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核定表中增發金額是什麼
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核定每月增發30元左右。
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全省實行統一辦法,分為固定額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和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同時對高齡人員適當傾斜。固定額調整部分為統一按照每人每月34元增加;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為統一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段增發,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16年至25年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2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5元。按上述辦法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與本人養老金掛鉤調整部分為按本次調整前本人養老金的1.4%增加;適當傾斜部分為對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5元、35元、45元;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15元、25元、35元。
增發就是上調養老金,補發:就是從規定增資日,到實發這個期間時間段補發給調資人員。
增發養老金是一種激勵機制,國家以「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政策,來適當的增加高齡退休人員與艱苦地區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增發養老金代表了政府對這些退休人員生活上的照顧。
⑵ 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城鄉統籌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9〕155號)和《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1〕14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補貼人員統一並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當期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玄武、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棲霞、雨花台區(以下稱江南八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按市規定的標准執行;其他區縣由本區縣統籌,執行本區縣標准。
第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能銜接」。堅持從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保險關系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確保城鄉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⑶ 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2019
南京社保規定:
1.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9935元,下限為303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9935元,下限為3360元。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數上下限,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2018年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月繳費標准為300元,同時每月繳納10元大病醫療救助費。對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退休手續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規定年限的,月補足標准按本人退休前一個月繳費基數的9%確定。靈活就業人員2018年度參加失業保險的月繳費標准為每人每月60元。
3.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達到退休年齡或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6645元,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為79741元。
4.據市民政局7月1日起,南京低保標准從目前的810元/月,提高到860元/月。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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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南京養老金計算方法(最新)
南京養老金=南京基礎養老金+南京個人賬戶養老金
1、南京社保基礎養老金=(南京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南京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南京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繳費基數x養老保險繳費比例x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一、養老金是什麼
養老金(pension)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從2005年開始至2015年,盡管中國政府連續第11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但由於受養老金水平差異較大、貨幣貶值和物價上漲影響,社會各界並不「領情」,相反,卻是對養老金替代率連年下降的不滿和質疑。養老金占工資比例連降九年,已跌破國際警戒線。
2022年11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宣布,個人養老金制度啟動實施。
二、養老金的分類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高於企業退休人員。
法律依據:
《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十七條參保繳費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
⑸ 南京市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哪年開始實行養老保險的
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2015年12月,根據寧編字﹝2015﹞82號文更名為南京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南京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南京市水務財務中心)。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同時掛「南京市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牌子),內設辦公室、工務科和質量安全監督科,編制人數15人,現有人員14人,主要職責是:參與重點水利工程立項前的前期規劃、可研論證等工作。
負責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技術審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負責組織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工程施工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與安全監督的具體工作。
2014年6月,經市編辦批准,增掛「南京市水利財務中心」牌子,其主要承擔全市水利系統財務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⑹ 在南京工作工齡38年,個人賬戶16萬元,2022年退休養老金有多少呢
江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是以2022年1月逐漸實施的,在各個省、市轄區、自治州的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中,江蘇省的實施細則是最新,按這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凡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保的人,除開養老退休金、個人帳戶養老保險金之外,還需要測算過渡性養老金,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或者視同繳費年限,做為測算過渡性養老金的期限。
因為1995年以前的繳存基數廣泛不太高,絕大部分的薪水無非就是200塊左右,假如繳費指數為1.0,繳費年限為8年,乘於12%,計算出來的個人帳戶為38400元,除於120,每個月過渡性養老金320元。依照這個辦法計算出來的過渡性養老金,與終身有效的過渡性養老金方法對比,其實就是劃不來的。
總的來說,南京工作年限38年,個人帳戶16萬余元,2022年南京辦退休,依據江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測算方法,依照2021年的計發數量測算,每個月的養老退休金為3030.12元,個人帳戶養老保險金為1151.08元,過渡性養老金為320元,總計每個月養老保險金為4501.2元。假如2022年的養老服務金計發數量發布之後,養老退休金一部分還會繼續提升,宣布測算後還有一定的補差,但整體區別並不是很大。
⑺ 南京市企業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養老保險
1、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發[1998]269號)
2、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寧勞福字[1999]18號)
3、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南京市跨統籌區流動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05〕41號)醫療保險
1、南京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寧政辦[2003]111號)
2、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00]259號.doc工傷保險
1、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
2、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
3、關於工傷認定中有關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蘇勞社法[2005]3號)
4、轉發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蘇勞社醫管函[2003]1號)
5、工傷保險基本知識生育保險
1、轉發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寧勞社醫〔2006〕2號)
2、關於南京市生育保險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寧勞社醫〔2004〕9號)
3、關於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寧醫保辦字[2004]3號)
4、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農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1、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
2、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蘇勞社[2005]16號)
3、關於進一步做好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蘇勞社[2005]17號)
4、進一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蘇勞社[200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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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南京養老金
南京養老金個人繳費下月提高
新華網江蘇頻道南京6月22日電 從今年7月1日起,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將由現行的6%提高到7%,這是南京第二次提高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比例。
據悉,1999年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比例從5%提高到6%。今年除了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再次提高到7%以外,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的繳費比例也將由現行的18%提高到22%。
有關人士介紹說,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是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確定的。根據1998年市政府關於修訂《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按分年過渡的辦法逐步統一到20%;職工隨著工資收入的增長,原則上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逐步提高到8%。」目前,南京市企業繳費比例已統一到20%,而個人繳費比例估計在2003年前將從7%提高到8%,在達到8%之後將會有一段穩定期,市民不必擔心個人繳費比例會年年漲。
此外,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與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將最終趨於一致。因為在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後,將來不管市民在什麼性質單位工作,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標准都是一樣的。
南京社保繳費基數明起上調
下月起(2005年7月1日),企業、職工以及自由職業者的養老金參保費用將有變化了。
昨天,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南京市2005年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基數調整標准和辦法。確定市級和江寧區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18813元,企業和職工月繳費基數上限由4264調整為4704元,下限由原來的853元調整為941元。
據介紹,18813元的繳費基數是根據南京市目前實際情況做出的。這次繳費基數按照江蘇省和南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算術平均數的90%確定,執行期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據介紹,下限為941元的月繳費基數比原來的853元提高了88元;溧水、高淳兩縣的繳費基數上限分別為3880元、4241元,下限分別為776元、848元;原江浦、六合兩縣的繳費基數為16932元,月繳費基數上限為4233元,下限為847元。
根據南京市企業執行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政策,企業繳納21%,個人承擔8%,今後,企業和個人應當繳費的最低養老金數額分別為197.61元和75.28元。
根據規定,自由職業者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2%,全部由個人承擔,調整後的繳費為941×22%=207元,比調整前的188元增加了19元,也就是說,以自由職業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自今年7月1日起,每月多花19元保險費。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及符合按月領取定期生活費的參保人員,月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1844元;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中的繳費基數和有關待遇標準的計發基數參照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執行;2004年度參加市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水平為865元。
⑼ 南京養老金計算方法公式
南京養老金計算方法
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2011年正式出台。南京市2006年7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均要按照新的計發辦法計算養老金。南京市社保部門將在今年5月中旬對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養老金,並進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按就高原則,重新確定養老金計發水平。同時,對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養老金待遇有所增加的,將按2008年養老金調整的相關規定重新調整養老金。
新計發辦法將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以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出發點,以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為目標。
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
核心提示:按照老辦法,每個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計發時,不論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水平的高低,大家都一樣。但是,新的計發辦法徹底改變了這一現象,繳費年限越長、基數越高,那麼基礎養老金越多。
基礎性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也就是說,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以此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
計算公式: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0%。
名詞解釋:「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中的「上一年度」是指結算年度,目前養老金結算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指數。
其中,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為1992年1月到退休上一年度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數。也就是個人繳費工資指數=(1992年個人繳費基數/1992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前一年個人繳費基數/退休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年限。比如說,參保人張先生1992年參保,2008年退休,那麼他的參保年限是15年。其個人繳費工資指數=(1992年個人繳費基數/1992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06年個人繳費基數/2006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5。
延伸閱讀:
南京市養老金計算新辦法政策相關問答
1、為什麼要對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改革?
現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是於1996年1月實行的,1998年7月根據國務院規定作了微調,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現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執行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對參保繳費激勵和提前退休的約束作用不明顯,個人繳費狀況與養老保險待遇聯系不緊密等問題越來越突出,為此,國務院和省政府對現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改革。
2、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目的是什麼?
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現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基礎性養老金、賬戶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組成,其中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發,不論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水平的高低,在一個結算年度內標准一樣;賬戶性養老金的計發不論參保人員退休年齡大小,計發月數均為120。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是要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將參保人員繳費水平高低、繳費年限長短與待遇計發緊密結合,激勵參保人員多繳費、延長繳費年限。
3、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的主要內容?
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也就意味著,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於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最低為56,最高為233)。參保人員年滿40周歲及以下年齡退休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統一按233個月確定;參保人員年齡70周歲及以上年齡退休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統一按56個月確定。
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新的計發辦法實施後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4、為什麼要設置新老計發辦法五年過渡期?
為確保新老計發辦法能夠平穩銜接,設置新老計發辦法五年過渡期。即從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新老計發辦法實行對比的5年過渡期。如果新辦法低於老辦法的,則予以補齊。如果新辦法高於老辦法的,則予以封頂限高,即對高出部分按比例發給: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但按新政策,過渡期第一年和第二年退休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後,新辦法高於老辦法80元、150元以內的,按實加,新辦法高於老辦法超過80元、150元的部分,再乘以10%、30%。2008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由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標准。
5、此次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涉及哪些人群?
我市2006年7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均按照新的計發辦法重新計算養老金。
此次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涉及到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間的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的重新計算,但它不同於養老金的調整,一般只有繳費年限在35年左右、歷年繳費工資標准相當於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人員,才能增加養老金。
另外,對於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員,如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待遇有所增加的,還將按2008年養老金調整的相關規定重新調整養老金。
6、此次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政策可以通過什麼方式咨詢?
在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可以通過12333勞動保障政策咨詢電話、登陸南京市勞動保障局網站查詢或者直接到水西門大街61號咨詢接待處咨詢。
7、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規定年限的,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180個月),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不滿10年(120個月)的,社會保險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8、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的時間與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時間(即作出行政行為的時間)不一致,其基本養老金該從什麼時間起享受?
從2007年9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核定時間不同於批准時間,為方便大家理解,這里舉兩個例子:
例如,某企業××職工8月到達退休年齡,由於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當年11月才補繳足,並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社會保險機構實際應從9月(8月的次月)起發放(補發)養老金。
又如,某高級工程師因工作需要、組織批准,在其63周歲時才「退休」,這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退休時間,就以相關組織部門批準的其退休的時間為准。
9、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規定年限的,是否一定要一次性退保?
現在對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情況另有規定,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經本人書面申請,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保,繼續繳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後,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手續。在2006年7月以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保手續的人員,均可按照此規定選擇是否延續繳費。
10、過渡期養老金新計法辦法是否考慮高級職稱人員的增發數?
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的新計發辦法是一種義務與權力更加緊密掛鉤的辦法,即根據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多少和退休年齡來確定養老金,並不涉及職稱,一般來說,高級職稱人員工作期間繳費基數普遍高於一般人員,那麼在養老金中也會有體現。
11、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已達到15年,現未到達退休年齡,是否可以不繳費?
只要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從事勞動且有勞動報酬的,不論是否已繳滿十年,都應繼續繳費。對失業期間無繳費能力的,可以不繳納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