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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以上的人能强制隔离戒毒

发布时间:2021-10-14 00:45:03

Ⅰ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什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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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Ⅱ 哪些情形不宜强制隔离戒毒

由于保外就医是针对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而对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来讲,如果其不是犯罪分子的话,则是不会适用保外就医的。不过针对这类人,如果符合条件的话,那么也是可以不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情况。《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处理不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暂行规定》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员时,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发现戒毒人员有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第三条 戒毒人员除依法不得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险的;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进行人身检查和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参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检验凭证应当留存,检查结果应当记载。

检查后,根据戒毒人员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戒毒人员体表有伤的,应当详细登记,并由投送民警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后,予以接收;

(二)戒毒人员精神状态明显异常,但无精神病史,能初步诊断为因吸食毒品引起中毒性精神障碍的,予以接收;

(三)戒毒人员吞食异物的,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吞食异物吸毒人员依法查处工作的通知》(浙公通〔2006〕88号)规定执行;

(四)戒毒人员具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不予接收;

(五)戒毒人员伤势严重、不及时治疗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身患严重疾病,强制隔离戒毒所受条件限制无法诊断、治疗的,应当将其退回办案单位,并告知办案单位迅速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第五条 对戒毒人员不予接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出具《不予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第六条 戒毒人员具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强制隔离戒毒所将其退回办案单位的,应当出具《退回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知书》;在影响收治情形消失后,办案单位可以持原决定文书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将戒毒人员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员后七日内,通过检查检验,发现戒毒人员具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另行处理通知书》,告知办案单位依法变更戒毒措施,及时办理戒毒人员出所手续。根据上述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有毒瘾的人员来讲,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是可以不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而具体的条件,也就是上文中介绍的内容。

Ⅲ 强制戒毒的条件

1、标准:《戒毒法》第四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Ⅳ 强制戒毒所对强戒人员的年龄最大限制有要求吗

强制戒毒所对强戒人员的年龄最大限制是70岁 超过70岁 拘留所及强制戒毒所不收

Ⅳ 年满60岁的人适合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吗

法律对强戒年龄的限制是十八周岁以上!符合年龄条件和收治条件的都可以强戒!

Ⅵ 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有哪些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有哪些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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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三是各分、县(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Ⅶ 什么样的人够强制戒毒的条件

吸毒成瘾人员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进行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的期限为2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Ⅷ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多长时间

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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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吸毒男不满被强制隔离戒毒状告公安局被驳回

32岁男子陈明因吸毒被抓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处罚。不过,陈明认为自己仅仅是第一次因吸毒被抓,同时也没有达到“吸毒成瘾严重”的程度,于是状告禅城公安分局,要求该局撤销对其的处罚。

昨日,禅城区法院通报,该院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今年4月24日20时许,湖北人陈明在禅城区石肯一村9巷24号内吸食毒品,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佛山禅城区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三项对陈明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并根据《禁毒法》规定对陈明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

陈明认为,按相关规定,吸毒要达到严重程度,或者要有多次吸毒前科,才可被允许强制戒毒。这次仅仅是他第一次因吸毒被抓,同时在抓获当日,他所作的关于吸毒时长、吸食毒品种类等相关陈述不能准确反映事实。

陈明于6月23日向禅城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禅城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决定书。2014年8月22日,陈明又向禅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反驳称,陈明自2014年2月开始吸食毒品,最后一次于今年4月24日20时许,在禅城区石肯一村以“追龙”的方式吸食价值约50元的毒品冰毒和K粉,足以认定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陈明的笔录交代和毒品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

陈明多次使用冰毒以及K粉,且每隔一两天就要吸食一次,次数频率相当高,应当认定其吸毒严重成瘾,难以通过社区戒毒予以戒除。

禅城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陈明本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陈明属吸毒成瘾严重的程度,遂维持原判。

Ⅸ 强制戒毒啥条件

强制戒毒的条件有: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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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要点:

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坚强的意志对吸毒者来说,戒毒是痛苦而又艰辛漫长的过程,也是唯一的选择。所谓吸毒容易戒毒难,是由于药物的生理依赖和心理依赖特点决定的,而所谓生理依赖是指毒品强烈刺激人的中枢神经,使人体出现生化过程全面紊乱,并通过不断反复地用药使人体生理在这种紊乱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平衡。

如果一旦停药,新的平衡被打破,就又会产生新的紊乱,从而出现一系列严重的身体不适,即戒断症状。这种症状异常痛苦和难熬,甚至还会危及生命。至于心理依赖,更是常人匪夷所思,吸毒者断难割舍的。因此,就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戒毒并没有什么灵丹妙药,要想戒毒成功,除外界的强制外,戒毒者自己必须痛下决心,吃苦忍耐。

Ⅹ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 多久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10)70岁以上的人能强制隔离戒毒扩展阅读:

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

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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