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實施的
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開始的。
改革開放以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企業的養老、醫療等負擔也越來越重。為了推動企業改制,從1986年10月開始,新招用的工人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手冊制度。勞動合同制工人,需要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本人承擔3%,單位承擔15%。退休養老基金就是最早的養老保險基金的雛形。
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謂法定退休年齡,就是指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並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察悶茄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罩冊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敗察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⑵ 養老保險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1992年建立社保制度,在部分地區試點,1993年在全國各地國營企業,大集體開始實施,1995年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單位開始實施,1997年全社會實施。
⑶ 企業養老保險從何時開始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後在1958年和1978年兩次作了修改。那個時候的企業,由於歷史和政策的原因,當然僅僅限於全面所有制企業。直到1995年,國家才將養老保險的繳納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
1991年1月,國務院出台《關於企者攜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一、允許不同地區出台不同規定,由全國一盤棋到因地制宜。允許不同地區、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二、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四、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伏團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1995年3月,國務院出台《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1997年7月,國務院出台《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三、企業首廳伏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
1998年8月,國務院出台《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要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下簡稱省級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機制。(三)從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差額繳撥的地區,要改變基金結算方式,對企業和職工個人全額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五)從1999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省、區、市確定的統一比例執行,一次到位。
1999年1月,國務院出台《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2005年12月,國務院出台《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哪一年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茄戚逗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4)養老保險制度在年代開始建立擴展閱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顫賣例降至20%;
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截止2016年7月6日,全國有21個省市區符合降低企業養老仔察保險費率條件,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餘20個省市區是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新疆、甘肅和寧夏。
⑸ 養老保險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社保從1986年就開始實行了,當時是只對國企單位職工,試行合同制,凡是1986年10月以後參加工作的,都是合同制,並且繳納養老保險。從1993年開始,國漏納蔽家陸續對國企的全民固定工,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隨之在各地推廣,並逐步增加覆蓋面,也逐步開始了靈活就業養老保險。面對廣大民眾,1997年開始試行了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茄橡險。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返州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⑹ 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的
1950年。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1950年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並凱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歲蔽仔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四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乎汪
⑺ 養老保險哪年開始實行的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衷心希望這個答案能夠回答您的疑問,為您提供良好的幫助,也希望在以後的日子裡您能夠一帆風順,在生活事業當中穩步前行,不偏不倚,找尋到屬於自己的生活,「長風破浪會有時,只掛雲帆濟滄海」,只要堅持不懈,一定能夠取得成功。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困難,也不要放棄「沉舟側伴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即便萬般不如意,只要我們能夠繼續走下去一定取得成功,不經歷風雨怎見彩虹,不經歷苦寒又哪裡來的梅花香。
「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盡還復來。」有的時候,我們更應該遵循著李白那一套樂觀主義精神,現實上的枯燥無法磨滅內心深處那活躍起舞的思緒,縱使世事艱難,也可以選擇踏歌而行,持一柄長劍,去世界之外的世界看看,尋找適合自己的一方凈土。
⑻ 社會養老保險是哪一年開始的
1950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
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8)養老保險制度在年代開始建立擴展閱讀: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從1997年起,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