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怎麼合並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養老保險合並需要准備哪些手續 多個社保賬戶要合並,辦理步驟如下: 1、可先攜帶身份證原件到就近的街鎮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個人社保號合並。 2、再到地稅部門注銷被終止的個人社保卡號。 對於兩個...
2.養老保險合並注意事項: 社保是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轉移的,不需要在兩地重復繳納。如果已經同時交了一段時間,在辦理賬戶合並後,重復繳費...
3.職工養老保險能與農村養老保險合並嗎? 兩者是不能合並的。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㈡ 兩個單位的養老保險怎麼合並
法律分析:1、可先攜帶身份證原件到就近的街鎮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個人社保號合並。
2、再到地稅部門注銷被終止的個人社保卡號。1.養老保險合並需要准備哪些手續 多個社保賬戶要合並,辦理步驟如下: 1、可先攜帶身份證原件到就近的街鎮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個人社保號合並。 再到地稅部門注銷被終止的個人社保卡號。養老保險合並注意事項: 社保是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轉移的,不需要在兩地重復繳納。如果已經同時交了一段時間,在辦理賬戶合並後,重復繳費。兩者是不能合並的。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㈢ 養老保險不在一個地方交怎麼合並
養老保險的合並的方法如下:第一種是保管好各地的繳費憑證,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到當地社保申請辦理遷移養老保險至戶籍地合並,將享受的是戶籍地的養老保險待遇。第二種情況是在某地繳納了10年或以上的養老保險,即使養老保險沒有遷移回戶籍,也可以享受該地的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流程
根據政策規定養老保險是可以異地轉移的,轉移具體流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參保人員停止繳費時,由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2、建立新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後,參保人員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申請;
3、轉移接續關系的申請將在15個工作日內受理,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4、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在接到文件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轉移關系的各項手續;
5、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在受到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的辦理並通知參保人員。
養老保險異地轉移合並的其他方法
除了在轉移工作的時候就辦理遷移合並手續之外,還有兩種方法可以轉移合並異地養老保險。
第一種是保管好各地的繳費憑證,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到當地社保申請辦理遷移養老保險至戶籍地合並,將享受的是戶籍地的養老保險待遇。第二種情況是在某地繳納了10年或以上的養老保險,即使養老保險沒有遷移回戶籍,也可以享受該地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㈣ 養老保險合並新政策
關於切實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並實施業務經辦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68號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4號)的要求,現就切實做好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並實施業務經辦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並基金賬戶各縣市區應按規定確定代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算銀行,重新明確或開設一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專戶、收入戶以及支出戶,穩妥做好新農保和城居保基金賬戶的合並工作。要求將賬戶信息於9月30日前上報省城鄉居保中心,由省城鄉居保中心將基金專戶銀行賬號信息與業務信息系統做好綁定。在縣市區境內跨基金專戶銀行收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費和發放養老金等待遇的,縣市區經辦機構須在代收保費和發放待遇的銀行分別開設收繳過渡戶和發放過渡戶。過渡戶資金採取「T+1」的方式分別向收入戶和支出戶轉賬結算,即收繳過渡戶的資金在收繳業務的次日全部轉收入戶,發放過渡戶的資金(如發放失敗的余額資金)最遲在支付業務終了的次日全部轉支出戶。基金專戶開設銀行、代收保費和發放待遇的銀行,其省級銀行須與省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現聯通。
二、落實補助資金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及時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補貼、提高繳費檔次增加的繳費補貼、對繳費困難群體的代繳補助、提高的基礎養老金等所需資金測算,向同級財政追加今年預算。
三、搞好數據遷移省廳於9月底組織少數縣市區進行新、老業務和財務信息系統並線試運行,試運行成功後,於10月底以前將全省所有城鄉居保業務和財務數據向新系統遷移;數據遷移前,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必須在老系統中將參保審核、保費收繳、各類待遇發放、保險關系轉移等各種業務經辦和財務賬務全部處理完畢,任何業務不能處於未終結狀態。
四、授予操作許可權各縣市區經辦機構經辦人員名單應於9月30日以前報省城鄉居保中心,對經辦人員進行統一登記授權。今後,各地增減或變更工作人員必須報省城鄉居保中心備案並重新設置業務許可權。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利用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鄉鎮申報查詢平台,處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其操作許可權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賦予。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可利用此平台申報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五、設置政策參數各縣市區應制定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省城鄉居保中心將根據省有關政策規定和各地的實施辦法在信息系統中設置繳費檔次、繳費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補貼標准等政策參數。
六、抓好參保登記各縣市區要查漏補缺,並按照編碼規則採集、編制、完善城鄉居保行政區劃編碼。新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後,縣市區一級的行政區劃信息的新增、修改、維護由省城鄉居保中心辦理,鄉鎮、村組行政區劃信息的新增、修改、維護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辦理。同時,各縣市區務必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符合參保條件但仍未進行參保登記的人員參保信息的核對、採集和確認工作。
七、調整繳費業務在數據遷移前,通過調整原信息系統政策參數,啟動今年參保人選高檔繳費工作;對今年已按高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在數據遷移前統一調整繳費補貼。推行二次繳費,滿足今年已繳費人員再次選擇高檔繳費。
八、確保待遇發放縣市區經辦機構爭取於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基礎養老金的調整工作。對於暫停發放的參保人員,必須在年內進行全面的核實處理,根據核實情況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或繼續發放其養老保險待遇。對於目前已經制好的國家標准社會保障卡,因沒有發放到人而導致滯後發放新增待遇享受人員養老金的,相關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協調金融機構盡快組織發卡工作,並將人員銀行賬號信息對應回寫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信息系統,保證年內將待遇發放到位。
九、確保網路暢通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信息技術部門要負責本市州省、市、縣、鄉鎮業務網路四級聯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縣市區務必高度重視,盡快啟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並實施業務經辦工作。各市州對所轄縣市區開展工作的情況要及時跟蹤了解,切實履行組織、指導、監管職責。省廳從9月15日起至年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並實施業務經辦工作進行重點督辦。業務經辦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城鄉居保中心反饋。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8月28日
1、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新農保實施時,已經年滿60歲,未享受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是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該繳納養老保險。
3、距領取年限不足15年的,應按照年繳費,也可以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4、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照年費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5、新農保試點地區已經參加農保的,並且年滿60周歲,,自己已經開始領取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可以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對於已經參加農保,沒有滿60周歲,也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該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納費標准繼續繳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