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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人員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08-31 06:38:15

⑴ 在職人員判刑後,服刑期滿養老保險怎麼辦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1)刑滿人員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

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在職人員判刑,服刑期滿養老保險問題,區別不同情況而定。

一、服刑期滿,已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積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以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待遇。

(注:判刑後開除公職的,視同繳費年限清零。正常情況下,視同繳費年限在退休時,與實際繳費年限同樣起作用。)

二、服刑期滿,已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積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 社會 保險機構返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三、服刑期滿,未達退休年齡,原單位未予開除並予以接收安置工作的,服刑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恢復工作後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四、服刑期滿,未達退休年齡,重新就業,服刑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再就業後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僅供參考。

樓主你好,在職人員判刑以後,服刑期滿養老保險該怎麼辦?作為在職人員判刑之後,那麼在服刑期間這段時間之內是不允許來參加社保的,服刑期滿以後可以繼續的參加社保,當然你服刑期滿之後,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且自己具備法定的退休條件,那麼直接可以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

但是如果說你還沒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這種情況下可以自行繼續繳費,可以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繼續參保,自己的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這個都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因為按照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來參保交費的話,那麼可以讓自己獲得更多的累計繳費年限。

所以說沒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就不能夠辦理退休,我個人建議繼續參保交費,自己的養老保險或者社保的繳費年限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那麼正常的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就可以了,當然你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滿足15年的繳費年限才可以。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在職人員被判刑後,除了刑罰以外,國家會不會對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進行處理呢?目前來看是不會的。

養老保險繳費,一般分為兩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是通過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的方式,職工繳納8%,企業繳納16%,過去企業繳費比例可能在13%~20%。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是通過參保人本人承擔全部養老保險費用的方式,繳納的費用。

保險繳納以後,會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戶。同時計算繳費年限。職工個人賬戶的提取只有職工退休時按月支取或者職工去世後一次性支取。另外還有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時,可以提出終止參保關系。《 社會 保險法》中沒有任何可以將以繳費記錄作廢的規定。

因此,只要繳費了,過去的繳費記錄就不會因為犯罪而作廢。當然國家可以對犯罪分子處於財產罰,但是相應的財產罰也不會觸及養老保險繳費的。

唯一受到影響的是,原先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群。視同繳費期間個人不需要繳費,國家會承擔全部的養老保險費用。過去國家規定,如果被處以刑事處罰,相應的工齡應當自正式參加工作且恢復政治權利開始重新計算連續工齡。由於在養老保險繳費以前,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因此這一部分人損失會很大。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為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2014年10月才開始的。

其實,如果被處於刑事處罰,肯定會不能繼續參保繳費了,即使是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保也是一樣。如果多繳了費用,查實以後會被退回。由於養老保險的待遇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因此受刑事處罰的人員養老金等於會受到影響。另外,養老保險的辦理退休條件是繳費滿15年以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因為受刑事處罰,參保繳費時間受到限制,到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那麼就會延遲退休繼續繳費。晚退休一年少拿一年養老金,還需要繼續按高基數繳費,肯定很不劃算。這種情況下可就虧大了。

其實除了在職職工,退休人員被判刑後受到的影響比較大。根據2001年勞動和 社會 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會停發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以後,可以按照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發放原基本養老金,然後才可以參加以後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由於現在退休後的養老金是每年調整的,因此會比較吃虧。

另外,養老保險的有關待遇,除了基本養老金以外,實際上還有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待遇,如果參保人員在服刑期間去世,其家屬是沒有相應的待遇的,但是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注意,雖然現在我們養老保險,是按照百分之八劃入個人賬戶的,個人恰好是按照8%繳費。實際上在2005年以前,個人繳費比例一般低於8%,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是11%。所以,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並不一定是個人賬戶的余額。

如果退休人員被判處管治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但不參與每年的養老金調整。

所以,如果是在職職工實施養老保險繳費的,沒有退休前被判刑相應影響可能會小一些。如果是有視同繳費年限和退休職工影響可就比較大了。

樓主您好,在職人員判刑以後,服刑期滿的養老保險該怎麼辦?那麼在職人員判刑之後是不具備正常的去交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所以說在復興期間這段時間之內就會終止中斷你的養老保險,那麼你的累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也就會減少,但是服刑期滿以後又會恢復你養老保險的繳費,那麼無論是你有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單位,自己都可以去繳納這個養老保險的待遇。

所以我們只要尋找到以前的這個養老保險的關系,那麼繼續按照之前曾經所繳納過的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繼續繳費就可以了,當你的累計繳費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滿足15年以上的繳費條件,那麼就可以正常的去辦理退休,享受一份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如果說你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由於你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話,這種情況下你只能夠選擇延遲退休,然後進行逐年交費。

所以說雖然你在服刑期間,沒有辦法來繳納自己的養老保險,但是在復興期滿以後就可以正常的來參保交費了,如果附近起碼之後沒有工作單位接收你的話,那麼你就自行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繼續參保自己的養老保險,這樣的話也可以有效增長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了。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年齡到了可辦領取養老金手續。如果是公務員,被開除公職的,從來自己沒有繳納養老金的,可能就辦理不了退休了。

⑵ 服刑人員能交養老保險嗎

法律分析:服刑期不可以交納保險,親屬也不可以為其購買。根據規定,服刑期間的工齡是作廢的,刑滿之後的人員可以以社會人員的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在服刑之前的工齡和繳納保費的年限可以連續計算。服刑期間,無論是服刑者本人還是親屬,都不可為服刑人員購買養老保險。因為根據社保的規定,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的一切社會保險都是停止繳納的。服刑期滿之後,無論從事什麼工作,都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服刑期滿並且退休之後,可以根據之前繳納社保的年限(服刑前後可以累加)來領取相應金額的保險金。對於刑滿釋放的服刑人員,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繼續繳納社會保險,這樣在退休時就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退休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⑶ 刑滿釋放人員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能領取養老金,刑滿釋放後養老金仍按服刑前的標准發放。被判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申請辦理退休後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如果以個體參保人員辦理退休,那麼在達到領取待遇條件時,本人申報,經社會保險局核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辦理退休(養老)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⑷ 刑滿釋放人員還有養老金嗎

一、刑滿釋放人員還有養老金嗎
1、刑滿釋放人員有養老金,在繳費金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都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因此即使是刑滿釋放的人員也要保障其相應的生活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二、被單位開除還有養老金嗎
可以領取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1、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繳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特殊工種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累計不滿上述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相關法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⑸ 刑滿釋放人員養老社保怎麼辦

法律分析:刑滿釋放人員可以自己補交服刑期間的社保。犯罪職工在判刑前已建立的基本養老關系,刑滿釋放後,可以接續,即職工在判刑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繳費年限,可以與刑滿釋放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繳費年限連接起來並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⑹ 服刑人員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假釋等社區服刑人員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服刑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首先說明一下服刑期間的工齡問題:根據規定,服刑期間的工齡是作廢的,刑滿之後的人員可以以社會人員的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在服刑之前的工齡和繳納保費的年限可以連續計算。社區服刑人員包括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實現再就業的,或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社區服刑人員,可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可辦理退休手續或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服刑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具體的服刑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可以向當地的社保局咨詢,因為各地的養老保險政策是有差異的,因此,對待服刑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也是不一樣的。首先說明一下服刑期間的工齡問題:根據規定,服刑期間的工齡是作廢的,刑滿之後的人員可以以社會人員的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在服刑之前的工齡和繳納保費的年限可以連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⑺ 刑滿釋放人員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退休公務員對待即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
2、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從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人員對待即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繼續發給養老金。
3、既不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不是參加了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單位酌情發給生活費。
關於退休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釋放後,能否享受原退休幹部待遇問題。退休幹部觸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後,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他們服刑期滿釋放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⑻ 服刑人員還能繼續繳養老保險嗎

這個問題沒有聽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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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刑釋人員養老金新政策

法律分析:刑釋人員養老金發放政策如下:
1、國家對服刑人員養老保險有相應的規定,職工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繼續按記帳利率計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職工被判刑或勞教,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釋放,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3、如果年限不滿10年,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職工退休後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勞教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後的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勞教前的標准發放,以後按規定正常調整。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緩刑期間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如果在服刑期間單位已做除名處理,是不予給繳服刑期間的社保的,個人可以以個人名義到當地勞動局進行補繳。如未除名那麼單位還應該是繳社保的,可在退休事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破產後,如個人未到退休年齡,那麼可以由個人再到當地勞動局以個人名義繳費。

⑽ 服刑人員養老保險規定

摘要 您好,服刑人員養老保險有以下規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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