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課老師有養老保險嗎
代課教師 補交養老保險 很簡單。養老保險辦理補繳手續,須提供察搭以下材料:1.本人 身份證原件 及復印件,本人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首頁、本人頁、變更頁)各三份;2.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 聘用胡灶合同書 )原件及復印件兩份;3.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人檔案原件(申請人檔案原件經存檔機構敗做拿審驗後返還用人單位);4.借記卡或郵政儲蓄銀行的個人結算賬戶的存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㈡ 代課老師該如何買養老保險
按勞動保險法的規定代課老師是由學校代辦社保關系繳納養老保險的不是代課老師本人去辦理這些事
㈢ 代課老師退休以後每月領多少
勞動者退休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屬涉及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戶儲存額-退休年齡-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諸多因素,具體的退休月領養老金月領金額,只有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根據國家的養老保險政策和當地的實施細則計算之後才能夠知道。
一、工齡39年和40年退休工資差距是什麼?
1.基礎養老金。根據繳費基數不同,差距一年,退休金會差0.8%到2%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差0.8%按照最低繳費基數60%繳費的。比如北京當地最低繳費基數是40%,那麼待遇差會是0.7%。當然300%對應著就是2%社平工資。
2.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百分之百繳費基數繳納的話,多交了這一年,會增加0.69%的社會平均工資。如果按照60%的繳費基數繳費,增加0.414%的社會平均工資,300%則會增加2.07%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理論上差1.214%到4.07%的社會平均工資。
3.過渡性養老金。如果工齡後期繳費都一樣,只是差的是最前面的繳費年限,也就是過渡性繳費年限。這樣由於當時沒有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養老金影響就是0。基礎養老金差一年還是會影響0.8到2%的社平工資。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後會差0.78%到3.9%的社會平均工資。相差1.58%到5.9%的社會平均工資。
二、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㈣ 教師代課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障有一個大方向。在此以湖北省的代課教師 養老保險政策 為例,來說明下這一問題。一、參保辦法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 靈活就業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 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從1996年1月1日起 補繳養老保險 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 (三) 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 企業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 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二、相關問題 (一)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今後參加新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 (二)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 參加社會保險 ,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各地教師群體可以參照湖北省的個例,詳細可以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㈤ 湖北省民辦教師養老保險
湖北最近出台了一個政策,但你爸早就被辭退了,辭退原因是什麼?
馬上會出台農村養老保險,你爸可以辦。現在補辦城鎮保險交的錢太多了!!!你願出錢當然可以。
關於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的指導意見
(鄂教師[2009]11號)
湖北省教育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各市、州、直轄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為妥善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經研究,決定一次性將其納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參保對象
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一次性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辦法【2001】14號)規定被辭退的民辦教師。
辭退時間以當地實施鄂辦法[2001]14號文件明確的具體時間為准。
二、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相關問題
(一)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今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五)按照鄂辦法【2001】14號精神,實施離崗退養並按月領取退養費的,不納入此次參保范圍。
四、有關要求
(一)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工作實行地方責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視,將此項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員盲目攀比,產生新的不穩定因數。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認真做好辭退民辦教師身份認定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定人員,結合被辭退時的相關資料,切實做好辭退民師的參保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嚴肅政策紀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認真執行,凡與本《指導意見》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進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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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民辦教師補繳養老保險問題
原民辦教師的補助政策主要是,一補兩保險。一,應該得辭退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第十四條第3項,「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教人[2011]8號文《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3款「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代課教師,要參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精神,按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補償,每滿一年的的最低補償標准由各地參照當地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實行代課時間按其本人在公辦中小學代課的實際年限合並計算」。實際上,被退代課教師有的地方給了,卻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給。二,應該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教人[2011]8號文,第一條4款「將辭退代課教師依法納入社保。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據不同情況,將辭退代課教師納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三,解決辭退原民辦教師的遺留問題國辦[1997]32號文《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將辭退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該文而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一次性補償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弱病殘原民辦教師,要採取措施,使他們生活得到保障」。可現實是大部分省給被退原民辦代課教師,(男60歲,女55歲)有退休養老補助。即教齡乘以8元(國家規定教齡津貼最高是10元),這實際是教齡補貼,而不是養老金。養老金應該是基礎養肆碧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齡補貼。
有的人認為該類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學校屬事業單位,民辦教師所享受的待遇是行政事業單位的撥款,學校與民辦教師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另外,即使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屬勞動爭議的范圍,學校應為勞動者購買養老保險,根據1995年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發(1995)138號《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和1999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也應由行政部門處理,法院也不能受理此類案件。有的人認為該類糾紛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應予受理。其理由:雖然學校屬於政府撥款的事業單位,但民辦教師的性質即民辦教師具有雙重性,既是農民(在家分有責任田、山等),又是教師,但不同於公辦教師,民辦教師的工資由地方政府負擔(一是國家補貼,二是教育裂伍舉附加費,三是集資),決定了學校與民辦教師之間是一種聘用勞動用工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橘拿款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所以,民辦教師與學校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應屬勞動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不能因為地方政府窮,一時拿不出資金解決民辦教師的養老保險費,就不顧法律、政策規定,而不給民辦教師購買養老保險。在過去,退休的民辦教師都享有生活補貼。由於改革,取消民辦教師以後,對於在教育戰線上工作多年,但不符合轉、退條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如果不為其購買養老保險,將對其今後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這些人將自己的青春都奉獻給了農村教育事業,如果不保護其合法權益,這些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的晚年生活可想而之。
㈦ 代課老師有五險一金嗎
法律分析:代課老師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五險一金。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一般社保繳納的方式可分為單位繳納,或者是個人繳納兩種。通常情況下以個人名義繳納的社會保險。只能是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部分,而通過單位繳納的社保則可得到更多的利益,比如單位可以幫助個人繳納養老保險,住房基金,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好幾項費用。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㈧ 被辭退的民辦代課老師能否享受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
被辭退的民辦教師 社會 保障問題,一直牽掛著這部分人員的心,給予他們 社會 保障,是 社會 進步的體現,也是他們當年的付出應該得到的回報。
由於這部分人的情況比較特殊,從全國范圍內來看,各地都在解決,但辭退民師不滿意,離他們的期望值太遠。而政府部門,需要對 社會 各類人員的社保進行平衡,不可能把辭退民師完全當作事業單位人員辦理,很難完全達到辭退民師的期望。
綜合各地對這部分人員的社保情況,我覺得把訴求和可能性拉得最靠近的路徑,就是把辭退民師的社保分成兩部分處理。
第一部分,按照其參加教育工作的年限,也就是教齡,這段時間,當作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處理,該視同繳費的視同繳費。因為他們辭退的時候,教師沒有繳納社保這種說法,他們這段時間的費用,應該由財政負擔。
第二部分,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辦理,該自己繳費的,自己繳費。分期還是一次性繳納,執行地方社保政策。
除此以外,還應考慮兩方面的情況,一種情況是,辭退民師的教齡,達到繳納社保年限規定,個人不再繳納任何費用,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即可。另一種情況,沒有達到規定年限的,加上靈活就業人員的年限,這部分,個人應予繳費。如果,辭退人員及其子女,屬於貧困人員,可以免於繳納,由民政部門或財政部門代予繳納。
如果這樣,我認為辭退民師社保問題,可以得到很好解決。
由於建國初期農村基礎教育非常落後,師資力量相當匱乏,為促使全民「掃盲」和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鄉只好聘用民辦教師(當時叫社請教師)。這等同於「臨時救火」,解農村教育之困難的「僱傭軍」。
民辦教師的身份是農民,職業是教師,而且是長期的、艱辛的,他們與公辦教師同屬於公辦中小學的教師,可沒有編制,享受的待遇是集體支付一部分工資(有的地方是以糧食折價),國家財政補貼一點,充其量每月由5元漲到多年不變的40元。
民辦教師是非編制人員,工作不穩定性,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誰會為他們辦理和交納「五險一金」?2000年左右,隨著教育部清退民辦教師政令下達,全國約有43.8萬民辦教師離開了學校,失去了無私奉獻十幾年、二十多年的教學職業,成了不是「下崗」的「下崗人員」。
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本就被「認證」為事業單位的非正式編制人員,也就不可能享受事業單位的 社會 保障。就是連教育部、人力資源保障部、財政部、中央編委等四部委的教人【2011】8號《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 (1)妥善做好辭退補償;...(2)納入城鄉居民 社會 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文件也沒有落實到位,才是原辦教師問題成為當下被遺忘的民生話題。
根據相關的文件指導精神,各省市區多數以著手並徹底地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遺留問題(主要是養老生活問題〉,這真的是一件好事。
但有這樣一句話叫做」不在其政不謀其位」,把問題轉棗悄換一下,既然不在其位,那麼後面的一切都很難謀到,這也是事實。因為你畢竟以屬被辭退了的……
盡管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在上世紀對於國家的教育事業作出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工作成績是誰也無法也不配岩如能去否定的,但畢竟那隻是一段 歷史 ,而民辦教師代課教師也只是 歷史 中的產物,並且,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身份是農民【包括當年教書的上山下鄉知青,回鄉知青,復員退伍軍人】,當年的農村中小學校的師資來源就是這些當年風華正茂的年青一代。所以,根據現在的相關政策和 歷史 原因,想要重新啟動納入事業編制,恕我直言,恐怕是不可能的。但以參保形式,如同雲南與其他省市的方法那樣,納入企業職工 社會 養老保險應該不難做到,而且也是可行的。
【祝福曾經的同仁們身心 健康 ,安享晚年】!
黑龍江在2000年將在崗、在編、定員的民辦教師實行了「一刀切」!1.從「關口」時間看:有八六年底前參加工作也有八六年後參加工作。2.從編制來看:84年教職工「編制標准」一直延續到2000年。3.從民辦教師《任用證》和「國補」來看:有86年前參加工作經整頓卻推延到86年後才發《任用證》和「國補」;有86年後參加工作本該不發《任用證》卻得到了《任用證》和「國補」;有86年前參加工作,經整頓培啟在86年後只發《任用證》不發「國補」;有86年前參加工作經整頓在86年後只發給「國補」不發《任用證》…4.從資格證來看:國家承認的教師資格分「過渡」前和「過渡」後。「過渡」前是國家人事部門認定的「資格」「職稱」一體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94年《教師法》實施後,教師資格實行「過渡」,從此教師《資格證》(由國家教委認定)和《職稱證》分離。5.從民辦教師的檔案來看:黑龍江省在國家備案指標的民辦教師的條件:86年底前參加工作,在編在崗、定員的民辦教師,理當享有國家下撥的編內「國補」。但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民辦教師《任用證》的民辦教師屬於合格民辦教師。依據【83】教師字014號和教人【92】41號對合格民辦教師應由縣市教育行政(人事)部門建立統一編號管理的《有證民辦教師檔案》。它是管理編內有證民辦教師考核、職稱晉級、「民轉公」等重要的備存的依據。如果是被「一刀切」錯清的編內有證合格民辦教師,享受事業編養老保險是理所應當的,而且地方政府還應該對此承擔經濟損失的賠償和精神上的撫慰!
幹了幾十年的老民辦教師,國家才給每年每月10元錢,幹了一輩子30年也就300元,同樣都是為國家教育事業貢獻,怎麼差距就那麼大呢?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哪個畢業班不是民辦教師代的,有幾個在全公社考第一的班不是民辦教師代的,那個年代民辦教師沒有節假日,沒有星期天,而民辦教師都在默默無聞地為教育事業奉獻著自己的青春。有時候教室漏了民辦教師上房維修,課桌壞了民辦教師自己借木匠工具維修,現在老民辦教師老了就這樣對待他們,精英們你們也很可能是老民辦教師的學生,你們這樣對待他們,良心何忍!
民辦代課教師從來就不是編制內人員,怎麼可能會享受到編制的事業保障呢?那這樣的話,現在事業單位的臨時工,豈不更尷尬。
民辦教師是屬於農民,原先的時候,他們通過教授學生來掙工分,後來取消工分制度之後,由各地方籌集教育經費補貼發放現金了。
1978年,國家統計的民辦教師有400多萬。後來國家採取將民辦教師逐步轉為公辦教師,不合格民辦教師予以辭退的方式,逐步進行消化。2000年基本解決了民辦教師的問題。所有教師只剩下了公辦教師,也就是現代的事業單位編制教師。
2000年之後,隨著中國城鎮化的不斷發展,學校里的學生越來越多,為了彌補教師力量的不足,在城鎮學校裡面又出現了新的代課教師。
2011年,教育部牽頭對代課教師進行了清理,全部予以辭退。
在2011年的對代課教師進行清退的文件里,提出對原先的民辦教師,辭退沒有發放一次性補償的予以補償,沒有養老 社會 保障的要納入相應的養老和醫療保險。
各地相關理順文件出台的先後不一,河北省、山東省、青海省,都出台了相應的文件。
各地的普遍是對原先的民辦教師,根據教齡,每教齡滿一年,每月額外發放20元的教齡補貼。發放的方式主要是通過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合並,一起形成供養合力,保證基本的生活水平。一般來說,15年教齡的民辦教師都能領取到400元左右。
相信隨著我們國家不斷提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各項補貼政策也會重點向這一批民辦教師們進行傾斜,不斷提升他們的待遇的。
我們河南在2012年是給原民辦教師了一個答復,就是按照教齡,每滿一年到六十以後,每月發十元養老金補助費,政策是落實了就是太少了,就算是你幹了三四十年,到時候也只是每月發給三四百元,夠干什麼,可以說啥問題也解決不了,至少也得每月每年三四十元,到六十以後每月能發上一千多元,還湊乎。
湖北省根本沒有落實中央1997年32文件精神,將80~86年兩次整頓嚴格篩選下來的優秀民師,用幾個錢強迫他們接受,並將他們趕下講台。這些優秀民師是在冊在編的,因為他們手都有湖北省頒發的教師資格證。(綠色的,湖北省教育廳公章),省政府就給優秀民師辦了靈活就業養老保險,沒有醫保。給繼續反騁教書的民師發最低工資,他們真是冤。現在這些在編在冊在崗的優秀民師強烈呼籲:落實中央文件精,還我民師公討(他們屬於事業在編人員,加工資,改保險)。
民辦老師要像河南省的作法還是比較好,比例說明一位教師教40年,正式退休每月400元,但是和國家公辦教育40年的話3500元月薪,那就有無壤之別,請政府領導考慮考慮能否適當提高一點對民辦教師有40年工令退休養老金!
如果他對 社會 教育事業做了很大的貢獻,是應該給他們一定的事業單位 社會 保障的。
業務能力強的話不可能幹一兩年,三五年就把他們辭退。肯定會一直錄用。如果教的特別好的情況下,單位肯定會一直錄用他們,那肯定就不是三五年的事情,有可能是十年,15年到20年也不一定像這種工作這么多年的,單位肯定要給他們一定的 社會 保障的。
㈨ 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教齡能否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
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教齡能否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
這個問題很清楚,此十年是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的。十年的代課老師是臨時工,有工資發放表應該是聘用老師的工資表,你當時沒轉正,屬臨時工身份不屬教師類事業編制,也不是企業編制。後來的企業合同制工人,如果不是勞動局招工的合同制工人,還不能算工齡只能是臨時工,養老金改革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連續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養老金。不是勞動局招工的正式合同制工人也不能算工齡,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如果是勞動局招工的有招工表的正式合同制工人,由單位繳納了養老保險的,從合同制工招工之日起,到建立個人帳戶之日止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才能計算養老金。但之前十年沒有轉正為正式教師時間不能算工齡,也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比如本人原曾是事業科研單位幹部,曾享受正科待遇、工程師,後調入國企為高級工程師,國企改制後在大學為外聘老師十年,也就是代課老師十年,因不是教師正式編制,不算教師,不能享受教師退休待遇,只能作為企業退休。但原在事業單位工齡是可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我們國家編制很重要,哪怕是工作需要組織調動了工作,事業調企業,當時是沒有區別,20年後就不同了,可企、事待遇天壤之別。退休待遇與原同事、同學成倍差距,找誰說理去?我和你一樣代課十年,教出學生成千上萬。退休十年了還代了幾年課,現在學院還要我去代課,被我婉言謝絕了。學生和學校把你當老師,但政策和退休待遇沒把你當老師,因此勸你不要想那十年的退休待遇了,自己看開點把身體搞好為上。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有關政策,原代課教師的教齡,既不能作為連續工齡或視同繳費年限,也不能進行補繳費合並計算退休養老金。
1、1990 2000年間鄉鎮教委聘用的代課教師,無論是中學、小學、還是幼兒園,都是臨時聘用的非在編教師,發較低的工資或生活補助是正常的,不然誰樂意干?但是,這些代課教師按政策規定,已經不能視為正式教齡或工齡,也就不可能作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或允許補繳養老保險費後、合並計算退休養老金,不管現在的身份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職工。
因為山東省落實國務院有關部委(教委、人事部、財政部等)文件精神,著手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是比較早的。從1986年1月開始關閉民辦教師入口,對1985年12月底之前聘用的民辦教師,統一核實整檔,逐級上報審核備案,直至省教育廳,為之後落實民辦教師政策打下了基礎。要求各地,之後不允許再招收新的在編民辦教師,凡私自招收的不予承認。所以凡之後鄉鎮教委或學校私自聘用的民辦代課教師,都是臨時工性質,不在教師編制之列。
3、連續工齡教齡是指國家政策認可的某些特定工作人員群體,在轉為正式國家職工後、中間沒有間斷的工作年限。如在編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當年「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就工就業的,社教工作隊成員轉為正式幹部等等。代課教師不在這個范圍,不管之後通過上師范成為正式教師,還是成為企業工人,其教齡都不能視為連續教齡工齡。
4、視同繳費年限專指由財政發工資的國家公職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在統一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企業職工一般不存在視同繳費的問題,因為企業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要遠遠早於機關事業單位,其退休養老金都按照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余額計算。
5、如果提問者在任10年代課教師之後,沒有正式就業就工,而成為農民或城鎮自謀職業者,又沒有參加企業或其它 社會 養老保險,那麼根據山東的政策,經核實到60歲退休時,可以領取每一年教齡每月20元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顯然,提問者也不屬於這種情況。
1990年至2000年屬於鄉鎮教委聘任的小學代課教師,後來成為企業合同制工人,並繳納養老保險,現即將退休。過去10年的教齡能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為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養老金?你這種情況,我認為是不符合計算國家連續工齡認定的條件的,因此也無法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你從事了10年的小學代課教師,將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歲月貢獻給了鄉村小學教育事業,理應得到全 社會 的尊重。民辦教師、代課教師是 歷史 遺留問題,很多人當初也為自己能夠從事民辦教師工作而自豪。雖然當時的待遇不是很高,但每月還有一點現金收入,至少不會每天風吹雨淋到田間勞作,這也是很多當初農村青年從事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初衷。
我高中畢業以後,也是從事過民辦教師工作的,只不過我只當了一年的民辦教師就出去當兵了,之所以當年要從民辦教師的崗位上出去參軍入伍,主要目的還是為了有一個更好的前程。退伍回鄉以後,我報名參加了當年的高考,而且考起的也是師范類院校,畢業後分配到了縣里的中學教書,後來又調到機關擔任公務員,下海,我的人生經歷也充滿了傳奇色彩。我在機關工作時,當年為了多掙一年的工齡工資,向當時的縣人事局申請將我在當兵之前從事民辦教師的工齡認定為正式的工齡,後來縣人事局批復,認定我擔任民辦教師的工齡,屬於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
我是在重慶市辦理的退休,當時重慶市的社部門在認定我的視同繳費年限時,對於我擔任民辦教師的工齡不予認可,認為不符合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的規定,也不認可當初我們縣人事局的批復文件,這樣我在辦理退休時這一年擔任民辦教師的工齡就沒有計算。
我一直認為當時重慶相關人社部門的這個認定是錯誤的,立即向相關人社部門寫了申請,要求認真復查認定結果。我申請復查以後,重慶人社部門經過復查,認為我I擔任民辦教師以後出去當兵,回來考起的是師范類院校,而且畢業以後從事的是教育工作,所以是符合國家教委(1986)179號文件中有關民辦教師工齡認定的政策規定的,不但認定我當民辦教師一年的工齡有效,還從退休之月起補發了少算一年工齡的養老金,以後每月我的養老金多了100元左右。
對於民辦教師工齡的認定,原國家教委在答復湖北省教委關於民辦、代課教師工齡認定的請示時有一個復函,即國家教委教計字(1986)179號,目前這個179號文件就是作為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工齡認定的主要依據。按照該復函的規定,民辦或是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畢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之前從事民辦教師或是代課教師的工齡要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根據179號文件的規定,其核心的要點有三條。一是民辦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的職工;二是民辦教師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三是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根據這三個要點來對照你的情況。你在成為企業合同制工人之前,擔任了10年的代課教師,但是合同制工人是否屬於國家正式職工,這是需要認真界定的,即使認定你的合同制工人屬於國家正式職工,但還有一個附加條件,就是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以後要繼續從事教育工作。民辦教師或是代課教師只有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以前擔任民辦教師或是代課教師的工齡才能計算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你雖然在成為企業職工之前有10年代課教師的工齡,但從國家教委(1986)179號文件規定的三個要素來分析,你從民辦教師成為企業職工以後,企業職工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也沒有繼續從事教育工作,所以我個人理解你這種情況是不符合認定為國家連續工齡的條件的,因此也就無法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建議你將自己的情況向當地社保部門做一個咨詢,以當地社保部門的認定結果為准。
完全應該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養老金!因為原代課老師是真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根據是《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朋友們,你們說呢?
再者說了,和民辦教師代課老師同時代的上山下鄉知青,在農村的勞動年齡不也算退休工齡了嗎?朋友們,對吧?
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 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二章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視同工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教育部門屬於事業單位,代課教師的代課教齡視同工齡)
《勞動合同法》 代課教師與用人單位【教育部門】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代課教師的相關權利顯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代課教師即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會 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而在實踐中,又有多少個代課教師能夠享受這些基本 社會 保險待遇呢?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在代課教師這個龐大的隊伍中,應該是事實上的公民權利。
朋友們,這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代表公民指定的!對嗎?
原代課教師,現企業職工將退休,原代課教齡時間能否作為連續工齡,計算退休養老金呢?
我認為,這是一個國家早有明確政策規定的問題,也是老生常談並形成了 社會 共識的問題。現在舊事重提只能加深人們對既往認知的回憶而已,對題主期待問題的真正解決,是毫無任何正面作用的。
按政策規定,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只有正式轉為公辦教師後,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經審核確認後,才可以與批准轉辦為公辦教師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本人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這個政策規定是十分清楚與明確的,是毫無疑義的。
而且,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只有批准正式轉辦為公辦教師之後,而且轉辦後本人繼續從事教師工作的,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才可以與轉辦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否則,是不能被合並計算的,也就是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
與此同時,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能否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是有嚴格的政策規定的。比如,多次從事民辦教師或代課老師工作,只能從最後一次從事民辦或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才可以與轉為公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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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之前的代課教師或者說原民辦教師確實處於政策空檔期。
民辦教師,最初由國家設立的,集體籌辦、國家備案。為了彌補農村地區教學力量不足,招用的一大批人員。1978年,我國民辦教師數量達到了頂峰,471萬人。
在當時,我國教育力量明顯不足,這些民辦教師沒有經過系統的學習和培訓,質量也是參差不齊。1986年,國家明確各地教育部門停止招用民辦教師,然後國家開始了艱難的民辦轉公辦的過程。
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明確要在2000年底之前停止民辦教師制度。採取的措施是「關、轉、招、辭、退」,最終大部分民辦教師轉為了公辦教師,當然也有部分教師由於各種原因被辭退。
其實,停止民辦教師以後並沒有徹底解決一些學校教師力量缺乏的問題。尤其是在城鎮化的過程中,很多城鎮學校孩子數量越來越多。為了彌補教學力量的不足和一些教師的病假、產假問題,後來又出現了代課教師。
2011年,國務院又下發了《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基本思路也是通過招聘考試等方式將代課教師逐漸轉正。但是明確將代課教師納入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對於原民辦教師一般是通過各地政策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障。雲南、貴州、四川等地,原民辦教師是可以在認定教齡以後的一定時間內,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山東、河南、江蘇等很多地區是將原民辦教師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到達60歲時,沒有享受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每一年教齡補貼10元到20元。如果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領取了職工養老金,則沒有任何補貼待遇。
山東省也是按照這樣的思路來執行的,主要是針對2002年12月31日前,曾經在農村公辦中小學包括公辦幼兒園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且沒有被其他單位招錄的。教齡補貼標准,每年教齡多發20元。代課教師參照有關標准發放,但是補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所謂的連續工齡,本身概念指的是國家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原國有企業固定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憑借職工檔案等材料認定的年限。當時這些職工無須繳費也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主要是依據1978年國發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相對而言,代課教師和民辦教師的性質和這些職工不一樣。尤其是代課教師相當於現在的編外人員一樣。所以,是無法視同繳費年限的。
不過,還是希望有關教育部門能夠重視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有關養老待遇,對於教齡補貼標准能夠適度提升,最好能夠參照在編退休教師的退休費待遇的一定比例發放,這樣能夠更加公平。
所謂代課老師,在計劃經濟時期,就是臨時工,而臨時工,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是不計算工齡的,所以,你這種情況,代課教師期間是不能計算工齡的。當然也不能和後來的企業工齡合並計算。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就需要繳納養老保險,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你後來招收為合同制職工,從你入職開始就應該繳納養老保險,因為合同制職工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當然,繳費初期,如果沒有建立個人賬戶,沒有建立個人賬戶的繳費年限,在計算退休養老金時,可按視同繳費的辦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如果沒有繳費,什麼都算不上。
我們這十多年以前是不可以,但是前幾年卻有一次機會可以。當時是無論在國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只要發過工資,拿到工資復印清單,蓋單位章,就可以視作已開戶,可以補繳不足的養老金,年滿後領取養老金。再後來又有失地人員也可以一次機會補繳養老金。只是機會錯過就沒了。
㈩ 代課老師能夠享受哪些養老保險待遇
代課老師養老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