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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養老保險改革

發布時間:2022-09-15 14:15:25

1. 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我省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退職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范圍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集體企業、港澳台及外商投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離退休、退職人員。第三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第四條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第五條改革的指導思想是:要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兩個根本性轉變,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創造有利條件。改革要為絕大多數職工帶來實惠,使廣大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解除職工和企業的後顧之憂,充分調動廣大職工和企業參與、支持改革的積極性和主支性,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職工增加工資收入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第四二七條做好改革的宣傳工作。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意義深遠的工作,涉及企業和廣大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形式,做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宣傳工作。第八條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
從1996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比例平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5%;各地可在3年內逐步過渡到企業按全省平均比例繳費;過渡期內企業繳費不得低於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受益企業受益比例不宜過大,具體比例由各地酌情確定。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各地社會保險機構委託當地銀行按時代為扣繳,企業不得拒付。各級勞動部門要充分發揮勞動監察職能,強化基金的收繳工作。企業無故逾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少數企業確因經營虧損暫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審計部門依法審計核後,可與社會保險機構簽訂緩繳合同;對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可依法訴到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條依法宣布破產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於企業破產後應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的規定精神,必須優先向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留足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保險金。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
(四)職工調動轉入的基本養老金
(五)依照本辦法規定收取的滯納金和處罰金;
(六)財政補貼的部分。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第三章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第十四條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計入職工個人帳戶。職工離退休、退職時,按照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其計發養老金。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繳納費工資額12%的費率記入,改革起步時個人帳戶記載的內容包括:
(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3%繳納的部分;
(二)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9%劃轉記入的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為12%。今後在個人繳費比例逐步提高的同時,相應降低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
(三)上述儲存額的利息。

2.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通知

國務院在1991年就發布通知,明確規定城鎮職工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口眾多且老齡化發展迅速的情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主要是對現行的制度辦法進行調整、完善。考慮到各地區和企業的情況不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的統一政策,對職工養老保險作出具體規定,允許不同地區、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
1995年,又公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在1991年公布文件基礎上,又重新闡明了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措施和達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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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養老保險改革

法律分析:《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了20多年,雖然形成了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障體系,但是存在急於擴大覆蓋面、忽視制度可持續性的突出問題。有必要對過去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績與問題做一個全面的審視和回顧,有利於從總體和規范的視角對未來幾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管理做出科學、合理的判斷和展望。

1、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體系中最主要的險種,也是事關全體國民養老的大事,特別是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益提高,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重中之重。上世紀九十年代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近幾年陸續建立了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在五個省試點,除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未改革以外,基本形成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體現了我們黨執政為民的理念和讓全體人民分享改革成果的思想。

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等管理體系初步建立。從八十年代探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辦法以來,國有企業職工養老金最初是由工會征繳和發放的;1997年實現「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以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勞動社保部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征繳和發放,並委託銀行和郵局等機構發放給個人;進入21世紀很多地方探索地稅部門代征,大多數地方實行主管部門征繳與地稅部門代征相結合,大大提高了基金征繳率。同時,進一步健全了養老金由銀行和郵局按照個人社會保險號碼簽發的社會保險金領取卡社會化發放機制,方便了群眾領取養老金和其他社會保險金。近年來先後建立的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也採取了發放社保卡到銀行和郵局領取的方式。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層次逐步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初期實行縣市統籌,多數省、自治區實行了省級統籌,只是統籌辦法不一樣,有的只上劃基金調劑權,有的則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垂直管理體系,將發放和彌補的責任都集中到省一級。盡管問題不少,但基本上解決了省內的基金調劑和平衡問題。擴大統籌范圍,實際上是為了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能力與可持續性,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解決因歷史和經濟發展不同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問題。而現行的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都是以縣、市統籌為主,存在統籌范圍過小、抗風險能力低的突出問題,亟待提高和擴大統籌范圍,比如市級統籌和省級統籌。

4、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不僅在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成立了基金監管監管,出台了監管條例,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基金收支的規范和結余資金的安全。同時,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也不定期的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使用和投資運營情況的檢查。通過加強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使基金的安全得到加強。

4.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間

我國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時間最早從1995年1月1日建立。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開始全國性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社會統籌並從一九九二年四月開始個人繳費。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建立養老保險通常賬戶和個人賬戶,退出了兩套方案,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選擇試行,各地開始建立個人賬戶,但建立的時間不一,最早的從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實施,最晚的建立於1998年元月1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統一了各地養老保險制度。
二OO五年十二月三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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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什麼要改革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就國務院國《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的出台背景和貫徹實施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企業職工早在上世紀末就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一直實行原來的退休制度,被稱為「雙軌制」。近年來,這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近日國務院作出了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使這一改革終於開始「破冰」。為什麼現在推出這項改革?
答:國務院決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改革條件逐漸成熟、社會共識逐漸凝聚的結果。可以從三個方面觀察分析這一改革的背景:
第一,「雙軌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成因。
上世紀80年代以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退休制度雖然也是分別按照不同政策法規執行的,但都是單位自己負擔退休費用,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也大體一致,都是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也就是說,那時,雖然也是「雙軌」,但矛盾不突出。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後,經濟體制改革轉向以城市為中心、以國有企業改革為重點。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由原來的統收統支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被賦予用人和工資分配的充分自主權;在這一背景下,再延續企業自管職工退休的制度,難以適應市場平等競爭的需要,也無法為廣大職工提供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障,由「企業保險」轉向「社會保險」迫在眉睫,勢在必行。因此,從80年代開始就進行了地方性改革探索。90年代以後,逐步在全國范圍建立了統籌互濟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均衡了企業之間的退休費用負擔,最終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後來,這一制度又擴大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到去年底,已覆蓋城鎮3.38億職工和退休人員。而機關事業單位,由於不像企業那樣處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點是建立規范的公務員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而養老保障改革的進程相對滯緩,總體仍維持單位退休制度。這是形成「雙軌制」的歷史原因。
第二,「雙軌制」引發的矛盾愈益凸顯。
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實行近60年,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幹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從制度內部看,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甚至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二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是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算的,難以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從全社會的角度看,也有兩個突出問題:一是由於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相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二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養老金)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產生不平衡。
第三,在實踐探索中逐步積累改革經驗。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地區和行業對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探索,先後有28個省市開展了局部試點,全國約2100萬人參加。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相繼啟動「事業轉企業」改革。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5個省市先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這些改革,由於沒有更高層次的整體設計,政策的統一性、規范性不足,因而並未從總體上、根本上改變現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來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經驗,應該說,為全面實施改革奠定了實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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