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山西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城鎮集體經濟事業的鞏固和發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及工礦區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簡稱城鎮集體單位,下同)。
鄉辦、村辦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民政部門所屬的福利性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暫不實行本辦法。第三條城鎮集體單位均須為本單位職工(臨時工除外,下同)辦理養老保險。第四條養老保險包括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
養老保險費以市、縣為單位,統一提取,統一使用。第五條各市、縣應成立城鎮集體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下同),負責養老保險的協調和監督。養老保險業務由同級保險公司承辦。第二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六條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集體單位的職工,從批准退休、退職的第二個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直至身故為止。
城鎮集體單位職工的退休、退職條件參照《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執行。第七條養老保險待遇,分為基本保險和補充保險。
(一)基本保險:
退休職工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為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五十,退休時工齡超過十年的,每超一年,養老金每月增加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
因工緻殘的職工退休後,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發給本人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養老金。
退職職工,每月按本人退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養老金。
退休、退職職工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憑死亡證明領取二百元喪葬補助費。
(二)補充保險:
退休、退職職工的補充養老金的領取數額,按其所在單位為其交納補充保險費的多少計算。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制定。
退休、退職職工每月領取基本保險養老金與補充保險養老金之和,最低為三十元。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前,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按照國務院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退休養老的城鎮集體單位,其職工仍按原規定標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超過本辦法規定的部分,仍由原單位負責。這部分職工不參加補充保險。第九條退休、退職職工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間,不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期滿後,恢復應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由當地保險公司按月向城鎮集體單位籌集。籌集標准為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其中包括工資總額百分之零點五的管理費和工資總額百分之二點五的儲備基金),特殊地區養老保險費收入不足支出的,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提高。第十一條對累計兩個月不交納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單位,停發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待其補交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後,方可恢復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二條補充保險不實行統籌。凡有利潤的城鎮集體單位均須參加補充保險。補充保險費的交納數額,根據城鎮集體單位的盈利情況分檔確定。第十三條稅務部門從城鎮集體單位徵收的獎金稅全部用於保險公司作為城鎮集體單位養老保險儲備基金使用。第十四條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計入營業外支出。補充保險與基本保險之和超過《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在稅後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第十五條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集體單位應預付兩個月的養老保險費,作為鋪底資金。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條養老保險費通過開戶銀行,用「同城托收無承付」方式結算;養老金通過開戶銀行以「付款委託書」方式結算。
對保險公司存入銀行的養老基金,銀行根據基金的存期按規定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戶。第十七條養老保險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保險公司單獨核算,盈餘部分不上交。保險公司對養老基金有權按規定使用,其純收益存入基金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第十八條受管委會委託,保險公司有權到城鎮集體單位查核有關帳目,被核查單位應給予配合。對有欺騙、隱瞞行為的城鎮集體單位,除補交少交的養老保險費外,加收補交數額百分之三十的款額。所加收款額不準進入成本,由單位稅後留利中支付,加收的款額並入基金戶。
B. 山西省養老金2022年調整方案細則
山西省養老金2022年有三個調整,一是定額調整;二是掛鉤調整;三是傾斜調整。
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1.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7%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本人養老金水平含單位發放的比照機關同類人員執行的退休生活補貼。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群體進行傾斜調整: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2元;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3元;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2)一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3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451元的補到3451元。
資金發放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政府負責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同時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渠道予以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C.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試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納入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和其他實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
中直、外省駐本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金,由財政、本人所在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建產專項養老保險基金。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強制實施。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由單位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工作人員根據經濟能力和不同需求自願參加。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個人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及社會工資掛鉤,並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建立正常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基本養老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補貼。第六條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級人事、財政、審計、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給付。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財政和單位負擔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的17%--23%。具體比例由各地測算確定。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每月作出預算,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直接撥付基金管理機構。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負擔部分按全額事業單位征繳辦法直接劃撥;單位負擔部分從自有經費中在稅前列支,按月繳付當地基金管理機構。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自有經費中在稅前列支,按月繳付當地基金管理機構。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繳納的比例為本人工資總額的3%,由單位代為扣繳。隨工資增長逐步提高。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月起,單位按個人工資總額的1%給予補貼。
退(離)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條按照先收後支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按當地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起步比例預繳一個月的支付周轉金。第十一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本規定第8條規定籌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時,其退(離)休人員養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單位按其經費渠道負擔。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基金管理機構存入其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所得利息並入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四條保險基金的年度結余,除留足三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結余部分存入財政專戶。其所有權、使用權仍屬基金管理機構。
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不低於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機構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可用於購買國庫券或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省重點建設債券,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金。第十六條基金管理機構為每個工作人員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個人帳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
(二)單位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
(三)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
(四)上述儲存額的利息。第十七條在建立個人帳戶的同時,發給每個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其在職期間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手冊》由本人保存,用人單位填寫,每年送基金管理機構審核一次。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運營、給付及其管理費免徵各種稅、費。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九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按月發給: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當地上年末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21%計發;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22%計發;滿20年不滿25年的按23%計發;滿25年不滿30年的按24%計發;滿30年以上的按25%計發。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每滿一年,按1.3%計發。計發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80計發。
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滾動積累,逐步降低繳費性養老金計發比例。
D. 山西自收自支事業單位2014年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嗎
山西自收自支事業單位2014年前養老保險是視同繳費的。
因為根據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14年10月前的連續工齡,被認定為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所以山西自收自支事業單位2014年前養老保險是視同繳費的。
山西,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省會太原,位於中國華北,東與河北為鄰,西與陝西相望,南與河南接壤。
E. 山西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計算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按月發給: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當地上年末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21%計發;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22%計發;滿20年不滿25年的按23%計發;滿25年不滿30年的按24%計發;滿30年以上的按25%計發。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每滿一年,按1.3%計發。計發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80計發。 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滾動積累,逐步降低繳費性養老金計發比例。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其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本規定施行時本人工資總額的3%乘以原工作年限再乘以12計算予以補貼(不計息,不繼承,不隨個人帳戶轉移),與本規定施行後個人帳戶內基本養老金合並計發。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或重大貢獻獎勵者,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退(離)休的人員,仍享受原規定的養老待遇。 本規定施行後離休的人員,仍按國家離休政策享受待遇。 退職人員仍按原渠道享受退職待遇。 第二十三條 按本規定計發的養老金低於晉政發[1994]4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標準的,按文件規定標准補貼,但非因繳費年限所應享受的部分不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 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可根據本人意願在退休時一次性或按月發給。 一次性發給的,須將本金和利息一次付清。 按月發給的,計發辦法與基本養老金中個人帳戶養老金相同。 第二十五條 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或暫時喪失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權利: (一)服刑期間; (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未包含的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按國家規定執行。 晉勞社養[2003]160號 四、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問題 在國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職)金計發辦法原則上不變,離退休(職)人員仍享受原規定的養老待遇。實行個人帳戶的參保人員,除按照現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用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外,同時加發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由企業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在計發待遇時,原企業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處理仍按晉勞社養[2001]26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出台後改按國家統一政策執行。
F. 二o二三年山西省事業單位養老金工齡怎麼補
!)2020年山西中人養老金補發最新消息,山西中人養老金何時補發自2014年10月養老金並軌至今,已四年由余。由於核算比較復雜,導致養老金補發工作進展緩慢,因此退休中養老金待遇依舊沒有全部兌現,只有少部分地區進行了試點工作。那麼山西的情況是怎樣的呢下面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山西中人養老金補發通知。
一、2020山西中人養老金補發通知
2020年12月31日,山西省開始進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養老金待遇的核定與計算工作。
2020年2月5日北京寫字樓裝修公司,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上發布了,山西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已經實現新辦法帶計發工作,預計離正式補發的時間更近了。
山西省對退休中人養老金補發,這項工作十分重視,先後在不同層面召開會議部署先後在不同層面召開工作、政策講解、人員培訓。山西省先進行省直機關單位退休人員待遇的核算,可也是進行試點工作,若補發順利,將全面啟動山西中人養老金補發工作。
二、中人養老金的計算
中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性養老金=退休上一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社保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歷年繳費本息總額/養老金發放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
G. 山西省2022年度社保繳費標准
按照省統計局提供的相關統計數據計算,2021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為70968元,月平均工資為5914元。以此為依據,確定2022年全省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月繳費基數的下限為3548元,上限為17742元。
山西省2022年度社保繳費標准
社保繳納基數是社會保險繳納的繳費標准,根據基數與系數核定繳納金額。由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決定。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到3000元。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山西社保繳費基數
山西省2022年社保繳費基數,以2021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均工資為依據,為70968元,摺合每月為5914元。
1.繳費基數下限:5914*60%=3584元。
2.繳費基數上限:5914*300%=17742元。
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將發生哪些變化?
繳費基數調整以後,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金額,也將隨之發生調整。
1.企業職工每月養老保險繳費成本
(1)按上限繳費:17742*8%=1419.36元
(2)按下限繳費:3584*8%=286.72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個人月均工資介於上限和下限之間,則繳費基數以個人月均工資為准。
2.靈活就業人員每月養老保險繳費成本
(1)按上限繳費:17742*20%=3548.4元
(2)按下限繳費:3584*20%=716.8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山西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公布2022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按照省統計局提供的相關統計數據計算,2021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為70968元,月平均工資為5914元。以此為依據,確定2022年全省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月繳費基數的下限為3548元,上限為17742元。
H. 山西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交
從1988年開復始實行社會保險制度,從制1992年開始,在92年以前參加工作的可視同繳納年限。 各地政策可能略有差異,可以到當地社保局或者電話12333咨詢人工的。
目前國家的政策是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都不交養老保險金,只交三金中的兩金: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但企業是交三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國家出台新政策,開始實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交納養老保險金,但只是部分地方開展試點,還沒推行到全國。
2019年年起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五險」費用,方案提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8)山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一般為8%)。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I. 山西事業單位2015年退休新舊養老金差額10%什麼時候補發
山西事業單位2015年退休新舊養老金差額10%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補發。凡是在山西事業單位2015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員,將在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新舊養老金差額10%,在2016年1月份起補發,在2016年6月底之前把實施細則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後,最遲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補發到位。因此山西事業單位2015年退休新舊養老金差額10%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