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92岁的事业单位退休老人(不是离休)给开护理费吗
没有护理费
不过应该有高龄补贴,地区不同,标准不同
『贰』 90岁离休干部国家有什么贴待遇我父亲91岁是个离休干部。由于看不见早早离休,现在年令太大生活不能
国家对离休干部有特殊待遇,
1,按国家规定,有护理费,可专用护理人员,
2,有高令补贴,9岁以上月补贴约有300_500元,
3,工资待遇与在职干部同享,每年有15个月工资。
『叁』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印发
『肆』 90岁以上离休干部护理费
四川省国企(铁路)离休干部90岁以上护理费及待遇?
『伍』 离休老人护理费申请书
关于离休干部XXX申请提高护理费补助的报告
我单位离休干部XXX现年89岁,
因患脑血栓病卧床,
生活不能自理,
现居住在XX老年公寓,
本人及家属提出申请,
要求提高护理费标准
『陆』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省赣财社【2012】70号文件精神规定,目前,我省执行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400元。
因公致残和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批准后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0元护理费。此外,离休干部住院实行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实报实销,具体由医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柒』 离休老干部护理费
1.标准: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年满70周岁、患有癌症者每人每月15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每人每月400元。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分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一部分护理依赖三种情况,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标准发给护理费。
全省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正常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到劳动局人事科交表并交纳鉴定费用,然后鉴定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实际情况,给予鉴定。工资发放单位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发给护理费。
具体标准为:①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400元;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500元;③完全护理每人每月600元。(上述三项都含基本护理费300元)。
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⑴部分护理依赖: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动等5种动作,其中有一种不能自理。
⑵大部分护理依赖: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动等5种动作中有3种动作不能自理。
⑶完全护理依赖: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动等5种动作都不能自理。
3.执行时间:1998年1月、2001年10月(生活不能自理的)、2005年10月(生活不能自理的)。
说明: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鉴定护理依赖程度的,执行时间为:从医疗鉴定部门批准时间的下月执行。
希望对你有帮助
『捌』 离休干部领取护理费的条件(年龄方面)
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领取与年龄没关系,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关,即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是一个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是一个标准;此外,无论何时参加工作,只要符合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经过劳动部门指定的医院鉴定后并通过劳动部门审核,就可以领取比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还要高的护理费。再啰嗦一句,干吗不问问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呢,他们的答复准确的多。网上的东西不可信啊。不好意思,忘了说了,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是要找劳动部门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应该找原单位的。
『玖』 离休干部90岁待遇规定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
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
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
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
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 [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
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9)90岁离休护理费扩展阅读:
离休条件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