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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養老保險三制度

發布時間:2023-02-04 18:49:56

養老保險制度有哪些基本類型

目前,世界上實抄行養老保險制度襲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❷ 以下不屬於養老保險三制度的是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2014年2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關於2013年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匯報,決定合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2014年2月26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了《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計劃到「十二五」末,在全國范圍內,合並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同時,實現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各項工作和決策必須體現人民意志。國務院各部門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相關建議、提案,是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監督、全國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2013年,由國務院部門牽頭辦理的建議、提案分別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議、提案總數的88.1%和91.96%。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各部門認真負責做好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辦的建議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時答復,涉及的問題大多得到解決。通過辦理建議和提案,推動一批政策措施相繼出台,發展改革中一些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力度加大,促進了政府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復的針對性不強、合理化建議轉化為政策措施不夠、部門間溝通協調還需加強等問題。
2建立落實
2014年兩會在即,各部門負責人屆時要到會認真聽取代表委員的意見建議。要以改革創新精神和法治理念,進一步做好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把受領、辦理建議和提案作為接受人民監督、回應人民呼聲的重要渠道,完善辦理工作制度,深入調研,明確按時辦復、與代表委員直接溝通等「硬要求」,提高辦理工作效率和質量。要建立和完善台賬制度,把建議和提案辦理納入國務院及各部門年度督查工作計劃,採取抽查、重點督辦等形式,督促檢查落實,探索逐步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讓辦理工作成為政府轉作風、辦實事、解難題的過程,使政府更好服務人民群眾。
3統一合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實施時間:2009年試點,2020年前實現全覆蓋
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繳費方式: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覆蓋范圍:截至2011年底,中國共計3.58億人參加新農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實施時間:2011年7月試點,2012年實現全覆蓋。
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繳費方式:居民繳費、政府補貼
享受待遇: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已年滿60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覆蓋范圍:截至2011年底,27個省份試點,覆蓋面約為60%。
4發展現狀
城鄉差距阻城鎮化進程
中國存在地區發展不均衡、城鄉差距仍然較大的實際問題,不僅困擾著經濟與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也成為阻礙城鎮化進程的關鍵因素。
國家統計局公開數據顯示,中國城鎮和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發布的《社會藍皮書》顯示,2012年,中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分別呈上升趨勢,其中,城鎮職工人均養老金水平已達2.09萬元,新農保為859.15元,兩者相差24倍之多。
5新政出台
在已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依法將這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在制度模式、籌資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與合並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籌集採取個人繳、集體助、政府補的方式,中央財政按基礎養老金標准,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為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鼓勵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1]
6制度意義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全體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推進「新四化」建設的需要,這既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增強社會安全感,也有利於使群眾對民生改善有穩定的預期,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
整合資源,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改進管理服務,做到方便利民。要嚴格基金監管,嚴肅查處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發揮制度的保障作用,讓億萬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無憂。
7試點城市
社會保險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有15個省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不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僅達到81元。
自2011年起,北京市建立了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2014年1月29日是第四年第五次調整待遇標准,隨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等其他社會保障相關待遇標准同步實施。本次調整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礎養老金由每人每月390元增加到430元,福利養老金由每人每月310元增加到350元,增長幅度分別為10.3%和12.9%。這項調整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2]
8制度意見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3]
城鄉居民養老險賬戶終身不變全國可遷移
2014年2月20左右,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一、繳費超500元政府補貼不低於60元
《意見》強調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人員適當增加補貼金額,並明確規定對選擇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跨地區轉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可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繼續參保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4]
參考資料:
1.
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

2.
專家: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大難題是財政投入

3.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4.
城鄉居民養老險賬戶終身不變全國可遷移

擴展閱讀:
1.
李克強: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增強全社會安全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關於個人養老金制度三大要點

一是政府政策支持。通過給予稅收優惠支持,鼓勵參保人積極參加。參加人通過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建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賬戶,記錄所有相關信息,作為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二是個人自願。就是先有基本再有補充,要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備了這個條件,都可以自願參加個人養老金。參加人的個人繳費全部歸集到個人資金賬戶,完全積累。長期繳費則持續增加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等條件後,可以自己決定是按月還是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轉入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自由支配使用。
三是市場化運營。個人養老金繳費可以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也就是說買什麼、什麼時候買,都由參加人自主選擇、自主決定。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法律依據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
第二條
個人養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自主選擇購買符合規定的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建設的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金融行業平台、參與金融機構和相關政府部門等。
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金融行業平台為金融監管部門組織建設的業務信息平台。參與金融機構包括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開辦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業務的商業銀行,以及經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

❹ 養老金制度的結構和內容

11月4日,人社部、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這也意味著,自今年4月國辦印發《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以來,個人養老金制度進入落地實施階段。按照人社部的實施安排,接下來將選擇部分城市試行一年,總結推廣。同時,銀保監會已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准備相關業務,多家銀行機構已著手為個人養老金制度落地進行業務准備。
「個人養老金」來了,它意味著什麼?它與基本養老金是什麼關系?如何看待它給中國養老金體系帶來的變化?未來會出現個人養老金產品購買的「井噴」嗎?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秘書長魯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就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多方面內容談了他的看法。
魯全表示,個人養老金是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補充,而不是替代,既不會對公共養老金產生擠出效應,也不會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長期可持續發展產生負面影響。他認為,個人養老金制度建立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我國多層次的養老金制度體系框架已經初步建成。
個人養老金是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補充,而非替代
個人養老金制度已經進入落地階段,作為國家養老保險體系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它和基本養老金之間是什麼關系?
魯全:個人養老金制度是除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之外一個新的養老收入來源,其繳費完全來源於個人,產品形式則是市場上各種符合要求的金融產品,政府予以稅收優惠,而最終的產品收益則取決於市場,風險也完全由個人承擔,是政府支持、市場運營、個人負責的補充型養老金。
所謂的「替代說」(用個人養老金替代基本養老金,從而推卸政府責任)、「政府保本說」(個人養老金完全無風險,責任完全由政府承擔)都是對個人養老金的錯誤理解,其准確的理解應當是個人繳費、個人擔責的「補充說」。
新京報:我們如何看待目前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這件事情?這是否意味著我國基本養老金在滿足老百姓養老需求方面遇到了困難?
魯全:公共養老金是政府舉辦的,法定的、強制的社會保險。個人養老金則是個人負責的補充型養老金。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並不意味著基本養老保險出了什麼問題。個人養老金是自主選擇的結果,不是強制性的制度安排,它和強制性的公共養老金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之所以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是由於老百姓對養老金的需求在提升,老年人對於高質量美好生活的需求在提升。打個比方,如果按照50%的替代率來算,退休前收入5000元,退休後拿到2500元養老金,可以維持老年基本生活,但對於滿足高質量的退休生活,就顯得不夠了。老百姓退休後,既要吃飽穿暖,還有一些更為豐富的生活需求,這就需要更高的養老金水平,需要補充層次的養老金制度。
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由三個層次組成。第一層是政府主導的公共養老金,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層次是以就業為基礎,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共同繳費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包括面向企業勞動者的企業年金制度和面向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制度。第三層次則是建立在個人繳費和市場運行基礎上的第三支柱養老金,其中既包括市場上的各種個人養老金產品,也包括此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建立的個人養老金制度。因此,個人養老金制度建立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我國多層次的養老金制度體系框架已經初步建成。
「個人賬戶」是此次制度設計的一個亮點
新京報:個人養老金與其他同屬於第三支柱的養老金金融產品有何區別?
魯全:目前市場上主要的養老金融產品有多個種類,包括2018年開始試點的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2021年開始試點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以及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產品和養老理財產品。
此次的個人養老金制度與上述產品最大的差別在於,它是國家支持的第三支柱養老金產品,且這種支持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方面。具體而言,就是購買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支出,可以與現行的未成年人撫養費用、贍養老人費用以及商業貸款支出等一樣,在年度稅收清繳核算時,享受一定額度的稅前抵扣。
新京報:個人養老金的資金賬戶採取「封閉運行」的方式,參保人要滿足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等條件才能領取,這樣的制度安排有何用意?
魯全:此次個人養老金制度設計的一個亮點在於採取了「個人賬戶」制度,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個人養老金真正發揮養老用途。
目前,市場上的養老金融產品較多,既包括基金公司運營的各種類型養老目標基金,也包括銀行運營的各種養老理財產品,還有銀保監會於2021年開始試點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等。其中,養老目標基金和養老理財產品的市場規模較大,但都存在產品期限較短的問題,從而無法確保其用於養老。
養老金制度的本質目標是應對年老後的收入下降風險,提供退休後的收入來源,因此個人賬戶的制度設計和繳費期封閉運行的政策規定,決定了只有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等條件後才可以支取,從而確保個人養老金用於年老後的收入來源。
新京報:個人養老金的個人賬戶資金可以用於購買市場上已有的、指定的養老金產品,個人養老金收益率是怎麼確定的?
魯全:個人養老金是一項新制度,但不能認為它是一種新產品。現在市場上有上萬種基金、證券、理財產品。在這些產品中,只有使用根據此次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中要求開設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購買的有關產品,才是個人養老金,才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每年最高萬元的稅收優惠。
從制度設計上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滿足達到退休年齡等條件才能領取。它的收益率是由這些產品的回報率決定的。
未來的個人養老金可考慮將第二、第三支柱打通
新京報:《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發布後,多家銀行機構已開始准備相關產品和開戶渠道。有機構測算,個人養老金將是一個「萬億」級的市場。未來,個人養老金會出現「井噴」的購買需求嗎?你怎麼看個人養老金市場?
魯全:根據當前我國個人養老金市場的現狀和民眾的金融素養和理念,我認為,個人養老金市場不會有級數倍的井噴式增長,但總體增速會有所提高。
雖然個人養老金制度有稅前抵扣的優惠,但一方面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總人數比較有限,政策作用的對象范圍相對有限;另一方面,我國目前並沒有開征資本所得稅,所以相比其他的養老目標金融產品,稅優的激勵效果還有待觀察。
同時,個人養老金通過個人賬戶的方式限制了領取的條件,從而最大程度確保其資金用於養老,但這也同時限制了這筆資金的使用方向,如果在滿足領取條件之前遭遇到了其他重大支出性風險,這筆資金也無法使用。
此外,個人養老金的收益取決於市場產品的投資收益率,而在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波動性較大的情況下,無法給參保人提供穩定的收益預期,因此在收益率方面與其他市場產品相比也沒有顯著的優勢。
新京報:個人養老金對於我國多層次養老金體系的發展會帶來什麼影響?個人養老金制度未來應該如何發展?
魯全:我認為,需要對多層次養老金體系重新進行頂層設計,尤其是要增強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之間的協同功能。
目前三支柱的養老金體系是世界銀行在上世紀90年代提出的,一方面是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對公共養老金帶來的挑戰,另一方面也是根據傳統工業化社會的結構來設計的,不同支柱的責任主體和運行邏輯有所差異。
當前的社會結構,尤其是就業結構正在發生重大變化,工業化社會中以穩定勞資關系為特徵的所謂「正規就業」比例正在大幅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靈活自由的「非正規就業」,即使是所謂「正規就業」,勞動者跨行業、跨區域、跨企業流動的頻率也大大提高。如果按照傳統的三支柱設計,其中的第二支柱是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繳費為基礎,如果勞動者換了工作,新的單位又沒有企業年金計劃,那麼第二支柱就會因此中斷。
鑒於此,為適應勞動力市場靈活化的趨勢,我認為,未來的個人養老金可以考慮將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打通,或者建立兩者之間的銜接辦法。所謂打通,就是當勞動者流動時,如果新的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則可以將已有的企業年金賬戶余額納入到第三支柱的個人賬戶中;所謂銜接,就是將用人單位在企業年金中的繳費轉變為個人養老金個人繳費的補貼或重要來源,即用人單位對個人的養老責任被劃分為公共養老金制度中的繳費和補充養老金制度的繳費,而補充養老金既可以以企業年金的方式呈現,也可以以補助勞動者參加個人養老金的方式呈現。

❺ 什麼是個人養老金制度

個人養老金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鼓勵個人向專門的賬戶進行繳費,個人依據自身風險收益特徵,選擇相應的、符合條件的養老金融產品進行投資,以積累養老金資產的制度安排 。該制度最早是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但是,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並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  。個人養老金屬於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在中國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導並負責管理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支柱」是政府倡導由企業自主發展的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第三支柱」就是個人養老保險金制度,主要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構成,且在部分地區試點、規模尚小。 

為推進中國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對「第三支柱」進行有益探索,中國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2022年4月21日,個人養老金制度落地:每人每年繳納上限為12000元。

❻ 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類型及特點是什麼

一、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
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
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4.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或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並在較高的層次上和較大的范圍內實現養老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和互濟。
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二、養老保險制度的類型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
傳統型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❼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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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是其中的一個層次。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自願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運行。
我國城鎮養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一般屬於個人行為,通常不列在社會養老保險計算范圍內。
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❽ 個人養老金制度是怎樣的

現在已經出現個人養老基金了,但是這個並不是保底的,也不是會賺不賠的,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購買

個人養老金制度,在中國目前屬於第三支柱養老保險中的第二支柱,由國家立法並組織實施,同時面向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建立一個賬戶,供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從本質上來說,它屬於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第二支柱中的第一支柱。從國際經驗來看,中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目前的第三支柱主要是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主要是企業年金和政府投資建設的職業年金、補充養老三個方面實行並軌運行。
而對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理解需要分情況而論,從國際經驗來看有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四種類型,我們將其分為第一和第二支柱。從具體內容來看,第二支柱主要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外的、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繳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支柱則是指由個人自主選擇進行投資、享受養老金待遇的形式;第四支柱則是「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作為個人退休後可以自主選擇並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的第二、三支柱,主要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❾ 我國現有三類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
我國現有三類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

❿ 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包括哪三層次

養老保險層次: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一)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以下特點。

1、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

2、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三)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四)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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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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