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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70岁可以执行他房产吗

发布时间:2022-01-22 04:58:38

『壹』 债权人有权执行债务人的房产吗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贰』 债务人房产在父母名下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吗

房产在父母的名下,那就是父母的房产,而不是债务人的房产。
除非你能够证明,该房产虽然是在其父母名下,但是该房产是债务人和其父母的共同财产;或者你能够证明,该房产是在债务人欠债期间购买并挂在其父母名下;或者能够证明债务人的父母和债务人共同使用了借到的钱。
如果你能证明以上几点,并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可以请求法院执行该房产。

『叁』 债务人的房子里有老人和小孩,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他的房产吗

如果 是生活必须 唯一的房产 , 是不可以被强制执行房产的。
如果人家住的是豪华别墅, 就可以组织给个换房, 拍卖豪宅,然后换生活必须的房产给他, 其中差额赔偿原告。

『肆』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他的唯一一处房产吗

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中第六条明确表示,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就意味着,恶意拒还或者拖欠银行贷款的人不用担心房子被拍卖。

『伍』 70岁老太太名下就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基本可以肯定,法官不会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因为一则其为名下唯一住房,为生活必需,强制执行会造成恶劣影响;二则被执行人为70岁的老太太,这个年龄经不起折腾,法官也要投鼠忌器。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虽有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但法律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体标准,由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执行实践中困难重重。
2、《最高法关于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陆』 债务人的房子里有老人和小孩,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他的房产吗

也不能这样说,法院强制不强制,要看情况,如果债务人故意让老人孩子住在家里,以抵抗执行,那还是要执行的,如果他们家确实就这一个住处,而且家庭条件也不好的话,法院是不敢执行的,会找其他办法解决。

『柒』 债务人房产在父母名下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吗

不可以。父母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法律没有强制父母替儿子还债的规定,父母愿意替儿子还债法律不禁止,父母名下的房产只有在父母愿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用来还债或抵债。

『捌』 个人借款,债务人孩子(未成年)名下的房产可以执行吗

需要看情况,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供执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与判断:
其一、从财产来源上看,对于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夫或妻的名下均为夫妻共有产,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员,其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其名下财产自然是共有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未成年名下房产的共有性质。
其二、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原则上属于家庭共有产,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部分未成年人可能享有房产所有。如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房屋有权;又如炒股挣钱购房等。对于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房产,法院就不应将其列入执行的范围。
其三、在举证上,案外人(未成年人之法定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之法定监护人不能证明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而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房产可以列入执行范围。

『玖』 债务人欠债后亲属赠与他的房产能执行吗

某人欠债了几年没能力还,其他亲属赠与他一套房产,如果有证据证明系赠与、房产已经过户至此人名下,该房产可以被查封,并采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至于执行异议等,是另一回事了。

『拾』 欠债人只有一处房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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