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所列均應依法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所在地原則上為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所所在地。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參加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
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被保險人,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農民輪換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和從業人員、勞務輸出人員、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中內地戶籍員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籍員工,均應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按本實施細則參加企業的養老保險統籌。
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另行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需要在鎮(鄉)、街道、行業、大型企業設立辦事處或代辦點。第四條單位要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及帳號、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名冊、社會保障號等。
新開辦的單位,要在批准開辦或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從單位開辦之月起計繳養老保險費。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終止,要在15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第五條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工資。職工的繳費工資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如實申報,單位的繳費工資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申報。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工資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工資經社會保險部門核定後全年不變。第六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測定,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搞赤字預算。養老保險測算期為3年。第七條單位和被保險人均應逐月按規定的繳費工資和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第八條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原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被保險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餘不足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劃入比例相應降低。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規定。
條例實施前的個人帳戶,與條例實施後的個人帳戶合並計算。被保險人中斷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時,其個人帳戶繼續保留並計息,與重新參加後的個人帳戶合並計算。個人帳戶基金只用於本人養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資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個人帳戶記帳利率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統一規定及調整。第九條下崗職工、勞務輸出人員、掛靠在人才交流機構的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勞務輸出管理機構、人才交流機構代扣代繳,或由本人直接繳納。第十條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從事過井下、高溫、低溫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被保險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2%。
(二)調節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計發。
❷ 廣東省居民養老保險
你好,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也就是說,在你們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參保人距待遇領取年齡(60歲)不足十五年的,應當逐年繳費,包含到齡當年的保費。制度實施時,參保人距待遇領取年齡(60歲)超過十五年的,可選擇不繳,但是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十五年,否則無法申領待遇。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摘要】養老保險的基本信息和繳費信息對參保人將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有很重要的影響,員工的養老保險信息是如何維護的呢?職工的養老保險信息要是出現差錯怎麼辦?連續工齡、繳費工資等信息如果出錯了可以修改嗎?修改需經過什麼程序?關於職工社會保險信息維護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其基本信息和繳費信息是職工社會保險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信息包括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用工形式、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等,繳費信息包括繳費工資、繳費額、繳費月數、繳費年限等。由於社會保險經辦工作需要參保單位、個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配合來完成,在申報處理信息時,出現些許差錯在所難免,參保單位若發現職工基本信息出現錯誤,應按規定及時申請修改。繳費單位申請修改職工基本信息時,必須填寫《職工信息維護申報表》(一式兩份),同時根據修改內容,分別提供資料,如修改身份證號碼時,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修改出生年月時,需提供最早記錄出生年月的檔案記錄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因同他人身份證號碼重復而修改身份證的,需提供身份證所屬派出所的書面證明。對重要參保信息如連續工齡、繳費工資等的修改,必須按相關規定進行申報,經審核同意後方可修改。關於如何辦理連續工齡核定問題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1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第六條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第七條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第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第九條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計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第十條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照國家與省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或者低於省政府規定標準的,按照省政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第十二條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開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第十三條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第十四條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資格審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第十六條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己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被保險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具體計發辦法按照省政府規定執行。
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基本養老金每年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調整。第十八條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經離退休的被保險人,保持原養老金水平,統一按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調整。
❺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83號)
不行刷新一下一、有關政策規定
(一)國家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勞動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關於工齡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2、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是指:(七)因個人原因脫離過工作,以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算起。
3、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字〔1987〕31號)。
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4、勞動部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
第3點明確指出: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的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費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二)省的規定。
1、廣東省勞動局《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粵勞計〔1988〕8號)。
我省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暫不參照執行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
2、廣東省勞動局《關於普遍實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通知》(粵勞薪〔1978〕811號)。
第三條第(1)款關於工齡計算規定:因個人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後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其最後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3、《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
第三章「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第十條規定:
按本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經所在地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②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十年以上。
第十一條規定: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積累計算。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或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規定實施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固定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4、《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規定: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①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第十六條規定: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三)本市規定。
《廣州市關於國營企業富餘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穗府〔1989〕54號,1989年6月1日頒布)。
第十六條規定:富餘人員經企業批准,可以辭職或調出。
第十八條規定:對暫留企業內待崗的富餘人員,若半年仍無法提供工作崗位的,企業可以辭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辭退的可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就業的富餘人員,受聘為企業正式職工的,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其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投保年限。
第二十三條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結論
根據上述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
1、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必須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一定年限的繳費義務,符合有關規定。
2、參加養老保險後,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市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個人繳費時間為1992年7月,區街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個人繳費時間為1991年1月—6月)。
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無論什麼原因、以什麼方式離開企業的(組織調動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連續工齡的規定,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國營企業在1987年12月17日後,按勞人字〔1987〕31號文的規定辭退的人員,重新就業後,被辭退前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1989年6月1日後,經企業(國營或集體企業,下同)批准辭職或被企業辭退的,重新就業後被聘為企業正式職工的,其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投保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於審核視同繳費年限的程序
對於具有符合國家規定連續工齡的參保人員,在申領養老保險待遇前三個月,可以向企業或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視同繳費年限的申請(具體見《廣州市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審核辦事指南》)。
對於未獲批準的申請,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關於工齡審核決定的通知》六十日內向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或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廣州市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和制度最開始實施的年份是什麼時候上世紀哪年哪月
開始實施的年份:1993年8月1日
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❼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
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己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
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
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
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
(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礎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所在市上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
成。退休時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標准、養老金的調整以及來源按前條規定執行。過渡性養
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計發辦法由實施細則規定。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領取基礎養老金,
只能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得領取基
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
老年津貼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標准由實施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