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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入户信息调查工作实施

发布时间:2022-07-26 07:56:39

Ⅰ 社区人员入户调查干什么呢

法律分析:1、收集信息方便了解该社区的情况;2、建档建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Ⅱ 人员入户调查流程

是这个么?

入户访问调查操作:
准备地址表->招聘访问员->项目培训->进行模拟试访->正式访问->回收问卷->二次审核->专门的QC人员进行100%电话复核->抽取50%实地复核->计算机录入

Ⅲ 简述入户访问调查法的步骤

您好!入户访问调查法的五个步骤如下:
一、获得合作
普查员的首要任务是获得被调查者的合作,而普查员面对的是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被调查者,他们一般并了解调查员,他们往往根据普查员的服饰、发型、性格、举止、年龄、声调、口音等来决定是否采取合作态度。因此,普查员必须按规定佩带调查员证件,保持本身端正的仪容、用语得体、口齿伶俐、态度谦和礼貌,给人以亲切感,使被调查者容易接受调查,从而增加调查的可信度。
初次接触一个调查户,首先要亮明自己的身份,表明自己的来意,说明调查的目的,特别是要向调查对象说明,此次调查的资料不作为对经营户收取各种税费的依据,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对调查户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将来公开的数据不是一家一户的单个资料,而是整个调查对象的综合资料,以消除调查户的思想顾虑。

二、询问问题
访问调查,向被调查者询问问题是必不可少的,而调查员掌握表达问题的艺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方面的偏差可能是调查误差的一个重要来源。
在调查询问中,我们可能会碰到以下情况:
一种情况是,若出现个体经营户不支持不配合时,怎样处理?作为普查员不要着急,先耐心倾听登记对象不配合的原因,再对症下药,找到一个突破口,有理有据给他作动员解释工作,要求他们顾大局,打消各种顾虑,使其配合普查工作,达到能够较为真实提供普查报表所需的有关资料的目的。
第二种情况,是在普查登记中若遇有的个体经营户态度非常好,但就是不论普查员怎么做工作,他就是不说真实话,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此时,调查员就不要在直接询问普查表中的指标了,要注意转换话题,与其拉拉家常,分散他的注意力,用变通方法取得所需资料。比如:我们要了解营业收入这个指标时,一般通过直接询问难以取得实际数据。通常情况下,应采用询问支出的方式取得,一是询问生产经营中的费用,如房屋租金、税费、水电费、雇工人数、工资、利润率;二是询问家庭生活开支及资金来源,如家庭成员情况,小孩在哪上学,一年的费用多少等;三是询问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情况,如:生产经营规模、淡旺季生产销售情况,每月进销货情况等,只要他将这些情况如实回答了,普查人员基本上就能推算出他的营业收入。

三、适当追问
追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勘探性追问,另一类是明确性追问即澄清。前者是在被调查者已经回答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询问问题的方法,目的在于引出被调查者对有关问题的进一步阐述;后者是让被调查者对已回答的内容作进一步详细的解释,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被调查者给出的答案。
是否具有使用中性的刺激来鼓励被调查者给出澄清或扩展他们回答的能力是判断调查员是否有经验的标志。调查员可根据情况选择以下不同的追问技巧。
(1)重复问题
当调查对象保持完全沉默时,他(她)也许没有理解问题,或还没有决定怎样来回答,重复问题有助于被调查者理解问题,并会鼓励其应答。
(2)观望性停顿
调查员认为被调查者有更多地内容要说,沉默性追问,伴随着观望性注视,也许会鼓励被调查者收集他(她)的思想并给出完整的回答。
(3)重复应答者的回答
随着调查员记录回答,调查员可以逐字重复调查对象的回答,这也许会刺激应答者扩展他(她)的回答。

四、记录回答
尽管记录回答看起来非常简单,但错误经常在记录阶段发生,每一个调查员应当使用同样的记录技巧。例如,对调查员来说是使用钢笔还是铅笔这似乎没有多大意义,但对必须擦去并重写模糊的字的编辑人员而言,用铅笔就非常重要。

五、结束调查
调查技巧的最后一个方面是如何结束调查并退出被调查户的店(厂)。调查员在所有相关信息完成之前不应当结束调查,如果调查员匆促离开,他(她)可能就不能获得完整的第一手资料;避免匆促离开也是礼貌的一个方面,如果应答者问起调查目的,调查员也应当尽己所能给予解释。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再次调查被调查者也许是必要的,这样,友好地离开被调查者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他们的合作值得我们这样,他们也应当为他们的时间和合作得到感谢。
谢谢阅读!

Ⅳ 民政局入户调查低保都干什么

法律分析:民政局入户调查低保都干什么: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Ⅳ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全文是什么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为涉嫌一人多户、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等需要核查户籍身份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核查处理完毕并维护好人口信息系统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限制。
第四条 派出所民警开展调查时,要认真核查迁移证、出生落户、补录等各项户籍档案材料以及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询人口信息系统的变动轨迹、办证记录、历史图像、户成员信息,入户走访核查对象本人及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村(居)委会干部等,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在审核注销重人业务时,要认真核对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永久保存。
第六条 核查对象属一人多户的,派出所应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处理。
(一)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登记的户口。
(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应当注销虚假户口。
(三)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一致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一致),可根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五)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第七条 对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原则注销非法虚假户口后,逐级上报至其工作单位相应的省、市、县(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汇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及相应的省、市、县(区)人事组织部门或纪检单位。
第八条 派出所应当向辖区核查对象发放《核实户口通知书》,核实其真实情况。核查对象无法联系的,应向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村(居)委会干部等了解其详细情况。
第九条 派出所对核查对象调查核实后,应在户籍身份信息核查系统中按照民警核查档案情况,在核查材料一栏如实填报所查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分类处理。
第十条 派出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民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上报的核查情况作出审核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核查工作涉及本县(市、区)及其他县(市、区)的,且派出所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协调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协调,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核查工作涉及其他设区市,且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协调处理。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对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核查对象弄虚作假非法落户,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Ⅵ 山东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是怎样的

中青在线济南5月24日消息, 作为全国老年人口第一大省,目前山东老年人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这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24日召开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截至2016年底,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2057万人,占总人口的20.68%,65岁以上老年人口1307.98万人,占总人口的13.15%。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呈现出怎样的特点?此次发布会上,山东省老龄办党组书记、主任丁希滨详细介绍了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山东调查工作情况。


据了解,为应对形势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近两年,山东10余部门先后出台涉老政策50余项,涉及养老、医疗、文化、维权、教育、优待等多方面,在助推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医养结合”、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等方面取得了突破。

例如,《山东省“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业列为重点发展领域,并设定目标到2020年,全省养老产业市场规模达到6000亿以上。《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公建民营或转制为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初步形成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权责明晰、监管有力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体系。


截至2016年底,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达到3300余家,各类养老床位67万张,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近34张。同时,“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达到1200余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达到100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分别达到4179个和9880个。省级财政出资培训高级养老护理员和管理人员1.5万人次,19家院校设立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据介绍,下一步,山东将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破解医养结合难题,助推老龄产业升级发展。同时,全力做好老年扶贫工作,探索建立更加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更加符合老年人期待的优待制度,完善相关考核机制。

Ⅶ 社区要求60岁以上的人去登记做的什么用的

一般都是对年纪大了的人有什么福利吧,登记一下又没什么影响的。

Ⅷ 泰安凤台村委登记60以上老人信息

主要是为了解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所做统计。
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走访、窗口登记两种方式对居住于辖区内60岁以上老人进行信息登记。
以全面掌握社区内老年人的基本状况,奠定信息化养老服务的基础。 同时,社区网格员通过楼院宣传、互联网宣传等宣传方式,通知60岁以上老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到社区居委会登记。
中国养老产业刚刚兴起,国家在政策方面持支持和鼓励态度。2011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致力养老产业发展的方向。

Ⅸ 关于农村低保年满60周岁的户口独立的老人,是不是就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如果你的生活困难的话,可以啊,到你所在的村委会申请。可参考下面的条件,看看是否符合。
一、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2.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关于农村低保资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见附件三);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4相关证明材料:(1)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2.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1.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2.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8.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5,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家庭上年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非农业人口×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本地当年农村保标准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等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
(六)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1.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二)的有关条款执行。2.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的意见后确定。3.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的规定执行。
(七)区县人民政府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六、关于农村低保待遇及发放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农村五保对象;2.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3.原民政部门管理并负责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4.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5.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
(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七、关于农村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事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农村次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区县民政局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见附件七),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想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4.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6.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四)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
(五)卫生部门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
(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为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
(一)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又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4.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挥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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