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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长寿殡葬违反的信息

发布时间:2021-12-15 08:21:50

Ⅰ 关于殡葬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 现在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2012年12月3日民政部分布了《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2. 内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为城乡低收入群众乃至全体社会成员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程。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各地陆续出台了一批以面向不同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不同程度地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增强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但是,惠民殡葬政策还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分布不平衡、实施方式单一等问题,特别是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殡葬服务救助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于群众主动进行葬式葬法改革的鼓励性措施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制约了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行和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必须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是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应有之义,是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资金投入,把实施惠民殡葬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抓实抓好。


二、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加大供给。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中的主导作用,在明确各级政府殡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其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按照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惠民殡葬政策配套资金,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2.统筹城乡,明确重点。统筹城乡区域间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加大惠民殡葬政策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需求问题,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保障基本,逐步增项。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进度安排,优先保障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


4.提升服务,注重实效。要切实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殡葬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完善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规范惠民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殡葬活动的全程救助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鼓励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有效提高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国火葬区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政策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积极争取以政府发文或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发布实施。要明确惠民具体项目、政策覆盖人群、救助保障标准、资金来源渠道、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尽可能简化操作程序,减少结算环节,推行惠民项目减免“一站式”结算服务,确保便民、快捷、高效。要加强与优抚褒扬、社会救助、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通过多种方式,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的基本殡葬需求给予保障;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可按照当地标准实报实销。


(二)坚持统筹推进。各地要遵循先易后难、先起步再提标的方法,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地推动本地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逐步从重点救助对象扩大到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从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延展到奖补生态安葬方式。未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要争取于2012年年底之前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纳入保障范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已经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要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要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置并重,积极推动将树葬、深埋、海撒等节地生态的骨灰安葬方式和土葬改革区群众自愿火化行为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贴。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研究制订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惠民殡葬政策,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完善激励措施。各地要积极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出台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将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当地殡葬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将考核情况与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等级评定等工作挂钩。同时,通过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殡葬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殡葬相关规划立项等途径,优先扶持政策出台地区,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出台惠民殡葬政策。


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保障机制

(一)争取公共投入。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殡葬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支出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划要求,将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放在重要位置,争取政府重点安排预算为城乡基本生活困难家庭解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为采取骨灰撒散等生态安葬方式的身故者提供免费服务。要不断加大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力度,健全以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及生态安葬为主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保障惠民殡葬政策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惠民殡葬工作机制。要负责制订惠民殡葬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做好服务对象资格审查、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定期结算,并随火化人员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着力抓好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惠民殡葬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利用宣传单、服务卡、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将惠民政策实施内容、惠及人群、减免报销方式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实行火葬、推行生态殡葬、倡导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形成以惠民政策带动遗体火化普及、节地生态安葬、丧事文明简办的效果,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Ⅱ 国家是否出台了殡葬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殡葬法》。现在只有民政部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指导殡葬工作。

《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关于重庆长寿殡葬违反的信息扩展阅读:

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

(一)受理殡葬服务单位设立、开业、年度验审、变更、扩大占地的申请,审核后报市殡葬管理处;受理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的申请,审核后报市殡葬管理处。

(二)审批辖区内的殡仪馆遗体延期火化和限期火化的申请;审批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申请;审批公墓、骨灰堂超比例使用维护费的申请。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殡葬改革、殡葬管理和辖区所属殡葬服务单位设备、设施的管理。

(四)对辖区内在墓穴内埋葬遗体、遗骸的(华侨公墓、回民公墓除外),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五)对辖区内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出本市的,未经批准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网络-殡葬管理条例

Ⅲ 重庆市长寿区区丧电话号码

Ⅳ 公职人员违反殡葬法如何处理

不发安葬费,不发遗属困难补助,不发抚恤金。给予该人员所在单位罚款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该人员主持操办丧事的亲属进行罚款并强制将遗体火化。

Ⅳ 医生给殡葬一条龙透漏信息违法吗

我刚才帮你查询了。
这个属于侵犯了死者的个人隐私权。
这是触犯了法律的。
可以报警或者去法院起诉。
望采纳。

Ⅵ 重庆丧葬习俗要到坟上守一夜什么意思

没有,只是亡人落气后,要守一夜的旯

Ⅶ 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案例

原告吴一多、吴一诗与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案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莱州民初字第4759号

原告吴一多。
原告吴一诗。
委托代理人吴一多,系原告吴一诗的弟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大勇,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军胜,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伟,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一多、吴一诗与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一多作为原告吴一诗的委托代理人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大勇、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李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7日,被告未按规定验查死亡证明,将原告父亲火花,使原告丧失对亲人尸体的探视机会,无法进行祭拜,寄托哀思,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被告对此损害后果有过错,应负赔偿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4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单位的火化登记簿记载,2007年11月7日,我单位火化了一位名叫“王文效”的人,“王文效”是黑龙江巴彦县的,我单位并没有将原告的父亲火化,另外我单位火化时,按照规定查过“王文效”的死亡证明,对此无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文校。王文校与吴桂霞婚后生有一子原告吴一多、一女原告吴一诗。1988年王文校与吴桂霞离婚后,原告吴一多、吴一诗随其母亲吴桂霞生活。
2007年4月王文校随唐立荣在位于莱州市平里店镇石姜村的一砖厂打工,同年11月7日,王文校死亡,被送往被告处火化,被告处的火化登记表载明:登记编号5851;亲属栏中:姓名:村委;死亡人栏中:姓名:王文效。火化后,唐立荣办理了王文校的骨灰寄存手续,将王文校的骨灰寄存在被告处。
2009年10月18日吴桂霞以王文校被他人杀害为由向莱州市公安局控告,2012年11月7日,莱州市公安局以吴桂霞的控告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莱公不立字(2012)0001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吴桂霞对此提出复议,2012年11月22日,莱州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
2013年7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查询王文校的火化情况,被告为其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证明王文效同志遗体于2007年11月7日在我所火化,特此证明”,后原告谎称要办理“王文校”的销户手续,为此被告又为吴桂霞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证明黑龙江省巴盐(彦)县王文校遗体于2007年11月7日在莱州市殡葬管理所火化。其生前在莱州市平里店镇砖瓦厂打工,死亡证明是石姜村委出具,没有存根。由于莱州死亡证明在2010年7月之后统一由疾控中心出具并纳入殡管所正规管理保存,规范之前的遗体火化的死亡证明都不做长期保存”。2013年11月4日,原告认为被告火化王文校的尸体时不按规定审查死者死亡证明存有过错,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又提供了2012年11月6日与王文校一起在砖厂干活的工友杜长城、孙长喜、韩明祥的调查笔录及孙长洪、唐立荣等的证人证言,主张王文校在工作中遭到工友殴打,因没有及时治疗,导致王文校死亡。原告又提供莱州市平里店镇卫生院医生郑海光的调查笔录,主张王文校于2007年11月的一天是因受伤到医院就诊。同时原告提供2011年9月4日李升坤和洪刚的调查笔录,主张王文校被火花的过程。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称不清楚,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证人应当出庭接收质询。
针对王文校火化的过程,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调取了莱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询问笔录。其中,唐立荣在2012年9月2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情况是:王文校死后,在王文校身上找了一个小破本,记录有五、六个电话号码,我就挨个打过去,有的通,有的不通。打通的,我问他们和王文校的关系,他们称不认识王文校;王文校死后,我让洪刚问问派出所这种情况怎么办,洪刚给我说派出所的人说如果是病死的,自行处理就行。洪刚又领我去火葬场打听,火葬场说死者现在的工作单位出个证明就可以火花,我就回砖厂找陈希亮开火化证明,说王文校是脑出血病死的,陈希亮写了一份火化证明,加盖了砖厂的公章,我拿着火化证明,和砖厂的工人吴安涛、刘金海等把王文校尸体送到火葬场火化了,火化后,办理了骨灰寄存手续。承包砖厂的陈希亮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情况是:我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年底期间承包莱州市平里店镇石姜村的砖厂,我承包砖厂期间,砖厂的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一直自己拿着砖厂的公章用。2007年的一天,东北工头唐立荣找到我说,王文校外出喝酒喝的不会说话了,说医院检查的是脑出血,需要安排一个工人看护,让我给看护的工人记上工,我就是那个时候知道王文校因为喝酒躺下了,没几天,听唐立荣说王文校死了。王文校死后,唐立荣又来找我,说王文校的家属找不到,开始想往老家运尸体,但后来一听说路途太远,就不愿意去了,只好在莱州火化,但需要出个证明。唐立荣拿来一份医院写的病历让我看了一下,我看到那上面写着王文校是因喝酒后脑

Ⅷ 殡葬执法大队可以强制执法吗

这是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的内容,如果违反条例,而且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整改的,可以强制执法。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Ⅸ 违反囯务院殡葬条例第十条如何处罚

违反国务院殡葬条例第十条,按规定要:老坟会让你迁出或深埋,不留分头;新坟会让你限期拆除、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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