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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行意見

發布時間:2022-09-14 00:48:45

㈠ 企業年金可否被查封

企業年金是不會被查封的。

建立企業年金的三個前提:

一是已經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所以,上海市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的外地職工是沒有資格享受企業年金的。

二是企業自願繳納。所以,如果您在一家私企,老闆對員工是錙銖必較的話,是不可能願意給你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年金和社保最大的區別就是非強制性。

三是企業有集體協商機制。因為最終的年金計劃需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不是員工個人和企業方面就能決定的。

企業年金更類似於基金,而不是養老保險或商業保險。

(1)上海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行意見擴展閱讀: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投資渠道是偏債不偏股,明顯側重於固定收益投資和短期性金融資產投資,對長期性權益類金融工資投資偏弱,上限為30%,比社保基金的上限40%還低。而歐美國家企業年金投資於長期性權益類金融資產的比例一般為50%。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合同最長不超過3年,一般一年,也不符合企業年金投資長期化的要求。

「股權溢價之謎」理論發現,在長達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周期里,短期性的貨幣市場和固定收益市場的投資工具的長期收益率遠遠低於股票等長期性工具的投資收益率。

只有長期性的股票和其他權益類投資工具,在長期才有戰勝通貨膨脹、取得長期較高投資收益的可能。

與此相反,看似安全的貨幣類和債券類資產的投資,受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在長期不但不能戰勝通貨膨脹、保證企業年金投資的保值增值,反而有可能使企業年金面臨貶值的風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企業年金

㈡ 上海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行意見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結算2005年本市補充保險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參保單位:
根據2005年基金運營的實績,現將2005年補充養老保險和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費的收益分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的收益分配
參保單位和個人按《上海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行意見》[滬社保業一(1997)18號]、《關於單位工資總額超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以上部分提取的養老保險費專項用於補充保險的通知》[滬勞保補發(2000)28號]、《關於本市小城鎮補充社會保險規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3)47號]文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補充養老保險的收益分配率計算收益。其中各參保單位和個人2004年末的補充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按4.00%的收益分配率計算收益,2005年各月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下列各月的收益分配率計算收益。
月份123456
789101112
收益率%4.003.673.333.002.672.332.001.671.331.000.670.33
二、關於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費的收益分配
按《關於本市小城鎮補充社會保險規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3)47號]文件繳納的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費,按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費的收益分配率計算收益。其中被征地人員2004年末生活補貼費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按1.44%的收益分配率計算收益,2005年各月繳納的被征地人員生活補貼費按下列各月的收益分配率計算收益。
月份123456
789101112
收益率%1.441.321.201.080.960.840.720.600.480.360.240.12
三、參保人員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規定繳納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費,參照補充養老保險的收益分配率計算收益。
四、市、區、縣補充保險經辦機構應准確、及時地做好2005年度的補充保險收益分配和記入個人帳戶的工作,向各參保單位和個人發放有關對賬憑證。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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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全文

導讀:本文為您提供《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全文。《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於2003年12月3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月6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公布的關於補充型養老保險的試行辦法,意在通過國家政策規范企業為個人進行的補充型養老保險福利,並大力推行此類型的養老保險,以緩解基本養老保險領取額較低的局面。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錄】

◆條例內容

◆什麼是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類型

◆企業年金與企業福利的區別和作用

【正文】

◆條例內容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已於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 勞動法 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三)、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第四條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范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六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八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第九條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

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十一條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三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十四條 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十五條 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

第十六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十八條 確定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受託人。

第十九條 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帳戶管理機構作為帳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受託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託人與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託人、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 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他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5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什麼是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企業年金類型

(一)根據法律規范的程度來劃分,企業年金可分為自願性和強制性兩類。

1.自願性企業年金。以美國、日本為代表,國家通過立法,制定基本規則和基本政策,企業自願參加;企業一旦決定實行補充保險,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則運作;具體實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由企業制定或選擇;雇員可以繳費,也可以不繳費。

2.強制性企業年金。以澳大利亞、法國為代表,國家立法,強制實施,所有僱主都必須為其雇員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籌資方法等完全由國家規定。

(二)根據待遇計發辦法來劃分,企業年金可分為繳費確定和待遇確定兩種類型。

1.繳費確定型企業年金。通過建立個人賬戶的方式,由企業和職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少繳或不繳費),職工退休時的企業年金水平取決於資金積累規模及其投資收益。其基本特徵是:(1)簡便易行,透明度較高;(2)繳費水平可以根據企業經濟狀況作適當調整;(3)企業與職工繳納的保險費免予征稅,其投資收入予以減免稅優惠;(4)職工個人承擔有關投資風險,企業原則上不負擔超過定期繳費以外的保險金給付義務。

2.待遇確定型企業年金。基本特徵是:(1)通過確定一定的收入替代率,保障職工獲得穩定的企業年金;(2)基金的積累規模和水平隨工資增長幅度進行調整;(3)企業承擔因無法預測的社會經濟變化引起的企業年金收入波動風險。

◆企業年金與企業福利的區別和作用

有些人認為,企業年金是企業的一種福利。其實,企業年金與企業福利有本質上的不同。福利是當期消費,企業年金是未來消費,企業年金的消費權利發生在退休之後;福利體現公平,企業年金體現效率;企業的福利項目一般與生活需求等物質條件直接相關,與人的地位、級別沒有關系,福利標准對事不對人,企業年金則不同,重點體現效率,企業經濟效益好壞、個人貢獻大小等,都可以導致企業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屬於再分配范疇,企業年金仍然屬於一次分配范疇。所以說企業年金是一種更好的福利計劃,它在提高員工福利的同時,為企業解決福利中的難題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業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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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有哪些建議

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在過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不具備解決國民養老問題的整體方案。首先,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其次,現行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勢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的考驗;第三,現行方案的覆蓋面還不夠寬,面向農村人口(特別是非農業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障體系改革尚未啟動。
目前,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正在處於「為國有企業改制服務」轉向「為全社會和諧發展服務」的初期,但類似於美國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國尚未出現,表現在國家相關政府機構的行動缺乏統一法規協調,全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還未得到全面統籌考慮,養老保障的各個部分還需要進一步整合。
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進程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傳統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暫時解決了國有企業養老金支付危機問題;
第二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構建(1993—2000),試圖解決代際間的公平問題;
第三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與目標(2000年以後),初步確立了多支柱養老體系。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5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共識。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是其中的一個層次。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自願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運行。
我國城鎮養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一般屬於個人行為,通常不列在社會養老保險計算范圍內。
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
要研究和解決中國當前養老保險體制變革中存在的問題,應以科學發展觀的新視野,從中國和世界養老制度發展的歷史、現狀和未來著眼,准確把握其發展的時代特點和重要歷史使命:
首先,現行制度應盡快調整代際公平性問題。目前基本養老金由於存在「虛賬」、非公企業抵制、管理成本過高等問題,還不能完全發揮其基本養老保障的作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堪憂。
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根據2003年初國務院在相關會議上的精神,這一試點將在多個省份推開,個別省份將沿用遼寧省試點方式。而遼寧省試點方式能夠取得一定成功的關鍵點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擔了相當比例的資金,注入到基本養老金(第一支柱),做實第一支柱,為發展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礎。國務院要求沿海發達省份則自行解決資金缺口。但實際上,這一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沒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問題。
一些研究指出,目前我國包括養老金在內的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已經高達1萬億至3萬億元。同時,社會保險覆蓋面過於狹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到勞動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類公共養老金計劃覆蓋的平均水平約為30%。另外,從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的項目來看,中國一些地區繳費總額已達到工資總額的30%左右,這個比例明顯高於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繳費水平(當然,這沒有計入非工資性收入)。較高的繳費率影響了企業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這導致很多企業以各種方式逃避參保。而為了維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於是有更多的企業選擇逃避繳費。
因此,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中央政府重要的總調節基金,將在未來發揮重大作用。現在,其運作的重要環節都已經確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規范(如資金來源、投資范圍及比例限制、投資方式、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風險管理以及基金的支出和使用等),但應進一步多渠道盡快充實基金資產。
其次,現行制度還應盡快調整代內公平性問題。企業年金作為非強制性的養老保險,設計、利用更多的稅收政策鼓勵各種類型的投資計劃,如採用抵稅、緩稅和免稅的優惠方法等,可以促進其發展,提高其替代率,減輕基本養老部分的財政壓力。
從目前全球范圍看,許多國家仍採用較單一的社會保障體制。長期融資不足,積累不平衡,投資回報低,支付困難,人口老齡化的壓力等都對這種體制帶來很大挑戰。美國養老保險體制是社會基本保障和私人投資、儲蓄積累兩種形式的結合,但也面臨著同樣的壓力。歷任政府在此問題上都有新的改革或修正方案提出或實施。但中心點基本一致:除保留現有的強制性養老保障體系外,還應大力發展建立自願性的各類退休或退休補充體系,進一步降低替代率,形成更多層面的社會養老保障體制。
有些國家企業年金計劃達到較高的覆蓋率和替代率,很大程度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當然也要制定相應的限制措施,避免僱主或雇員藉此逃避國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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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補充養老保險有什麼用

法律分析: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作用: 1、可以提高職工退休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後的生活水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職工的養老保障需求會相應提高,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也有提高職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允許這類企業為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以滿足職工較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 2、有利於密切職工與企業的關系,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進企業發展。 3、規模不斷壯大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費資金轉化為長期儲蓄資金,有助於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和國民經濟的增長。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員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三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屬於補充養老保險金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應在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當月並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不得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職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規定提取年金時,不再計征個人所得稅。

㈥ 國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
首先,對於國家:

(1)國家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保障和提高退休員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充分體現了我們國家倡導的「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有利於人民安居樂業,有利於社會穩定進步。

(2)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在加入WTO以後,外資和外企的大量進入使市場競爭更為激烈,許多有實力的中國企業也將「走出去」,中國企業將面對的是更加嚴峻的挑戰,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這樣一種國際通行制度的建立,無疑將有助於中國企業更好地與國際標准接軌,從而提高它們的國際競爭力。我國企業改革發展要在遵照自身發展規律、量力而行的同時,大量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功經驗,發揮這一制度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力面的積極作用,促進企業的經營發展及整個國民經濟發展。

(3)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當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劇,繳費人員變化不大,退休人員急劇增加的情況下,必然導致支付危機。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為一種與職業掛鉤的退休保障制度,可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參保人在退休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其次,對於企業:

(1)增強企業競爭力,現代企業之間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己經演變成為企業人力資本的競爭、高素質人才的競爭。該險制度將企業利益同職工個人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使職工實際利益和預期利益相統一,已成為企業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吸引和挽留高素質人才的有效的激勵機制,既可以提高企業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競爭力,又可以增強職工歸屬感、提高職工對企業的忠誠度。

(2)增強企業凝聚力,它能進一步實現職工參與企業效益分配和管理,從而將企業和職工的利益更緊密的結合起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通過完善並提高員工綜合福利保障制度,解除員工養老的後顧之憂,更好的穩定員工隊伍。

再次,對於個人: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兩部分組成,即每個人除個人繳費外,企業也會相應的為員工匹配繳費金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基本養老金的補充,可以很大程度上彌補未來社保替代率的不足,改善退休後的養老生活水平。

(2)保障「養老錢」安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採用信託方式運作,錢權分離的制約機制可以有效降低運營管理風險,切實保障員工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資產只能用於支付受益人養老所用。並不因公司管理層變更或者企業破產等而改變其支付目的,這也是其有別於普通商業保險的一大優點。

(4)從投資角度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均為各大一流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其專業能力是市場充分肯定的,其取得的投資效益也是大多數個人投資者所無法比擬的。作為機構投資者,無論是其涉及的投資產品種類及投資范圍,還是其專業技能以及通過規模經濟效應大大降低投資風險的能力,都是個人投資難以企及的。有利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取得穩健收益。

㈦ 80後個體戶現在有必要買養都保險嗎未來二三十年後中國將進入老年人過多的社會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90年代中後期以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步伐明顯加快,目前初步建立起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社會保險制度的整體框架。
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在經濟體制轉軌和工業化進程中進行的人類有史以來最巨大的社會工程之一,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仍面臨著很多困難與問題。
焦點一:從單位保障到社會保障
改革前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以公有制經濟單位(城鎮企事業單位與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為實施單位,是以國家財政兜底(不會使經濟單位破產)為特色的「單位」保障。它採用現收現付的運行方式,個人不直接負擔保障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社會身份(如幹部、工人、農民等)實行差別化保障待遇。單位保障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與國有企業的性質密切相關,並成為政府與企業角色錯位的典型體現。企業(單位)辦社會形成了單位保障體制而不是「社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單位保障制度越來越不適應企業競爭和勞動力流動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化的保障制度。
新型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它不僅要促使職工從「單位人」轉變成為「社會人」,而且制度本身要具有經濟上的可持續性,並兼顧保障范圍、水平和程度的公平性。因此,新的保障制度要改變單位負責、國家兜底的「完全」責任,籌集資金要從單一主體走向多元化,保障待遇與「貢獻」掛鉤而不是與「身份」掛鉤,力求做到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公平與效益的統一。這正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改革過程中逐步明確的目標,即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按照上述目標,中國逐步進行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制度的改革,促進了新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到2001年底,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10802萬人(3165萬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達到98%),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職工5471萬人,參加失業保險職工10355萬人,參加生育保險職工3455萬人,參加工傷保險職工4345萬人;當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與支出分別達到2914.6億元和2591億元,歷年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節餘1396.6億元;全年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事業費支出達到426億元,覆蓋1500多萬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鄉居民、6000多萬獲得臨時救濟的城鄉居民及相當數量的優撫對象、殘疾人群及部分特殊保障人群。
焦點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進展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90年代中後期以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步伐明顯加快,目前初步建立起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社會保險制度的整體框架。
(1)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由分散走向統一。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確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是管理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管理機構,行業統籌逐步移交地方,養老保險制度中長期存在的「條塊分割」局面基本結束,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基本統一。
(2)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深化。醫療保險制度涉及投保雙方與醫療機構、醫葯市場等多方面的復雜關系,導致其改革更加曲折。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城鎮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3)失業保險制度改革邁出堅實步伐。作為經濟體制轉軌國家,如何消化數千萬沉澱在國有企業「無效就業」的大量冗員,成為中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市場化步伐必須邁過的一道「難關」。80年代開始建立的待業(失業)保險制度,由於覆蓋面窄、籌集比例低、基金規模小而難以擔此重任。中國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與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制度相結合、雙管齊下的辦法,以保障就業市場化過程中的社會穩定問題。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的征繳收比例提高,基金規模擴大,作用日益增強。從2001年開始,中國逐步取消作為過渡措施的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制度,將其與失業保險制度並軌。
(4)創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制度。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內,設立個人賬戶制度,它是「基本」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補充」保險,從而構成了社會保險制度的「中國特色」。同時,它把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現收現付制度與基金積累制度結合起來,是一種「混賬」管理的部分積累制度或者混合模式。這種改革方案在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史上是一個新的嘗試,但也面臨著如何處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關系的難題。
(5)社會救助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傳統社會救濟制度主要是針對身體差、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特困人群,覆蓋面很低。1993年上海市率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隨後這項制度逐步覆蓋全部城鎮居民,並擴展到有條件的農村地區。針對數量廣大的農村貧困人口,中國實施了卓有成效的扶貧開發戰略,成為國際上解決貧困問題的一個範例。
(6)社會福利制度在改革中得到一定發展。社會福利制度是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障。近年來國家一方面加大對優撫安置、殘疾福利、婦幼保健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堅持社會福利社會辦的原則,改變國家包攬社會福利事業的傳統做法,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市場力量解決社會福利的資金短缺、機制不活等問題。各地堅持安置就業、扶持就業、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改革強制性安置部隊轉業軍人的做法,加快了退役軍人的安置進度。通過發展慈善事業、福利彩票等措施,擴大了社會福利事業的資金來源,使社會捐助工作走上了經常性、規范化的軌道。
焦點三:誰來為我養老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國務院1997年頒布的《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建立的。這一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這是把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一種混合模式,其目的一方面為了完成社會保險從「單位保障」到「社會化保障」的「體制轉換」需要,為沒有積累的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保險;另一方面希望中國能夠在經濟增長與人口結構都處於黃金時代的20~30年內,使在職職工為自己積累一定的社會保險基金,尤其是養老金,以減輕企業、財政負擔與發育資本市場。
與單純的現收現付制或基金積累制相比,混合模式具有自己的運行機制。首先,實行企業與雇員共同籌資的方式。新制度規定,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城鎮個體戶與自由職業者自主參加)。企業的繳費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其次,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兩種養老金制度。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繼承。對於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職工(「中人」),加發過渡性養老金。再次,新制度要求對積累資金進行投資,實現積累資金的保值增值。社會統籌基金的數量要保證現有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支付。同時,通過對個人賬戶沉澱下來的積累基金進行保障安全前提下的投資,實現積累基金的投資收益,減少「中人」和「新人」未來養老金的籌資比例。
經過幾年的推進,中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獲得了快速發展。參保職工已由1997年末的8671萬人增加到2001年末的10802萬人;領取基本養老金人數由2533萬人增加到3381萬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由1965億元增加到2426億元;平均月基本養老金也由430元增加到556元。同時,基本養老金基本實現了社會服務機構(如銀行、郵局)發放。
由於近年來大批職工退出勞動力市場,離退休人員增長迅速,導致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太高(目前費率高達28%),企業負擔過重,影響了企業參保積極性和基金收入。目前,社會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基本養老保險欠費嚴重,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長期以往,將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營。
為了解決社會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和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從2000年開始政府提出了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新方案,並由遼寧省和其他省選擇一個地級市進行試點。新方案一方面加大財政對基本養老金的補貼(僅中央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支出在1998年至2001年間就達861億元)和新的財源,另一方面改變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資金比例,企業繳費(20%)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組成,繳費比例由4%提高到8%。
焦點四: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補充養老保險是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外老年保障的「三支柱」理論,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屬於「第一支柱」,單位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亦稱「職業年金」、「補充退休金」或「私人年金」等)和勞動者個人建立的補充性退休收入屬於「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多層次的老年經濟保障制度,作為解決國家財政負擔過重和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對策。1995年12月,中國勞動部出台了《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了中國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2000年12月,國務院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明確了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營的原則。
中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制度分為行業企業年金和地方企業年金兩大類型。國家鼓勵但不強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受管理體制、資本市場等條件制約,補充養老保險積累基金缺乏市場化投資渠道,目前只能存銀行、買國債,資金收益率很低。
商業養老保險,亦稱「個人年金」或個人養老保險計劃。作為個人或家庭自願購買的商業養老金險,它與公共年金和職業年金共同組成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個人在解決自己老年保障中的責任日益突出,促使個人年金保險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迅速發展。中國20世紀90年代開始大力發展商業人壽保險,2000年人壽保險保費總收入比1990年增長近20倍,其中「壽險」增長37倍。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保險業的進一步開放與持續發展,將成為將銀行儲蓄轉化為商業人壽保險的推動力量。因此,商業養老保險在中國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政府應當把個人年金真正作為養老保險的「第三支柱」,在稅收政策(如實行適當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或延遲徵收)、投資政策等方面加以促進。
焦點五:步履艱難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在經濟體制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大量國有、集體企業因經營困難甚至破產倒閉導致相當數量的職工無法報銷醫葯費,喪失了醫療保障。同時,由於新成立的企業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又沒有建立相應的醫療保障體制。另外,缺乏自我約束,需求過度,管理不到位,刺激了一些不合理的醫療消費,造成醫療費用的直線上升。衛生費用增長大大超出了國民經濟承受能力,不得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入而不斷改革。
從80年代初到1988年,是企業與地方對公費醫療與勞保醫療進行自發改革的時期。從1988年到1997年,是中央政府主導下的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時期,主要提出了《關於試行職工醫療費用大病統籌的意見》,並根據1993年召開的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文件精神,以「統賬結合」原則進行的「兩江」改革試點。根據試點總結,國務院於1998頒布了《關於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新制度的基本框架。
新制度的主要特點是低水平(保險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廣覆蓋(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共同負擔(醫療保險基金由單位與職工共同負擔),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經費籌集、管理與使用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堅持屬地化與社會化管理,實行多層次保障。到2001年底,全國90%以上的地級市都已經啟動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從1998年的1510萬人增加到2001年的5471萬人,離退休人員從369萬人增加到1815萬人。2001年,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384億元,基金支出244億元,累計節餘253億元。
盡管各地區對這項工作十分重視,也付出了極大的努力,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還比較小,只佔城鎮從業人員的1/4左右,還低於1995年公費醫療與勞保醫療制度的覆蓋范圍。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客觀方面看,醫療保險被稱為「世界性難題」,因為它不僅涉及到參保人和醫療保險機構之間的關系,還必須受制於醫療服務的生產者、流通者和提供者,具有非常復雜的關系。從主觀方面看,與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相比,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僅要求職工個人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一般繳納本人工資的2%),而且只保障「基本疾病」的「基本醫療」,報銷比例並不高。這對廣大職工來講,意味著過去比較高水平的醫療福利待遇的某種降低,導致相當數量的能夠實行勞保醫療及公費醫療的職工對新制度熱情不高。醫療服務提供者加強醫療費用控制的積極性也不高。從制度方面看,在如何看待醫療個人賬戶的作用、如何處理兩個賬戶的比例關系和支付標准、如何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關系等,都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很大的爭議,對推廣新醫療保險制度也有一定影響。另外,我國地區之間差別明顯,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的效益也大不相同,加大了屬地化管理的難度。因此,如何進一步推進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仍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夏舟胡金喜)
焦點六:能安全度過下崗失業高峰嗎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創造了1.7億多個就業崗位,然而就業形勢卻日益嚴峻。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直線上升,由1992年的364萬人增加到2001年的個國家發展戰略的重點,城鎮社會保障自然成為全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核心。但這絕不意味著農村社會保障不重要,更不意味著廣大農民不需要社會保障。事實上,自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我國也在農村地區大力提倡恢復與發展合作醫療制度,並積極推行建立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的工作。我國農村地區的社會化養老保險與合作醫療工作在某些時期、某些地區進展較快,但從整體上看進展不大,有些工作還出現了停滯。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從1998年的8000多萬人減少到2001年的5000多萬人。目前仍在運行的農村合作醫療比重很小,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周圍的郊區和一些沿海發達地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停滯甚至滑坡,是多種因素造成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理論界及政界關於農村是否需要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不統一。不主張繼續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理由認為,「農民尚沒有多大能力或沒有條件參加養老保險」,農村家庭仍可以發揮養老的作用,開展社會養老保險沒有必要或者作用不大,加上農民家庭擁有一份土地,土地可以成為農民最後的保障。這些看法雖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應成為農村不需要社會養老保險、尤其是終止已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因是:(1)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經濟社會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更是迎接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2)農村家庭養老制度面臨挑戰。隨著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農民流動性的增強,家庭觀念的變化,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鎮遷移,越來越多的農村老人獨自生活,迫切需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支撐。(3)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土地雖然是農民的最後一道保障,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數量及土地收入的限制,不能對土地的老年保障作用估計過高,單純依靠這點土地是無法維持生計的。(4)部分地區已經具備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應當繼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從本地實際出發,繼續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合作醫療曾經是與城鎮的公費醫療及勞保醫療並列的三大醫療保障制度之一,20世紀70年代,其覆蓋率達到全國行政村(生產大隊)的90%。「合作醫療」(制度)與合作社的「保健站」(機構)及數量巨大的「赤腳醫生」隊伍(人員)一起,成為解決我國廣大農村缺醫少葯的三件法寶。被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譽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唯一範例」。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以農業合作社為依託的合作醫療制度出現了滑坡的局面。1985年合作醫療覆蓋率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國「僅存的合作醫療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蘇南地區」。經過9由於農村人口眾多,不僅存在大量的需要社會救濟的「三無」(無收入、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對象,而且仍有3000~4000萬左右的農村貧困人口。解決數量龐大的農村貧困居民的脫貧和溫飽問題,應繼續大力實施行之有效的扶貧開發戰略。這是積極的農村社會保障政策,也是建立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重點與難點。如果不通過扶貧開發與發展貧困地區經濟的方式,單純依靠社會救濟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給國家財政造成十分巨大的壓力。從1997年開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0年全國有300.2萬村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到2002年5月底,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村居民為338萬人,約占農村貧困人口總量的10%。隨著經濟的增長和各級政府對農村貧困問題的重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
焦點九:不斷發展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
社會福利是政府與社會通過各種福利服務、福利企業、福利津貼等形式,對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並使其生活狀況不斷得到改善的社會政策與社會保障。它面向全體國民,內容廣泛(如國民教育福利、住宅福利、職業福利及社會化的老年人福利、兒童福利、婦女福利、殘疾人福利等),層次眾多。目的是改善與提高社會成員的生活質量。社會救助主要解決貧困或不幸社會成員的生存危機,社會保險主要解決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在解決一部分社會成員生活保障的同時,更多的是滿足社會成員的多方面的福利服務需要,被譽為更高層次的社會保障。
中國的社會福利制度主要是指政府出資為那些生活困難的老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提供生活保障而建立的制度。為保障特殊困難群體的生活權益,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截至2001年年底,各級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3327個,收養了19萬人;集體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3.5萬個,收養66.8萬人;民辦社會福利機構934家,收養3.4萬人。對於殘疾人,通過政府的優惠政策來興辦多種形式的社會福利企業(2001年共有3.8萬家)和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政策,幫助適合參加勞動的殘疾人獲得就業機會。1996年至2000年,社會各方面利用政府撥款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培訓並安置殘疾人就業110多萬人。
中國還實行了優撫安置制度。這是指對國家和社會有功勞的特殊社會群體給予補償和褒揚的一種制度。為保障優撫安置對象的權益,國家陸續頒布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非公平性與非法制化現象依然十分突出。城市社會保障體系面臨著如何不斷「增加容量」與「完善機制」的長期壓力。20多年的社會保障主要依據國務院甚至地方政府的《決定》或《條例》,尚沒有一部全國性的《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或《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立法滯後不僅使新型社會保障制度的權威性不足,也反映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的「非法制化」色彩,導致很多改革措施難以有效地貫徹實施。
建立完善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近期工作重點要從建立制度框架轉移到完善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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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水平的確定各國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同時,政府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補充養老保險水平給予了一定的限制。為了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中國政府也應該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同時限制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以避免企業藉此逃避國家的稅收。
整個養老保障的目標是保障退休者能夠維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一般來說,養老金替代率達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為60%,因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應限定為20%以內。據專家測算,假定工資增長率等於投資回報率,要達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繳費率為5%~8%.因此,可以將中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水平確定為:繳費率上限為5%~8%,養老金替代率上限為20%左右。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目前的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由於地區間不平衡,一部分地區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60%),尚有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空間,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應根據當地實際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來確定(80%—實際替代率=補充養老金替代率);對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高於80%的地區,基本上沒有發展補充養老保險的空間,這些地區首先要做的是降低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而不是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二)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形式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管理形式雖多種多樣,但比較普遍的是獨立的養老金基金會。養老金基金會由一家企業或多家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基金會的管理是獨立的,與發起的企業完全分開。基金會的獨立性能夠避免發起企業對養老基金的管理運作進行干預;多個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又能夠有效降低管理成本,這兩個優點是養老金基金會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中國不妨考慮建立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承擔管理補充養老保險的職責。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基金會的層次:規模較大、資金管理能力和承擔風險能力比較強的大企業、企業集團可以單獨建立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但基金會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與企業管理、企業經營性資金的管理分離開來;內部差異比較小、相互之間聯系較為緊密的行業可以考慮由行業工會發起建立統一的行業補充養老金基金會;發展比較均衡的地區可以由地方工會組織地區性補充養老金基金會;而那些規模小、承擔風險能力弱的企業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起來(通過工會)建立跨企業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多樣化的管理層次既維護了企業的自願選擇權,也便於適應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經濟承受能力的企業的實際情況。目前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應該盡快分離出來,交給企業選擇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應採取委託投資的方式,由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委託具有基金投資經驗的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投資公司等。政府要對受委託的投資機構進行資格認定,並制定有關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規則;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則行使委託者的權利,對受委託的投資機構進行監督。
(三)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補充養老保險沒有政府財政兜底,必須自己承擔風險。因此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至關重要,既要提高投資效率,又要保證基金安全。目前,按有關政策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只能存銀行、買國債,比較強調基金安全而不太注重效率。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比較高的投資回報率是吸引職工積極參加的重要因素。不講求效率,補充養老保險就沒有生命力。因此,首先應該將補充養老保險從社會保險機構中分離出來,由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基金投資運營再委託給專業性的投資機構來承擔,實行市場化管理;其次,逐步放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准予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在一定限度內進入資本市場。近幾年中國的資本市場發展很快,投資機構數量不斷增加、管理能力不斷提高,市場中的投資工具也不斷增加,應該說中國已經初步具備養老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條件。當然,為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政府一方面要採用先試點、後逐步推進的辦法,盡量減少養老基金給資本市場帶來的沖擊和養老基金投資本身具有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據中國金融市場的發育狀況,參照國外的先進經驗,制定適用於中國的各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並隨著資本市場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補充養老保險的籌資和待遇支付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為其職工建立的,企業必須繳費。不過,應該鼓勵職工參與繳費。美國的401K計劃(職業年金計劃的一種形式)規定,只有雇員繳費,僱主才須按一定比例配合繳費。這種配合機制促進了401K計劃在美國的迅速發展。在目前企業不願意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情況下,通過雇員繳費促使企業配合繳費也是推動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重要手段。至於政府,在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之外,不承擔繳費責任,也不承擔彌補補充養老保險財務赤字的責任。
目前,中國的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基金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待遇採用繳費確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據職工的工齡、貢獻大小等因素,將企業繳費分解到每個職工的個人賬戶中,養老金待遇根據個人賬戶的積累額來確定。這種方式的優點在於:就企業方面來說,企業不承擔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企業無需向職工承諾將來退休時有確定的養老金待遇;就職工個人來說,採用個人賬戶方式,便於職工流動時將其養老金權利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個人賬戶完全的可轉移性使得企業通過這種方式留住職工的作用大為降低,不利於調動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風險由職工承擔,由於金融市場的波動和投資的成敗,將會導致職工補充養老金待遇的不確定。權衡利弊,目前的這種個人賬戶模式應該堅持,個人賬戶應成為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的主導模式,其缺點也要通過政策規范和加強管理來加以控制和縮小。當然,根據補充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財和多樣化特徵,也應該允許企業建立完全企業出資、待遇確定型的補充養老保險,允許一些有經濟承受能力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建立這種待遇穩定的補充養老保險。在國外,大型企業往往通過建立待遇確定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職工穩定的福利,藉此鼓勵職工長期留在企業。
(五)補充養老保險的轉移在國外,職工必須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獲得完全的補充養老金權利,其補充養老保險才能隨同職工的流動全部轉移;達不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則不能轉移或只能部分轉移。限制職工補充養老金權利獲得和轉移間接地表明:補充養老保險既具有職工「延遲收入」(推遲到退休時才能支付的收入)的特性,也具有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企業福利」的特性。這種延遲收入和企業福利的雙重特性決定了職工的補充養老金權利是不完全的。不過,獲得養老金權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職工的流動,這又與各國保護勞動力自由流動的政策產生矛盾。部分國家已經採取措施,逐步縮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准備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2年;荷蘭已將工作年限由1972年前的5年縮短為1年;美國也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5年。就中國來說,目前,為了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規定相對較長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體現其企業福利的特性;在將來,隨著補充養老保險較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將工作年限要求降至1~2年(即職工工作滿1~2年,就可以完全轉移其補充養老金權利),更多地體現其職工延遲收入的特性。另外,在職工未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就發生流動時,應該規定職工可以部分享受補充養老金權利。
(六)稅收優惠政策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手段。有些國家的自願性補充養老保險之所以達到較高的覆蓋水平(如英國、美國),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目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只能來自企業的自有資金和獎勵福利基金,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不過,在少數地區,地方政府則作出了相對靈活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江蘇、湖北、廣東等地也作出了將部分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稅前列支的規定。因此,中央政府應該盡快作出全國性規定:最高允許5%~8%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享受免稅優惠政策,各地根據現有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來確定具體的補充養老保險的免稅費率;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收益同樣享受免稅待遇。至於發放的補充養老金,則應計入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基數。
(七)補充養老保險的監控為了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健康發展,需要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有力的監控。中國可參照英國的做法,在制定有關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成立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企業代表、工會代表、有關專家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代表等共同組成,辦公室可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具體承擔政府對補充養老保險的監督職能。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確定為: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進行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管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進行監控;對各地有關補充養老保險的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接受有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投訴,並對違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事件進行調查、糾正和處罰。在政府的監督之外,更為重要的是,應成立由企業管理者和職工聯合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對所參加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進行直接監督,維護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保護自身利益。

㈨ 請問可否提供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案的例子給我參考下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三)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第四條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透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第五條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范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六條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條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八條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第九條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條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

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十一條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三條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十四條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十五條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

第十六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它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十八條確定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受託人。

第十九條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帳戶管理機構作為帳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受託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託人與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條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託人、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它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因履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它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5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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