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將提速了嗎
2月6日,人社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召開會議,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啟動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工作。多部委聯合共同推進,意味著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將提速。
而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均已實現市場化投資運作,隨著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的啟動,「第三支柱」也將會迎來規模放量及投資市場化之旅。
❷ 江西省萍鄉市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萍鄉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意見》(贛府廳發〔2014〕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則
(一)本意見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給予繳費補貼。
(二)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的原則。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項目,凡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和征地補償款未撥付到位,未按本意見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均不予實施土地徵收。
(三)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按戶籍所在地實行屬地管理。由縣區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程序嚴格審核,准確界定被征地農民范圍和對象,積極組織其按照國家規定參保繳費,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四)本意見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征地,被征地時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被征地後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年滿16周歲(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戶籍的在冊農民。
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確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為基準點。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確定以2013年12月31日為基準點。
(五)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的認定,由縣(區、萍鄉經濟開發區、武功山管委會,下同)農業部門牽頭,會同同級國土、公安等相關部門及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場,下同)開展認定工作。
(六)下列人員不屬於本意見保障對象:
1.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2.被征地後從村集體重新調劑分配了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不含)的;
3.被征地時已將戶籍遷出被征地村的;
4.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了政府繳費補貼的;
5.征地時已安置且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的土地工;
6.未被政府征地但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的;
7.其他不符合參加並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助政策的人員。
(七)被征地農民申請認定需提供以下資料:
1.《萍鄉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
2.《萍鄉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定登記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
3.申請認定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5.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被征地其他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八)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1.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委會(居委會,下同)領取並填寫《認定表》和《匯總表》後,交村委會初審;
2.村委會初審並張榜公示七天無異議後,由村委會加蓋公章報所在鄉鎮(街)復審;
3.鄉鎮(街)組織國土所、財政所、派出所、農經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等相關單位,對村委會上報的《認定表》和《匯總表》進行復審,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街)及時調查核實,並在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七天。公示無異議後,簽署意見報縣(區)國土部門審核,審核後對符合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發給《認定表》。
三、繳費補貼標准和參保繳費辦法
(九)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次選定後不再更改。參保後已領取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不再重復領取當地政府按月發放的失地農民生活補助費。
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後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不同的年齡享受不同的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180個月)。201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農民以2013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2014年1月1日後被征地的農民以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為基準日確定年齡。具體補貼年限為:
1.年滿16周歲至3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年限為5年;
2.年滿36周歲至4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年限在5年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周歲,繳費補貼增加1年。(即:36周歲的補貼年限為6年,37周歲為7年,依此類推,至45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5年)。
3.年滿4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年限為15年。
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參保繳費,同一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按規定享受的政府繳費補貼數額一樣。繳費補貼只用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不發給被征地農民個人。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繳費補貼。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參保繳費資助。
(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標准為參保時江西省(全省,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12%×繳費補貼的年數
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標准為全省2012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12%×繳費補貼的年數
繳費補貼從被征地農民應參保時開始計算。被征地農民每推遲一年參保,就扣減一年政府繳費補貼,直至扣減完其應享受的繳費補貼年限為止。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一)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繳費基數以參保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納入社會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繳費按被征地農民的年齡分段實施:
1.參保時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後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2.參保時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可採取一次性往前補繳與逐年繳費相結合的辦法參保繳費。一次性往前補繳的年限為15年減去本人距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年限。以後年度實行逐年繳費,在其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3.參保時男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4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採取逐年繳費的辦法參保繳費,享受的繳費補貼年限結束後,由其自行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方式,採取個人先到鄉鎮(街)勞動保障所申請參保,鄉鎮(街)勞動保障所逐人登記審核造冊後報縣區人社部門匯總送縣區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將繳費補貼撥付到社保經辦機構後,再由鄉鎮(街)勞動保障所通知被征地農民到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5.被征地農民應在本意見實施一年或征地後一年內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因個人原因未參保的,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後,不再享受本意見規定的繳費補貼待遇。
(十二)本意見實施前,個人已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含已領取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可從其首次參保繳費起至累計可享受規定的政府補貼年限止,已繳費總額的60%實行補貼,社保經辦機構逐人登記造冊初審後匯總報財政部門復審,財政部門將繳費補貼撥付社保經辦機構,由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返還給被征地農民本人。
(十三)被征地農民按本意見規定參保後在城鎮就業,其在用人單位按職工身份參保繳費的,從單位參保之月起停止繳費補貼,待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續保繳費時按剩餘月數逐年補貼。
(十四)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參保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享受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其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月起予以停發。
(十五)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對已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個人賬戶;已領取待遇人員,在繳費補貼劃入個人賬戶後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繳費補貼余額可依法繼承。
(十六)被征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不享受繳費補貼。退出現役後自主就業的,本人仍可按本意見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繳費補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十七)被征地農民中的在校學生,不享受繳費補貼。畢業後自主就業,如個人選擇按本意見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享受繳費補貼,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從在當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日算起。
四、資金籌集和管理
(十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為:
1.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07〕20號)規定,按不低於當年市、縣(區)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2.征地受益方計入征地成本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金;
3.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資金;
4.集體補助資金;
5.其他財政補助資金。
(十九)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其他財政補助資金中解決。
1.2013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按照誰征地、誰負責的原則,由市、縣(區)政府按規定籌措資金解決,或從歷年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自2014年起由當地政府分五年到位,但上一年度的繳費補貼資金須於次年2月底前撥付到位。
市級(含)以上政府實施的全市性公益公共項目,征地形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由各縣區按照轄區管理范圍各自負責,對按規定計提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由市財政核撥給相關縣區。對2008年以後市級新徵用的土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07〕20號)有關規定計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市財政進行核實清算後按規定標准撥付相關縣區,用於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
2.2014年1月1日後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從計入征地成本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金以及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其他財政補助資金中解決,不得拖欠。
(二十)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制度。
1.本意見實施後,各地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根據擬征地規模、保障人數(按照擬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測算)和補貼標准等因素,測算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存入市人社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市人社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將核定後的繳費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地未獲批準的,市人社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將上述資金(含利息)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的單位。
2.各地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後,及時將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人社部門審核。其中,需報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部門提出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凡未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人社部門不得簽署同意意見,征地審批機關不予批准征地。
(二十一)各地要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實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規范經辦流程,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統計管理,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科學化、精細化和規范化。
五、工作要求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縣(區)務必在2014年12月底前結合實際出台實施細則,並在實施前報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2013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農民個人參保申報和繳費工作須於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二十三)明確工作職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並作為政府主要領導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管理。
各相關部門要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協作,各負其責。人社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籌集和工作經費的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國土部門負責土地徵收、征地補償,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並會同公安、監察、農業、衛計委、人社等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二十四)加強督促檢查。各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人社、財政、國土、審計等部門,對全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本意見規定開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報請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全市通報。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二十五)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每年按規定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到就近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或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和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生存認證手續。
(二十六)為鼓勵和支持各地開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從2014年起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激勵機制,具體辦法按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的辦法執行。
(二十七)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各縣(區)以往執行的規定如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准。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領導小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你是想知道養老新政策是吧?我來告訴您,具體情況如下: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希望你看了會明白最新的養老政策心裡明白點!別忘記採納!
❹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金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深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老有所養,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 第三條具有本縣農業戶口,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四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五條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墩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 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以後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第六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並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贊助。 第七條 政府繳費補貼。省、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縣財政對參保人每人每年繳費補貼為15元,省補 貼待方案出台後計入個人動賬戶。 第三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八條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省、縣對參保人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存儲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參保人如因特殊情況中斷繳費的,保留個人賬戶,以後繼續參保的,個人賬戶可以連續計存. 參保人繳費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間暫停繳費,待服刑期滿後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繼續繳費。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條 凡男女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可享受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一條政府為符合領取條件人員每人每月補貼基礎養老金55元,今後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建立適時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月數相同). 第+三條參保人男女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 15年的,可按最低標准一次性補繳15年(不享受繳費補貼),從繳費滿15年的次月起計發養老金。 本暫行辦法實施時,已滿60周歲示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檢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同住一個鄉鎮)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四條參保人在參保期間死亡的,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剩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收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參加人享受待遇後死亡的可一次性享受300元的喪葬補助金。 參保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斯間已到齡的,暫緩辦理 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後次月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已領取養老金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待服刑期滿後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第五章與原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銜接 第+五條對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農民,原則上應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將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全部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折算繳費年限。折算後不滿15年的,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個人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逐年或一次性補繳差額部分,並享受政府補貼;,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農民,可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六章管理和監督機構及職責, 第十六條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者保險領導小組是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機構,職責是: 1、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有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2、指導、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履行職責,保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 3、查處和糾正各種違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行為; 4、定期向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七條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監督小組是全縣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監督機構。職責是: 1、監督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導組織及縣鄉鎮經辦機構履行職責情況; 2、監督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 第+八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是實施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 職責是: 1、履行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墓金的監管職責; 2、制定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3、對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單位,其所屬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是實施本鄉鎮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職責是: 1、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宣傳發動、組織實施等工作; 2、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和咨詢、資料信息收集和錄入、個人檔案建立及統計等工作; 3、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征繳工作; 4、做好參保人的參保登記、待遇資格初審、生存驗證、社會化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縣人事、發展改革、財政、農委、公安、民政、計生、審計、廣電、統計、農聯社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縣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性質和用途.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基金損失,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偽造證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❺ 關於明確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發放的通知
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2011年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陝政發〔2011〕2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縣區。
第三條凡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也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二)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四)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五)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探索建立城鎮居民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條從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
第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起步階段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八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九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按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統一調整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十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組)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一條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准統一調整為:繳費200元以下檔次的,政府補貼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300元的,補貼為40元;繳費400元以上(含400元)檔次的,每提高一個檔次,補貼標准在40元的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最高補貼標准為80元。財政補貼資金由省、市、縣區三級共同承擔,其中省級承擔50%,市級承擔15%、縣區級承擔35%。補繳年度不享受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殘疾人補貼。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按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由省財政全額補貼;其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中度或輕度殘疾人參保按最低繳費標準的50%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所需資金市財政承擔30%、縣區財政承擔70%。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製作和發放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並建立養老保險計算機信息檔案。參保人須持證繳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錄入繳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須做實,以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有權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情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八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統一按55元/月標准確定。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由中央財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未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符合領取條件人員基礎養老金暫由省財政按每人每月55元標准承擔50%,其餘部分,市級財政承擔15%、縣區級財政承擔35%。
市、縣區政府對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增設兩個檔次加發基礎養老金,其中70周歲至79周歲每人每月加發10元,80周歲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發20元。加發部分市財政承擔30%、縣區財政承擔70%。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含利息),可依法繼承。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二十條中青年居民應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二十一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的養老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核發《養老金領取證》,領取人員須持證按月領取養老金並年檢(認定領取資格)。
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在一個月內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標准。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職責,制定完善管理規程,規范業務程序,並做實個人賬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及時將繳費補貼及基礎養老金補貼資金劃撥到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六條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在同一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監督。建立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二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年在所轄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市、縣區政府應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結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注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及時充實人員,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人員及經費保障機制,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確保基金安全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十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基礎上組建,機構規格、編制、人員、職能、經費,由市、縣區編制、財政部門按程序明確。經辦機構按工作實際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可優先從事業單位、鎮(辦事處)富餘人員中或從大學畢業生中招聘,對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崗位,也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但一律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鎮、辦事處應依託現有勞動保障事務所、站,採取調整富裕人員、調整業務分工等辦法,增強經辦機構及服務人員工作能力。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養老金領取證》工本費由縣、區財政承擔,不得向參保人員收取。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應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網路系統,並將其納入「金保工程」和省、市、縣區信息化建設范圍,統一軟體,統一流程,為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規范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做到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
第七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三十四條各縣區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相關制度銜接按照《漢中市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社會保險暨創業就業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漢人社發〔2010〕153號)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獎勵扶持政策及其它優撫政策的銜接,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漢人社發〔2010〕109號)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組織領導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成立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推進實施,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日常工作。
各縣區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夯實工作責任,落實補貼資金,全力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組織、宣傳、發展改革、民政、計生、國土、公安、農業、扶貧辦、殘聯、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引導適齡居民積極參保,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騙取、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管理和業務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用途、擠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未列入國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縣區應做好充分准備,積極主動爭取。並按照中、省、市部署,積極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漢中經濟開發區區內的城鄉居民納入漢台區整體開展工作。具體工作由漢台區統一安排,開發區負責落實區級財政補貼、工作經費、人員費用及承辦部分具體工作,保證工作整體推進。
第四十二條各縣區要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並報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漢中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暫行辦法》(漢政發〔2009〕61號)及《漢中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漢政辦發〔2010〕98號)同時廢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金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深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老有所養,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
第三條具有本縣農業戶口,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四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五條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墩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 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以後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第六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並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贊助。
第七條 政府繳費補貼。省、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縣財政對參保人每人每年繳費補貼為15元,省補 貼待方案出台後計入個人動賬戶。
第三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八條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省、縣對參保人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存儲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參保人如因特殊情況中斷繳費的,保留個人賬戶,以後繼續參保的,個人賬戶可以連續計存.
參保人繳費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間暫停繳費,待服刑期滿後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繼續繳費。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條 凡男女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可享受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一條政府為符合領取條件人員每人每月補貼基礎養老金55元,今後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建立適時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月數相同).
第+三條參保人男女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
15年的,可按最低標准一次性補繳15年(不享受繳費補貼),從繳費滿15年的次月起計發養老金。
本暫行辦法實施時,已滿60周歲示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檢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同住一個鄉鎮)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四條參保人在參保期間死亡的,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剩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收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參加人享受待遇後死亡的可一次性享受300元的喪葬補助金。
參保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斯間已到齡的,暫緩辦理
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後次月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已領取養老金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待服刑期滿後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第五章與原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銜接
第+五條對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農民,原則上應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將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全部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折算繳費年限。折算後不滿15年的,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個人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逐年或一次性補繳差額部分,並享受政府補貼;,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農民,可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六章管理和監督機構及職責,
第十六條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者保險領導小組是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機構,職責是:
1、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有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2、指導、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履行職責,保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
3、查處和糾正各種違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行為;
4、定期向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七條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監督小組是全縣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監督機構。職責是:
1、監督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導組織及縣鄉鎮經辦機構履行職責情況;
2、監督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
第+八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是實施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
職責是:
1、履行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墓金的監管職責;
2、制定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3、對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單位,其所屬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是實施本鄉鎮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職責是:
1、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宣傳發動、組織實施等工作;
2、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和咨詢、資料信息收集和錄入、個人檔案建立及統計等工作;
3、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征繳工作;
4、做好參保人的參保登記、待遇資格初審、生存驗證、社會化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縣人事、發展改革、財政、農委、公安、民政、計生、審計、廣電、統計、農聯社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縣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性質和用途.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基金損失,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偽造證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❼ 關於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部分參保人員待遇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社發2011【222】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浙江省財政廳文件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部分參保人員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的意見》(浙發2011【19】號)精神,為繼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省政府同意,對部分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享受政策進行調整。
一、調整范圍對象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列入調整范圍:
(一)曾經從事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等城鄉居民;
(二)原下鄉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兵團當職工的知青,下同)。
二、調整待遇標准
(一)曾經從事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等人員,按其在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原在崗工作時間,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增發標准為原在崗工作時間賬戶化額度除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記發系數確定(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對應年齡的計發月數執行)。原在崗工作時間賬戶化額度,以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條件時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原在崗工作時間計算。繳費年限養老金月增發標准按認定的本人原在崗工作時間分段計發,計發標准與其他參保繳費人員相同。
本通知下發時,已參保繳費尚未達到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先確定,其原在崗工作時間,待其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條件時,按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原在崗工作時間計算賬戶化額度,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按本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原在崗工作時間之和計發。
(二)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下鄉知青,按其原下鄉勞動時間,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具體辦法同上。
(三)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其原在崗工作時間和原下鄉知青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在年滿60周歲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實際從事相關工作的時間和下鄉勞動的時間計算(不滿1年按1年計算,超過60周歲後的年限不計算),原在崗工作,下鄉勞動時間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之和累計不超過44年,城鄉居民養老金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員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中資金余額繼承辦法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166】號)規定執行。
三、審核辦法
(一)鄉村醫生……(下略)。
(二)民辦教師、代課教師……(下略)。
(三)農村放映員……(下略)。
(四)原下鄉知青的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戶口由城鎮遷入農村至遷回城鎮或按政策規定可以遷回城鎮的時間確定。其身份和時間由當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確定。
各市、縣(市、區)衛生、教育、廣電、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相關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審核、認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後,將正式核准當地人員名單送當地人力社保部門社保經辦機構,並報相關人員的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具體的審核認定實施辦法由各市、縣(市、區)結合實際制定,審核認定工作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發放辦法——(下略)。
五、其他類似人員——(下略)。
各市、縣(市、區)要繼續高度重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項重大惠民政策,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工作。此次部分人員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調整完善,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時間跨度長,各地要認真組織本地區實施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認定范圍和標准,督促檢查政策落實到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這項工作基本原則和政策內容的宣傳,促進城鄉居民對待遇調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時,要注意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有關部門報告。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011-7-20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❽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