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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秘书

发布时间:2022-09-04 05:06:00

㈠ 56岁才开始创业,70岁娶了自己的秘书,后来怎样

但是古往今来,却并不缺少大器晚成者:姜子牙贫贱一生晚年却得周文王重用辅佐周朝;吴承恩家道沦落五十岁才著成《西游记》;晋文公重耳颠沛流离半生晚年才成霸主。

不仅古代有这样的例子,在如今中社会名声显赫的一些企业家,很多也是晚年才在事业上取得了杰出的成就,达到了自己人生的巅峰。而作为这群佼佼者中的一员,这位企业家在退休的年纪才起步创业,直到如今还依然支持着自己的企业蓬勃发展,他就是人称半导体之父的台积电董事长张忠谋。


首先,一个人的生活不应被年龄束缚。不论别人怎样非议,人都不能失去自己的梦想,我们不论在任何年龄下都要勇敢追梦。

其次,爱情本无关他人言,两个人之间相爱便是最好。张忠谋与张淑芬最开始的相爱,被流言蜚语传播为他觊觎别人的妻子,她贪图钱财,但是两个人都没有被打倒。外界的压力反而能够证明两人的相爱。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面对自己想做的事、想爱的人,也一定要如张忠谋般勇敢,既能勇敢逐梦,也能勇敢追爱。只有如此,才能获得自己的人生辉煌,而那时,就算白发苍苍又何妨?

㈡ 半导体教父张忠谋:56岁创业,70岁娶57岁秘书,他如今过得怎样

他被人称作芯片大王。台湾地域的半导体教父。他是大器晚成的代表。56岁的时分才走向胜利。在70岁的时分娶了本人的秘书。到了如今。光是公司的市值就超越了40,000亿。他就是张忠谋。

有人说张忠谋一个人就能够定义整个半导体产业。是全球最尖端的一个人物。固然在56岁之前不断在为他人打江山。但是照旧能够凭仗着本人的才干,将公司开展成价值超4万亿的行业领头羊。

不论是在56岁开端创业。还是在70岁迎娶小13岁的娇妻。他做的每一步都是那么的果断而又英勇。不由启示我们只需想做成一件事,不论几岁起步都不会太晚。

㈢ 青海省慈善总会秘书长职责是什么

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录选人,经有关会议研究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同意后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依据是青海省慈善总会官网材料。

青海省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省慈善总会。(英文名称:Qing Hai Char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QH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
第四条 本会接受青海省民政厅和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青海西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青海省慈善总会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 赈灾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三 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 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 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 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 经省民政厅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 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 本会创始和发展期间,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
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经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民政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 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经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 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 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 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 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民政厅审查,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 会的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确定需要由会长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录选人,经有关会议研究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同意后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必须专款用于社会救助对象,不得挪作他用。其他经费用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日常经费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兼职会计、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定期接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30日内,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30日内,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㈣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是在多少岁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㈤ 大器晚成!56岁创业,70岁娶小13岁的秘书,张忠谋如今怎么样了

半导体作为全球最重要的产业之一,能够说是牵动着全球的“经济走向”,但是在半导体产业中,技术是非常重要的,制造芯片的工艺本就非常艰难,要做到量产更是难上加难,因而我国芯片制造由于起步晚,往常仍旧略逊于其他国度。

但是,在芯片制造的道路上,我国却不断在探究。华为旗下投资工资入股北京科益虹源公司,开端投资光刻机范畴,这就意味着,在芯片研发范畴,华为再次发力。

固然如此,但看张忠谋的人生轨迹,其行事作风也惹起了不少的“争议”,除了开启代工形式,还有其70岁时迎娶小13岁秘书的事迹,往常也被许多人拿来讨论,但是不可承认的是,张忠谋的终身,非常胜利。

截至2021年6月4日,台积电的市值曾经到达了6197.88亿美圆,折合钱约为4万亿,这个成果非常“优良”,能在年过半百后再将一个企业做到近4万亿的市值,真的是十分人所能及。

固然往常89岁的张忠谋曾经“功成身退”,但是台积电的传奇仍旧在继续,将来,台积电或许还将“再创辉煌”,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㈥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英文名称:China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Nationalities Trade
英文缩写:CCPN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主要由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关心和支持民族经济贸易、民族产业发展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经贸产业发展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团体自愿组成,是协调、发展、研究中国民族贸易经济的全国性跨行业、跨产业、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群众中介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改革开放,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搞好民族贸易工作,反映少数民族地区和会员的正当要求,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和国际交流,协助民族企业开拓国际贸易渠道,为发展民族贸易、繁荣民族经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D座21层。
第二章 本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挥助手协调、纽带、服务的作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发展民族特色经济。对内重点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及不发达地区的经济贸易促进工作,通过开展区域间经济交流与合作,协助民族产业开拓稳定贸易渠道、提升产业整体实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对外加快中国民族产业与国际间的对接,加强港澳台间经济协作,实现民族经济联动发展,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大中华民族的经济交流合作,推动大中华整体经济繁荣进步。
(一)组织民族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协助政府做好民族贸易促进工作,维护民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族企业发展。
(二)研究民族贸易经济基础理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贸易发展方向,探讨国家应采取的特殊扶助政策和措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加快发展民族地区贸易经济献计献策。
(三)组织协调行业、地区、部门间的各方面关系,促进区域经济联合,增强民族经济实力。
(四)沟通信息,开展咨询活动,组织商品、技术交流,为民族企业搭建贸易服务平台。
(五)举办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民族贸易干部队伍素质和科技技术水平,推动民族贸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六)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促进边境贸易和对外贸易,推动民贸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及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会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减交或免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资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者以常务理事会代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例行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视情况召开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同意,并由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后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需要终止活动、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之前,须在国务院国资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㈦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缩写:CPW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和谐与生态文明。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来源于部分公共社会资金的积累。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项目与公益活动;
(二)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与培训等活动;
(三)表彰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到25名理事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有能力参与和推动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
(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公民。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理事履行如下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与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弱势群体;
(二)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内的重大科研项目;
(三)奖励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或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募捐或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境内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人名册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单位;
(二)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扶贫济困项目;
(三)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2010年6月3日修改,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㈧ 56岁放弃高薪职业去创业,70岁娶女秘书回家,他是谁

古人有云:“成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年龄从来不是问题,所谓大器晚成,重要的是那颗拼搏的心,只要肯奋斗肯努力,任何时刻都是最好的时刻。有的人说创业要趁早,否则年老之后便没有那么多的经历了。

从1988年到1994年,短短6年时间他就打破了纪录,成功在台湾上市。2000年的金融危机席卷了全球,各个行业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他的公司在他的运营下成功度过了难关,甚至在金融危机中显现出了稳步上升的优势。台积电在风雨中走过了几十年,营业额一度达到了900亿元,成就了一段佳话。

结语

70岁的时候,张忠谋再度打破传统,与自己的女秘书低调结了婚。几十年的完美搭配和默契配合让这对人发展成为了恋人关系,跨越了13岁的年龄,最后结为夫妻。如今的张忠谋已经退居幕后了,但他的传奇故事却不会消逝,他的企业精神永远不会消失。他也用他的故事向人们说明了一个道理,只要奋斗不止,希望就不会停止。

㈨ 天津市福建商会的商会章程

天津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福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津闽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商会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加强闽籍企业与天津各界的联系,为振兴两地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为:天津市东丽区新中工业开发区闽中路68号。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作好综合治理工作”为主要职责。
2、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3、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表彰为天津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先进会员。
4、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5、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闽津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为企业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7、接受闽津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8、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在天津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福建的工商企业,经营稳定、信誉较好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无论从事哪种行业,无论企业大小都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5、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4、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7、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2、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5、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6、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知: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在一年之内不交纳本年度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 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不论其在会内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商会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3人,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应由理事之外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法懂财务的5人组成(含5人以上单数),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5年,期满可连任,最多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二条: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遵守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7、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需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
2013天津闽商投资发展高峰对话日前隆重举行
2013年1月5日下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驻津办事处和我商会主办,凤凰卫视、《凤凰周刊》协办的“天津闽商投资发展高峰对话”在津利华大酒店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特邀凤凰卫视资深评论员何亮亮为嘉宾,与来自津、闽政商界的精英探讨闽商在津发展的辉煌未来。

㈩ 半导体之父张忠谋:娶小十三岁美女秘书,如今公司市值破万亿,感情幸福吗

张忠谋学有所成,工作经验丰富,加上时代的发展,他掌握了商机,张忠谋对自己的能力有着十足的信心,所以也就不会惧怕年龄造成的阻碍。

张忠谋,在战乱中成长,异国求学的他也曾遇到过种种困难,好在他克服了。张忠谋在学业与工作上的成就,按现在的话来说,就是一路开挂的人生。

开挂的人生确实令人羡慕,在羡慕的同时,扪心自问一下,我们是否拥有张忠谋那样的求知欲与勤恳的态度,他的成功不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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