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现行法律对卖淫、嫖娼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70岁嫖娼拔不出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Ⅱ 卖淫几次才会被收容
现在已经取消劳动教养了,对于卖淫的现在的处理方式:
1.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3.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4.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望采纳
Ⅲ 嫖酒馆嫖到不能自拔,一有钱就没了怎么办
黑帮小酒馆 txt全集小说附件已上传到网络网盘,点击免费下载:黑帮小酒馆.txt大小:74.27K 已经过网络安全检测,放心下载点击下载下载量:1内容预览:黑帮小酒馆作者:Av0Day当我们拘泥于世俗不能自拔更新时间-12-7 14:23:00 字数:帖出来只是为了希望有人能指点迷津,没有别的意思。正文:其实我一直很想知道那些世俗的伦理道德和所有的所谓准则到底是谁定的?当我们思考的时候,总在这个怪圈里不能自拔,为什么不身在事外的看?就像所谓朋友,那我一直想知道,世俗所约定的“朋友”这个名词到底代表什么?什么样的程度就可以称之为朋友?我一直不解,甚至有人把朋友分为:朋友,好朋友,铁哥们儿,最好的朋友。这不禁让我想起了网游里的砍怪升级,一路拼杀,终于成了最好的朋友,那,最好的朋友,互相又该做到什么程度?我不知道。这就是世俗约定,当我对你说一句:你是我最好的朋友。这时你是不是会感动的痛哭流涕?那如果按照我个人的想法来吧最好的朋友定位在世俗观念里的普通朋友阶层呢?是我想的太多?难道我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活着?为什么?不知道,我们只能毫无理由的遵循。跳出这些乱七八糟的规则来看。我们为什么孝敬父母,只是因为父母的养育之恩值得用生命去回报,当然,不知道别人是不是这样,至少我是。那我们为什么对朋友关心?是因为互相的关心和了解和关心吧?这样看来,人类的一切普通社交活动都是回报与被回报的关系而已。那,为什么把朋友分等级?恐怕是因为你觉得这个人不值得去“回报”吧?然后按照世俗观,他……确认后请采纳
Ⅳ 老人为什么嫖娼
亲情关怀或者念经送佛。断绝七情六欲!这是对老人最大的关怀吧!其实,老人有那些想法不好,被抓了多丢面子,一世清白断送了
Ⅳ 老年人嫖娼是否也应该受到处罚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Ⅵ 68岁大爷多次嫖娼后爱上失足女,想劝她走正途,后来怎样
后来大爷馋她的身子,想要再次发生夫妻关系,失足女不给,大爷居然去公安局自首,最终失足女跟大爷被查实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大爷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9日,失足女也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
而最终,女技师是否能够走正途,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个事情,我们也可以想象得到最后应该也是不了了之,失足女很难真的回归正途,毕竟,一个嫖娼大爷劝失足女从良,本身就太过荒谬了……
不过在被拘留之后,相信警方对他们的关注会有所提升,监督管理也会加强,说不定会定期传唤,看看两人是否又从事不正当交易,也算是帮助他们回归正途吧……
(人物隐私关系,配图来自影视剧照,与真实人物无关)
Ⅶ 70岁以上嫖娼如何处罚
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不过前几天听说一个古稀老人嫖娼,突发马上风,死在妓女怀里。真是做鬼也风流哈哈。
Ⅷ 关于嫖娼罪。
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够聚众淫乱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8)70岁嫖娼拔不出扩展阅读:
区分嫖娼与卖淫两种,谁是嫖娼谁是卖淫,处罚不同: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以付出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代价使不特定的他人供其淫乐或与之性交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男子嫖妓女,也有男子或女子专嫖男妓。嫖娼的方式多种:1949年以前中国的妓院,除了嫖宿这一形式,还有召妓女侑酒、弹唱、献舞等。
以陪酒、陪舞、异性按摩等招徕顾客,往往成为嫖娼的先导(但如无确凿证据尚不能与后者等同);有的嫖客采用“包娼”形式,长期与较固定的对象嫖宿
Ⅸ 嫖客超过70岁拘留不处罚,合理吗
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可以罚款 。
《治内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