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标准
本市户籍在当地实际居住15年经上、年满70周岁以上、本人无政府或单位发放的生活养老待遇的,且其家庭子女(指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入赘女婿)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申请享受政府发放的高龄养老补贴。
现市区高龄补贴标准为每月60元。1996年决定进一步扩大高龄老人享受优抚待遇的范围,从1996年起除了百岁以上老人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外,大连首次将90到99周岁的老年人也划入长寿补贴范围,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生活补贴。
各地百岁老人补贴不同,最低为100元,部分发达城市110 元~200元之间。
办理程序
享受对象:满70周岁或以上的退休干部(所需条件)。
原所在单位或本人持退休批文到退干办理审批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公司按月发放。
如今,80岁以上老年人也将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
根据民政部相关精神,甘肃省民政厅要求各市州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事业及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在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税费减免、财政补助、社会融资、供水供电供热、免费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
对于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保障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建立高龄补贴制度且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提高发放的层级,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补贴。
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组织,给予一次性或者分期建设补贴,以及一定的运营补贴。
㈡ 八十岁以上老人每月多少长寿金
60岁以上是80元,80岁以上90元,100岁以上好像是120元。有帮助请采纳
㈢ 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国家有补贴吗
我们国家对于80岁以上的老人专门建立了老年津贴制度,目前惠及3000多万80岁以回上老人。但答是老人的高龄补贴标准,其实各地是不一样的。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然而实际上到了个地级市,我们的政策范围一般会直接放宽为,所有高龄老人都会享受到一定的补贴。
高龄人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养老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㈣ 辽宁省九十周岁老人长寿金每月多少钱
根据省来政府的规定,对百岁老源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补助金100元。2009年底全市413名百岁老人。从2009年1月1日起,雁江区、安岳县、简阳市将百岁老人长寿补助金由过去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增至每人每月200元;安岳县对3700多名90岁-99岁的高龄老人每年发放高龄老人补贴金100元。乐至县从2010年1月1日起对百岁老人的长寿补助金也提高到了每人每月200元
㈤ 75岁以上老年人补助标准是多少
只要年龄60岁以上无论任何户口性质,只要没有任何养老保障,由国家财政发放每人每月75元城镇居民养老金。
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
为了解决这部分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问题,中国民政部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011年7月4日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宣布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高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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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例举
香港
高龄津贴是香港社会福利署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长者提供的福利金,自1973年起推行。高龄津贴分为普通高龄津贴及高额高龄津贴两种。两种高龄津贴于2009年起划一增加至每月1000港元,增幅为60%和42%,由1月1日开始计算。普通高龄津贴的对象为65至69岁人士,
申领人需要经过资产及入息审查。高额高龄津贴的对象为70岁或以上人士,申领人不用经过资产及入息审查。原本高龄津贴设立的目的,是香港政府每月象征性发放一些零用钱,以答谢长者多年来对香港社会的贡献,表达“敬老”之意。由于时代的变迁,部分穷困长者依靠高龄津贴,以支付他们日常起居生活的开支,变为“养老”之用。
北京
北京市2008年对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了高龄津贴,北京市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表示,高龄津贴与福利养老金不冲突,已经申领了福利养老金的90岁以上老人,符合条件的也能同时领取
高龄老人
高龄津贴,相当于“寿星老”享有双重福利。截止2009年7月北京市已有2万名9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总共享受到了近1000万元的高龄津贴。此外,北京市10个区县开展了特殊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试点工作,为4万名符合条件的老人发放了1200万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㈥ 如何办理高龄补贴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申请资料:
1、户口本(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填写《市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在社区工作站现在领取,也可网上下载);
5、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
6、近期一张1寸照片。
申请流程;
1、年满80岁的老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折)等复印件各两份、 两张一寸近期的免冠照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这主要是为了确认老人还健在,防止他人冒领的情况发生。
2、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户口簿、银行卡(折)等复印件各两份、两张一寸近期的免冠照前往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3、 已经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跨年龄段(80岁-89岁为一个年龄段,90岁-99岁为一个年龄段,100岁及 以 上 为 一 个 年 龄段。)的则需要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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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高龄津贴介绍
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高龄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全国高龄津贴最新政策
建立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省份对80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浙江省出台政策较早,津贴标准也较低,该省在2011年制定相关标准,规定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天津市给予该市百岁老人的津贴为每月500元,标准最高。而江苏省则规定向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尊老金,统一为300元/月。
不同经济、身体情况还可领其他补贴,除了高龄津贴,20个省(区、市)还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区、市)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
各地的养老补贴和护理补贴均针对身体残疾或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如北京规定,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将得到各100元的护理补贴和养老补贴。四川则明确,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领取护理补贴300元。
有的省份明确,对老年人养老处境程度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养老补贴,如天津市规定,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60岁以上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在乡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8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失能老人和农村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人群。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200元、400元,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㈦ 9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补贴标准是什么
每个省市地区对于高龄补贴的政策都不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26个省有高龄津贴发放。以青海省为例,90至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广东省则是90至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到200元不等的高龄津贴。具体补贴数额需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附:四川省高龄津贴制度和广东省高龄津贴制度、青海省全面提高高龄补贴标准(内容来源民政部官网)
四川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做好全省老年人优待工作,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确保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近日,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老龄办、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7年起在全省实施高龄津贴制度,2020年全省全面建立 80 周岁以上 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通知》明确了高龄津贴发对象及标准。具有四川省户籍,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年满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 不低于 25 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 不低于 100 元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 不低于 200 元 。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通知》规范了高龄津贴申领程序。高龄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对本人及代理人提出的高龄津贴申请,严格按照村(居)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审批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审批同意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知》规定了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 四种情形 。一是高龄老年人死亡的;二是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三是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是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通知》强调了部门职责。老龄部门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据库,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发放公开、公正。民政部门要对低收入老年人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做好发放高龄津贴的经费保障。《通知》要求各级老龄、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高龄津贴的应予以追回。(根据四川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广东省推动建立高龄津贴制度:
为加快推进广东省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推进省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发展,解决高龄老年人的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进和谐广东建设,今年初,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动各地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各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截止11月底,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都为当地100岁以上老人发放50-500元不等的长寿补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9个地市和茂名市均已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补贴标准为:
80-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30-200元不等 的高龄津贴,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50-200元不等 的高龄津贴。其中,广州、东莞把津贴发放范围扩至当地70岁以上高龄老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约有115万人,各地每年用于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费用约4.7亿元。
青海省全面提高高龄补贴标准:
青海省民政厅和青海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全省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7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标准。
《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70岁以上老人月每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统一调整提高20元。提标后70~7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 50元 ;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 60元 ;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 80元 ;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 120元 。
截止2013年底,我省享受高龄补贴人数29.67万人,经测算,调标所需资金7120万元。调标新增资金由省、市(州)各按3:7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负担2136万元、市(州)财政负担4984万元。这次高龄补贴标准的统一调整提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群体的特殊关爱,对进一步提高我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水平,营造“尊老爱老助老,和睦和美和谐”的良好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㈧ 高龄补助费
90岁才开始有的,具体多少钱要看当地的政策了,问下民政局:
一、从2006年9月1日起,对户口在本区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长寿保健补助费100元;对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增加到300元。长寿保健补助费从老人年满90(或100)周岁的当月起发给,
发至老人辞世后的下个月止。
二、长寿补助费由老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代发,并以街道为单位统一将发放名单上报区老龄工办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到区民政局财务室核报。
三、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请带老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尽快到社区进行登记。
㈨ 对老年人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老年人的优惠权益补助,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对老年人的优惠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老年长寿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