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醉驾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下来了 但是驾照被吊销了怎么办 有没有办法恢复
醉酒驾车是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被吊销驾照也是理所当然的,检查院的不起诉书也是因为你没有造成重大后果而不起诉你,驾照是没法恢复的只能吊销。你要想再取得驾照只能过五年后从新考取。需要注意的是从新考取驾照后如再一次酒驾被查将终身不得驾驶机动车。为了他人也为了自己的安全要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B. 不起诉决定书的种类有哪些
不起诉是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所作的处理方式之一,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
不起诉的种类
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1.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
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上述不起诉所作出的决定书。
C. 什么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划清罪与非罪,体现法律的公正。第二,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诉讼制度上的应用。第三,结案迅速,实现诉讼经济的原则。
D. 刑事案不起诉决定书范本
范例:
XX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2003)X检不字第XX号
犯罪嫌疑人曾XX,男,现年龄XX岁,汉族,XX省XX县人,小学文化,家住XX县XX乡贾里村,农民。
曾XX自幼读书,小学毕业后回家劳动,2003年2月到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工厂干临时工,同年4月初回家劳动,4月25日因盗窃被我局收审,现在押。
犯罪嫌疑人曾XX盗窃一案经我局2003年5月14日至21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犯有下列罪行:
2003年4月22日凌晨,曾XX翻墙进入 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厂后又翻窗进入车间撬开工具桌抽屉,盗窃美国产液压冲击钻一台,德国产手电钻一台,国产套面板子一套,总价值680元,后将赃物追回,发还失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触犯了刑法第151条之规定,但罪行轻微,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决定不起诉
XX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XXX
2003年5月21日
E.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什么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被定罪处罚,不会留有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F. 不起诉决定书的使用条件有哪些
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不起诉决定书的适用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01
绝对不起诉的适用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02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03
适用存疑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04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证不足,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G. 不起诉决定书的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以下6种情形之一:(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适用存疑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二)定罪证据不足;(三)不符合起诉条件。 包括:
(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2003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例文
H. 检察院已经下了 不起诉决定书并已经签了字,是不是就没有事了
检察院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然要接受行政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8)60岁不起诉决定书扩展阅读
案例:
甘肃庆阳一19岁女孩李某奕从高楼8层跳楼自杀身亡。据当地警方消息,李某奕患抑郁症曾多次试图自杀,此外其在校期间曾被其高中班主任吴某厚猥亵。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2017年5月2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认定吴某厚的行为构成猥亵,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2017年7月13日,被害人李某奕父亲李某明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要求西峰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后检察院认为西峰公安分局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且李某明申请立案的部分事实及理由需要进一步侦查,遂依规向西峰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西峰公安分局对吴某厚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
西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厚涉嫌强制猥亵罪移送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厚的猥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吴某厚不起诉。理由如下:
1、西峰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吴某厚有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但卷内仅有被害人李某奕的陈述,西峰公安分局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吴某厚辩解其用嘴接触李某奕的额头、面部、嘴部是为了进行体温测试。经审查,被害人李某奕当日在宿舍休息,是因为突发胃病,对此有李某奕陈述及老师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并无发烧症状。
吴某厚作为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触被害人额头、面部、嘴部测量体温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且自己供述对其他学生并无类似行为,故认定吴某厚有亲吻李某奕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
3、被害人李某奕在案发次日,被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对于李某奕患有抑郁症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西峰公安分局询问相关医务人员,认识分歧。故现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奕目前的病情与吴某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李某明申诉后,经立案复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并送达李某明。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庆阳坠楼女孩事件:检方公布不起诉法律依据
I. 老人抓小偷致其死亡被免于起诉合理吗
如今的银希培头发全白,事发后的两年时间似乎将岁月的痕迹一下刻在了他的身上。直到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前,他都不敢大大方方的出门,买菜也要遮住脸,他觉得自己是“杀人犯”,怕见到熟人。
2015年6月26日,银希培帮助他人在昆明市五华区博华小学制服了一名小偷,因担心小偷日后报复,他用小偷的外衣罩在小偷的头上,未曾想小偷因此死亡。警方的死亡鉴定结论为:头部被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环境,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
现在,银希培拿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尤其是看到检方认为其“见义勇为”后,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帮人抓小偷怕报复 用衣服蒙小偷头致死
2015年6月26日下午,银希培像往常一样来到五华区博华学校等待接孙女放学回家。这时,学校保安和小卖部老板正在抓一名偷电动车的男子。银希培上前帮忙,一起将男子制服。
三人一起把男子带到操场上用于学生洗碗的水槽边坐下。小卖部老板去食堂拿来一根绳子,银希培用绳子将男子绑住后,男子开始大喊大叫。
“他当时瞪着我说,如果不把他放了,以后没好事。”银希培回忆,因为当心将来自己和孙女会遭到报复,他将该男子的外衣脱下罩在其头上,又将外衣的袖子交叉搭在偷车男子的肩膀上,以防止衣服被甩脱。但偷车男子仍不断挣扎、叫喊:“我记得你们了。”
随后,银希培离开了现场回到自己停电动车的地方,等孙女出来。
保安向校领导汇报此事后,学校报警。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普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男子双手被反捆着躺在地上,已经没有反应,紧急赶来的120急救人员确定该男子已经身亡。
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法医学实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对该男子的死有如下结论:严某因头部被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环境,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
检察院认定见义勇为 被害人系多种原因致死
2017年9月18日,五华公安分局对此案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认定银希培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以银希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五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想不到自己见义勇为,却成了杀人凶手。”银希培说,他觉得自己很冤枉,当时将衣服罩在严某的头上,没有拉紧也没有打结,更未动手打过严某,其死因是本身的疾病直接导致的,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2017年12月3日,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准确,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2月11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确切,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五华区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的期限。
2018年3月12日,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认为,银希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银希培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因长期吸毒,各器官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弱,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可依法从轻处罚。遂检察院对银希培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对话银希培
心里的石头落了地 再见偷盗仍会制止
去抓小偷时怎么想的?
银希培:我最看不惯那种不劳而获的人。一辆电动车要3000多块才能买到,是骑电动车的人一个月的工资,三五分钟就被偷走了,我恨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
当时有想过自己的行为会让小偷死亡吗?
银希培:我们三人的当时抓他就是为了把他捆起来交给派出所,并没有意图让他死。我当过兵,我想的是通过教育让他改造成为一个靠劳动养活自己的人。
这件事情对你有什么影响?
银希培:两年多时间,一直觉得自己是“杀人犯”,不敢出门,怕见到熟人,怕被人指指点点。没出事之前打点零工,事后做不了了,头发胡子全都白了。我想不通,做好事却把自己整成一个犯罪嫌疑人,我觉得没脸去见人。
您听说过河北唐山的小伙子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致对方死亡被索赔的案件吗?
银希培:对朱振彪这个案子只是知道结果,并没有细看过。我关注的云南当地一个案子也是抓小偷时导致小偷差点死亡的。这个事与我的经历高度相似,我比较关注,那个案子后来小偷抢救过来了,抓小偷的人作了赔偿。我觉得那人很庆幸,不用坐牢了。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现在心情怎么样?
银希培:觉得收到这个不起诉决定书也算是有了结果,心里大石头落地了。决定书里提到我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这也算是一种肯定。
以后再遇到小偷还会抓吗?
银希培:虽然上年岁了,以后再发现偷盗行为,我还是要去制止。
再帮助抓小偷还有怕被报复的担心吗?
银希培:我相信邪不压正,制止偷盗行为也是公检法支持的。有法律的支持、有社会的支持,就不怕了。但有些行为考虑不到、预料不到,还是要多加思考,不想看到这种意外事故再发生。
就是因为少了法律的保护,才少了见义勇为的人。
J.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起诉的
律师意见书
军划市人民检察院:
由军划市公安局侦查,贵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现指派董艳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辩护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贵院递交委托手续并复印全部案卷,通过查阅卷宗证据和听取刘某某的辩解综合全部案情。
辩护人认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不起诉决定是恪守检察职能,再次坚持真理的表现。
卷宗P20:贵院侦查监督部门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遵检刑不批捕【2014】12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卷宗材料不存在2014年1月29日后取得的指控刘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所以本案刘某某仍然是批捕部门认定的证据不足。
贵院不起诉决定是对事实的坚持;对证据的坚持;对正确执法的坚持;起诉决定则是对事实、证据、执法的否定,同时也是检察院的自我否定,更是对批捕部门的内部否定。
二、本案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起诉标准
(一)刘某某第三份言词证据是非法证据;
“卷宗P44,刘某某询问笔录,第三次询问,2014年1月8日11时”是公安机关诱供所得,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理由不再赘述请见2014年1月27日已向贵院提交的《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取证的司法意见书》(附件一)
(二)证据不确实,漏洞百出、矛盾多多;
本案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某构成犯罪的核心证据即“卷宗P44,刘某某询问笔录,第三次询问,2014年1月8日11时P44”
1、指使崔某某矛盾;
刘某某:告诉小崔警告这个叫什么福的,我就给小崔打电话转达了李某的意思(1行)
崔某某:我在刘某某的办公室时刘某某告诉我说:修理个人(5行)——卷宗P62,崔某某询问笔录。
2、殴打时间矛盾;
刘某某:过了十天左右,小崔给我打电话说叫什么福的人的事办了(10行)
崔某某:过了一两天,好像是马某给我打电话说要修理那个人在西环岛等着拉出租呢…过了大约一、两个小时,马某给我打电话说:人打完了(16行)——卷宗P62,崔某某询问笔录。
3、给崔某某钱的行为不能核实;
刘某某:我也记不清我是在哪给小崔的钱…具体钱数记不清了,大概是一、两万吧(15行)
崔某某:我在东方房地产公司二楼找到刘某某,当时就我们两个。他给了我1万多块钱现金(11行)——卷宗P75,崔某某询问笔录。
4、打人起因与动机矛盾;
刘某某:不配合李某在大营子村的开发工作(5行P45)。
广某某:纸条上写着“不支持李某某高某某就是下场”(14行)——卷宗P154,广某某询问笔录。
广某某、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认为与选举村支部书记有关。
4、关健细节事实矛盾;
刘某某:塑料袋里有几个黑毛线的那种帽子…是我在北京大红门
经公司订衣服时顺便买的,当时看看挺好就买了(14行)。
李某:张某某上车后就让我开车带着他们又买了几个黑色的头套和挡号牌的帖纸(行6)——卷宗P92,李某询问笔录。
(三)证据不充分,强拉硬拽、单调孤立;
1、本案对刘某某定罪量刑只有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受当事人主观认识能力、所处的环境、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单一的证据种类也难以形成扎实的证据链。
2、李某否定指使过刘某某
问:你是否曾经指派刘某某,让刘某某唆使他人殴打过大营子村姓高的男子?答:绝对不可能,没有过。——卷宗P172,李某询问笔录。
3、其他嫌疑人和证人言词证据没有提及刘某某
4、没有其他种类证据证明刘某某涉案
三、侦查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避重就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有权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人没有信心公安机关能够全部听取和采纳意见,但是置之不理、不闻不问、不予入卷还是少见。
为了能够让贵院更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和辩护人的意见,请见2014年1月27日辩护人向公安机关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附件二)和《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取证的司法意见书》(附件三)
四、贵院督促侦查机关纠正错误,排除干扰、公正办案。
无论大案小案,无论上级督办不督办,无论高级领导关注不关注公安机关都应合法正义侦办所有案件。
(一)贵院侦查监督部门已核实案情
贵院在决定是否批捕时曾经向在押的刘某某进行询问,并且形成询问笔录。审查起诉部门可以向侦查监督部门核实案情和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事实。
(二)故意伤害案另有别情
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起因于村委会内部之间的选举、拉票和买票行为,因为其他利益使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辜遭受牵连。哪里是因为什么拆迁,哪里因为什么高某某不接收年货刘某某面子受损。
(三)因为被害人上访公安机关倍受压力
辩护人深知犯罪分子的狡诈,也理解刑事侦查破案的难度。但公安机关不应将办案的压力和难度转稼到无罪的刘某某身上。辩护人对被害人高某某上访、闹访即理解也不扶持,但是公安机关不能为了维稳政策而让无罪的刘某某承受罪责和刑罚。
为此,恳请检察机关本着刑事定罪量刑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充分体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解释的原则,对嫌疑人人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军划市检察院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董艳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后附: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取证的司法意见书》—附件一
《取保候审申请书》—附件二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取证的司法意见书》—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