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養老保險繳納基數幾月調整
2015年1月1日起,將有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省份執行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准。與2014年相比,其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其中,天津社保繳費下限將上漲282元,上限上漲1278元。
多地近日公布的2015年社保繳費基數顯示,2015年企業職工社保繳費將增加。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2015年1月1日起,將有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省份執行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准。與2014年相比,其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其中,天津社保繳費下限將上漲282元,上限上漲1278元。
事實上,上述現象已成為近幾年的一種「常態」。據記者了解,每年隨著各地社會平均工資的遞增,其社保繳費基數也均隨之逐年上漲。與此同時,我國企業及個人社保繳費比例居高不下,企業與低收入者繳費壓力逐年增大。
12月28日,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聯組會議上指出,如何既降低繳費水平,又不影響當期社保繳費收入,需要進一步研究。對此,人社部方面表示,目前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體方案的設計重點,就是統一確定繳費的基數和費率。
社保繳費基數連年上調
天津市人社局近日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准》顯示,天津市2015年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准分別為2812元和14058元。
據記者了解,天津市上述五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在2014年度時最低和最高標准分別為2530元和12780元。也就是說,天津市2015年城鎮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下限將要上調282元,上限則要上調1278元。
除天津外,重慶、福建、江西等地2015年城鎮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也於日前敲定。
根據上述三省份人社局已公開的信息,2015年1月1日起,重慶市個人養老險繳費下限每月將增加68元;福建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月繳交養老保險費將比以往增加60元,月繳交養老保險費基數按1600元執行;江西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15年繳費基數最低為1550元、最高為11625元,較2014年分別增加了130元和975元。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各地對社保繳費基數的調整,均是基於2014年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統計數據顯示,隨著近年來各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不斷攀升,社保繳費基數也隨之上漲。以北京市為例,2011~2013年間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連續3年保持約11%的增長速度,其社保繳費基數下限也從2012年的1869元,調至2014年的 2317元。
有社保專家認為,社保繳費基數的逐年上調,加大了企業和低收入群體的繳費負擔,使企業職工的可支配收入縮減。
繳費基數和費率待統一
事實上是,除了每年持續上調的繳費基數外,我國企業職工的社保繳費率一直居高不下。以養老保險為例,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和8%,高於國際上大多數國家。
「現在的繳費水平確實偏高, 五險一金已佔到工資總額的40%-50%,企業覺得負擔重。」馬凱也在上述聯組會議上表示。
不過,從最近幾年社保基金收支情況看,其基金支出增長的速度遠高於收入增長的速度。馬凱說,「一方面企業反映繳費水平太高,一方面降低繳費水平又會影響當期的收入,這個兩難矛盾怎麼解決,需要研究。」
12月28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聯組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提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停留在地區分割的傳統格局下,各個地區的繳費費率高低不一,各個地區的繳費基數口徑五花八門,這破壞了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繳費義務應當公平的底線,同時還影響了勞動力在全國范圍內的自由流動。
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對此回答,「目前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方向已經確定,在具體方案的設計上,重點是統一確定繳費的基數和費率,歸集中央統籌基金,增加和用好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按照尹蔚民的說法,今後將進一步統一全國的待遇確定和調整政策,進行省際基金餘缺的調劑。同時,允許省級地區在確保全國統籌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費率和待遇調整浮動幅度。
Ⅱ 每年6月份社保繳費基數上調,對企業有什麼影響嗎
社保繳費基數既是計算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繳費額多少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計算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國家制定的社會保險制度,充分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激勵作用和效率原則,即繳費時間越長、繳費基數越高,繳費額越多,享受的待遇就越高。 1、對養老保險待遇的影響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補貼組成。社保繳費基數低會影響個人賬戶養老金。因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1/120計發。而個人賬戶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11%記入,包括: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目前為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8%);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目前為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3%);述儲存額的利息。如果繳費基數低,必然影響記入個人賬戶的金額,同時影響養老保險待遇。影響醫療保險待遇 2、對醫療保險待遇的影響對醫療保險待遇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個人賬戶上。政策規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主要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的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等。劃入標准為: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照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工資的0.8%劃入;年滿45周歲的職工按照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工資的1.2%劃入;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照本市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的3.8%劃入;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照本市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的4.4%劃入;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以下簡稱「老工人」),按照本市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的4.8%劃入。如果社保繳費基數低,劃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的金額就少,就會影響職工待遇。影響工傷保險待遇按政策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享受一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計算待遇時,以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傷殘等級來確定工傷待遇。例如,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而確定本人工資時,以本人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即月均繳費基數,作為本人工資。很顯然,在傷殘等級確定之後,工傷待遇的多少是由繳費基數的高低決定的。
Ⅲ 今年國家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調整嗎
日前,人抄社部、財政部聯襲合下發《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從2018年1月1日起,為2017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7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
Ⅳ 國家規定企業繳納養老保險最早是從哪年開始的
最早是1951年開始的。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
1、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
2、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
3、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
4、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單位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目前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確實需要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需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批准。
Ⅳ 2019年企業個人交養老保險上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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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不是幾句話能算清的。
與繳費金額、總年限、退休年齡、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等因素有關。要細算。
一般,各地(以企業職工為例)的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其他津貼。
(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總額除以某個數字,這個數字按退休時的年齡決定。
退休年齡數字(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45216
50195
55170
60139
65101
假設:60歲退休,退休時個人賬戶里有6950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69500/139=500元。
(2)基礎養老金。為繳費年數乘以1%乘以當地月工資(退休那一年的社會平均月工資)。
假設:當地月工資為4000元,繳費25年。
基礎養老金=25*1%*4000=1000元。
注意:這是假設一直按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繳費的,繳費高的話,1%這個數字會高,比如2%,繳費低的話,會不足1%,比如0.7%左右。
以上(1)和(2)舉例的情況下,兩項合計是1500元。
注意:一般是1992年才開始個人繳費的。1992年之前的工齡,只要有合同、檔案等證明,全部算做已經繳費,叫做視同繳費年限。
(3)其他少量津貼。
以上全部,構成退休第一個月的養老金。一般每年可能會上調一定比例,比如5%、10%等。
Ⅵ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率從20%降低到19%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第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降費從20%降到19%,國家沒有強制要求,並且降費是階段性的,回不是固定不變答的,具體降費由各個省市自行決定。
從今年5月1日起兩年內,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份,將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省份,可以階段性降低至19%。
第二,企業降低繳費費率。和職工無關,職工的繳費費率沒有降低,也不影響職工的退休待遇。
Ⅶ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什麼時間開始的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明確規定專:
根據我國生屬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口眾多且老齡化發展迅速的情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主要是對現行的制度辦法進行調整、完善。考慮到各地區和企業的情況不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的統一政策,對職工養老保險作出具體規定,允許不同地區、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
1995年,又公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在1991年公布文件基礎上,又重新闡明了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措施和達到的目標
Ⅷ 國家規定企業繳納養老保險最早是從哪年開始的
最早是1951年開始的。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
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
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
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
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
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8)企業每年養老保險啥時候調整擴展閱讀: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
(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
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
Ⅸ 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我國企業職工的復養老制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9)企業每年養老保險啥時候調整擴展閱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
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截止2016年7月6日,全國有21個省市區符合降低企業養老保險費率條件,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餘20個省市區是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新疆、甘肅和寧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