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过60岁的工作者是否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这是目前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点和截然相反的判例。
同时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存在不同情形: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后继续出来工作的;
2)在单位工作到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但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3)在单位工作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4)超过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然继续出来工作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无争议,就是劳务关系。
对于第二种情形,也无争议,是劳务关系。
第三、四种情形则非常有争议,司法判例中有认定是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定为劳务关系:
一、就是劳动关系!!!
山东高院 司法判例:(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
裁判理由:
1)《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另外,法律并未禁止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农民也无所谓“退休年龄”的问题。
2)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从属性”来看,只要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控制,就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高院:区分情形
1、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这是劳动关系。
人社部门认定工伤的前提就是要存在劳动关系!
二、只是劳务关系!!! 目前北京、广东、江苏、四川高院持此观点。
北京高院 司法判例:(2016)京民申436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广东高院 司法判例:(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5号
裁判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发(2012)284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起诉于2010年,因而应适用该相关规定,为此,原审判决认定许XX与XX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雇佣关系,是合理有据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高院文件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3月28日发布)
第2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第12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发(2012)284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18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3条 用工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2. 年满60周岁的劳动者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收到伤害算不算工伤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工作或者做准备工作受到伤害肯定算工伤。
3.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工作已经满10年,劳动者已经满60岁,用人单位应付什么责任
按照正常的手续办理就可以了。
虽然用人单位没有和你签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内给你交纳社保,你就可容以直接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了。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那你只有到劳动局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保,这样你就能够退休了。
同时,你还可以对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合同提起仲裁,要求单位给你从08年后按照双倍的工资支付赔偿,也要帮你办理社保和退休手续。
4. 60岁以上老人工作三个月不签合同辞退可以要到赔偿吗
60岁老人到了退休的年龄,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 劳动者已超出了60周岁再工作用签订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已超出了60周岁继续工作的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若返聘应当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超出60周岁属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招聘都要求35岁以下,35岁到60岁的人去哪工作呢
人们之所以会在招聘的时候尽量的招聘35岁以下的年轻员工,原因就在于35岁这个年龄其实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尴尬的年龄。因为对于这个年龄的人来讲,他们处于一个身体体能向下滑坡,同时是上有老下有小的状态,因此在工作当中会有很多的牵挂。而对于那些35岁到60岁时间的工作者,他们往往有三种不同的境遇,有人会身价倍增,有的会将就而活,有的会独当一面。
身价倍增 节节攀高
第一种就是由于自己自身能力的突出,会出现被企业疯抢的状态,这种人他的身价往往会如同雨后的春笋一般节节攀高。往往处于这种情形的人,他们都是在某一行业经过长时间的摸爬滚打以后,有了一定的名气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能力的人。即便他们年龄已经达到了35岁甚至35岁以上的一个中年阶段。但是他们也没必要为自己的中年危机而感到发愁,因为他们自身实力的存在,会使得很多的企业来进行争抢,希望把他纳入自己的麾下。这种人往往是年龄越涨,阅历越丰厚,经验越老道越吃香。
当然无论是哪一种境遇,其实到了35岁以后这种在体力竞争上不如年轻人,在生活压力上又面临着较大的生活压力的中年状态的时候,我们所能够做的就是在这个年龄之前尽量的去提升自身的价值,完善自身的能力。以此来应对将来自己所要面的临压力。
7. 创业成功者六十岁后继续工作错吗
创业者就是自己当老板了,哪来的60岁退休一说,想工作到什么年龄是自己说了算
8. 超过60岁的劳动工作者工资得不到就没人管了吗,
不是的,超过60岁工资不是仲裁范围,但是法院还是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