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需要赔偿:营养费、医疗费 、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Ⅱ 交通事故中九级伤残的赔偿是多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财产损害费赔偿标准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间接损失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其中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等都属于间接损失的赔偿。但对财产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等则不予赔偿。98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了批复,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损失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其间的停运损失。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财产损害费赔偿标准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间接损失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其中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等都属于间接损失的赔偿。但对财产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等则不予赔偿。98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了批复,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损失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其间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
Ⅲ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含一般人身损害案件)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含一般人身损害案件)
一、医药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四、交通费:
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实计算。
五、住宿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六、营养费
康复所必须的营养费用,应有医嘱或者鉴定结论支持。
七、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且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1)受害者不满60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赔偿系数×20年
(2)已满60不到75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赔偿系数×【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75岁以上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赔偿系数×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未满18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法定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已满18岁未满60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法定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已满60岁未满75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法定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75岁以上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法定赔偿系数。
★有多个抚养人的应扣除相应份额,有多少被抚养人的该费用总额应不超过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总额。
十、后续治疗费。
可以预见必将发生的费用,应有鉴定结论支持。
十一、康复费。
身体恢复健康所必须的康复费用。
十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造成身体伤残的应支付该费用,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Ⅳ 交通事故评残9级该赔付多少
您好,您的伤残系数为25%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A元×20年×25%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B元×20年×25%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A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25%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B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25%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A元×5年×25%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B元×5年×25%
以上数据中A,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B,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Ⅳ 九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以算至评残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30293元÷365日)×误工天数
5、护费费 陪护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40元---60元)× 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20年×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56516元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13752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5年×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5年×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Ⅵ 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伤者六十三岁,应赔偿多少钱
赔偿要看责任划分。具体金额要看地方:
2010年最新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相关赔偿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以算至评残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30293元÷365日)×误工天数
5、护费费
陪护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40元---60元)× 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数额:
1、城镇居民:
九级伤残为元282580×20%==56516元;
2、农村居民:
九级伤残为68760元×20%==13752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30293元÷12个月×6个月=15146.5元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20年=28258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20年=687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5年=7064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5年=17190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Ⅶ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20
每个省的赔偿标准不完全一样。
2020年安徽合肥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2020年安徽合肥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总额估计在20万-35万元之间(不含医疗费)。
2019年12月16日起,正式启动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多统一试点工作。载止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依据:(2019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伤残费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3、营养费:50元/天(依据: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标准的通知)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依据: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标准的通知)
5、护理费(2020年6月12日更新):135元/天
6、误工费: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法律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7、残疾赔偿金(2020.3.15更新):37540元×20年×20%=150160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2020.3.15更新):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23782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系数;农村标准:14546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系数。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20年生活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9、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0、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精神抚慰金:九级残疾一般为10000元-16000元。
12、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Ⅷ 交通事故9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
1、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3、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4、停工留薪期工资(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Ⅸ 60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项目标准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即
一级
基数×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一级伤残: 10%;
二级伤残 9%;
三级伤残 8%;
四级伤残 7%;
五级伤残 6%;
六级伤残 5%;
七级伤残 4%;
八级伤残 3%;
九级伤残 2%;
十级伤残 1%
二级
基数×年限×90%
三级
基数×年限×80%
四级
基数×年限×70%
五级
基数×年限×60%
六级
基数×年限×50%
七级
基数×年限×40%
八级
基数×年限×30%
九级
基数×年限×20%
十级
基数×年限×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注: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具体为按如下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为九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会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第1-4项属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限额是1万,5-12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10)60岁交通事故9级伤残赔偿标准扩展阅读: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范围: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法院一般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据实计算。
整容植皮费可列入医疗费范畴。
二、后续治疗费用(取内固定费、康复治疗费等):
一般参照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的费用确定。特殊情况的,按实际发生时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内100元每天。
四、营养费:(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
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意见确定或者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一般为五百至一千元不等。没有注明加强营养的,法院一般判决五百元一个级别。
五、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70元、80元、90元、100元左右。
六、残疾赔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的户口性质来计算,法院诉讼判决的一般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等情况可按城镇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
农村居民标准:10060元×20%×20=40240元
城镇居民标准:26570元×20%×20=106280元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