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刑事案件: 被告人马某,男,23岁,学生。1994年6月12日马
首先,马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次,马某的醉酒状态不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既然他已经成年,没有精神问题,实施的犯罪行为当然要负刑事责任。
『贰』 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不需要确认,你应该问得是如何确定被告人处于那个刑事责任年龄段吧?这个一般是以他的身份证为准
『叁』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案例分析...
一、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案情】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审判】
萝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分析】
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因此、只熊以未遂犯论处,而不能以中止犯论处。当然,这种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作的努力,在量刑时应当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加以考虑。
2、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客观上须各个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备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被告人钱某,在得知张某的杀人意图后,不仅未积极提供帮助,反而予从拒绝。后虽在张某揭发其隐私的要挟下提供了药物,但提供的却是不能致人死地的硫酸铜,这说明钱某自始至终均不存在与杨某、张某共同杀人的主观故意看,也未实施共同杀人的客观行为,故钱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阅卷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阅卷权,但是可以在法庭上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辩解,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阅卷是法律赋予律师了解案情的权利。
『伍』 被告人李某,男,25岁,我国公民。被告人王某,男,23岁,我国公民。
适用哪国法律要看那艘轮船是登记在哪国的,如果它登记在了中国,就得使用中国法律。如果你这个问题是考试题,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这艘船是登记在美国的,所以应该使用美国法律。因为在国外犯罪一般情况下适用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在哪个国家的领土、领海、领空、驻外使领馆以及登记在该国的交通工具上犯罪,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因此两人虽然是在巴西境内,但是犯罪场所是在登记在美国的轮船上,所以应该适用美国法律
『陆』 题: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选项的拘传指的是司法强制措施,题干指刑事强制措施,A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区分点是审查起诉,之后称被告人,法院在起诉阶段可以拘传,所以C正确,B错。 请那些选A的人不要在这里丢人现眼了好吗。还法条依据,笑死...
『柒』 被告人张某,男,45岁,某税务局局长。被告人钟某,男,38岁,某塑料厂厂长。该塑料厂经营业绩一直很
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捌』 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属于犯罪示遂,因为被告人是出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止了犯罪。
『玖』 刑法中想象竞合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感觉存在些冲突啊。
看理论还是实践了,实践中综合判断行为主体动机,反而较容易。
『拾』 电大法学专科 刑事诉讼法 案例分析题 希望高人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新手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所以省高院(不是中院啊)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