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集體事業單位和各業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第三條(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以勞動者自我繳費積累為主、集體補助和互濟為輔,社會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以及對各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農村各鄉(包括實行鎮管村體制的鎮,下同)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在職人員;
(二)農、副業從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事業單位和機關中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農、副業從業人員中屬於純農戶的人員,可以自願參加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第五條(義務與權利)
單位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有按照規定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勞動者由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年老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六條(決策機構)
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和縣(包括有農村的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審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劃,研究和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第七條(主管部門)
市民政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縣民政局負責本縣范圍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由縣人民政府依照本條前款規定確定。第八條(承辦機構)
市、縣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承辦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負責承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
承辦機構的具體設置辦法另行規定。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第九條(繳費對象)
凡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且有勞動收入的,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凡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指定的承辦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在職或者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條(個人繳費比例)
企業在職人員和農、副業從業人員,應當以本鄉上一年度勞動力月平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事業單位和機關在職人員,應當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單位繳費比例)
企業應當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照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本條前款規定的單位繳費比例,可以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達到,但第一年的繳費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在此期間繳費比例遞增的幅度,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稅前列支,事業單位和機關在列支工資的原渠道中列支。第十二條(繳費比例的調整)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第十三條(養老補助金的提繳)
鄉、村兩級原從集體積累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務農老人養老補助金的費用,應當繼續提繳。本辦法實施以後每年提繳的金額,應當能夠承擔此項養老補助金的支付。第十四條(繳費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辦機構核定單位及其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按照核定數額如數繳納。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在職人員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扣,其工資收入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農、副業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村負責按月計收。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
鄉、村兩級從集體積累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務農老人養老補助金的費用,應當及時提繳,並於下一年度二月底前繳清。
② 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被征地農民不再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是可以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如下:
1、參保對象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准;
2、養老保險金待遇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
3、失地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由於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一般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2、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3、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4、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六條 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③ 上海浦東佔用多少耕地要給農民辦理養老手續
0.3畝
佔用0.3畝給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是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需要符合五個條件: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年滿16周歲。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主要是由兩個部分組成,一種是統籌基金,還有一種是個人賬戶基金。
第一部分:統籌基金主要從被征土地收益中籌集,由政府出資、村(組)集體出資和其它資金構成。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安置費中按20%提取交納。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基金由被征地農民自願繳費資金及其利息構成。個人自願繳費標准分為3600元和6600元兩個檔次。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④ 上海市征地退休金鎮保
答:
上海一次性徵地:就是以土地換保障。女性年滿45周歲及男性年滿55周歲,未到退休年齡的,可以領取生活費至退休年齡。
附: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上海市被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街道辦事處,嘉定工業區、菊園新區管委會:
為規范徵用地行為,落實被徵用地農業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促進其就業,維護被征地人員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3〕65號)和《關於印發<上海市被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3〕66號)精神,結合本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管理部門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區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農委、房地、公安、醫保、民政、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試用范圍
需按規定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應當是被征地范圍內具有本區常駐農業戶籍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包括現役軍人。
三、需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分類
1、男性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女性年滿16歲不滿45周歲具有從事正常生產勞動能力的勞動力。
2、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養老人員。
3、經市勞動能力堅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征地人員為征地養老人員。
4、經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征地人員,經本人申請,鎮級政府同意,可選擇征地養老。
四、征地勞動力參加「鎮保」的有關規定
1、徵用地單位(含征地安置責任單位)為征地勞動力一次性繳納15年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計算方式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乘60%乘22%(不含失業保險)乘15年。以2002年基數測算,所需資金為每人38562元。此項繳費標准今後每年按本是有關規定相應調整。
2、徵用地單位為征地勞動力一次性繳納補充社會保險金。補充社會保險金包括補充養老金、補充醫療保險金、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費。其中:補充老嚴進24282元、補充醫療保險金8100元、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費6960元,合計為39342元。
3、已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或仍選擇就讀的在校學生,徵用地單位應為其一次性繳納15年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不享受其他徵用地待遇。
4、農業戶籍仍在被征地單位、正在服刑或勞教的征地出勞人員,徵用地單位應為其一次性繳納15年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以及補充養老金。補充醫療保險金,不繳納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費。
5、征地勞動力中,已參加城保且原工齡加繳費年限已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本人可以申請不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經所在地鎮級政府同意,由征地單位與其簽訂協議,經公正機構公證後,按協議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標准為18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征地養老人員選擇參加「鎮保」的有關規定
男性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符合征地養老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選擇參加鎮保或享受征地養老待遇。如選擇鎮保的,應在《被征地人員辦理就業和社會保障的通知》下達之日起十日內由本人作出書面選擇,超過規定時間的,由征地單位按征地養老人員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選擇「鎮保」的參保辦法為:
1、徵用地單位為上述征地人員一次性繳納15年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38562元。
2、徵用地單位為上述征地人員一次性繳納補充社會保險金,其中:
補充養老金:(女性實際年齡-45周歲)×12個月×270元/月+24282元;(男性實際年齡-55周歲)×12個月×270元/月+24282元。
補充醫療保險金:(女性實際年齡-45周歲)×12個月×90元/月+8100元;(男性實際年齡-55周歲)×12個月×90元/月+8100元。
生活補貼費:(女性為55周歲-實際年齡)×12個月×450元/月;(男性為60周歲-實際年齡)×12個月+450元/月。
六、征地養老人員的管理
征地養老費由征地單位統一向區征地養老服務所一次性繳納,新征地養老人員由區征地養老服務所統一管理。
征地養老人員在享受征地養老待遇時,同時享受城鎮社會保險待遇或精簡回鄉老職工生活費的,由本人選擇其中一項享受。
七、相關手續
各鎮級政府應及時提供被征地人員的總數、姓名、性別、年齡等情況,並講被征地人員的人數及落實就業和保障的方案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時向市勞動和社會保證局申請辦理。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被征地人員辦理就業和社會保障的通知》後,由鎮級勝負為征地人員辦理戶籍「農轉非」和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並落實促進就業的責任體系,創造條件推薦征地勞動力就業。八、實施日期
本意見自2003年10月20日起實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土地徵收補償養老保險
是否合理,這是見仁見智的話題,但這種做法是合法的。
一、征地補償安置,可以選擇以購買養老保險的方式進行安置。
二、什麼是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繳納?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是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兩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統籌基金主要從被征土地收益中籌集,由政府出資、村(組)集體出資和其它資金構成。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安置費中按20%提取交納。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基金由被征地農民自願繳費資金及其利息構成。個人自願繳費標准分為3600元和6600元兩個檔次。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四、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需具備哪些條件?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補償,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年滿16周歲。
五、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標準是什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按不低於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准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⑥ 上海市 農村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法規定,每個人只能交納一份養老保險,你在公司交納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就足夠了,沒有必要再參加老家的農村養老保險了,你可以在城市打一張繳費證明,回家把農村養老保險退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⑦ 上海老人鄉村養老保險
這是上海市對上海本地戶籍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老人的政策,而且有些限制條件的。
最新的政策為下面的文件,2006年開始的,2008年的這個文件將領取年齡調整到65了。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完善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滬人社養發(2008)3號
2008-11-17
保護視力色:【字體:大中小】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縣公安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完善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鎮老年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規定的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范圍,調整為年滿65周歲,在本市居住、生活滿30年,現為本市城鎮戶籍且已滿15年,未享受基本養老、醫療以及征地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稱為「城鎮老年居民」)。
二、年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500元;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400元。
三、城鎮老年居民死亡後,可以享受喪葬補助待遇。喪葬補助待遇標准和申領手續按照《關於本市城鎮高齡納保老人死亡後計發喪葬補助待遇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7〕5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申領手續和審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和《關於實施〈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滬勞保養發〔2006〕3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城鎮老年居民原享受各類待遇(含遺屬補助)低於本通知規定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高於本通知規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補足。
六、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發放資金結算。
1、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
2、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提供數據資料,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統一向市財政局申請結算。區縣財政應負擔部分,由市財政先予墊付,在下一年度通過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返還市財政。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於每年10月份編制下一年度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專項資金支出預算並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並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報經市人大審批後執行。
4、市財政局根據批準的年度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支出預算及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的用款申請報告,每半年預撥一次資金到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專項資金專戶。當年實際發放數與預算數有差異的,在下一年度清算。
5、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應定期統計各區縣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的人數,並計算各區縣財政應承擔的資金金額,報經各區縣財政審核確認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次年6月份將上一年度各區縣應承擔的資金數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據以納入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
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財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縣公安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為完善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鎮老年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規定的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范圍,調整為年滿65周歲,在本市居住、生活滿30年,現為本市城鎮戶籍且已滿15年,未享受基本養老、醫療以及征地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稱為「城鎮老年居民」)。二、年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500元;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為每人每月400元。三、城鎮老年居民死亡後,可以享受喪葬補助待遇。喪葬補助待遇標准和申領手續按照《關於本市城鎮高齡納保老人死亡後計發喪葬補助待遇的通知》(滬勞保養發〔2007〕5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四、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申領手續和審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滬府〔2006〕81號)和《關於實施〈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將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入社會保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滬勞保養發〔2006〕3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五、城鎮老年居民原享受各類待遇(含遺屬補助)低於本通知規定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高於本通知規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補足。六、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發放資金結算。1、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2、發放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所需資金,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提供數據資料,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統一向市財政局申請結算。區縣財政應負擔部分,由市財政先予墊付,在下一年度通過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返還市財政。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於每年10月份編制下一年度的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專項資金支出預算並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並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報經市人大審批後執行。4、市財政局根據批準的年度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支出預算及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的用款申請報告,每半年預撥一次資金到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專項資金專戶。當年實際發放數與預算數有差異的,在下一年度清算。5、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應定期統計各區縣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待遇的人數,並計算各區縣財政應承擔的資金金額,報經各區縣財政審核確認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次年6月份將上一年度各區縣應承擔的資金數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據以納入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財政局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⑧ 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
《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本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被征地」)上的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就業和保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戶籍農業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和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適應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堅持市場導向,促進被征地人員就業。將被征地人員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籌集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機制,提高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水平。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征地單位應當依法足額支付被征地人員的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生活補貼費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
征地單位按照本辦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助費,可計入征地成本。
第六條 需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應當是被征地范圍內具有本市常住戶籍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員。被征地人員分為:
(一)男性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簡稱「就業階段人員」)。
(二)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簡稱「養老階段人員」)。
第七條 就業階段人員可以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就業存在困難的,可按照規定享受本市就業援助政策。
就業階段人員自主創業的,可按照規定享受創業指導、創業培訓服務及各類創業扶持政策。
就業階段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可按照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費補貼。
區政府要在落實本市各項就業培訓政策措施的基礎上,結合本區實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幫助就業階段人員實現就業和穩定就業。
第八條 征地單位為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納12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按照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確定。其中,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繳費。
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費後,按照規定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和個人醫療賬戶,記錄一次性繳費的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費後就業的,應當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未就業的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醫療保險。
就業階段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也可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 養老階段人員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在征地時,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也可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由征地單位一次性繳納12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的基數和比例同第八條第一款)。同時,由個人繳納3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繳費資金由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和區政府補貼承擔。一次性繳費後,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征地單位按規定一次性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繳費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由征地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養老階段人員已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由征地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十條 征地單位可為就業階段人員一次性繳納生活補貼費。生活補貼費標准,按照當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確定。
生活補貼費資金實行市級統一管理,設立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被征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的,由區政府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區政府制定。
征地單位給予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費和一次性經濟補償的辦法,區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落實就業和保障與土地處置聯動。征地單位首先為被征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生活補貼費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再辦理土地處置的手續。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批准後,公安部門提供被征地單位人員戶籍信息,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供被征地單位土地信息。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擬定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