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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残疾定残等级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20 15:23:34

『壹』 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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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 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十级残疾
2.10.30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贰』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叁』 伤残等级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经过鉴定伤残等级之后,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肆』 伤残等级1-10级是怎么划分的

伤残等级划分为以下十个标准:

1、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4)60岁以上残疾定残等级标准扩展阅读:

赔偿标准说明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伍』 请教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何计算六十岁以上的身体多项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望详细告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陆』 伤残鉴定10级标准分别是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残疾的分类:

1 、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2 、听力语言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3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

4、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5、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狭义的残疾人主要指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或以社会角色障碍为主的残疾者,他们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残疾对象。广义的残疾人实际上指生理功能残疾人。广义的残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残疾。残疾人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

“残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业、住房、参加政治社团、利用公共设施、谋求经济自主等方面,有权充分参与社会并获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机会。”这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1978.12.9)规定的基本宗旨。


(6)60岁以上残疾定残等级标准扩展阅读

残障、残疾与伤残的辨析

残疾是人的身体一级的失调。反映损伤给器官功能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后果。中国台湾称“伤残”,香港称“弱能”。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按残疾的不同程度和影响,提出以下解释:

伤残(有译为缺损、能力障碍与形态异常):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异常。例如脑血管意外的偏瘫,或由于疾病或外伤的大腿截肢。可以说是从生物学观点所领会的残疾。

残疾(也有译为“能力低下”):是指正常人当然可以完成的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以及其他能力受到削弱的状态。

残障

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残疾的预防:

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联合国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1983~1992)》中规定的首要任务和目标。

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残原因流行学的动态分析和研究系统。对致残的9大原因(疾病、遗传变异和先天畸形、药物毒物伤害、社会和家庭变革中的心理冲击、交通事故、职业病和职业劳动事故、环境污染、自然灾害、战争)进行有地区针对性的逐年的统计分析,为地区具体的预防决策提供依据。

另外,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两个方面,推行综合性的两级预防方案,并使之逐步落实。儿童残疾预防的关键是控制先天性及遗传性疾病。严格控制近亲结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妊娠遗传学检查,是预防工作的中心。

『柒』 残疾等级怎么评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捌』 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什么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自定残之日起算)×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伤残一级对应100%,其他等级逐级减少10%)。这个公式针对的是一般情况,如果是60周岁以上或者有抚养人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还要再调整。
上面残疾赔偿金公式提及的“伤残赔偿金指数”,这里再解释以下,意思是说,1-10级残疾赔偿金的比例是按从重到轻的级别减少,伤残每减一级,赔偿比例减少10%,即一级伤残赔偿100%、二级伤残赔偿90%、其他以此类推,比如伤残四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就是60%。
年龄对残疾赔偿金有重要影响。一般残疾赔偿金是按照20年计算,但是如果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减少一年,如果在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五年计算赔偿年限。具体而言: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伤残赔偿指数。
除年龄之外,受害人有抚养的人也会影响面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按照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玖』 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一共十级。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拾』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60岁以上残疾定残等级标准扩展阅读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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