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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輪換工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3-03-19 17:52:52

① 96年的農民輪換工有保險嗎

有保險行判。96年的農民輪換工是有簽勞動合同的,簽了合同就有保險。農民輪換工指的是輪換勞芹野動制,又稱農民輪換工制檔首改度,城鄉二元結構體系社會,說農民是不能進入企業做工的。

② 農民輪換工參加養老保險退休和正式工一樣嗎

農民工參加工作在企業繳納的養老金從農民工轉正工齡連續計算,這樣退休工資就和正式工一樣。干幾年後勞動合同解除回農村,養老金轉回當地人社部門,並入農村新農保,到60歲以後可領取比同年齡農民高的養老金。

如果單位給你繳納過五險,並且你是在戶口所在地繳納的,那養老保險就不用轉移,以後近了新單位,直舉銀接繳納就可以了 但如果你是外地的,並且一直想在外地工作,養老保險業暫時不用轉移,等你退休以後,養老保險在繳納滿十年的地區領取,如果都不滿十年累計,就去戶籍所在地領橋答好取。

(2)農民輪換工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敏鉛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繳費總基數的19%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

③ 在礦的農民輪換工到期辦理交的社保算什麼保險

社會保險。根據查詢《煤咐野炭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可得,農民輪換工回鄉金納入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賣如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衡配喊參加。

④ 農民輪換工可以補繳養老金嗎

法律分析:從事農民輪換工的工作時間不能通過補繳費方式解決連續工齡計算並視同繳費年限問題。

法律依據:《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皖政〔2006〕59號) 應參保未參保的企業,自本決定實施起2年內,應主動辦理參保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間以不影響個人賬戶建立為前提,不得早於1996年1月1日,已經參保的企業和個人不得採取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提高本《決定》實施以前年度的繳費基數。

⑤ 農民輪換工可以補繳養老金嗎

法律主觀:

養老保險能補繳或一次性繳納,具體細節到當地戚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辦理。

法律客觀: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高凳祥規定》第二條參加粗耐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⑥ 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農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從農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不轉戶糧關系、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人,包括從農民中招用的定期輪換工(以下統稱農民工)。第三條企業確因城鎮招工不足,需要招用農民工的,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章招收錄用、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四條企業弊讓招用農民工應當堅持公開招收、自願報名、擇優錄用的原則,可以由招工所在地職業介紹機構協助招收,由企業自行辦理錄用手續,到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新招職工登記手續。
嚴禁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地質勘探、森林採伐、鹽業生產,以及有毒有害或者繁重體力勞動作業的,必須年滿十八周歲。第五條企業招用農民工,應當直接與農民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送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鑒證。第六條農民工實行《勞動手冊》制度。《勞動手冊》由招工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市轄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填發,工作期間由單位保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單位交給本人保管。第七條勞動合同期限應當根據企業生產、工作需要以及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原則,由企業與農民工協商確定。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除農民輪換工外),可以續訂合同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第八條農民工在勞動合同期內服兵役的,勞動合同暫時中止;復員退伍後,本人同意回原企業生產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合同至期滿。第九條企業和農民工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如一方違反勞動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標准予以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償。第三章工資、保險福利及其他待遇第十條農民工與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工資、獎金、津貼、保健食品以及節假日等待遇,並按照規定享受價格補貼。
農民工可以享受探親假,探親假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情況組織安排。探親假期間工資照發,路費按照規定報銷。第十一條農民工非因工死亡(含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由企業按照城鎮合同制工人死亡同等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發給其家屬,另按其供養租正局直系親屬人數,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救濟費標准為:供養直系親屬為一人的,發給六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為二人的,發給九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為三人及其以上的,發給十二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第十二條農民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由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准》鑒定,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送回戶糧關系所在地農村安置,並由企業按照以下辦法發給因工緻殘撫恤費:
(一)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分別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90%、85%、80%、75%的標准按月發給,直至死亡。
(二)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分別按本人指數清碰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60%、50%的標准按月發給,直至死亡。
(三)鑒定為七至十級的,根據其傷殘程度一次性發給六至十二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第十三條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發給的費用和《規定》第二十二條農民工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經雙方協商同意,企業也可以採取一次性支付的辦法。第十四條農民工(不含農民輪換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滿十年,合同期滿時,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可以與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一樣享受退休待遇;合同期滿不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或者繳費年限不滿十年以及經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的,按照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年限發給一次性養老費用。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兩個月的費用,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第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從農民工被錄用之日起開始繳納。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和農民工個人繳納的基金養老保險費,按照當地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標准繳納。第十六條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單位和農民輪換工個人按照當地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標准,由企業提取回鄉生產補助金。回鄉生產補助金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在開戶銀行專項儲存,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合同期滿終止合同時,由企業按照實際儲存月份計算支付回鄉生產補助金。

⑦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是

其中職工包括城鎮企業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農民輪換工、停薪留職人員、帶薪學習人員、公派留學人員、聘用制幹部、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和從業人員、外地勞務輸出人員、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中內地戶籍員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籍員工等。鄉鎮企業、非本市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從1998年7月1日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從1998年7月1日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按規定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機關公務員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不包括在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⑧ 關於農民輪換工轉制後養老保險續接的有關規定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為維護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岩廳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的規定,針對農民工的勞動就業特點,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和能銜接的要求,制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一、適用范圍。
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農民工參保相關事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
二、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並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原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調整繳費標准。
三、轉移接續。
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農民工跨統籌地區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由兩地社保機構負責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未能繼續參保的,由原就業地社保機構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封存期間其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
四、待遇計發。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後,由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粗讓隱地社保機構提出領取申請,社保機構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核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
五、經辦服務。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批准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農民工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全國通用、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碼,農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機構查詢本人參保繳費等權益記錄信息。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滑拆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⑨ 江蘇省社保補繳政策規定

1、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2、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
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准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個人可從1992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3、除第3項規定企業外的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預知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和原企業所有制、縣/區屬以上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經勞動部門批准招錄的職工,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和從1996年1月1日開始補繳。
4、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燃老以補繳。
5、臨時工後專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後從事臨時工期間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
6、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可從2004年2月1日起補繳。
7、鄉鎮企業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可從2006年3月1日補繳。如果是國家統配或城鎮待業人員被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若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繳費年限不足,可從1992年1月1日開始在原工作地補繳。
8、有僱工的個體商業戶,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補繳。沒有僱工的話,可從參加養老保險之月起開始補繳。
9、沒有終止勞動關系的農民輪換工在現崗位上被錄為正式工,在最後一次在本單位連續輪換的工作時間,可以補繳。
法律依據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於印發《江蘇省規范完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的通知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實施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期間,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費的,用人單位可補繳原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費,固定工本人不需補繳費。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逗慎期間,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本人未按當地規定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准使用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除第(三)項規定企業之外的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自行使用的未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准招錄的職工,未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以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後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後從事臨時工期間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編制外人員,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八)鄉鎮企業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屬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國家統配人員和城鎮待業人員,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待遇領取年齡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補繳其在原安排的鄉鎮企業工作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九)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可自2011年7月1日皮指升起按企業和職工繳費辦法及標准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繳費,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補繳。
(十)未終止勞動關系的農民輪換工在現崗位上被招錄為正式職工的,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連續從事輪換工的工作時間,可按照勞動合同制工人補繳辦法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一)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補繳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1998年8月31日前存在可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情形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按照上述辦法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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