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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以上女工申请仲裁

发布时间:2020-12-30 11:03:53

❶ 女职工超过50岁是否还受劳动法的保护

关于退休年龄,不同的岗位工种有不同的标准,请先确认你是哪一类?
1、机关干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
2.1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3、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综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如果你确认是50周岁即退休的一类,那么超过50岁——即你50-53岁在单位工作期间,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在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转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辞退也没有经济补偿。对你的建议: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在50岁以前,你已经在该单位就业,未买社保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是可以要求企业双倍赔偿工资、并补缴保险费用的。之前曾经处理过一个相同的案例,我写上来供你参考。

申诉赔偿的要点:
1、当您年满50周岁时,单位并未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为您办理退休手续,而是让其继续工作至53岁,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在您50周岁以后仍延续。在您53岁时,单位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做出辞退处理,也证明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您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合同关系并没当然终止,而一直延续到您53岁,单位单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3、根据宪法第44条、第45条和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这些人员,如果认为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且实践中双方很少签订聘用协议,明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等内容,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权益将如何得到保障?
之前处理的这个案例已经胜诉并获得补偿,建议阿姨您找个熟悉相关法律的律师,您胜诉的几率在95%以上。

但如您是50岁之后才入职的,就没有办法受到劳动法保护了。希望对您有帮助。

❷ 拖欠工资女职工仲裁有年龄限吗

如果你现在五十三周岁,和用人单位还属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侵犯你劳动权益,劳动仲裁机关应当受理。
如果劳动机关推脱,其行为是违法的,涉嫌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向纪检部门投诉。

❸ 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怎么办

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返聘合同。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3)50岁以上女工申请仲裁扩展阅读: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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