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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以上老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发布时间:2021-01-23 21:34:26

A. 劳动法对职工遗孀生活费的规定

劳动法中对职工遗孀生活费没有规定,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80岁以上老人遗属生活补助费扩展阅读

一、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指的是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亲属需满足如下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工伤保险条例》

B. 多子女老人能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吗

可以。根据“养老保险”今年 宪法规定的。好像是71条的。你去找那方面的书看看

C. 退休人员去世遗孀是否了可以申请遗属生活补助

遗属补助不来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待遇自,以前没有社会保险时,遗属补助也是由单位根据经营情况及职工的情况确定如何支付的。后期有社会保险后,国家也没有强制把遗属补助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因此,各省的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

D. 2017年遗属补助政策

自费交的社保可以在领遗属补助费吗?

E. 退休遗属生活费发放标准

遗属生活费一般是一年调整一次,是按当地城镇最低工资调整来确定的。

F. 事业单位退休老人 去世后,其配偶每月能领取多少生活补助金

可以获得遗属补助金,但一般要求是死亡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无工作无收内入的。
补助金容的多少因地而异,各地规定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

申请遗属补助金所需要的材料:
1、申请遗属补助人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须注明“丧偶”)

2、证明信(证明关系及无业)(申请遗属补助人所在居委会、办事处盖章)

3、减少表原件及复印件(劳保中心提供)

4、档案(劳保中心提供)

5、填写临时申请表并报送初审后更正材料

6、正式申报后打印正式申请表并到企业、居委会、劳保中心、办事处、社保机构盖章审批后,录入社区微机增加遗属

7、等待领取并发放存折
遗属补助金申请条件如下: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G.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13、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7)80岁以上老人遗属生活补助费扩展阅读: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H. 什么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
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多年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
贡献,现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进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二元。超过三口人以上的,超过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孤独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八元。家居农村公社,为城市户口的遗属,应略低
于上述标准。
2、家住农村的遗属,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确定,但应低于城市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3、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一般的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扣除四十三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它遗属的费用,不足规定标准的再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在死者遗属中有工资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在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不应完全由国家补助。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确有犯罪行为而畏罪自杀的以外,他们的遗属如果生活有困难,也可以按上述原则酌情给予补助。
八、遗属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额要适时进行调整。因经济收入增加或补助对象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行政单位由行政经费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支付。
十、过去遗属生活困难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高于上述规定的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逐步改按此标准执行。
198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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