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90岁老离休干部护理费
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国家对离休干部有特殊待遇,
1,按国家规定,有护理费,可专用护理人员,
2,有高令补贴,9岁以上月补贴约有300_500元,
3,工资待遇与在职干部同享,每年有15个月工资。
B. 90岁以上离休干部护理费
四川省国企(铁路)离休干部90岁以上护理费及待遇?
C. 90岁离休干部国家有什么贴待遇我父亲91岁是个离休干部。由于看不见早早离休,现在年令太大生活不能
国家对离休干部有特殊待遇,
1,按国家规定,有护理费,可专用护理人员,
2,有高令补贴,9岁以上月补贴约有300_500元,
3,工资待遇与在职干部同享,每年有15个月工资。
D. 机关单位5.12退休干部90多岁了有保姆费吗
除了离休干部有护理费外,其它人没有护理费或者保姆费
E. 90岁离休干部护理费新标准
法律分析: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到劳动局人事科交表并交纳鉴定费用,然后鉴定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实际情况,给予鉴定。工资发放单位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发给护理费。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月起实行,适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F. 离休干部90岁丧葬费
法律分析: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对与丧葬费的标准并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可以参考当地的有关丧葬费的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临时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储存积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采用个人养老金的给付办法。投保人在缴费期死亡的,其按储存积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支付死亡丧葬费。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也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G. 离休干部90岁待遇规定
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住房条件上给予照顾。
每户住房数量,以自然间为基本计算单位,以居住面积为辅助计算单位
H.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省赣财社【2012】70号文件精神规定,目前,我省执行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400元。
因公致残和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批准后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0元护理费。此外,离休干部住院实行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实报实销,具体由医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I. 最新离休干部护理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组通字〔201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0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