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户口民族更改最新规定是什么
户口民族更改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户口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民族的更改需要的条件和手续
民族更改所需条件如下:
1. 年未满18岁,除非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否则不可以更改民族。(这也是为了避免部分人享受高考加分而恶意篡改民族成分考虑吧)。所以18岁前为了高考加分而想改民族几乎不可能了。
2. 18岁至20岁这两年间,只有一次!更改民族成分的机会。当然要依据父方或母方。
3. 20岁之后,基本不能更改民族成分。除非父母均为同一民族而自己与其不同,这可以随时更改。(比如父母均为壮族而自己却是汉族,父母均是汉族而自己是蒙古族之类,这些可随时更改)
一个人最多可以有两次更改机会(18岁前一次,18-20岁间一次)。根据题主的描述,如果按正规程序来说,应该是不满足相关条件的。其他的路子我就不知道了。
民族,指在文化、语言、历史与其他人群在客观上有所区分的一群人,是近代以来通过研究人类进化史及种族所形成的概念。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个国家可以有不同民族,一个民族可以生活在不同的国家里。
现代的民族概念,可以是以国度为区分的人群,也可以是单指有共同的文化概念,而没有共同的语言、历史来源的人群。现代同一个民族可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同一个民族也可有不同的历史渊源,不同的民族也可用相同的语言;不同的民族也可在后期融合成新民族。
3. 可以改民族吗
一、可以改民族吗
1、公民的民族成分是可以改的,但是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改变民族成分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
2、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改民族有年龄限制吗
改民族没有年龄限制。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当事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 更改民族
公民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未满十八周岁,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年满十八周岁气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三、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四、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五、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4)70岁能更改民族扩展阅读: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近日,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就有关规定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为保障公民正确表达自己民族成分的权利,经民族识别,国家确认了56个民族。民族成分成为我国公民身份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对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及变更有一系列明确规定。
早在1990年,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就出台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和登记管理,是民族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如,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地处偏远,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少数民族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整体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为逐步改变这一状况,国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规定了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然而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民族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分的现象。这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
为制止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现象,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于2009年4月2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通知》体现的主要原则:
《通知》重申了我国确定公民民族成分的一贯原则,并就制止违规变更民族成分、严格审核考生民族成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通知》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审批原则;二是规范审批程序原则;三是加强对考生民族成分的审核原则;四是对违规者进行查处原则。
三、公民民族成分的变更条件和依据:
《通知》重申: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办理。
四、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的审批程序:
变更民族成分的审批权限确定为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即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
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五、重点加强对考生民族成分的审核,违规者将被严肃查处。
在招生时,要对考生少数民族成分加以确认。《通知》要求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审核,如发现考生填报的民族成分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可转由相关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证部门认定。
对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学籍。对在有关问题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官网-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的有关规定
5. 改民族有年龄限制吗
没有年龄限制。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成份:(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二)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三)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四)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五)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可以依照继父(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分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亲生父(母)。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六)在户口迁移、更换户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错填民族成份的。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的公民个人,应持书面申请和有效证件(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结婚证、收养残废证、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更正错填民族成份的必须有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更改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宗局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6. 母亲的民族还能修改吗
可以 但很难
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你母亲是满族
比如族谱一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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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国家规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他们故意刁难,可到民宗局举报。
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摘自北京市民族委员会网站)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三、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四、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五、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