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八十多岁的老人可以逃过法律制裁
八十多岁老人如果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满80岁案例扩展阅读:
案例:2015年9月,男子田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田某躲回村里,白天隐藏于村里废弃的窑洞,晚上藏匿于自家废弃的窑洞里,有时会在家中过夜。
在此期间,被告人田某禄(田某父亲)和被告人田某庆(田某儿子)多次给田某提供钱财并在炕上挖洞帮其藏身。
2018年2月份,当公安民警得知田某一家在家中过年的消息后,立即前往田家准备捉拿田某,当民警上前向爷孙俩询问田某的去向时,两人声称没有见过田某。
最后,公安民警在炕洞里找到田某,将其交由刑警大队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庆明知其父亲田某平涉嫌抢劫、强奸犯罪在逃,而为其提供钱财并帮助藏匿;被告人田某禄明知其儿子田某平涉嫌抢劫、强奸犯罪在逃,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食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
且被告人田禄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属老年人犯罪,且患病在身,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田某庆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田某禄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一网逃男子躲家中 爷孙二人窝藏被判刑
2. 河南一80岁老人被两大狗围咬,主人拒不承认,老人该如何维权
在荷兰发生了这样一起非常奇怪的案例,就是一名80岁的老人,被两只大狗围着咬,而且当时明显的就是狗主人在那个地方没有控制好他自己的狗,再加上这个狗的体型本身就大,一名女主人是完完全全不能够将两只体型那么大的狗完全的给拉住的,她就导致了证明老人被咬伤,而且他的身上明明显显的就有六个狗的牙齿印,但是为什么这个狗主人却拒不承认呢?而且他是不出面,不赔偿也不承认。甚至夸下海口说你们不信,就自己去看监控视频。
3. 超过80岁犯罪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80岁以上的人犯罪有法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80岁老人被扣6千多元话费,竟是十年前一个疏忽导致,如今该怎么办
随着通讯行业的发展,手机和电话几乎成了生活必需品。早在手机刚刚普及的时候,很多人都会习惯性地核对一下话费账单,甚至还有不少人专程去营业厅打印账单。不过用的时间长了,现在还每个月认真核对账单的人不多了,只等收到欠费提醒时充值一下话费即可。
媒体上有过一些有关乱扣话费的报道,最近倒是很少听说,也许是现在的系统更稳定、更精确了。然而山东省青岛市有一位老大爷,前阵子竟突然一笔被扣掉六千多块钱的话费。说起这事儿,老爷子很是郁闷,他觉得这钱扣得太过莫名其妙,自己一个老年人怎么可能消费这么多?
“能好受吗,弄得我晚上都睡不着觉。”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这件事王大爷也有很大过错,是他自己没有主动取消代缴费业务。大家也可能都有类似的烦恼,现在大部分线上操作都需要绑定手机,以至于你想更换手机号的时候,都不知道这个号码上绑定了多少个第三方账号和服务。我在想运营商是不是应该推出这样一项服务,既然去注销了自然就是以后不再用了,那能不能在注销号码的时候就把与之绑定的所有信息和业务一并取消掉呢?对于这件事情,您觉得王大爷自己有没有过错?您是否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呢?
5. 80岁老人杀人怎么判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杀人犯年龄超过八十周岁的,不适用死刑。具体参考以下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5)满80岁案例扩展阅读
老年人犯罪的根据情况可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6. 因165块水电费杀妻,80岁老汉供认直言,后来怎样了
邓晓军和阿秀均已年满80,两人结婚60多年,一共有5个子女。但夫妻俩感情并不好,相伴了半辈子,年老了也没有变得温和看开,反而变本加厉,分开居住、各自负担生活费用。
结婚以后,要和父母以及亲戚有基本的界限感,可以和他们有日常的往来,节假日时可以相互探望,在一些关键问题时,也可以听从父母的意见,但是不要让父母插手到生活中的每一件琐事中来。若是一张婚床上躺了6个人的话,那也未免太过于拥挤了。
7. 年龄大的人成功案例
如下:
1、40岁那年,他开了一间加油站。他希望凭着这个加油站,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
后来,因为耐不住清闲,又在加油站旁边卖起了炸鸡。没想到的是,炸鸡店的生意比加油站还要好。因为炸鸡卖得好,他还被颁发了“肯德基州上校官阶”。
看到这里,你一定认为他这辈子就功成名就了。事实并不是这样。
1946年,在他56岁的时候,因为二战爆发,他的加油站和炸鸡店都没了生意,一下子倾家荡产过上了靠领救济金的生活。
好在,他并没有就此沉沦,而是开着他的老福特汽车向别人兜售他的炸鸡配方,开始第二次创业。他被人拒绝了1009次后,终于在1010次时得到了肯定的回复,拿到了创业的资金。
1955年,他在65岁的时候成立公司。今天,无论我们走到哪里,都能看到那个生意兴旺的炸鸡店。
他叫哈兰·山德士,他的炸鸡店叫肯德基。
2、他想写一本书。
可是他已经50岁了,一直想写的书也只写了前十几回。后来因为公务繁忙,就把写书这事给撂下了。
直到晚年退休回家,才又再次动了写书的念头,这才正式开始写书。这本书写得并不顺利,还好,他抱着坚定写下去的信念。一直到他离世前,才终于完成。
82岁那年,他去世了。他的书流传下来了。
他叫吴承恩,他的书叫做《西游记》。
3、57岁的时候,他在北京靠卖画为生。
他的画比一般的画家都要卖得便宜,可还是很少人买。好不容易遇到了一个知音陈师曾,生活得以好转,不曾想陈师曾英年早逝,失去唯一知己的他又遭到了同行的口诛笔伐,生活又陷入困境。
幸好他心态不错,活到老学到老,不在乎世俗的眼光,也不因自己年龄增长而轻言放弃。终于,在1929年,刚到北京不久的徐悲鸿慧眼识珠,非常欣赏此时已经自成一派的他。从此,他的画越买越好,更被称为绘画大师。
这一年,他66岁。他叫齐白石。
4、有位过完80岁生日的老人,在公园等人下棋的时候,碰到一位画家,攀谈中画家知道老人靠下棋打发日子,就建议老人不如学绘画。
老人说:“我连画笔怎么拿都不知道,怎么作画呢?”画家说:“你可以去试一试呀。”老人一想,对呀,不试怎么知道呢?这一试,老人竟与绘画结下了不解之缘。
几年以后,老人成了美国著名画家,此人就是哈里·利伯曼。
5、姜子牙70岁拜相,姜太公姜子牙是东海上(现今河南许昌,另一说法是安徽临泉姜寨)人士。在商朝时当过小官,商末民不聊生,纣王暴政年年,姜子牙辞官离开商都朝歌,隐居於蟠溪峡。并在磁泉边以长杆、短线、直勾、背身而钓的奇妙方式去钓鱼。
静待多年,最后感动了求贤心切的周文王,姜子牙隐居10年,当他83岁时,周文王再度到访,在文王诚意请求下,姜子牙被拜为司马,辅佐文王。因为周文王曾对姜子牙说:「您真是我的太公呀!」,故后人尊称姜子牙为姜太公、太公望。
姜子牙老年得志,为周文王、周武王修文练武、励精图治,并策划推翻商纣的暴政。
卒之在公元前1066年率兵三万,大败商军於牧野,为武王奠定周朝。因姜子牙辅佐武王灭商有功,被分封於齐(现今山东),是齐国的始祖。
8. 80岁以上老人犯法怎样判刑
法律分析:80岁老人犯罪也是需要坐牢的,但相关法律对犯罪年龄有规定: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