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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70岁

发布时间:2021-10-25 00:34:04

『壹』 独立董事有什么好处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
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
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
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
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由此独
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
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
人,占81.1%。

另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
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
革命。

『贰』 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只是《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我们一般建议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当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权威人士也是适当的人选,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其他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叁』 公司独立董事

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其中,内部董事指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则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的范畴。又由于独立董事不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董事,尤其是股东代表董事。

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席位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基本上为内部董事所把持。即使偶尔有些公司为外部董事设有一两个席位,外部董事往往由公司总裁的亲朋好友担任。其结果是,外部董事对公司总裁言听计从,唯唯诺诺,俨然好好先生。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促使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商协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纷纷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殆至1980年,企业圆桌会议、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不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到了90年代,大量经营效益滑坡的公司的总裁被独立董事们掌控的董事会扫地出门。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中,独立董事席位大约为三分之二。

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得到确立。例如,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调查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国为34%,法国29%。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预防公司总裁和其他公司内部控制人为所欲为、鱼肉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惜,这一硬性要求只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而不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仅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非鼓励的态度。

尽管如此,一些境内上市公司仍然大胆尝试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实践中出现了独立董事“花瓶化”、荣誉化等一系列问题,但毕竟为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建立这一制度发挥了宝贵的镜鉴作用。实践证明,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流通性不强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控股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大股东或者母公司得以控制董事会和经理任免,董事会与经理层互相兼任,重叠程度过高。这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不仅导致公司经营者游离于广大中小股东的监督之外,而且导致公司经营者及其代表的大股东肆无忌惮地蚕食上市公司。而独立董事制度则是根治内部人控制的一剂良药。在总结有关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于今年5月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在向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推开独立董事制度,此举之善意值得肯定。但一些相关法律问题仍需在法理上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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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网址中还有不少,可以看看

『肆』 独立董事工资在哪个费用列支

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职工薪酬准则: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出建议、进行相关监督等,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

因而,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包含了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独立的外部董事),系公司董事会的特殊成员,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指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0)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2006)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皆一致规定,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差旅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成员津贴(包括独立董事津贴)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科目核算开支。

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管理费用包括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有的公司认为,独立董事接受公司任命担任公司董事,应视同公司职工,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应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上市公司聘有三位独立董事,其中,一位40岁,一位41岁,一位70岁,该公司支付给他们的津贴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如果个人在退休前兼职(或专职)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退休后再任职于其他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独立董事70岁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一)职工是指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

(二)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三)养老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类似于国际准则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

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四)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通常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等服务等。

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的工资在会计上有特别的规定,会计上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1989 年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的概念和标准,即“工资总额”包括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价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应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在会计上应设置“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发生的和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福利补助费用等,不在“应付工资”核算,但它们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

『伍』 独立董事资格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吗

第一条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根据《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本所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
(六)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七)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第四条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以传真的形式报送本所,同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上述材料原件报送本所。
在向本所报送上述材料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前款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侯选人资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本所将在网站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本所反映。
第七条本所在收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材料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侯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在本所备案期内,相关材料原件未报送本所的,本所将根据材料传真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如出现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性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本所未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侯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独立董事侯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侯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侯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条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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