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从1980年起,中央号召1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之后什么政策成为国策
【计划生育哼,基本国策定。】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0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只生一胎”的指示。同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响应“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具体规定了生育政避孕节育政策、奖励政策、限制政策等。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对生育政策做了部分修正,照顾部分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对我国的生育政策作了明确、完整的表述,即“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以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者所在省决定”。
国家对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一般是针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并不针对独生子女本人,具体可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
1、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2、以山西省为例(仅供参考):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育龄期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③ 中国的哪一部法律规定每对夫妻只能生一胎
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以及《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具体也会有相应的地方法规、或者地方政策,非常多,但主要就是上面的法律规定。详细的资料,推荐你查阅http://ke.haosou.com/doc/3365372-3543192.html
④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 - 政策解读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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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其中生育政策是整个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中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中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中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编辑本段 回目录 计划生育 - 相关法规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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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中国基本国策。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编辑本段 回目录 计划生育 - 政策溯源英国牧师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在1798年发表的《人口学原理》中,
计划生育
最早预言:人口增长超越食物供应,会导致人均占有食物的减少。并认为只有自然原因(事故和衰老),灾难(战争、瘟疫、及各类饥荒),道德限制和罪恶(马尔萨斯所指包括杀婴、谋杀、节育和同性恋)才能够限制人口的过度增长。他倾向于用道德限制(包括晚婚和禁欲)手段来控制人口增长。
1949年~1961年。马寅初在1957年7月的人民日报上发表《新人口论》提出节制生育政策。当时中国没有明确的人口生育政策,但由于政府严格限制流产等规定,被专家认为,实际上是在实行鼓励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
1962~1969年。限制生育政策提出,并在部分市、县试行。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批示。一年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大力提倡晚婚。并对不利于计划生育的规定进行了修改。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节制生育的实际工作在城市展开,农村约有五分之一的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
1970~1980年。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并全面推行。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计划正式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经过逐步发展,政策明确要求,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
1980年~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抽紧。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此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一度抽紧。地方政府最终把“提倡”当作“政治任务”来抓。基本只准生一个孩子。这形成了国家生育政策与家庭个人生育需求之间的重大反差。1982年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
1984年-现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并稳定下来。在农村放宽了生育二胎的条件。并且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实现了区别对待、多元化的生育政策,缓和了计生矛盾。这一政策在主流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和“关爱女孩行动”以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等各项试点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2004年9月表示,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工业化还没有完成,老龄化就提前到来,规模大、速度快。是“未富先老”。英国等发达国家从成年型社会向老年型社会转变用了80年,同期人均GDP为5000美元到10000美元;而中国完成这种转变只用了20年左右,人均GDP只有1000美元左右。(以上摘自2004年10月21日《新世纪》)
编辑本段 回目录 计划生育 - 二胎政策2005年中国人大会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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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关注的“二胎政策能否松动”的问题,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李宏规透露,中国还将继续稳定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不过国家已经把生二胎的权力下放给各省市人大自行规定。作为河南团的中国人大代表,李宏规在人民大会堂接受采访时介绍,目前,上海等部分省、市已经出台规定,允许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生育第二胎。“上海已经连续10年人口负增长了,主要是计划生育的国策执行到位和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据他介绍,上海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后生二胎的比例大概占20%-30%。
2006年5月,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现行的政策不是“一胎政策”。他说,中国的生育政策不是“一胎”政策。在城市,男女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在农村,多数省规定,生了一个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云南、青海、宁夏、新疆、海南等省(区)规定农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西藏农牧民没有生育数量的限制。因此,党中央已明确指出,“十一五”时期必须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针对有人提出调整生育政策,实行“奖一,放二,禁三”可以有效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张维庆说,中国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主要原因是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保障体制很不健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升高与生育政策有没有关系呢?有一定的关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韩国、印度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存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但都没有较严格的生育政策。因此,现在调整生育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
2006年9月,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芸莉,和网友交流时谈到人口结构问题,李芸莉表示,政府对于国家的人口结构问题、年龄结构问题有考虑,实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生育二胎的政策,就是人口资源的一个过渡,“大家都知道,北京独生子女的这一代大都是在80年代,他们这一代人就可以生两个子女了。希望符合这个条件的人都可以把二胎生下来,这样对于未来解决北京劳动的问题,老龄化的问题都有好处。”她同时表示,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会有太大变化。
2008年3月,新闻发言人吴建民出席中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他在回答CNN西班牙分台记者关于中国独生子女政策的问题时谈到,独生子女政策是中国根据当时的情况,没有别的选择,只有选择这样一个政策。 这个政策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大概从70年代到上世纪末,中国一共大概少生了3亿—4亿人。任何政策都是从实际出发的,经过许多情况的变化,是不是需要对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部门正在考虑。这一观点引发了民间关于能不能生二胎,要不要生二胎的热议,一些有关独生子女性格形成分析及相关利弊的深层讨论也浮出水面。
编辑本段 回目录 计划生育 - 结果复杂计划生育结果复杂,
计划生育
对中国人口结构,文化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它使中国人口增长率达到极低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1990年代末生育率为1.3,若继续维持计划生育,中国人口达到13.4亿后将快速下降,在2100年降至4.7亿(每下一代相当于上一代人口62%)。
‘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后果极为复杂,对中国的人口结构,文化,家庭伦理观念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使中国人口增长率达到了史无前例的低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人口普查办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均显示1990年代后期只有1.3左右的生育率,如果继续目前的1.3左右的生育率,中国人口达到顶峰13.4亿后快速下降到2100年的4.7亿(每一代只相当上一代的62%);中国人口数量将在二十一世纪直线下降。
人口结构
目前中国的人口结构严重失衡。表现在:1、社会老龄化迅速提前到来2、男女出生比例严重失调为将来的社会平稳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
⑤ 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
关于计划生育二胎政策09年1月1日是有新条例出台并开始实施,但是无论新旧条例,如果双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你超生的话100%工作不保。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一般女方户口可以落到男方吧,这样就是双农业户口,应该就符合条件了。
⑥ 关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胎制计生对汉族打击太大了!而且居然实施了三十年之久!全世界除了汉族有几个民族能撑过30年!也就是汉族底子厚人口基数多,经的起折腾.但再想折腾下去是不可能的,汉族结构老化相当严重了,现在新增人口既然只有一半左右! 想想看,一胎计生对汉人最严格,而且由于政策歧视,汉少通婚子女基本都当少民,强制计生让汉人男女比例失衡,加上大量女子外嫁老外他族,全国几千万光棍了,东部地区很多家庭还是不要孩子得丁克!而那些穆斯林等可几乎都是家家五六个娃啊,那个分裂tou子热BI牙居然生了十二个!我有个舍友是陕西甘肃交界一带得,他说他父亲时代少数民族是很稀罕得,可能一个学校也没多少,等他在十年前上小学每个班就三四个少民,(当然也有篡改民族或者通婚得)可现在小学一个班就有十个左右了,县领导都幻想着改成自治区以索求更多权利!即便在我们这里,情况也很郁闷!比如我们省2010年高考人数比2005年少了四分之一,可是少数民族非但没有减少,还由原来不足两千人猛增到六千多人,达到2%,这样下去没五十年,咱们这也要变成所谓民族自治区了,民族混杂区了!
⑦ 在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法中有没有相关的内容,就是对有一周岁以上的孩子的妇女的照顾性的规定或政策
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中针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主要是孕期、经期、产假、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