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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50岁以上劳动力如何规避风险

发布时间:2022-04-26 04:02:51

1. 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企业用工6大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缓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

规章制度制定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入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了规定。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3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应对策略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公示方法与技巧:公司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3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对劳动者入职审查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给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风险分析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和期限要求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

风险分析

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革新用工观念,养成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责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陷阱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种情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意思很明确,在3种情形下,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这里实际上暗藏了一个很大的“陷阱”,用人单位一不留神将很容易掉入。

风险分析

在劳动者符合法定3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应对策略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试用期的全新规定

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导致试用期成为“廉价期”、“白干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多项规定,以保护劳动者权益。

风险分析

单独试用合同风险: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赔偿金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人财两空风险: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出资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应对策略

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6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零354天时(不到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4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非过失性解除合同方式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是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还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呢?

风险分析

两种解除劳动方式经济成本相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30日届满后解除,这30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成本一样。

二者风险不同:第一种方式下,30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30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实践中3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其程序,比如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应对策略

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需先培训或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

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

2. 如何规避劳务关系的用工风险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允许的。实践中不管是签到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所以,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3. 公司聘用50岁以后的人有什么风险

如果公司聘用50岁以上的人员的风险,就是到了50岁以后年龄了,这个已经算是中老年人了会很多疾病会产生。如果生病了,公司肯定会给他们补助的。

4. 个体户雇佣65岁以上老人打工合法吗有办法规避风险吗(如老人意外疾病)

不管签署何种协议,都无法避免这类风险。所以建议雇佣较年轻健康的员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望采纳!关注询律,每天get一点法律小知识~

5. 企业如何规避灵活用工可能带来的风险

规避灵活用工的风险的方式有3点。
1、岗位职责细化,每个岗位只做一件事情,换个说法来讲,就是企业着重把职责单一的岗位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这样更方便灵活用工平台匹配从业者,匹配的精准度也更高;
2、岗位权重中心化,要有完备的核心岗位体系,灵活用工只适用于非核心岗位,部分岗位灵活用工外,要保证核心岗位的稳定。
3、选择靠谱的灵活用工平台,比如“优加任务”平台,成熟的一站式的用工平台建议可以透过“优加任务”平台进行了解。

6. 我从劳动力市场雇了几个人干活如何规避风险

可以签订相应的合同,进行一个风险的规避,然后再去劳动市场给他买一些防护的用具。对于这种东西还是近期进行规避的。

7. 雇佣70岁以上的老人怎样回避风险

不能。

因为,你是个体户,雇佣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为你专干活是违法行为,协议无效,老属人如果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急病,你无法向他的家人交待。

所以不能雇佣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干活,这就是唯一回避风险的办法。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附:<中华人民共和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六十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三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雇佣60周岁以上门卫 单位如何避风险,需不需要签什么合同

由于雇佣来离退休人员,不能源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的风险,可以购买类似的商业保险,用于转嫁风险。你们可以签一个雇佣合同,就一些发生风险方面进行约定。其实我不主张招用离退休人员,相比之下,企业承担的风险要大的多。

9. 如何规避临时用工的劳动风险

要严格控制用工人数。各处因工作确需聘用临时工,必须向办领导申报用工计划,在批准的计划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将临时工的基本情况向综合处备案(包括更换)。

聘用临时工,原则上应聘用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聘用外地工,必须三证俱全,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用工单位必须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
临时工工资标准由离退办统一确定,经费由财务处统一支付。
临时工的三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我们单位想招聘50岁以上的人,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自己的拟定的协议,请问可以吗

建议还是签劳动合同,因为如果只签订协议的话,可能往两个方向走:第一,协议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这样的话还不如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协议不被视为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可能是违法用工(之所以说是可能,主要考虑到监察部门发现此情况的时间,毕竟事实上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宽限)。如果被认定为违法用工,就承担着相关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一个月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否则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不与签订劳动合同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这就意味着可能存在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
如果您所招聘的人员较多的话,可以考虑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合法用工,一来可以减少自身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二来可以节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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