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民工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一樣已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農民工只要在城鎮企業就業並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受戶籍的限制。農民工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個人既可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也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農民工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做出選擇。農民工只要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規定的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就業且沒有能力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五條 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❷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所謂農民工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確保農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個人繳費和用工單位繳費以及政府財政收入共同構成了農民工退休所領取養老金的數值。根據政策規定,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以後,可以在退休時享受更多的養老金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❸ 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養老保險制度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率也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就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情況來看,繳費率普遍是參照當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交費率制定的,存在著普遍過高的現象。當前各地普遍參照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率,來設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忽視了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偏低的實際情況,超出了農民工的承受能力。所以一方面造成農民工對參加養老保險的抵制情緒;另一方面,過高的繳費率也加重了企業的負擔。企業往往為了降低產品伍敏成本,逃避繳費,使得需要劃歸個人賬戶的部分也難以到位。
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高且封閉運營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利益流失之間的矛盾
制度的統籌層次越高,越有利於不同收入人群之間社會保障風險的分散,越有利於體現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的涵義。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而言,統籌的層次越高,越有利於農民工的流動,有利於更好的實現人力資源的最優配置;也利於制度管理成本的節約。目前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都只在縣、市、區級內實現統籌,且在本區域內封閉運營。這種低層次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導致農民工即使參加務工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但由於工作地轉移、「返鄉」等遷出該地區時,雖然原則上可以自由遷轉社會保險關系,或一次性退還保險費,但都只能帶走個人賬戶里的錢,而無法帶走其務工期間企業為該地區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同時,當農民工流入新的城市務工時,更不可能享受該地區社會統籌部分的福利待遇。這種情況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農民工在務工期間,對統籌賬戶的資金貢獻被無償「侵佔」,社會保障利益消解以致流失。
農民工缺乏參加社會保障的意識一般而言,農民工是有勞動技能但是知識水平相對比較低的群體,沒有很高的自身保障意識。一方面用工方為減少成本,往往隱瞞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沒有給農民工辦理猜橘首基本保險;另一方面由於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以及養兒防老思想的影響,他們沒有很強的參保的意識。 從宏觀來看,制約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穗數移接續的主要障礙是我國的城鄉二元體制和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問題使城鄉問題更加突出,城鄉兩套養老保險制度相互獨立而區別的,互不銜接。農民工來到城市因為缺乏農村和城市之間的社保接續機制,不能就近享受養老保險,處於社保制度的真空地帶。2009年12月國務院出台的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保險年限滿15年,才能享受社會統籌賬戶待遇。在一個地方工作15年對農民工來說很難實現,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很低。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產生困難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全國社保統籌尚未實現,部分省份省級統籌剛剛完成。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只有不斷提高全國社保統籌水平,調節各地區的收支差異,才能順利解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問題。
❹ 養老保險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養老保險的重要意義如下:1、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2、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❺ 農民可以和城裡人一樣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嗎有什麼依據呢
農民是可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但繳納的費用以及方式和城裡的人不一樣。因為農民沒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也沒有單位為他們繳納養老保險,所以這部分的錢是要自己出的。農民的養老保險是一年一繳納的,有錢的農民可以繳納高檔次的,沒錢的農民可以繳納低檔次的。城裡一年的人可能會在單位裡面工作,他們的社保就是一個月一繳納的,費用也比較的高。
養老保險雖然看似領的錢不多,但每個月都能有一些收入,是很重要的。
❻ 農民工養老保險的重要性
農民工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確保農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個人繳費和用工單位繳費以及政府財政收入共同構成了農民工退休所領取養老金的數值。根據政策規定,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以後,可以在退休時享受更多的養老金權益。
養老保險制度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率也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就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情況來看,繳費率普遍是參照當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交費率制定的,存在著普遍過高的現象。當前各地普遍參照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率,來設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忽視了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偏低的實際情況,超出了農民工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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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農民養老金低的原因
法律分析:
為確保農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農民工個人繳費和用工單位繳費以及政府財政收入共同構成了農民工退休所領取養老金的數值。 根據政策規定,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以後,可以在退休時享受更多的養老金權益。 城鎮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產生和發展壯大的群體,是生活在城鎮和農村之間的邊緣人,具有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多、自我保護能力差等特點。 怎樣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是我國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就得從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入手,分析農民工養老保險中的問題與原因,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❽ 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我認為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在於以下幾點:1,可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2,切實防止農民由於無兒養老而多生,有助於人口降下來.3,有利於掘鉛社會穩桐散陪定與和諧.4,有利於農民工全心全意地投入社會主義的建局蠢設中去從而繁榮我國的經濟.
❾ 為什麼現在農村老人,補繳養老保險的多了起來
現在農村老人補繳養老保險的多了起來,就是因為養老保險可以給人帶來很多的幫助,而且在關鍵的時候還能讓人類得到保障。
最後,希望各位都可以繳納養老保險,這樣在老了之後就可以利用養老金干很多的事情,而且不用再看子女的眼色生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