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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还包二奶

发布时间:2022-05-25 16:57:24

❶ 为什么有些男人喜欢包二奶,又有些女人甘愿被包

这种事里面,多半不是真正的爱情。
男人嘛,好色,总喜欢漂亮和年轻的,二奶就自然有了哇,女人甘愿被包,我认为还是钱嘛,你想啊:一个乞丐回去包吗?二奶会让他包吗?不会。
所以,冥冥之中,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里,有些事不可避免,做好自己的,洁身自好啊!呵呵
我相信真正的爱情还是有的,希望楼主有个真正爱情。

60岁富婆包养“14任鲜肉”丈夫,还有一个月开豪车逃跑,后来怎样



另外必须要提的一点,感情不太顺利的莉娜似乎开始了她的事业生活,在社交网站上疯狂推广化妆品的情况甚至让很多人对她之前征婚等一系列行为表示怀疑,认为她之前这么做的原因,只是为了给自己的事业做一定的铺垫,宣传自己扩大影响力,从而促进化妆品的推广。对此,你怎么看呢?

❸ 我爸爸包二奶了!还生了一个女儿!麻烦大家教我一些对付二奶的方法!谢谢

控制他的金钱,把他的精力放你身上,这年头小三如果捞不到好处,就做不了小三。。。

❹ 男人和女人做到多少岁就不做了

这个不好说,和两人的体质、感情、需要而有所变化,基本上没有所谓的数据或者大概,看你们呢两人的关系而定了,只要需要,并且你们身体都能做到的情况下,那就可以啊

❺ 他在外面包了两个二奶,还大摇大摆地带回家,后来怎么样了呢

01

我的表叔在老家出了名,为数不多的老家村民,几乎每天都要扯几句他的事。再加上他自己也高调,想不出名都难。

表叔的事,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确实复杂。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个年轻时抛妻弃子的男人,觍着脸上门求赡养。

表叔年轻时是个能人,不但身材挺拔,最主要是他头脑灵活能挣钱。年纪轻轻,就凭着自己的本事,在城里买了房,可以说是我们村最早富裕的那批人。

表叔本事大,脾气也大。无论是对自己的老爸老妈还是老婆孩子,都要求必须对他绝对的服从。否则轻则断了经济来源,重则拳脚相向。这样自以为是,目中无人的表叔,名声注定好不到哪里去。老家的人,背后都说他太狂了。

02

大概在我七八岁的时候,表叔已经是我们那一带的“大人物”了。他是开石子厂起家的,因为白道黑道通吃,再加上那时正是家乡人修桥,修路,盖房子的高峰期,所以他的生意做得很大。

最风光的时候,听说表叔家收钱都是用麻袋装,晚上统一过账,因为白天实在忙不过来。

有了钱的表叔,跟很多有钱人一样,膨胀得厉害。他不但养成了各种恶习,还在外面包养了两个女人,过起了“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放荡日子。

一般有钱人,偷偷摸摸的包养女人也就算了,表叔不,他是恨不得所有人都知道。最过份的是,他还把外面的女人带回家,与表婶亲自交锋。

于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村民,亲眼看到,表叔高调带着外面的女人“荣归故里”。而表婶带着一双儿女,哭哭啼啼的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

(3)做人莫狂妄,世道有轮回。

老话早说过“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人生在世,总会坎坎坷坷,这就要求我们与人为善,广结善缘,何况是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呢,更要将心比心,人心换人心。

当然,很多人没有这个责任心,能做出这种事情的人,他们往往异于常人的自私,但我还是相信,人心都是肉长的。如果不和,和平离异便是,何必搞得一家人没有安宁之日?

在我的家乡,我看过很多年轻时混账,老了便开始后悔,求着家里原谅和照顾的男人。他们不要脸吗?当然要,但活下去,是这个时候他们最在乎的事情了。但真正选择接受他们的家庭,根本不存在。尊重是相互的,恩怨情仇也是相互的。

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与其老了懊悔惭愧,不如年轻的时候就与人为善,做一个不羞不愧的大写的“人”字。

❻ 老公在外面包二奶,还提出离婚财产方面是怎样的

我先告诉你,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采用任何一种方式在法律上都是认可的。
所谓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出于自愿并且在家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均达成协议,双方签字认可的离婚。这种离婚方式只要双方持协议书和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即可。
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愿意离婚或一方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肯而采取的通过诉讼方式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当然,一方面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也许是家庭财产分割方面,也许是子女抚养方面等等。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分析,虽然他提出离婚,你也认为只要你能得到财产保持和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同意和他离婚。但由于你们极有可能在财产分割上存在较大的冲突,不太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建议你最好采用诉讼方式来解决。
至于你说的担心的那些情况,我想当法院受理你们的离婚诉求后,是会调查核实的。并且,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你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在家庭财产分割时,你会多分一些的。你也没有必要为他在“二奶”那儿的财产会受到损失。当然,要是你能拿出证据,证明他在“二奶”那儿的财产也是你家的共同财产的证据,那对你更有利,法官会省很多事的。
强烈建议你用诉讼方式来离婚。

❼ 2001年对婚姻法修改时,对"包二奶"现象是怎么定性的

法律严打“包二奶”
家庭暴力有人管 婚内强奸未提及

谢言俊

4月24日,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对于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包二奶”、禁止家庭暴力等问题在草案中作出新的、更明确的规定。据专家介绍,目前婚姻法修正案已经基本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部全新的婚姻法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颁布实施。

新规定更明确:“包二奶”要严惩

提请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将二审稿中“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明确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立法人员分析认为,这样修改,对为祸甚烈的“包二奶”问题的针对性强,法律责任明确。即对属于重婚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通奸、婚外恋等行为,主要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教育、舆论等办法解决。

据全国妇联和广东、上海等地反映,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80年代初期,一些沿海开放地区重婚纳妾、包二奶(上海称之为“养金丝鸟”)现象就已出现。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上述问题已成为妇女投诉的热点,并呈增多之势。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包二奶的投诉分别为219宗、235宗和348宗。过去,包二奶行为较为隐蔽,而目前则越来越公开化了,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甚至四奶,还有的妻妾共室。

甚至一些外出打工人员有钱后找情妇也成普遍现象,而且认为情妇越多越有本事,有的知情人对此也睁一眼闭一眼。

不久前,在北京朝阳区发生了一起耸人听闻的案件,一名一岁半的婴孩在襁褓中被人烧死。他的“过错”仅仅是因为他是“二奶”所生的儿子,而杀人者就是他父亲的合法妻子。

捉奸在床,妻子拍照合法吗

目前,有了尚方宝剑,妇女是否就可以万事无忧了呢?有关负责人认为,即便是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取证难,依然是处理“包二奶”的老大难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一方,众多的妻子当上了业余“福尔摩斯”。有位业余“女侦探”自称花了两年的时间,走街串巷、上山下乡,最终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实。为了拍“奸夫淫妇”以及他们的“全家福”,她历尽艰辛,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却始终一无所获。有次,她好不容易摸上“金屋”,窗外可看到屋内有床,但里面却空无一人。她在街上取证经常碰壁。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守口如瓶。旁人也不想管闲事,怕惹事生非。

就在《婚姻家庭法》修改过程中,河南郑州市孙女士维护自己“权益”的举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罗玲在孙某家将丈夫袁某与情妇孙某捉奸在床,用相机拍下了两个人的裸照。没想到,身为第三者的孙某近日却向妇联递交了《请求支援控诉书》,在控诉书中称,被申请人罗玲“擅自闯入他人住室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并拍摄了申请人的裸体照片,四处传播,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

据了解,在我国台湾地区,对重婚罪的认定采用的是推定法。比如只要原配与警方在查房的时候,发现两者的头发和衣服很乱,就可以依此推定两人犯了妨碍婚姻家庭罪,而且被包的一方将会受到刑事上的处罚。

“家丑”要有人管

在审议和修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法律专家提出,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是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但虐待不能包括所有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形,主张将禁止家庭暴力与虐待分别规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将原草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修改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全国妇联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大约有2.7亿多个家庭,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江苏省妇联曾对南通女子监狱进行过一项调查,在回收的513份有效问卷中,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占46.2%;而在这237个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是作为一家之长的成年男子,受害者多为妇女、老人和儿童。家庭暴力手段也越来越残忍,包括辱骂、殴打、关禁闭、罚跪、不许吃饭、赶出家门等。

制裁家庭暴力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具体执行却很难,有的受虐待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的甚至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全国妇联最近对北京390人的问卷调查显示,有30%的人不知道有这方面的法律,公安机关通常也感到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则常认为证据不足,所以处罚很少。

此次婚姻法草案对现行婚姻法的一大突破是,对家庭暴力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还增加了一些具体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受害者有权提出离婚;受害一方在离婚后还可请求损害赔偿等。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受害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这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就不能认为是“家务事”而拒绝出警了,否则有可能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婚内强奸、通奸等未进新《婚姻法》

在这次审议稿中,婚内强奸、通奸等公众较为关注的种种说法都未提及,意味着这些轰轰烈烈讨论的话题可能进不了新《婚姻法》。

“婚内强奸”一直是个极敏感的话题,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上海一区人民法院曾判决当地首例婚内强奸案,29岁的王某在妻子起诉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强行和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较早一起案例发生在陕西,一男子不顾妻子反对,公然在室外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他也以强奸罪被论处。但是同样的案例,在四川省却是截然相反的结局:丈夫被判无罪,婚内强奸不成立。

一些法学家提出,在婚姻法中规定配偶权,是为强调夫妻同居义务,本意是为限制婚外恋的一方与第三者同居。但若真把“配偶权”写进法律,一定程度上会为以“夫妻双方有同居义务”为由的“婚内强奸”大开其道。目前,“婚内强奸”在法学上无法统一,又会给审判实践的可操作性带来难题。应该说,在当前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将婚内强奸不作犯罪处理可能是一种无奈但却是理性的选择。

《生活时报》 2001年4月27日

❽ 包二奶到底谁的错

男人花心惹的错。有钱了就心花了。
有的也是女人的错,因为自已有了外遇,又不想离婚,所以老公也包二奶咯

孩子发现了,就要找老公好好地谈一下啦!毕竟孩子知道了,不要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
了解你老公怎么想的,把你的想法也说出来,记住:女人这个时候要冷静处理这个问题,先不要发火。如果你老公非常在意这个家,即使你不发火,他也有点怕,有点心虚,可能会主动和你解释这一切。等着他讲完这些,你再从心理上去平衡。如果你一样的还对老公有感情,想给他一次机会,就给他改正的机会,但是要和他说清楚,不能再和外面的女人来往,给他时间处理完这些事情。
反过来,如果你对老公没有感情觉得无所谓的话,就好好地和孩子沟通,不知道你的孩子是否能接受你们分开的事实?

不论如何,不要因为大人的事情而伤害孩子幼小的心灵。

❾ 中年男女间有过婚外性生活在法律上怎样定性

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夫一妻后,人的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的自然属性并未消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性行为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变得越来越普遍。到了现代,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认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无关,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
性科学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三是类性行为。本文所称的婚外性行为属于核心性性行为,是指男女婚外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落脚点,一异性,二婚外,三自愿,四不排除金钱,如通奸、“包二奶”、“找情人”、卖淫嫖娼等以及时尚的“一夜情”、换偶、3P等等。但自愿不等于不会触犯法律,故本文的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因婚外性行为引发或本身就是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婚外性行为历史悠久,可以说是婚姻这一形式的伴生物,社会对其评价却有一个演变过程。如我国唐代并不视婚外性行为为越轨,很多人视其为一种风尚,宋以后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异端而加以禁止,如婚外男女性交被称为“通奸”、“私通”,施以重刑。长期来对性的压抑十分严重,在距今不远的特殊年代,性更是不敢涉及的字眼,只要接触到性字,就是作风问题,就是道德败坏。从这一意义上说,对婚外性行为的宽容,表明了社会的进步。
1980《婚姻法》和1980年开始提倡和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人性观念的巨变。1980《婚姻法》规定了准许离婚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大家认识到:爱情是婚姻的灵魂,爱情应置于婚姻之上,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独生子女政策则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人们过性生活,不再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而且不允许仅仅为了生儿育女。
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交通工具的发达,网络和移动通信的普及,更是给婚外性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从有关资料反映,我国的婚外性行为已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从网络流传的搞笑而真实的“全国二奶大奖赛2008年春季九项冠军”可见一斑:
1、数量奖:原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情妇146位;
2、素质奖:原重庆市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常年在五星级酒店包养漂亮未婚本科女大学生17人;
3、学术奖:原海南省纺织局长李庆善,每次做爱后撰写性爱日记、采集女人身上毛发,共写下性爱日记95本,采集情人身上的某某标本236份;
4、青春奖:原四川乐山市长李玉书,20个情人年龄都在16~18岁,其中有中专生,也有大学生;
5、管理奖:原安徽省宣城市委书记杨枫,用MBA知识管理使用77个情人;
6、挥金奖:原深圳市沙井银行行长邓宝驹,仅“五奶小青”一人,800天就花了1840
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每小时1000元;
7、团结奖:原福建省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为其22名情人共办群芳宴,并设30万元的佳丽奖;
8、和谐奖:原海南省临高市城管大队长邓善红,有6个情人,生6个孩子。
9、干劲奖:原湖南省通信局局长曾国华,向自己的5位情妇写下保证书,60岁前与每个情人每周过性生活三次。
2007年底,胡紫微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改名为奥运频道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抖出丈夫张斌正在发生婚外情。而“艳照门”事件,除了涉黄,换个角度看是一起典型的多性伴婚外性行为事件。
《新世纪周刊》2008年中国人情爱状况调查的第二部分,对于多性伴的网络调查显示,在生活中有4个以上性伴侣的占受调查总人数的28.11%,2个、3个的分别占10%多。今年4月“首届北京国际优生优育计生用品展览会”上,著名性学家马晓年教授发布了《中国女性性福指数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一项结果显示,29.1%的女性有2-3个性伙伴,9.1%的有3个以上性伙伴。也就是说,约有40%的人有出轨或者婚外性行为。
从客观上看,婚外性行为确实影响了人们的主流道德观念,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还可能诱发(或本身就是)违法犯罪。可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社会、公众对婚外性行为越来越宽容,对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只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才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和规范。
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称谓
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人们对婚外性行为没有统一的称呼,且大多不是法律概念。现概括、罗列如下:
1、情人、一夜情
情人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婚姻之外有性行为的男女。情人的本质在于他们之间不是性与金钱、财物的交换,不以婚姻为指向。有的把工作上是助手的情人称之“小密”。
男女只是一夜(次)或数夜(次)发生性行为,不存在钱和性交易的称之“一夜情”。
2、外遇
外遇,顾名思义就是指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外遇又被称为出轨、婚外情、婚外恋,男性外遇被称为偷腥族,女性称为出墙族。
3、婚外恋
婚外恋,一般泛指婚姻以外的男女恋情、两性关系。
4、偷情
偷情大多数是以性为结合的基础,互有好感,但没有很深的感情或爱情。偷情方式主要是一夜(次)情、几夜(次)情,之后好聚好散。但也有人会将偷情发展成为长期的婚外恋,因此人们往往将偷情混同为婚外恋。
5、第三者
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有两性关系,也可能是没有两性关系而有亲密情感的人。
典型的第三者应当是指希望与某一有配偶的异性结婚或导致对方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6、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7、同居,是指男女长期或暂时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结合。
同居分为二种情形: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姘居
姘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姘居当事人的性关系不以金钱、财物为纽带,有的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9、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末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以配偶相待,性生活、生育、相互扶养等与夫妻相同,但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10、婚前性行为、试婚
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
试婚也可以归类于婚前性行为,但又与一般的婚前性行为不同,因为试而不是准备结婚,对是否结婚一开始就不确定。试婚,打破了婚姻的严肃性,受到道德谴责。
11、包二奶、养二爷
包二奶,“二奶”就其本义来说是指夫所纳之妾。现实生活中,“包二奶”有特定的含义,即指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
养二爷,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养二爷是指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
12、包养情妇、包养情夫
包养情妇一般就是指包二奶。
包养情夫一般就是指养二爷。
13、换偶、换情人
换偶就是二对或多对夫妻相互交换配偶进行性行为。换偶也称为换妻,但女性主义者认为换妻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称为换偶更容易让女性所接受。
换偶已严重冲击了道德底线。
换情人,就是二对或多对情人相互交换性交,此后原来的关系不变。
换偶、换情人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
14、3P
p——person也就是中文“人”的意思,所谓3p就是三个人一起发生性关系,一般是指两男一女,而且特指一对有情感关系的男女与另外一个男子进行的共同的性行为。3P涉嫌聚众淫乱。
15、乱交
乱交,即随意选择性伴侣的行为,一方往往同时和许多人保持性关系。
16、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17、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特指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情形。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也就是说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也是强奸。
18、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9、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20、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21、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22、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以上种种婚外性行为概念并非严峻的定义,互有交叉,互有包含和重叠。
三、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调整婚外性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党纪政纪)角度去区分,可以将婚外性行为(包括由此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分为五类,下面予以分类并列出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刑法(同时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1、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人有二类:一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有军籍的学员。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和在军事机关工作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因犯罪被判刑在执行刑罚仍保留军籍的人,都不是现役军人。
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不同于通奸。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定为犯罪。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二是淫乱。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纠集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在同一处所换偶性交,等。
《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党纪、政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150条规定 ,……重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59条规定,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31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行政法(同时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7、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己被《治安管理处罚法》代替)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6条,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三)民法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9、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以前称之为非法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准予离婚的理由之一,《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来说并不触犯刑法,但《刑法》也有特别规定,《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还没有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可资参考:《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10、同居
同居即指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即以前的事实婚姻,以前对此也称为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11、通奸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活动。最主要的是,通奸与重婚、同居等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隐秘性,当事人不愿被人得知他们的关系,他们没有夫妻名份和权利、义务。虽然有些人的通奸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原因。
《婚姻法》中没有通奸的概念,也没有禁止通奸的规定,一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但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151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包养情妇(夫)
包养情妇,是指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
包养情夫,指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这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三)包养情人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其它婚外性行为。
上述十二种以外的婚外性行为,对于其它婚外性行为,依靠的是道德调整和当事人个人自律。
四、性行为的道德标准
虽然人是身体的主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是个人的私事,但并不只是发生性行为男女两人的事,一般均涉及自己也涉及他人,故应遵循社会基本准则。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其要求也低于道德要求。所以说,在性行为的范畴,道德比法律有着更重要的意义。性道德标准是指导人们性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性道德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其产生作用的极其广泛和重要。性道德标准多种多样,有人提出了性道德评判四原则,笔者觉得很有道理,现概括如下:
1、自愿原则
正常的性行为,必然要有一男一女才能完成,性行为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而不应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尤其是男方对女方的强迫。自愿的原则有其重要意义。如违反妇女意志进行性行为,就可能构成了强奸。
2、无伤害原则
男女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能伤害其他人的幸福,不能损害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不危害社会。
3、爱情原则
人类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类具有超乎动物的思想与情感,在性活动中对性对象具有爱情,才是道德的。
4、婚姻原则
性行为发生在合法婚姻内,才是符合道德的。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银河提出了性权利三原则的概念: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
李教授的性权利三原则受到许多人的批判,认为淫乱、卖淫嫖娼、换偶、一夜情等性行为可能符合性权利三原则,但这些性行为破坏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使人们内在的道德和羞耻感丧失,最终败坏社会风俗,危及社会和谐,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笔者觉得,李教授的性权利三原则有其合理性,具有前瞻性。其解决的是不违背人类性活动三原则的性行为应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问题,与是否符合性道德规范是二码事。但尚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与我国传统性道德也不相吻合,应该缓行。
五、对婚外性行为的立法思考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的存在,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配偶。在一夫一妻制社会中,对婚外性行为均持否定态度。但在现实中,婚外性行为又大量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无可否认,婚外性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众多的负面影响有目共睹的,对其放任自流肯定是不行的。
有人希望借助法律的强制力能更有效地制约婚外性行为。但是,一项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慎重,一项法律的出台必须具有理论基础,也应具有操作性。而且婚外性行为的大量出现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值得我们思考,虽然婚外性行为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辜一方造成了巨大痛苦,遭到受害人的竭力反对, 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却是越来越宽容了。
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性行为是人们支配自己身体的表现。从这个角度讲,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但是,任何权利都是不能滥用的,性的权利当然不例外,如果如果行使性权利不顾社会公共利益,不顾性对象的意愿和第三者的利益,那就具有社会危害性。
婚外性行为为传统道德所不耻,是立法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在本质上就内含一定的道德因素,但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说,虽然法律会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但法律只是反映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手段来对付所有违背道德上的行为。司法强行闯入个人生活中最具隐私性的领域,会造成对个人自由的严重践踏,继而伤及配偶子女等无辜。
可见,我国对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的做法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
但是,现行法律对一般人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的处理显得过于严厉,人们一旦涉及其中就会身败名裂。对于那些无直接受害人的违法犯罪,如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法律可以对其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可给予罚款,而不使用刑罚、治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样更符合社会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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