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
目前未見具體細則。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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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養老保險交費不滿五年能不能可以跨省轉嗎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摘要)一、適用范圍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跨省流動就業時,按本辦法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並備案施行。
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二、基本原則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其流動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除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外,不得提前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
三、資金轉移
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具體計算為,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同時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養老保險資金。實際就業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資金。
解讀人力資源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介紹,這一政策明確了資金轉移結構和轉移量。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基本維持了現行政策規定,以體現政策的連續性。
統籌基金的轉移量,確定為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左右。確定這個時點,主要是因為1997年以後全國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繳費比例歸於統一。
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這樣規定,既使年齡偏大人員異地就業參保不再有後顧之憂,保障他們的累計權益,也可適當減輕中心城市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
四、關系接續
對跨省流動就業以及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的參保人員,應當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轉移接續手續。對其中已滿50周歲的男性和已滿40周歲的女性,且就業參保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原則上應在流動就業之前的參保地繼續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按新就業地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後再流動就業或在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
解讀對於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轉移就業,由於按現行退休年齡規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並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規定對其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便於其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
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
五、退休地的確定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實際繳費滿10年(含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年限,下同)的,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養老保險待遇;實際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參保繳費滿10年以上的原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轉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這一政策明確了退休辦理地點確定原則,以釐清地方養老保險事權,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
六、繳費工資指數計算
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在核定養老保險待遇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和最後辦理退休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
七、轉移接續關系的經辦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原就業地社保機構應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提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由兩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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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跨市社保轉移怎麼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再由本人持《參保繳費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法律依據: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㈣ 關於養老保險異地轉移問題,續保問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摘要)
一、適用范圍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跨省流動就業時,按本辦法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並備案施行。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二、基本原則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其流動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除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外,不得提前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
三、資金轉移
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具體計算為,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同時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養老保險資金。實際就業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資金。
解讀人力資源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介紹,這一政策明確了資金轉移結構和轉移量。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基本維持了現行政策規定,以體現政策的連續性。
統籌基金的轉移量,確定為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左右。確定這個時點,主要是因為1997年以後全國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繳費比例歸於統一。
四、關系接續
對跨省流動就業以及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的參保人員,應當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轉移接續手續。對其中已滿50周歲的男性和已滿40周歲的女性,且就業參保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原則上應在流動就業之前的參保地繼續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按新就業地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後再流動就業或在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
對於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轉移就業,由於按現行退休年齡規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並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規定對其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便於其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
五、退休地的確定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實際繳費滿10年(含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年限,下同)的,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養老保險待遇;實際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參保繳費滿10年以上的原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轉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這一政策明確了退休辦理地點確定原則,以釐清地方養老保險事權,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
六、繳費工資指數計算
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在核定養老保險待遇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和最後辦理退休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
七、轉移接續關系的經辦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原就業地社保機構應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提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由兩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
新政策養老保險異地轉移:
(一)參保人員終止繳費離開就業地時,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全國統一的《參保繳費憑證》;
(二)參保人員在新的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三)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受理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四)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各項手續。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按規定劃轉基金等;
(五)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收到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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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十年前在外地交的社保,可以轉回來嗎
法律分析:可以轉回來。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㈥ 異地養老保險怎麼轉
法律分析:1.在轉入地就業並參保繳費。2.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申請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並出示原參保地開具的養老保險和醫保的參保憑證。3.對符合轉入條件的,由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4.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按規定轉移基金,向轉入地社保經辦部門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5.待基金到帳後,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憑信息表接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並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㈦ 異地養老保險怎麼轉回本地
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異地養老保險轉本地的手續丟了,可以回異地重新開具繳費憑證。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本地的程序是:
1、由職工本人或所在單位在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2、在本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3、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向職工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
5、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6、本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職工在異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憑證丟失,無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應當回到原參保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說明情況,申請重新開具繳費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
㈧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有什麼新規定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有什麼新規定?
近年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各省(區、市)已全部出台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城鎮職工和農民工在本省內城市間流動就業。以下是我收集的關於養老保險跨省轉移規定,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城鎮職工養老關系轉移明確:
1、跨省跳槽,養老關系隨人轉移
2、異地繳費,個人賬戶儲存累計
「這是全國統一的政策和操作實施辦法,以保證參保人員在哪裡就業就在哪裡參保繳費,其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接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能夠如期享受養老待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介紹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基本原則是,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其流動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在跨省就業時,按上述辦法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流動的轉接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上述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但已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養老保險如何轉移?
一、省內轉移接續流程
1、參保人員新參保登記。這里是指參保人員流動到新地方,在城鎮就業時,在新的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登記。
2、列印個人賬戶清單。即把個人養老保險的賬戶清單詳細列印出來,以證明已經參保,及參保的詳細情況。
3、受理轉入申請。即向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入申請,由他們審查。
4、符合轉入條件,出具《轉入聯系函》。即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參保人的轉入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條件而開具的公函。其目的`是聯系告知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5、申請轉出、提供清單和轉移函。參保人向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出申請,並由其提供清單和開具轉移函。目的是聯系告知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6、接收《轉入聯系函》、核對個賬清單。即經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後,接收《轉入聯系函》並核對個賬清單。
7、參保關系轉出,出具《轉移信息表》,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接收《轉移信息表》。即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出後,把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並出具《轉移信息表》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接收的程序。
8、聯絡核實,接續關系。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新單位聯絡核實有關情況,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新參保地,接續成功。
除了以上內容,下面我繼續為您介紹養老保險如何轉移。
二、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流程
1、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這里是指繳費職工與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這是個前提條件,這是發生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流程的原因。
2、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相關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時要出示《參保憑證》,申請人要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4、辦理養老基金轉移手續。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後,核實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養老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5、接續養老保險手續辦理階段。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認真核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三、異地轉移12%單位繳費,辦轉移不用到處跑。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過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從實踐情況看,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壓力較大。
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當期與長遠的資金平衡關系,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目前,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部分地區低於20%。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少部分留給轉出地,用於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
如果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自己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辦法規定流動就業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要開具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後,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都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全國縣級以上所有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供相關人員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信息。
;㈨ 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程序
養老保險轉移有四個環節:1、發憑證。當你要離開這個城市,且肯定不會再回到這個城市就業的時候,可以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領取一張你的參保憑證。憑證主要記錄三項關鍵的信息:一是你在當地參保的起始時間;二是你實際繳費的月數;三是你在本地參保起見個人賬戶的全部存儲額是多少。2、打電話。有關部門在網上公布了全國2800多個縣級和縣級以上的社保經辦機構的聯系方式,不清楚的問題可以電話咨詢。這個網站是:3、辦手續。由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向新的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接續申請,其他事情就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來辦理就可以了。4、轉移資金。除了轉關系之外,要把前面講到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資金,還有單位繳費規定比例的資金要轉移到新的就業地。這樣整個轉移流程就完成了。5、具體流程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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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異地社保怎麼轉回本地
可以轉回本地,應該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