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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養老保險轉移辦法

發布時間:2022-09-15 02:47:04

㈠ 內蒙古自治區養老保險如何轉移到烏海市地方

1、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3、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1)內蒙古自治區養老保險轉移辦法擴展閱讀:

轉移手續是需要在轉入地社保局申請開具調出證明或函,然後憑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本本材料在調出社保局申請即可。醫療保險並不支持異地轉移,且只能在購買地消費使用和享受報銷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種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統籌區域內可以隨便辦理轉移關系,而在非統籌區域,轉移社保中,只能轉移養老保險,且只能往戶口所在地社保局轉入,因此,如果戶口是當地,是可以辦理轉移的。

㈡ 內蒙古農民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辦理流程
一、政策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2、《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勞社辦字[2010]2號)
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區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0]73號)
二、受理科室:市直征管科
(一)、跨省和跨盟市轉移
申請條件:
1、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
2、轉非戶籍地就業參保,限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
3、到達退休年齡各地繳費均不夠10年,應回戶籍所在地的
4、由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調動的
申請所需資料:
1、轉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2、轉入或轉出申請
3、養老保險手冊
4、本人身份證
5、轉入地就業單位勞動合同或就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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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區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工作地點轉移後社保醫保公積金都可以轉移。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辦理流程
政策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2、《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勞社辦字[2010]2號)
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區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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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關於養老保險轉移求助12年2月之前在河北工作,12年10月回內蒙工作,請問怎麼轉移養老保險

可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就具體實施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統一規范資金轉移
為了更好地統一規范資金轉移的標准,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二、關於繳費工資指數的確定
按《暫行辦法》規定跨省轉移接續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繳費工資指數按以下方法確定;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本人的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三、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人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參保人員,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關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四、關於參保人員欠費問題的處理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補繳個人欠費後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五、關於個人賬戶的清退處理
對於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也按上述規定處理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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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內蒙古養老保險轉移

異地轉移社保的流程:
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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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內蒙古社保跨市轉續如何辦理

社保可以跨市轉嗎?
當然可以的.
是這樣的,如果說屬於統籌區域內,是可以自由轉移並開始續交,否則在非統籌區域,就需要重新參保才可以.
轉移手續是需要在轉入地社保局申請開具<調出證明或函>,然後憑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本本材料在調出社保局申請即可.
是這樣的,醫療保險並不支持異地轉移,且只能在購買地消費使用和享受報銷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種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統籌區域內可以隨便辦理轉移關系,而在非統籌區域,轉移社保中,只能轉移養老保險,且只能往戶口所在地社保局轉入,因此,如果說你的戶口是當地,是可以辦理轉移的.
對於跨省市轉移,其手續需要分別向兩地社保局提出申請,且只能轉移個人帳戶部分,不能將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備.
公積金可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兩年後到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退.
還有,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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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內蒙古區內養老保險轉移不了么

一、省內社保轉移流程操作
1、參保人在新工作地參保後,可以向原參保地經辦機構申請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交由新參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本人養老保險關系並存檔。
2、在員工將自己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同時,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將員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地方養老金總額實賬轉入新參保地。這樣一來,你在原參保地繳的養老保險費用,就轉到新參保地去了。
3、之後,當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在最終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請養老待遇,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養老金。
二、社保省內轉移需要提供的材料
1、接收地社保開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須提供轉移人身份證號碼、轉入地社保所在銀行名稱及轉入地社保帳號。
2、本人須持《接收函》、社保手冊、終止合同書到公司辦理社保轉移手續。轉移手續辦理時公司會給轉移人開具《養老保險轉移清單》及《養老保險帳戶明細》。
3、本人須持由公司開具的《養老保險轉移清單》到醫療保險辦公室辦理醫療保險轉移手續及醫保帳戶結清手續。按照國家的規定,男的滿50歲,女的滿40歲,換城市工作不能在新的城市建立社保賬戶,只能建立臨時賬戶,原先交的社保也不能轉移到新的城市。所以,不要覺得換城市工作,就一定要把社保轉移到新的城市,首先你一定確定你退休的是要在哪個城市退休。其次,要考慮到自己的年齡,社保不是你想轉移就能轉移滴。
在五險一金的異地轉移中,真正變動的只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公積金。因為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屬於當期交納當期享受的險種,並不存在轉移的問題,而且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不需要員工自己繳費,所以如果發生工傷和生育時單位沒有給員工交這兩項社保,員工就不能享受社保基金支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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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社保能否異跨省異地轉移都需要走啥程序急急急

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後,在異地就醫就地報銷。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退休人員在區外居住的,在居住地選擇兩所不同等級的基本養老保險定點醫療鑒定,向呼和浩特市所在區縣(旗)醫保局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經呼和浩特市所在區縣(旗)醫保局把備案信息上傳至人社部全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費用,在居住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呼和浩特市的規定報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6〕120號
一、目標任務
2016年底,基本實現全國聯網,啟動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2017年開始逐步解決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年底擴大到符合轉診規定人員的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結合本地戶籍和居住證制度改革,逐步將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和常駐異地工作人員納入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覆蓋范圍。
二、基本原則
(一)規范便捷。堅持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參保人員只需支付按規定由個人承擔的住院醫療費用,其他費用由就醫地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協議約定審核後支付。
三、規范異地就醫流程
(五)規范轉出流程。參保人員跨省異地就醫前,應到參保地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參保地經辦機構應根據本地規定為參保人員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建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並實現動態管理。參保地經辦機構將異地就醫人員信息上報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部級經辦機構),形成全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供就醫地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獲取異地就醫參保人員信息。
(六)規范結算流程。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出院結算時,就醫地經辦機構根據全國統一的大類費用清單,將異地就醫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等信息經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實時傳送至參保地經辦機構,參保地經辦機構根據大類費用按照當地規定進行計算,區分參保人員個人與各項醫保基金應支付的金額,並將計算結果經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回傳至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用於定點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直接結算。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政府令第1號
第二十四條長期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和參保單位分支機構駐外在一年以上的參保人員,由本人選擇當地兩所不同等級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並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持有關憑證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按照本市住院標准執行。需要轉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報銷標准按照轉外地醫院住院標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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