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武汉市东西湖区退休一年上死后丧葬费么算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13]46号第三条规定,武汉市西湖区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为武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支付抚恤金为武汉市上年度知道月平均工资为10个月。
退休职工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13]46号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抚恤金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五、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本意见执行。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期间死亡,遗属未领取或者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或者与用人单位结算。
『贰』 武汉市东西湖国营农场的正式职工(属企业职工),有30年正式工龄,50岁退休可以拿多少退休金
退休金(Pension Plan)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版务酬劳的一部分。企业权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其老有所依,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的均有益处。
『叁』 社保在东西湖交的我的户籍不是东西湖退休后按那里标准拿钱
领取养老金和区域无关,按缴纳所在市的标准 领取。
『肆』 .我是2010年转入武汉社保,今年转入到东西湖社保,如果都没买满十年请问我在.什么地方退休呢
社保抄缴存地办理退休。
退休办理袭手续: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2.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