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六十岁以上驾照新规定
新规规定C1驾照年满60周岁以后不用每年提交体检证明了,改为70周岁后才每年提交身体证明了。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㈡ 60岁以上c1驾驶员体检新规定
60岁以上持c1驾驶证,不用体检,只须到期换证即可。到满70周岁开始每年提交体检合格证明。
㈢ 驾驶证60岁以上新规定
60—69周岁不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70周岁以上应当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版
2016年4月权1日开始实行的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㈣ 60岁驾驶证体检新规定60岁以上还需每年体检吗
新规定是满70周岁需要每年体检,B证以上,摩托车E证,D证要降级,汽车证降为c证,摩托车降为F证。
㈤ 60岁以上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新规定改成70岁以上的驾驶人每年一审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60岁以上驾驶证新规扩展阅读: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㈥ 60岁驾驶证体检新规定
不需要了。改为70岁以上司机需每年体检。将旧规定六十二条,60周岁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每年进内行一次容体检的年龄限更改。
现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一般检查身高、体重;
(2)四肢、躯干、颈部运动功能检查;
(3)生理缺陷检查判定;
(4)双下肢不等长检查。
(6)60岁以上驾驶证新规扩展阅读:
“这项规定的修改,与现在生活水平有一定关系,人们的平均寿命延长了,身体也好很多。”交警大队负责人说,新交规更加人性化。“体检时间延期了,对于驾驶人来说更加方便了。”今年52岁的“老”驾驶员宋先生说。
同时,异地换证更加规范便捷,旧规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㈦ .60岁以上C1驾驶证年审新规
60岁以上老年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不用每年提交体检证明了,改为70周岁后才每年提交身体证明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7)60岁以上驾驶证新规扩展阅读:
C1驾驶证是驾驶证代号的一种。准驾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等车型。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四项。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 (简称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简称科目四)依次进行。在考试过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机会有5次,补考5次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允许重新申请考试,重新申请允许的最大次数由当地交管部门规定,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0天。
㈧ 60岁以上驾驶证未年审新规怎么办
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注销驾照。按年4月1日起修改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70周岁后(修改以前是60周岁),驾驶人要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管所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在一年内没有提交的将注销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8)60岁以上驾驶证新规扩展阅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㈨ 2016年60岁以上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根据2016年4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60岁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每年接受年审,其余车型驾驶证在换证时接受年审;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9)60岁以上驾驶证新规扩展阅读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七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核实机动车驾驶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进行变更备案;经核查发现未按规定参加审验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验;经核查发现记满12分的,应当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六条 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三)应急处置知识;
(四)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五)防御性驾驶知识;
(六)驾驶心理健康知识;
(七)其他相关知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驾驶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内容。
㈩ 60岁以上驾驶证年审新规
年审新规中60岁以上的老人与60岁以下的人的年审要求是一样的。
C证以下的驾驶证不用年审;AB证需要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扣分的,可以免审,有扣分的就需要年审,且在年审时还要参加学习和考试。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年审的,驾驶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第七十一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