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60岁的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妻子能享受吗(说的是补助对象死亡后,妻子能继续享受吗)
补助对象死亡之后,其妻子就不能继续享受了,因为妻子不是老年烈士的子女,她不在补助对象之列,因此她无权享受烈士子女补助待遇。祝你开心愉快。
② 我想问19年60岁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没有审批应该怎么办找谁咨询还还能不能领导
民政部门应该管理这种事情,可以去民政局进行咨询。
③ 60岁以上老人独生子女补助申领需要哪些证件
需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3)60岁老烈子女生活补助审批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奖励的相关要求:
1、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2、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3、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④ 烈士子女补助金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⑤ 这样的烈士子女补助政策有实际意义吗,全国还有60岁人没养老金的吗有了养老金就没补助,什么规定啊!
国家很穷,烈土英雄死了,没人记住你。悲哀。我也是个烈土子女,有工作,所以等六十后也同样亨受不了。这是区上工作人员,昨天对我的回答。伤心啊,几十年来,光荣榜都见不了。
⑥ 办理60岁独生子女补助需要什么证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cn>
呵呵,搜搜到的,你参考一下。
⑦ 60岁以上老人独生子女补助申领需要哪些证件
60岁以上老人独生子女补助申请需要身份证以及独生子女证。
⑧ 我爷爷烈士子女,现在75岁了才享受子女补助,应该是60岁就开始领补助了,我想问以前的能补回来吗
你爷爷是烈士子女,现在已经75岁了才享受到子女补助,这个应该是60岁就开始领补助了,你是想问以前的能不能补回来。按说应该能补回来。其实我觉得这个以前也是有的,只是你们不清楚,被别人冒领了,现在你们去追究也没有多大意义了,以前很多这种被别人冒领的情况,这就是这会现实,其实很多事情看开看淡了就不会去追究了,毕竟那么长时间了,完全靠自己生活的,没有给国家添负担,我们应该觉得光荣,应该觉得骄傲。自己活的问心无愧就好了,哪管他人说什么。现在享受补助也不错,毕竟社会还是在关心这些特殊人群。
⑨ 如何办理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手续
(1)
1、民发[2012]27号、晋民发〔2012〕5号
2、申报条件: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3、标准:每人每月发放130元定期生活补助。
4、程序:①对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②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民政局。③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由专人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2)根据《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35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由发给其定期定量补助的县级民政部门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12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根据《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13条:享受定期抚恤的遗属死亡后,按照原标准一次性增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1.抗日战争时期:每年7240元;
2.解放战争时期:每年6540元;
3.建国后至1954.10.31前:6440元/年;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3900元/年;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1.城镇烈属:12050元/年;2.农村烈属:6930元/年;
3.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340元/年;
4.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6620元/年;
5.农村病故军人遗属:6340元/年;6.城镇病故遗属:973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