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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60岁

发布时间:2021-11-11 21:27:59

1. 打60岁以上老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打人者应该赔偿被打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行政责任。如果被打者的伤情在轻伤以下的,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视情况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如果被打者的伤情在轻伤以上的,则根据《刑法》的规定,打人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该法律予以修正有什么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因此,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和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社会养老管理服务工作形势紧迫、刻不容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种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权威答案,请采纳。

3. 新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降级后的驾驶证可以恢复原有的准驾车型吗

4. 论述出生标准认定的法律意义

出生标准的认定,涉及到该民事主体究竟属于“胎儿”,还是“婴儿”,由此决定,它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
“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属“婴儿”则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理论上,有“断脐说”、“脱离母体说”、“独立呼吸说”,我国民法通则采“独立呼吸说”。即,只有在其能够独立呼吸之后,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属“婴儿”,而不再只是“胎儿”。

提供一个案例,供你参考。

http://www.law.s.e.cn/child/mss/case/2010-06/1022.html

5. 行政处罚法与食品安全法

儋州市公安局新英边防派出所与钟忠杏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海南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公安局新英边防派出所(简称新英边防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符代桑,所长。
委托代理人袁俊毅,该派出所干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忠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庆丹。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家平。
原审第三人谢江平。
上诉人新英边防派出所因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6)儋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6月30日,原告与第三人在南岸村发生争吵,第三人殴打原告致伤。被告受理后并于2006年7月16日向第三人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三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2006年7月16日,被告作出儋公(新)决字〔2006〕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殴打原告致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此决定、判决被告对第三人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原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殴打原告致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对第三人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不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原告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于2006年7月16日作出的儋公(新)决字〔2006〕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新英边防派出所上诉称,原审认定被上诉人被第三人殴打致伤,没有经过法医鉴定,缺乏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第三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上诉人处罚的只是第三人,受害人即被上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维持上诉人对第三人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钟忠杏、钟庆丹辩称,第三人殴打被上诉人是事实,且答辩人钟忠杏被打时的年龄已超过60岁。上诉人对第三人仅作300元罚款处罚是错误的。答辩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谢江平未作述称。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30日,在儋州市新州镇南岸村,原审第三人因琐事与被上诉人发生争吵而殴打被上诉人致伤。被上诉人之一钟忠杏此时年龄已达60周岁以上。上诉人受理后,于2006年7月16日向原审第三人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原审第三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2006年7月16日,上诉人作出儋公(新)决字〔2006〕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审第三人殴打被上诉人致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元。被上诉人不服,请求依法撤销此决定、判决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案经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已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调查笔录、医疗证明、常居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结合原审庭审记录,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因琐事争吵殴打被上诉人,其中被殴打的被上诉人之一钟忠杏是60周岁以上的人。原审第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关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规定,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上诉人依照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对原审第三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上诉人是受害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被上诉人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上诉人在原审中请求判决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不属于上诉人的职权范围,被上诉人可请求上诉人依法上报其上级公安机关处理。上诉人亦应根据案件情况依法移送其上级机关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新英边防派出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海浪
审 判 员 汪永清
代理审判员 陈 锋
二○○七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 宁

6. 判断题:依据行政处罚法,六十周岁以上的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错、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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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降级后的驾驶证,如果表现的特别好,当然可以恢复原来的这种准驾车型了,但是也得通过你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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