『壹』 医疗器材的毕业论文这么写
透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
-- 规范药械市,加强监督管理
随着近年来对医疗卫生机构法制监督的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案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数量也逐年上升,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为例,从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的一年时间里,共受理受贿案件14宗/17人,其中医疗机构人员受贿案7宗/7人(具体案件情况见附表),占受理案件数的50%,占受贿罪总人数的41.18%,7宗案件全部是上级法院指定该院受理,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透视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些问题。
附表
一、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的特点
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的特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犯罪手段比较隐蔽,反侦破性强。在7宗医务人员受贿犯罪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的犯罪活动基本都是单线联系,是一对一的关系,很少通过中间环节周转,侦查机关很难得到犯罪线索,即使发现犯罪事实,找到犯罪证据也比较困难;另外,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为了保护其违法行为,也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手段和措施,如更换推销人员的周期短、频率快,在帐目上做手脚等,即使犯罪事实败露,也使侦查和检察机关在取证时困难重重。因此,在这种一对一的行贿和受贿案件中,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证据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指控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确定有罪。这样很容易使一些犯罪逃脱法律的惩处,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犯罪方式主要为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由于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营销行业中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商、供应商为了销售其产品采取各种不法手段,争相以各种方式给予回扣,有的是以资助科研经费名义,有的是以给予业务费、报销旅游费等各种方式,而且行贿的金额与受贿者购买产品金额成一定的正比例,一般在10%——30%之间,行贿者有的是一次性给予,有的是分批给予。而且随着近年来药品和医疗器材经销行业恶性竞争的加剧,经销商为了销售产品给予购买者的回扣比例有上升的趋势。
医疗机构人员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比,虽然犯罪方式都为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或者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但是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前者犯罪主体的身份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二者所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后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医疗机构人员受贿罪与与其他受贿罪相比,最主要的特点是犯罪方式不同,前者以事后给予回扣为主要方式,意即多为药品或者医疗器材销售后,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回扣,而这种回扣在行贿者的帐面上多有反映;后者的行贿方式以事前给予物质利益为主,回扣金额在行贿者的帐面上多数没有反映。
3、犯罪主体的行政职务和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在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中,犯罪主体在该机构中的行政职务一般较高,多数控制大型医疗器材采购的审批权,或者掌控药品或者试剂的采购审批权,或者能够影响到医疗器材和药品的采购,能够直接给予行贿者好处--要么长期采购行贿单位或者个人的医药卫生产品,要么从行贿者处采购价值不菲医疗器材。在该院审理的医疗机构人员受贿罪中,犯罪行为人全部为掌控医疗设备或者药品采购的行政权,能够决定是否购买或购买什么、购买多少设备或药品,其中因采购设备而受贿的有4宗/4人,因采购检验药品受贿的有2宗/2人,1宗/1人是因采购设备和药品而受贿。
在7宗医疗人员受贿罪中,犯罪主体都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大学毕业的3人,大专毕业的3人,分别占总数的42.86%,学历最低的是中专毕业,仅有1人。虽然该罪不属于高智能犯罪,但是,在该类犯罪中,犯罪主体只有具备较高文化程度才能被医疗单位提拔任用,才能掌握药品和医疗器材的采购权利,才有可能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与高智能犯罪相比,医疗机构人员受贿罪的不同之处不是在于利用犯罪主体掌握的技术、知识进行犯罪活动,而是犯罪主体利用其在工作单位中所处的行政地位的优势进行犯罪活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是其在单位中获得较高行政职位的前提基础。
4、犯罪年龄趋于年轻化,存在“夕阳犯罪”现象。在7宗犯罪中,犯罪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3人,35—45岁的4人,分别占全部犯罪的42.86%和57.14%。两组年龄段的犯罪主体相比较,35—45岁年龄段的犯罪人数明显居高,而最小的犯罪年龄为38岁,共2宗,占全部犯罪的28.57%,说明这类犯罪已经趋向于年轻化,这与近年来干部年轻化的要求相联系。但是,在医疗人员受贿罪中,“夕阳犯罪”现象也不容忽视,50岁以上犯罪也还普遍存在,这些人接近退休年龄,手中掌握着药品或者医疗器械采购权,如果不用,害怕退休之后没有“用武之地”,因此这类人员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
5、多为连续犯,犯罪潜伏期较长,犯罪数额巨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犯罪潜伏期较长,从出现违法行为开始至最终发现犯罪,一般需经过较长的时间。在该院审理的7宗犯罪中,犯罪潜伏期最短的为2个月,最长的为7年,有的犯罪则是在犯罪主体退休之后才被发现的;而且犯罪呈连续状态,在犯罪潜伏期内,犯罪主体会利用其掌控药品和医疗器材采购权期间,连续、多次收受贿赂,犯罪数额一般都在巨大标准之上,少则五、六万元,多则几百万元。在7宗/7人犯罪中,仅有1宗/1人收受2次以上贿赂,其他6宗/6人收受贿赂均在3次以上,最多的一人收受贿赂25次以上;受贿数额最少的有5.9万元,最多的则高达89万多元,充分暴露了犯罪分子贪婪、嚣张的本性。
6、犯罪呈现连带性、群体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收受受贿款项后,为了掩饰其违法犯罪行为,多数会拿出一小部分受贿款项来安抚或者贿赂与其有关系的其他人,使犯罪结果呈现辐射性,其他人收受了犯罪主体的好处后,不仅能够为其保守秘密,而且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使犯罪难以被发现和侦破;随着犯罪周期的延长,受贿集团不断膨胀,受贿者越来越多,连带关系越来越强烈。对犯罪行为人的惩处也呈现连锁反映。在该院受理的7宗/7人犯罪中,有2宗/2人犯罪是因为连带关系被惩处的,占犯罪总数的28.57%。
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的成因
1、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该院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案件,绝大多数被告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在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中收受各种名义的红包和回扣已经是行业惯例,并不是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了。有些人知道收受的回扣应当上缴单位,作为单位的经费,否则违规,但贪欲战胜了理智,最终导致了犯罪。
2、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没有深入开展。虽然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这些改革并不深入。药品流通体制、医疗补偿机制的改革没有深入开展,各种性质的医疗机构之间没有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经营机制,医药生产企业的标准相对较低,医疗机构还存在“以药养医”现象,为医药生产企业使用非法竞争手段留有余地;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改革进行得相当缓慢。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现代管理体制,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没有深入开展,选人用人中还延续着论资排辈的观念和做法,没有建立起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使一些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不能选拔到医疗卫生机构;原有的分配制度不尽合理,没有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向优秀人才倾斜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改革措施没有深入开展,使得医务人员受贿缺少了相应的制度约束。
3、药品和医疗器材采购机制不完善。2001年11月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唯一一个部门规章,其规定的集中采购的药品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药品、卫生行政部门或招标人确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其它药品,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特殊药品等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规范》虽然规定了医疗机构使用的决大部分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但医疗机构使用量较大的试剂等并没有规定进去,这也为不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试剂等的采购留下了腐败的空隙;而对于虽然采购量相对不大的医疗器材的采购,到目前为止尚未有规范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医疗器材相比药品的采购量虽然不大,但是采购额却不小,尤其是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千万,医疗机构采用何种方式采购,不仅关系到价格的高低,质量的好坏,而且关系到操作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事故索赔等等直接关系患者切身利益的事项,而对医疗设备采购的规范的欠缺,为医疗机构人员受贿案件的发生留下了重大的隐患。
4、医疗卫生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属于业务型机构,绝大多数人员是业务人员,就是在行政管理人员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属于业务人员,而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更是从业务人员中选拔出来的。由于医疗机构的业务特点以及传统的管理观念的影响,很多医疗机构的管理相对比较松懈,缺乏有力的内部约束机制;在现有的医疗机构中,国有非赢利性的医疗机构占绝大比例,他们的人员归国家管理,工资由财政统发,设施由国家统一投资,因此,医疗机构中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业务人员还处于吃大锅饭的状态,没有忧患意识,外部的监督也仅限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力度相对较小,社会监督相对薄弱。内外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导致犯罪的发生也在所难免。
『贰』 犯罪学的问题
重复被害的研究发现 被害现象并随机发生 ……更进一步说 有过被害经验
者较容易再度成为同种类型之犯罪被害,」
_Reiss,1980
「了解重复被害的状况 对犯罪预防的政策制订 有很大的帮助,」_Skogan,1990
「被害状况倾向重复发生 所以先前的被害经验可以用来预测之后的犯罪被
害,」
_Ken Pease,1998
「前次的被害经验是未来被害的重要预测指标 曾有被害经验的人 较诸无被害
经验者 其被害风险较,」
_许春金 2000
Ellingwort等学者认为 犯罪的分布有下列三种情况;(一)少数的犯罪人做了
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二)少部分的被害人承受了大多数的被害状况,(三)大部分
的犯罪行为是在少部分的区域中发生的(Ellingwort et al., 1995),第一种情况 即所
谓的「职业犯罪人」(Career Criminal) 第二种情况 为所谓的「重复被害」(Repeat
Victimization·Revictimization1) 而第三种情形 则是「犯罪热点」之研究(Hot Spot),
综观我国犯罪学之研究 大多著墨於第一点职业犯罪人(Career Criminals)及第三点犯
罪热点(Hot spot) 较少学者对少部分的被害人却承受了大部分的被害事件 也就
是重复被害的部分进行研究,而研究也确实发现 前次的被害是未来被害的重要预测
指标 曾有被害经验的人 较诸无被害经验者 其被害风险较(许春金 2000),
故透过了解重复被害的现象 并针对重复被害可能发生的情况 加以制订合宜的犯罪
防治计画 成为被害者学研究中的重要一环,
所谓重复被害 指被害现象重复发生於同一个人或是同一个地点(Doerner and Lab,
1 在外国文献部分 对重复被害的用语并未统一 常的用语有;revictimization, multiple victimization,
repeat victimization, multivictimization, repetitive victimization, recidivist victimization等等,
3
1998),根据英国内政部(The Home Office)的定义 重复被害系指「在特定时间
内 同一人身上或同一地点发生到超过一次的被害情形」(Bridge and Hobbs,1997),
虽然学者对重复被害的定义 仍有许多质疑之处 例如;期间延续有多:是否遭受
到同一种犯罪之犯罪被害者才可称为重复被害者:是否需要是同一个加害者所为的行
为等等(Spark,1981·Farrell,1995) 但学界一致赞同的是 如同控制了大部分的职
业犯罪人犯罪 会相对的防止大部分的犯罪事件发生一般 若犯罪预防的措施能使得
大部分的重复被害者不再遭受到被害 则可以减少大部分的被害情况(Farrell,1995),
有越来越多学者 如;Johnson等人 Zeigenhagen Hindelang 等人 Pease等人
开始重视重复被害的研究 试图透过对重复被害的了解 提出有效的犯罪预防模式,
(Ellingworth et al., 1995·Farrell et al.,1995·Farrell,1995),英国内政部更对重复被
害的现象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及计画 如Kirkholt地区防抢计画(The Kirkholt Burglary
Prevention Project) 并进行评估 以了解重复被害之现象 以及依据重复被害现象
而制订的犯罪预防策略之成效,
若要了解一个地区的犯罪状况 一般会透过两个数据来表示;(一)犯罪发生率,
(二)犯罪人口率,犯罪发生率是将某一地区 在某段期间内所发生的犯罪件数 除
以该地区的人口数,而犯罪人口率 则是指将该地区的犯罪人口除以该地区的总人口,
相同的 若要确实了解一个地区被害的状况 一般亦会从被害发生率及被害人口率来
了解,而被害发生率与被害人口率之计算方式 与犯罪发生率与犯罪人口率相类似,
但Farrell(1995)和Pease(1998)等学者认为 若要真正的了解被害状况 除
了了解被害发生率及被害人口率外 还必须了解每个被害者平均被害件数 亦即被害
集中率的部分,被害发生率是计算被害事件 被害人口率是计算被害者的数目 而被
害集中率这是了解每个被害者被害的情况,由於犯罪发生率只能了解犯罪发生之件数
犯罪普及率是计算被害者所占比例 故只透过计算被害发生率及被害人口率来了解被
害的现象 只能初步了解重复被害现象的存在 却无法了解到重复被害不平均分配的
现象,Pease(1998)认为 不研究犯罪的集中状况 并无法了解政策实施的正确影
响,从Farrell与Buckley(1998)的研究即可说明此一状况,他们发现 透过对家庭
暴力防治之宣导 增加了受暴妇女打电话到警局报案的现象 在不论及犯罪集中状况
而仅提出犯罪普及率及犯罪发生率时 民众可能会被数字误导 因为报案人数变多
相对的表示家庭暴力变的较为普及,甚至较为严重,但实际上的状况却不一定如前两
个数据所呈现之结果一般,当加入犯罪集中率来讨论时 可能会因为犯罪集中率降低
而使得实际上的犯罪总数并没有改变,而总犯罪数并未改变的现象 若单就犯罪普及
率与犯罪发生率来了解时 政策评估者可能会认定此一犯罪预防策略并无实质之效果,
而在加入犯罪集中率来讨论时 政策评估者则可能会认为 此一政策在预防重复被害
方面有显著之效果,而报案人数的增多 并不代表犯罪状况较严重 反之 则可能是
该犯罪预防措施的实行 而使得家庭暴力被害者勇於报案所导致,
国内犯罪学界对重复被害之研究 大多止於分析重复被害之比例分布(周愫娴
2002·黄兰_ 2002) 鲜少对重复被害者特质进行研究,本文拟以周愫娴教授於2002
4
年针对大台北地区合会与倒会行为所作之电话访问资料为分析样本 再次的分析该份
资料 企图了解倒会重复被害者之特徵及其与倒会单次被害者的差异,
贰, 重复被害相关理论及文献回
一,重复被害理论与文献
有学者证明重复被害的发生 并是因为运气不好所造成(Spark et al. ,1997)
对於重复被害 可以从Cornish与Clarke所提出的理性选择理论与Cohen与Felson
的日常生活理论来解释之(Farrell et al., 1995),日常生活理论认为犯罪事件的发生
必须有三个条件的配合(Cohen and Felson, 1979· Felson, 2001);(1)可能的加害
者(或称之为有动机之加害人)(a motivate offender)·(2)环境缺乏监控力(the absence
of a capable guardian)·(3)适当的被害标的(a suitable target),亦即 加害人在经过
理性选择后 在特定的情境下 选择某一被害人为目标下手,而该被害人之所以会遭
受到重复被害 则可能与其生活型态或是经常暴於危险情境所致,
例如 Polvi等人在1991年之研究显示 窃盗加害者会重复对同一间住宅进行偷
窃行为 可能有下列原因(Polvi et al.,1991);1,相同的加害者可能认知到被忽略
的犯罪机会 因为第一次没偷完全或是认知到该地点之主人会购买新的物品 而再回
来偷,2,第一次偷的加害人告诉其他的窃盗犯里面还有什麼东西 然后其他的窃盗
犯进入偷窃,3,该房子看起来就很好偷 导致成为偷窃的明显标的,但Polvi等人
认为 大多数重复被害的原因 是因为第三个因素引起 亦即该被窃的房子本身缺乏
好的防盗措施或是保全措施所导致(Polvi et al., 1991),Farrell等人亦指出 根据
Maguire在1982年研究发现 窃盗犯重复回到先前偷过的地方再偷一次的因素可能
包含较容易进入,逃跑与较知道有哪些价值的物品等等(Farrell et al., 1997),而Farrell
等人提到 Van Althes访谈监狱中的窃盗犯后 发现有三分之二的窃盗犯会回到同一
个社区作案 其中约有三分之一会回到同一个房子作案,而此与该窃盗者有无办法於
一次偷窃中 将所有的物品偷完有关(Farrell et al., 1997),
不论是Polvi 等人或是其他学者之研究 均可发现窃盗者在进行偷窃行为时 必
先经过相当考量 才会动手,而由於窃盗者对先前偷过的地方 会比其他新寻找的地
方更为熟悉与有把握 故对该加害者来说 选择相同的地方进行偷窃 其所花费的功
夫会较少,
Pease(1998)也提出类似的观点 认为重复被害的发生 有两个原因;(一)先
前的犯罪事件会标示出(flag)该被害者或该地区的弱点(flag account),例如 当居
住在治安不好的地区 而且又没有加装保全系统或其他安全系统时 该户就会向磁铁
一般吸引著犯罪人上,(二)先前的犯罪会助后来犯罪的发生(boost account),
这也就如同大部分学者所说 前次的被害是未来被害的重要预测指标,Pease所提之
5
第一个原因 也就是日常生活理论中之「监控力缺乏」 而第二个原因 则类似日常
生活理论中所提之被害者因素,Pease认为要避免成为重复被害者 首先要改变目前
的状态,当第一次被害状况发生后 被害者应就第一次被害的经验 改善并加强防护
及保全措施,而犯罪者发现该住户的改变 感受到住户对抗犯罪的决心时 就可以减
少重复被害的发生,此正与Kelling等人所提出来的破窗理论(Broken Window Thesis)
相当,对第一次被害的忽视 就犹如一台无人关心照料的汽车 当汽车的一块玻璃破
掉后 未车主及时将之修补 很快的第二块玻璃便会被打破 甚而车内的物品也会
被破坏,而当被害者在第一次被害后并未及时修正缺陷 例如加装保全等等 很容易
地便会成为犯罪人再次觊觎的对象,
1980年代 犯罪学界兴起了对重复被害之研究,Spark等人(1977)发现 被害
状况重复发生在同一个人或同一地区的原因 并运气不好的缘故 他们发现 被害
者的性别,种族,年龄等人口因素对重复被害现象的发生 有显著之影响,Nelson
(1977)利用美国国家犯罪调查(National Crime Survey)进行之研究则发现 抢劫
及窃盗犯罪之重复被害发生的原因 与被害者的生活型态(lifestyle),是否经常暴
於被害的情境(exposure)有关 而此与日常生活理论所提之观点相同,
Farrell等人(1995)曾将学界对重复被害所做的研究进行分类 并对各种类型之
特徵加以描,他们发现重复被害的持续发生 都有一定的特徵 例如加害者只需花
比较少的功夫便可达到犯罪目的,被害者易於辨识,被害者不愿意报案或不敢报案,
被害者经常暴於被害的情境等等,
例如在家庭暴力被害的事件中 因为受虐妇女可能为了维护家庭的健全或是怕自
己无法独立等等因素 而选择继续待在受虐的环境中(黄翠纹 2001),Farrell等人
提出 因为被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自家的事情,甚或是认为加害者不是故意的 愿意
在给一次机会时 选择不愿意报警处理时 使得加害者有恃无恐,在家庭这样子的密
闭空间中 当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时 若被害者不说 往往大家也都不知道事情的状
况 以致监控力无法适时的介入(Farrell et al., 1997),
对幼童性侵害的重复被害 由於大部分的性侵害或是身体伤害 都是熟识的人所
为 因此可能因为加害者是辈 或小孩怕说出去后被父母责骂等等因素 而不敢告
诉他人被侵害的事实 对加害者的再度侵害 其又无能力可以反抗 而使得加害者更
肆无忌惮的对该幼童施以不当之侵害(Farrell et al., 1997),
在种族的重复被害方面 则可能是因为被害者易於辨识(例如黑人)所造成,某
一种族在特定区域的地位 通常是决定他们会成为重复被害者之原因,而在有能力的
监控者缺乏之前提下 有动机的加害者与合适的被害者之互动率 和他们之间阶级
或地位的差异 往往决定了是否被害者之被害风险,他们经常因为不相干的事情发生
而遭受到侵害 且不管加害者是否为他们所认识或知道的人,与家庭暴力的重复被害
相同的是 加害者并不需要担心有能力之监控者的干预,这可能是因为被害者与承办
警察有语言上的障碍,该案渐被视为一般打架事件 并严重的事件 不需要警察来
处理,或是特殊种族在被害后 自觉认为警察并不会处理这样的事件(或加害者也有
相同的想法) 而造成这些案件未被报导或未被处理(Farrell et al., 1997),
6
综合上之研究发现 重复被害者大略有下列特徵;(一)经常暴在被害的情
境中·(二)易於辨识·(三)被害后不愿意报案 或认为报案也无济於事 故选择
以不了了之的方式解决,
二,倒会与重复被害之关系
从上对各种重复被害类型之归类 可以了解不同类型中 重复被害的因子有些
是相同的 而也有些是有差异的,而如此对重复被害深入的研究 的确有助於让社会
更了解犯罪的真相,从上所归类之重复被害特徵 本文预先推论倒会重复被害的发
生 原因有下列几个部分;
(一)经常暴在被害情境之中
依据被害暴理论 被害者必先经常暴在被害环境中 才会遭受被害,而重复
被害者应也有相同之状况,犹如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 不愿意离开受虐的环境一样
易成为倒会重复被害的被害者 平日较容易以合会做为其理财方式 亦即参加合会次
数越多者 越可能成为倒会的重复被害者,
此外 若被害者喜欢选参加人数较多,每一会每一脚的会钱较的合会 成为重
复被害者的机率也会变,当加害者有意要倒会时 其邀集的合会必是金额较大的合
会 因为其所可以获得利润若较大,另一方面 当参加合会的会员人数多时 会员与
会员间之联系便不如以往基於乡里互助而成立的合会之关系那样密切 甚至於会有会
员与会员间根本都不认识的情况发生 以致於加害者便有机会利用此一弱点 以较少
的力量便可以他人的名义冒标盗标 而使得倒会的风险也相对变,
而当参与合会者的理财方式越多元时 表示其越喜欢以风险性较的方式理财
虽说风险相对的代表的利润 但同时也暗藏著被害机会,因此 本文认为 理
财较多样的受访者 其成为重复被害者的机率也较,
若倒会被害者在标会时间 不到现场监督开标 会造成每次开标时 都只有少数
人到场的情况,此时 犯罪者即可(通常是会首或是会首与部分会脚串通)假借受某
一会员之委托而冒标,在场之会员若不查证 或根本不认识被冒标之被害者而无从查
证时 往往不知道冒标情况之发生 更何况都不到场参与标会之会员,不论会首与会
脚都可能同时扮演著监控者的角色 尤其是会首 参与合会的会员都是在相信他的情
况下 将会钱交给他 转交给得标的第三人,当有动机的加害人利用别人的信任 卷
款脱逃时 就像对小孩性侵害的加害者 利用其监控的机会加以犯罪,
(二)身份易於辨识
由国外学者对各类型重复被害者之研究所做出之结论 可以了解性别,年龄等等
因素对倒会重复被害有显著之影响,而对倒会这种经济犯罪而言 倒会重复被害人招
受到重复被害的原因 也很难排除这些因素的作用,
合会之源起 乃是为了救急抒困,这样一个传统的互助模式 一般是在较低社会
经济地位者 或社会资源较不足者 因为无法寻求正式管道借到钱时所使用的方式,
7
周震欧教授曾对倒会被害者之特徵作以下的描(周震欧 1981;49);
「被害者多系贫苦愚民 鳏寡孤独之人 将其历年积蓄 准备养老育幼之款 被
招会者诈去 小者数万 多者常至数千万 其危害社会之程度已一般诈欺案所能望
其项背,」
而重复倒会被害人之特徵 与单次倒会被害者之特徵相比 应该更符合周震欧教
授所描之现象 也就是以社会经济地位较低,没有太多社会资源者,因为合会的邀
约者或是会首 对加入合会之会员 都有一定程度之认识 也都会知道其家庭之大概
情况 处事态度等,基於此点 有动机的加害者便会寻找其认为好欺负的对象下手
或是寻找社经地位较低,甚或家庭人口数较少的成年人 当做倒会的标的,例如;林
荣耀教授在1985年指出 家中就业人口数与被倒会经验的关系有明显相关 亦即
家中就业人口数越多 越不容易倒会,林荣耀教授认为此种现象乃是因为家庭就业人
口数越多 经济状况可能较佳 故虽然参加合会的机会较多 但在不急迫需要用钱之
情况下 在选择上会较小心 故不容易被倒会(林荣耀 1985;227),但亦可能是
因为家中就业人口数多 代表著成年人口也较多 自然而然对倒会的加害者形成监控
力 或是家中有较多的成年人会随时关心该合会参与人每月合会之状况 标金的多寡
等 而使得参与合会者对自己所参与的合会更加注意 而不容易被倒会 反之 则因
为家中关心的人较少 合会参与者较容易因疏忽而成为倒会被害者,
(三)不愿意或是不喜欢寻求正式管道解决问题
第二点所 本文假设倒会的重复被害者多属於社会经济地位较低者 这样子的
人 一般较传统 个性较善良 较不会也不喜欢寻求正式管道制衡加害者的人 或是
在第一次被害后 没有采取行动者,因为这些人看起来就比较好欺负的缘故 所以比
较容易成为倒会加害人所注意的目标,
根据费孝通先生的看法 中国人有一个很传统的「讼」概念 也就是中国人不
喜欢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费孝通 1991),对很多老一辈的人来说 上法院是
一件倒楣的事情 而此一观点 亦可能是导致这些人倾向认为倒会乃是私人间的问题
邻居朋友间的问题 不需要寻求公权力代为解决 只要私下解决就好的因素,
部份被倒会者会认为倒会事件是私人间的事 亲戚朋友间的事情 自己处理调解
即可 不需要找警察 或就算找警察也没有用,或被害者在被倒会后 因为不敢让其
他人知道其被倒会 而选择以自认倒楣的方式息事宁人处理 都是造成加害者再次找
上该被害者之原因,
有些因为社经地位较低 认为倒会者之社会地位较 有较多的社会资源 可以
请较好的律师为之辩护 所以即使告他也没用 故选择以不了了之的方式解决,所以
对加害者而言 加害者会觉得选择倒这种类型之被害者的会 所需要的功夫较小 所
要冒的风险也比较小,
参, 研究架构与变项定义
8
本文试图了解单次被害者与重复被害者 在特徵上与被害情境两方面之差异 如
图一所示 本文之研究变项定义如下;
图一 研究架构
一,依变项;单次被害与重复被害,单次被害者为0 重复被害者为1,
二,自变项一;暴於被害情境
是否经常暴於被害情境之变项包含被害者跟会次数,是否出席标会现场,
每一会会钱多寡,总会员数多寡,会员熟识度与理财多样性等因素 分如下;
(一)跟会次数
即受访者之实际跟会次数,依据日常生活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
及生活型态理论(Life-Style Theory) 被害者与犯罪者的活动似乎有关连 由於
被害者与犯罪者在某个场所与时间互动 乃使犯罪有可能发生(许春金 2002),
亦即 当跟会经验越多时 越容易成为倒会的重复被害者,
(二)每一会会钱多寡
每一会的会钱多寡 则是以最近被倒的这个会每一期一「脚」会钱是多少代
表之 由1_11 数字越大代表金额越,喜欢参加每一脚会钱较的受访者
越容易成为倒会加害人所觊觎的目标 而成为倒会重复被害人,
(三) 会员人数
会员人数则是以最近被倒的这一个会 有多少会员参加代表之,数字越大
代表会员人数越多,会员人数越多 代表合会的规模越大 倒会加害人可以获得
的利益也越大 故本研究认为 较喜欢参与总会员人数多的合会之受访者 较易
成为倒会重复被害人,
(四)是否经常出席标会现场
在是否出席合会部分 本文以问卷中「你是否每一次标会都会去」代表之
1代表都不会去 除了自己要标时才会去 到4的每次都会去 表示其程度上之
身份易於辨识
(如性别,年龄,全家收入,城乡差异,理财多样性等)
解决方式
(寻求正式管道解决,讨回损失等)
单次被害 V.S.
重复被害
暴於被害情境中
(跟会次数,总会员人数,每一会会钱,出席合会,
理财多样性等)
9
差异,若被害人不常甚或是不出席标会现场 关心开标情况 容易造成监控的缺
乏 使有倒会动机的加害者有机可乘,
(五)会员的熟识度
与跟会的熟识程度部分 本文透过问卷中「最近被倒的这个会 您认识大部
分的会员吗:」来了解 1代表全部都认识 5代表几乎都不认识,与其他会员
的熟识度越 会员间繁的互动 所产生合会的监控力会比较大 也比较不容
易成为倒会重复被害人,
(六)理财多样性
即受访者平时的理财方式 本文从问卷中理财方式的部分 将所有的理财
方式相加 得分越 表示该受访者之理财方式越多元,虽然周愫娴教授(2002)
之报告指出 大台北地区之合会关系 已经不再像以前一般 乃基於救急抒困而
衍生出来的互助制度,取而代之的是 成为会员为了赚取较的利息之理财方式,
在该文章中指出 当受访者平日的理财管道种类越多 越容易成为倒会之被害者
但本文仍意图将理财方式放入 再一次分析 以了解单次被害者与重复被害者在
理财多样性上是否有差异,
三,自变项二;身份易於辨识
(一) 基本人口特徵
包含性别(1代表男性 2代表女性),年龄(以1到11表示 数字越大
代表年龄越大),教育程度(共分为6个层级 1代表不识字或自修 2代表小
学…… 7代表研究所),家庭收入(以1到9表示之) 数字越大 代表家庭收
入越)等变项,根据前面各种类型之重复被害者之特徵可以得知 越是无法得
到社会资源或协助者 亦即社会中之弱势者 成为重复被害者的机率越大,
(二)被害者居住的城乡差异;
本研究试图了解 城乡差异是否会影响到倒会被害与重复被害的经验,亦即
居住在都市地区的民众较容易成为重复被害者或是居住於乡下地区的民众较容
易成为重复被害者,本文依据罗启宏教授之归类方式 将大台北地区分为三大
类 都市化程度越者 得分越,
(三)在同一地区居住时间短
在同一地区居住的时间短 本研究透过询问受访者「在目前房子居住多久」
来代表 1代表居住时间不到1年 2代表1年以上,未满2年 3代表3年以
上,未满5年 4代表5年以上,未满10年 5代表10年以上,本研究假设
当受访者在同一个地区居住的时间越 与附近邻友的熟识度也会越 以致被
邀会的机会也越 而由於时间居住附近之缘故 附近的邻居朋友了解其平日
之习惯与待人处事和善 及倒会后不会采取任何手段 而在此选择其作为倒会的
对象,
四,自变项三;倒会后的处理方式
(一)寻求正式管道解决
本研究认为 当被倒会者在第一次被倒会后 便寻求正式管道解决问题 会
10
对加害者产生有明显之威吓效果 以致不易再次成为被害者 本研究将分析样本
其最近一次被倒会的经验所采取的行动中是否报警,到法院提出告诉,请律师出
面,找调查局协助等相加 得分从0_4分 分数越者 代表寻求的正式管道
越多,
(二)讨回损失
当被害者被害后 讨回的损失越多 表示该被害者越会积极去处理倒会的事
宜 而不容易再次被害,本研究使用问卷中最近一次被倒会后 是否讨回损失来
代表 1代表讨回全部 5代表完全没有讨回,
综合上 本文假设;
(一) 女性,年老者,教育程度低,收入低者 比较容易成为倒会之重复被害人,
(二) 居住在都市化程度低的民众 较会选择参与合会做为其理财方式 且较容
易成为倒会重复被害者,
(三) 倒会重复被害者在同一地区居住较久 容易再次被害,
(四) 理财方式越多样者 越容易成为倒会重复被害人,
(五) 受访者参与合会的次数愈多 则较可能成为倒会的重复被害人,
(六) 倒会重复被害者不常出席合会开标的现场 每一会的会钱金额都较 跟
会人数较多 大部分的会员都不认识,
(七) 倒会重复被害者大多不会以正式管道来处理倒会事件,
肆, 研究方法
本文为二手资料分析 采用周愫娴教授於2002年所做之「智慧型犯罪被害人研
究;以大台北地区倒会犯罪被害人为例」之问卷资料 再次分析,该研究之抽样方式
乃采用随机抽样法 母体为大台北地区民国90年住宅电话号码簿 访问对象为居住
在大台北地区20岁以上的居民,
表1;访问成功样本之基本人口特性统计
变项属性次数%变项属性次数%
性别男性22235全家收入1万元以下325.4
女性409651-3万元508.5
居住区台北市232363-5万元12521.2
台北县414645-7万元11419.3
年龄20-25岁8012.87-10万元10718.1
26-30岁8513.610-15万元9215.6
31-35岁7612.115-20万元345.8
36-40岁11718.720-30万元233.9
11
41-45岁8914.230万元以上132.2
46-50岁7411.8教育程度不识字或小学7111.4
51-55岁345.4国中6610.6
56-60岁264.2中职18229.3
61-65岁111.8五专9515.3
66-70岁101.6大学17828.6
71岁以上243.8研究所304.8
经过电话联络后 扣除传真,空号,故障,五度无人接听,受访对象五度不在家
等人为因素 有效电话样本为1,323 占原本抽出样本之68% 拒访人数有696人
成功人数是627人 占有效样本之47% 也就是访问成功率近五成 其中台北市的
无效样本较多 拒访率也较台北县略,
访问工具为研究者自行设计之问卷 内容包括四部分 (一)参加合会之经验 (二)
被倒会之经验 (三)个人理财方式 (四)个人基本资料 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
经济状况,社区条件,人际信任程度等,总共35题 每人次实质访问时间约5-15分
钟 视受访者是否具有参加合会或被倒会经验而定,
表1显示访问成功样本之人口特性,访问成功的样本中 性别偏向女性 主要原
因是拒访,不在家的应受访者中男性比女性多,此外 访问成功样本居住地台北市占
43% 台北县有50% 台北市居民略少於应受访数 不过差异并不显著,访问成功样
本年龄分布以20-50岁居多 共占了83.2% 51岁以上居民则有16.8% 年龄结构略
偏向年轻人与中年人,家庭收入特色 以每月平均3-5万元的家庭最多 占了21.2%
其次是5-10万元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少於1万元或於20万元的比例均不超过6%
呈现小康居多 贫穷与富有较少的常态分布,最后 访问成功样本之教育程度以中
职居多 占了近三成左右的比例 低於国中教育程度以下者较少,总之 本研究访问
成功之样本较偏向女性,台北县,年轻人与中年人,中等收入家庭,中学历,
而在此访谈对象中 共有77人是属於单次被害者 而倒会重复被害者共有39人,
伍,研究发现
一,跟会经验与倒会经验
表2为大台北地区之跟会状况,有5成7的受访者曾经参加过合会 而有4成6
的受访者从未参加过合会,
表2 跟会经验
跟会经验次数(N=
645)
百分比
12
645)
有37057.4
无27542.6
表3为曾经有合会经验者 被倒会次数之分布状况,表中显示 有参与合会经
验的受访者中 六成八没有被倒过会 被倒过一次会者 占了21.3% 而有重复被倒
会经验者 占了10.9%
表4所呈现的为所有的受访者被害状况,而从未参加合会者 在此表中视为从未
被害者,倒会单次被害者倒会者占所有受访者12.1% 这些人承受了43%的倒会被
害事
『叁』 为什么中壮年人犯罪率高
我认为在人来生当中中壮年自最容易犯罪,犯错误的概率很高,是因为在这个阶段是压力最大的阶段,所有的压力压在一个中年人的身上,上有老下有小,生活是很困难的,面对着这种局面,有的人就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所以就会采用暴力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犯罪率比较高!
『肆』 哪位高人知道公安局“高危人群”是啥 急!!!!
高危人群是指社会上的一些具有某种危险性高的特征(多指疾病)的人群组合,而这种疾病不仅包括生理上的,也包括心理上的。
具备三大诱因中的一项就属于癌症的高危人群。
第一是癌症家族遗传因素:比如母亲或姐妹得过乳腺癌的人,患乳癌的危险比没有家族史的人要高。
第二是病史因素:80%的肝癌患者有乙肝病史,长期患胃病的人属于胃癌的高危人群。
第三是职业因素:如果工作中经常接触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工作环境污染严重,更容易患癌症。此外,有长期不良的生活习惯的人,如吸烟等,也属于癌症的高危人群。
(4)50岁犯罪率扩展阅读
各类癌症:
(1)鼻咽癌高危人群:30~50岁的中青年男性,工作、生活于南方地区;
(2)肝癌高危人群:生活、工作于东南地区的40~50岁的中青年男性,且有饮酒嗜好、饮食不洁、患有慢性肝病者;
(3)直肠癌高危人群: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有高脂肪饮食习惯,并患慢性肠病的人;
(4)胃癌高危人群:40~60岁的中年男性,有吸烟嗜好、饮食不洁、慢性胃病者;
(5)乳腺癌高危人群:40~60岁中年女性,或绝经期前后的妇女,有肿瘤家族史者;
(6)子宫颈癌高危人群:44~55岁的中年女性,生活于山区或农村,并有肿瘤家族史者;
(7)肺癌高危人群:40岁以上,特别是50~70岁的中老年人,并有吸烟史者;
(8)食管癌高危人群:60~70岁的老年男性,在北方地区或农村生活并有吸烟史、饮食习惯不良、肿瘤家族史者;
(9)皮肤癌高危人群:50~60岁的中老年男性,工作、生活于内地山区或沿海地区,特别是从事露天作业者;
『伍』 人到中年,是指多少岁
世界卫生组织新的年龄划分法提出:
45岁以下为青年
45—59岁为中年
60—74为年青的老人或老年前期
75—89岁为老年
90岁以上为长寿老人
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26亿,占总人口的10%,并且老年人口还将继续以每年3.2%的速度增长。据估计,2025年将达到2.9亿。
老年精神卫生问题包括老年期精神疾病和老年期特有的心理问题。老年期精神疾病如老年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抑郁等。
老年期特有的心理问题包括心理老龄化、离退休后的心理适应,丧偶与再婚,“空巢现象”等。
国内专家对人类年龄段的划分与定义
1_____5周岁 幼稚年 (学龄前的幼稚`无知识阶段)
6____16周岁 童读年 (此年龄段无论法定6周岁还是特殊地区7周岁上学,都必须无条件接受文化教育`国家已经开始推行该年龄段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16____25周岁 少成年 (现代人日趋早熟,犯罪率以青少年居多,此年龄段的人,既应当视为少年,鼓励其潜心读书,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健康的教育训练,同时也应当视为成年,全面接受法律约束,承担法律责任)
26____35周岁 青成年 (过去以18岁为成人年龄开始,不在"未成年人禁入"之列,似不妥,有误导青年之嫌,今以26周岁以上为成熟年龄段,25周岁以下则均应在"未成熟年龄之列"较为合适)
36____45周岁 青壮年 (成后则壮,此自然法则也)
46____55周岁 中壮年 (以越来越多的百岁老人为标准,此年龄段是为中壮时期)
56____65周岁 中休年 (除省`部级以上人员,所有干部`职工都应该在这个年龄段办理离退手续,享受离退休待遇,农民则要从此减少繁重劳役,譬如扛麻袋`挑土方`顶民工等)
66____75周岁 准老年 (需要社会`家庭全面优先照顾的年龄段,要杜绝该年龄段从事任何繁重劳务)
76周岁以上 老 年 (无论男女,至此年龄段,所有社会组织`家庭成员及各级政府都必须责无旁贷地帮助其颐养天年,不得让其从事任何劳务)
『陆』 适合50岁申请的网贷产品有哪些这几款产品都可以
现在借网贷的大多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他们的财富积累时间短,消费需求大,但也有不少中年人,对网贷产品有需要。市面上适合50岁申请的网贷产品有哪些呢?这些产品有其他要求吗?让我们一起了解下。『柒』 我国男性人口生育率下降,我国男女人口的比例何时才能平衡
预计要到十年以后才能恢复平衡了。
现在适婚年龄的男性比女性多3000万,所以这些男性注定很难娶到老婆,主要是一些偏远地区,家庭条件不好的家庭,还有一些个人条件不好的男生,这些人只能独自生活了。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娶不到老婆,容易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对人的心理会有影响。骗婚的会越来越多,犯罪率也会增加。根本原因是男女性别比例失衡,这也改变了男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平衡。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捌』 80后女性进入青春期叛逆了叫罪恶,需要严打,到了90后女性进入青春期叛逆了叫很正常,打孩子是家长不对
不管哪一个年龄段的女性(包括男孩子)进入青春期大多数都会有青春期叛逆的行为。
至于说青春期叛逆是罪恶或是不是正常,这与女孩子叛逆的程度与造成的社会影响有关。
80后女孩青春期叛逆与任何时代的女孩青春期一样同样存在,青春期叛逆不是什么罪恶。
根据老朽记忆,国家从来就没有针对对任何年龄段青春期叛逆也包括80后女孩青春期叛逆进行过什么严打。
80后出生的孩子也就是00年前后才进入社会。当时他们这个年龄段的犯罪率并不高。她们现在是社会的中间,是国家的支柱、栋梁。
请不要给这个社会随意扣上帽子。80后、90后的女孩都是好女孩。80后也好90后也好青春期叛逆只要不出格、不过分就都叫正常,任何时候,任何人家暴都不对。
『玖』 郴州市警方悬赏5万抓捕50岁的男子,这名男子为什么会被警方通缉呢
湖南郴州市警方悬赏5万元,抓捕一位50岁男子;这名男子会被警方通缉,只因为他涉嫌犯罪,与一宗重大刑事案件有关系。民警们为了快速破案,消除嫌犯对当地治安,带来的威胁和影响,才决定悬赏通缉。
悬赏通缉犯罪嫌疑人,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能够遇到。这是民警为了快速抓获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方法。悬赏通告发出后,能够发动广大群众的力量,也能够让更多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特征,让其无处遁形。
如果发现了嫌疑人的行踪,最好的方法就是通知民警,不要自己擅自出击,以免给自己带来人身伤害。
『拾』 为什么中年人犯罪率高
我认为在人生当中中壮年最容易犯罪,犯错误的概率很高,是因为在这个阶段是压力最大的阶段,所有的压力压在一个中年人的身上,上有老下有小,生活是很困难的,面对着这种局面,有的人就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所以就会采用暴力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犯罪率比较高!
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
一、自身原因: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和自我约束力不足;自身所处的环境因素:可能受到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比如朋友、父母有犯罪史或犯罪倾向,受到暴力,犯罪等不良文化垃圾的熏陶长期以往就会对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下意识的扭曲,在适当的时候和适当的场景下受到某种不正当的心理活动和刺激就有可能产生无意识的犯罪可能性······
二、社会环境:社会教育方面的欠缺:我们说社会提供的教育往往是摈弃了社会因素而只是教授某些与避免社会犯罪知识不相关的内容、当然有诸如思想品德这样的课程的道德约束不足以让所有受教育者遵守这一共识。因为社会环境千差万别,不良因素与正能量因素共存,这就不可避免某些受教育者可能长期生活在水深火热的不良环境之下,久而久之诱发犯罪的发生······
三、据不完全统计:往往我们的教育者对避免犯罪相关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在进行反犯罪教育的时候缺少必要的、大力的宣传教育大家如何防范、避免犯罪的知识、技能而是采取一种近乎逃避问题的心理,无能为力的心理、力不从心的心理一笔带过。有人问时就说:这不是我能力和教育范围内的,我管不了而不了了之······
四、我在此声明我并不是有意在挑剔社会教育的不足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是仅以警示自我和朋友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因为国家和教育的体制将会越来越健全,犯罪的成本将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