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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甲女60岁

发布时间:2021-11-19 00:04:14

⑴ 劳动法 中针对车祸致伤的误工费有没有年龄限制,对超过60岁的人,是否没有误工费的说法。

如果是在企业工作,被企业退休返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即使60岁以上,只要能够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据证明此人确实存在劳动事实的,同样可以主张务工造成的损失。
实际上,即使6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企业在进行全日制工作录用时,同样需要签订合同并交纳社保,但因为已办理退休手续,这笔钱将直接贡献社保基金。
但是农村务农的话,很难证明你的误工损失。误工费必须要能够实际证明确实因伤害造成误工的损失,务农这一块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很难主张。

补充:超过60岁人员并不是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
超过60岁人员,属于法定退休年龄范畴,但不代表企业聘用他们就不需要签合同交保险,相反,如果聘用60岁以上人员未签合同交保险,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未签订合同及参保条款的补偿及处罚
但是因为已经年满60周岁男性,如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养老满15年),则60岁以后录用,其保险企业应当缴纳,但统一进入社保统筹,不进入个人基金及账户,也就是俗称的“贡献了”。

⑵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应计算被扶养人的年龄界限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http://ke..com/view/20059.htm

⑶ 肥西一60岁女子被杀害,嫌犯是邻居男子,凶手与受害者之间究竟有何恩怨

人与人之间不应该和谐相处吗?特别是像邻居,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有什么事情非要伤害别人生命。现在是防火防盗防邻居,以前是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现在是不要惹邻居生气。据报道,肥西一60岁女子被杀害,嫌犯是邻居男子,凶手与受害者貌似有恩怨,不过受害人的家长没有透露,所以我们也不知道恩怨到底是什么。

之前以为活到40岁应该安全了,没想到60岁也不安全,女性朋友们不论何时何地都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特别是光棍汉,光棍汉和正常人不一样,尽量不要和这样人有什么接触。

⑷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索赔?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项目,有什么注意的问题?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代理交通事故的经验,总结几点应该注意的事项,供大家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步骤/方法
1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票据要原件,丢失原件的应该到医疗机构出具说明材料。
•转院问题: 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否则对方会因此抗辩,导致受害人有不必要的损失;如需转院治疗,需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
•整容手术费用: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中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一般情况下要尽量在立案时作为医疗费项目提起诉讼。很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或者导致在后期再二次诉讼的诉累,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麻烦。
2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1. 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受害人或代理人要出具医院的休假证明。这一点应该注意,不经常代理交通事故赔偿的律师往往容易犯错误。
2.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的工资证明(即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3.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即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0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受害人应出示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害人则不用出示完税凭证。
4.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3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1。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X个月或需要护理X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2. 个别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
3.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4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1. 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等。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1.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补助标准,住宿费凭据支付。
2. 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 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4. 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医生的医嘱,一般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的,可以主张50元/天。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1.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因而备受受害人和代理人的重视。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致使同一国家的公民因“户籍”不同,而导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着天壤之别。
2. 但是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受害者的主要居住地在城镇,则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来主张赔偿金。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如:轮椅、拐杖、假眼、假牙、假肢和助听器等。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项目主张。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被扶养人一般是指扶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承担被扶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扶养人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扶养人虽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是属于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赔偿义务人仍要承担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到被扶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十一)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进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赔偿义务人另行起诉。
(十二)伤残鉴定费
•是法医中心接受委托,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活动受限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出具鉴定结论、收取的鉴定费用,一般包括会诊费和鉴定费。
•目前,北京市伤残鉴定费一般在1500元左右。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鉴定费的承担方式,但是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伤残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当事人双方分担。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由法官酌情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有所区别。在北京市,没有最低的赔偿规定和最高的赔偿限额,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掌握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十四)其他财产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衣物损失、维修费用、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等。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作为通事故赔偿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并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车损减值鉴定。
•通事故赔偿律师应做到心细,充分同当事人交流,了解实际情况,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争取最大的权利和利益。笔者就曾帮助一个当事人(小学生)主张到补课费,本来这个费用是没有明文规定的。
作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不应该掉以轻心,遗漏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项目或轻易放弃权利。

⑸ 强奸未遂造成受害人重伤甲级,能判多久的刑

如果最后认定强奸罪未遂,且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依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⑹ 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书的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⑺ 逻辑推理题谁是勒索者

这道题在网上其他地方也出现过几次,不过虽然有很多人都答出了正确答案,却没给出步骤,推理的真正乐趣就在于过程,所以我就把我推理的过程发出来,希望可以帮助LZ理清思路:)

首先,去除一些无用的信息,例如名字,我用比较直观的词代替了原名字:
“甲女”和她的丈夫“甲男”举行晚餐会,邀请的客人有:“乙男”和他的妻子“乙女” ,“丙女”和她的丈夫“丙男”,“丁女”和她的丈夫“丁男”。“乙男”坐在“丙女”与“丁男”之间。

每位男士坐在一位女士的对面。
每位男士坐在一位男士和一位女士之间——即可得出座位如下:

【----女 男
--女---------男
--男---------女
------男 女】

男主人在受害者与女主人之间——即可得出:

【受害者为男性,且受害者坐在一位女性与男主人之间】

受害者试图用切牛肉的餐刀去刺勒索者,但没有成功——得出:

【受害者与勒索者并非相邻而坐】——从而推出:【勒索者为女性】

然,每个人具体坐在哪个位置是根本就不需要知道的,我们只需要知道每个人的身边分别是哪两个人就行了,因此现在可以假设。

因为“乙男”坐在“丙女”与“丁男”之间——所以:
【----丙女 乙男
--女-------------丁男
--男-------------女
------男 女】

因为男主人(及“甲男”)在受害者(男)与女主人(及“甲女”)之间,且勒索者(女)的配偶(男)与受害者(男)的配偶(女)相邻而坐——因此,座位现在只有两种组合可能:

可能一:
【------丙女 乙男
--女------------------丁男
--男(受害者)--------女
--------甲男 甲女】

可能二:

【------丙女 乙男
--甲女---------------------丁男
--甲男---------------------女
--------男(受害者) 女】

这两种可能虽然每个人坐的位置不一样,但是每个人身边的两个人是一样的,所以都是通向正确答案的路,那么我就用第一种可能继续解题

由座位演示图可看出,甲男、乙男、丁男都已出现,且都不是受害者,因此——【受害者是丙男】,而又因为受害者的配偶和勒索者的配偶相邻而坐,所以【丙女身边的那个男人——及乙男就是勒索者的配偶】,因此,【勒索者就是乙女,且乙女坐在丁男旁边,而不是受害者旁边】

所以,勒索者就是:布兰奇
���受害者就是:舍曼

⑻ 单方面的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死亡的已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还要上法院吗会怎么判

至一人死亡,由检查院公诉,判刑3个以下。
判刑一事与是否亲戚无关,如果你积极赔偿,判刑会轻些,
另外记住坐牢不等于可以不赔偿了,事实是刑事(判刑),民事(赔偿)都要执行

⑼ 劳动法 中针对车祸致伤的误工费有没有年龄限制,对超过60岁的农村人,是否没有误工费的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
2、误工费问题:对超过60岁的人,如有证据证明有收入的,就可以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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