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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2-08-30 02:44:05

1. 國外都有哪些養老金制度

由於人口不斷減少和老齡化不斷加劇,降低退休金或再度延長退休者的年齡也難以避免,很多國外的養老制度也不斷的在改變。


按照新生效的法律,德國退休者的年齡將由過去的65周歲逐步過渡到67歲。所謂逐步過渡是指將延長的2年分為24個月。前12個月,用12年的過渡期,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增加1個月的工作時間,這樣在2024年即可過渡到66周歲時退休。後12個月分6年過渡完,即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多工作2個月方可退休,這樣到2031年時即可執行67歲退休的制度。

總之,大多數國家都是讓你在年輕時創造更多財富,老了之後才會有好的養老保險,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了延長退休年齡

2. 德國社會保險怎麼算

德國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制度,在保證市場自由競爭的同時,又採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由於市場自由競爭導致的社會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競爭和經濟增長的好處讓全體人民都能享受。其中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全體公民,使所有最低收入和無收入的人,都可以從國家那裡得到住房和貨幣收入,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實現社會公平。
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管理體制
德國實行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由社會保險制度,以及以普通稅收收入為來源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構成,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事故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社會救濟、住宅補助、子女補助和教育補助等,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項目幾乎覆蓋了所有的社會成員。德國社會保險制度又分為法定保險和自願保險,法定保險的保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承擔,自願保險的保費完全由投保人個人承擔。
德國社會保險的管理層次:
一是聯邦政府部門。
管理德國社會保險的聯邦政府部門主要有三個,即德國聯邦衛生部、勞動社會事務部和勞動(就業)部。其中:衛生部負責醫療和護理保險,職責包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業務協調。主要制定公共醫療保險的范圍、繳費、服務標准、葯品報銷目錄等政策。勞動社會事務部負責養老和事故保險的政策制定和業務協調。另外還有一個德國聯邦勞動(就業)部負責失業保險。每個部都下設專門的管理辦公室或執行委員會負責具體社會保險的業務管理。各州(有的幾個州合起來只設一個局)、地方政府也設立相應的局(或辦公室)負責執行。
由於公共社會保險法規政策是全國統一制定,聯邦政府管理機構比較精幹有效。
二是經辦執行機構即公共保險公司和私人保險公司。
德國醫療、護理保險的公共醫療保險公司基本按行業設置,1990年德國有1200個公共醫療保險公司,現有400家公共醫療保險公司。全國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醫療保險公司投保。政府規定在保費收入中提取5%作為機構人員經費。由於保險公司多,勢必增加管理成本。法定保險的繳費和服務標准已經有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變動。
德國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養老保險局承辦。德國有23個州級的養老保險局,承辦法定的工人養老保險,而海員、鐵路職工、礦工和農民的養老保險分別由按行業分別設置保險機構承辦,聯邦養老保險局則承辦政府職員的養老保險。
德國事故保險由行業保險合作社承辦。人身事故保險分為法定保險和一般保險,法定保險的參加者為農民和海員。
德國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動(就業)部負責,失業保險實行全國統籌,收不抵支時,由聯邦勞動(就業)部向聯邦政府申請,大區和基層勞動局執行。聯邦勞動(就業)部下設10個州(大區)一級的勞動局;州勞動局下設181個市一級勞動局。勞動局不僅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收取和發放,還負責失業者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以及勞動市場的調查,參與勞動市場政策的制定等。
德國各種社會保險金統一由僱主交給雇員參保的醫療保險公司,由醫療保險公司按社會保險金的種類,分別轉給其它險種的保險經辦機構,聯邦勞動(就業)部需支付醫療保險公司代辦業務費,2000年預計支出12億馬克。
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啟示
——建立德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德國社會保障的法律統一由聯邦議會立法。德國社會保險體系一般由法定保險、補充保險或個人儲蓄保險組成,以法定社會保險為主。法定社會保險的對象為企業的職員或工人,所有的企業員工(除僱主外)都必須無條件參加,具有強制性。借鑒德國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障的法律規定全國要統一,由全國人大通過後實施。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稅)的義務,以及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使全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障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均衡發展。
——建立起各負其責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
德國目前已建立了立法、決策、管理、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的各負其責又互相制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聯邦議會負責社會保險的立法,政府部門監督執行,各自的社會保險公司(均為自治性的公共團體)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其中政府部門中,財政部門負責全德國的社會保險預算的編制,聯邦勞動(就業)部和勞動社會事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決策和管理辦法。由於社會保險的具體事務是由各個社會保險公司負責,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市場運轉機制進行運作,而政府各部門就可以專職於宏觀決策,如社會保險的政策、預算的制定、社會保險制度運轉的預測和監督,以確保參保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實現社會公平。這種管理體系是與德國實行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
——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程度較高。
各個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的社會保險公司,在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同時,必須提供優質和方便的社會保險服務,否則參保人會轉到提供服務比較好的社會保險公司參保。由於社會保險具有「大數」法則,參保人數不足就會影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正常運轉,甚至倒閉。因此各個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的社會保險公司存在著互相競爭的格局,具有社會化管理程度高的特點。
——社會保險資金運作模式的改革。
德國社會保險目前仍是實行現收現付制的基金籌集模式,在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就會出現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脅社會保險體系的運轉。這個問題對於其他也是實行同一種模式的國家也會出現。為此,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也需要及早採取應策,如可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並逐步過渡到完全積累模式。在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時,一是將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分解為兩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即社會統籌部分由省級統籌,按現行的基礎養老金辦法運作;個人帳戶部分則實行強制性的個人儲蓄帳戶,逐步提高個人的繳費比例,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使個人帳戶的基金積累實帳化。二是要重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改革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隱性負債問題,避免養老保險制度可能出現的支付危機。
——完善社會保障的基礎性工作。
德國每個參保人員都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通過保障號碼可以查到參保人的所有資料。計算機全國聯網,信息系統比較完善。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要加強基礎工作建設,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職工在內的統一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系統,實行全額收繳,社會化發放。三是要提高統籌層次,如實行省級統籌,要清理、規范統籌項目和計發標准,避免各地之間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出現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級財政與稅務、社保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之間,以及各自內部的社保信息聯網系統,實行計算機管理,准確掌握保障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達到信息共享。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啟示:——社會保險資金運作模式的改革。
德國社會保險目前仍是實行現收現付制的基金籌集模式,在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就會出現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脅社會保險體系的運轉。這個問題對於其他也是實行同一種模式的國家也會出現。為此,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也需要及早採取應策,如可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並逐步過渡到完全積累模式。在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時,一是將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分解為兩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即社會統籌部分由省級統籌,按現行的基礎養老金辦法運作;個人帳戶部分則實行強制性的個人儲蓄帳戶,逐步提高個人的繳費比例,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使個人帳戶的基金積累實帳化。二是要重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改革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隱性負債問題,避免養老保險制度可能出現的支付危機。
——完善社會保障的基礎性工作。
德國每個參保人員都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通過保障號碼可以查到參保人的所有資料。計算機全國聯網,信息系統比較完善。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要加強基礎工作建設,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職工在內的統一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系統,實行全額收繳,社會化發放。三是要提高統籌層次,如實行省級統籌,要清理、規范統籌項目和計發標准,避免各地之間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出現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級財政與稅務、社保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之間,以及各自內部的社保信息聯網系統,實行計算機管理,准確掌握保障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達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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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世界初等發達國家的國民基礎養老金大概有多少我國與之差距有多大

微博認證為英國《華文周刊》商業拓展部總監的安光系日前發表文章,介紹從天津到英國13年的老人曲大爺的養老故事。
這篇文章被多家媒體轉載,網友驚嘆安光系筆下描述的英國福利制度之優越的同時,也對文章真實性提出了質疑。那麼,發達國家究竟怎樣養老,其養老制度又能給我國提供哪些借鑒呢?
英國:職業年金是養老金重要支柱
英國就業與養老金部2012年8月公布的數據顯示,2012年,英國有13萬退休人員每周只能領取7英鎊的基本養老金,同時有13萬人每周可領取200多英鎊基本養老金。這意味著,在其現行的養老金制度下,退休者每年領取基本養老金差額最高可達1萬英鎊。曲大爺每月領到上千英鎊養老金並非沒有可能,但不是每個退休人員都像他一樣「幸運」。
目前,英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養老金計劃、職業養老金計劃和個人養老金計劃等三個支柱構成。
國家養老金計劃包括「國家基本養老金計劃」和「第二養老金計劃」,由政府提供,並由政府承擔兜底責任。基本養老金已覆蓋所有公營和私營部門的雇員。雇員和僱主共同繳費,形成 「國民保險基金」。該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結余資金全部購買國債或存銀行,禁止進行股票投資。第二養老金主要目標人群是非常規就業者,如中低收入者、長期患病或身體殘疾的從業人員,任何已繳納了基本養老金保費同時又沒有職業養老金或私人養老金的雇員將自動加入第二養老金計劃。在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第二養老金根據不同收入標准支付不同的養老金。
由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較低,僅能保證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大部分人退休後的主要收入來源於職業養老金。職業養老金自2012 年10 月起成為更具強制性的職業年金,所有年收入7475 英鎊以上、年齡在22 歲到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沒有參加任何職業養老計劃的都將「自動加入」職業養老金計劃。僱主繳納雇員工資的3%,雇員本人繳納4%,政府以稅收讓利的形式計入1%,合計8%的繳費注入雇員的個人賬戶。職業養老金計劃積累的資金主要投資於以股票為主的資本市場。職業養老金參與者佔英國全部人口的45%左右,已經成為英國養老金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個人養老金計劃包括私人養老金、養老儲蓄和個人壽險等。私人養老金主要面向眾多中小企業,包括大量個體工商業者、自僱人士和非常規就業者,個人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加入個人養老金計劃,並且待遇水平與個人繳費相關聯,體現多繳多得的原則。
德國:鼓勵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三部分,後兩者又被稱為「補充養老保險」。
在德國,法定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廣,既包括一般的養老金,也包括職業康復待遇、職業能力或就業能力喪失養老金等。
法定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於僱主和雇員繳費,費率根據實際需要隨時調整,目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的19.5%,由僱主和雇員各負擔一半。養老金根據退休者退休時的工資和工齡長短計算,但最高不超過退休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的75%。
此外,德國還大力鼓勵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與法定養老保險不同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採取「直接支付原則」,即職工在工作期間積攢了多少企業養老保險,退休後他就能得到相應數額的養老金。目前,德國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所支付養老金的比例大約分別為70%、20%和10%。
美國:養老責任由三方共同承擔
美國的養老責任由政府、社會和個人等多方面共同承擔。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在職人員把工資所得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障稅」(社保稅)上交給政府,用於發放給已退休者、殘疾人以及他們的家屬,在職者退休之後便可以從社會保障制度中享有相應的福利。
在職人員退休後獲得社會保障福利(社保福利)的多少視其工作時間長短、繳納社保稅數額以及退休年齡而定。但提前退休者的福利額將適當扣減。
除了社會保障制度,美國政府和一些公司還建有自己的退休金制度。美國政府制定了「聯邦雇員退休制度」。政府工作人員除參加社會保障制度、繳納社保稅之外,還必須每月上繳工資收入的1.3%,政府工作人員退休後可根據其退休時的薪水、工齡長短等領取相應的退休金。
日本:國民年金是養老金制度的基礎
日本的養老金制度可以分為公共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公共養老金包括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中央政府承擔公共養老金的全部行政管理費用,並且提供國民年金支出的1/2。
上世紀90年代以來,人口快速老齡化和經濟衰退致使公共養老金系統面臨賬戶入不敷出的風險,政府被迫多次實施養老制度改革,私人養老金開始得到迅速發展。私人養老金分為企業型養老金和個人型養老金。私人養老金享有一定的政府稅收優惠,種類較多,包括國民養老金基金、退休離職津貼計劃、厚生年金基金、稅收合格養老金制度等。
國民年金是日本養老金制度的基礎,20歲以上60歲以下在日本擁有居住權的所有居民都必須加入。它的資金來源於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國家財政預算。個體經營者、無業人員等每月需要繳納1.33萬日元。企業職工和公務員則分別加入包含國民年金在內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繳納金額為收入的17.5%,由職工和僱主各負擔一半。另外,還有企業年金及個人年金,由企業自己管理和運營經營。
2000年,日本在世界上首推養老護理保險制度,國民只需要交納一定的保險費用,65歲以後就可以接受這項保險提供的服務。包括:上門護理、上門幫助洗浴、上門幫助康復、痴呆老人生活護理等。
新加坡:工薪者均參加公積金計劃
1955年,新加坡開始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並設立中央公積金局,對公積金實行全國統一管理。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法》規定,凡工薪收入者,無論是公務員、職員,都要參加中央公積金計劃,按時足額繳納公積金,公積金由僱主和雇員共同繳納。目前繳納的基數為:凡是年齡在55歲以下的雇員,其公積金的征繳率為日工資的40%,55一59歲的征繳率為25%,60~64歲征繳率為日工資的15%,65歲以上征繳率為10%。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新加坡政府對公積金的內容不斷加以補充和完善。個人可以動用公積金儲蓄來買房、看病和養老,公積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長的時間里,初步實現了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居有其屋。
專家:中國應借鑒國外養老多元化模式
1889年,德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00多年來,全世界已有160多個國家形成了不同模式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近年來,為應對養老保障財務危機,很多國家都對其養老保障體系進行改革,總體趨勢是構建多支柱、可持續發展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中國人民大學老年學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姜向群此前做客人民網時指出,國外有些國家發展的養老保險模式覆蓋了基本所有的人群,不僅僅是政府主辦的養老保險,還有職業保險——就是職業年金制度,這種多元化模式值得借鑒。
有專家認為,中國應該借鑒日本充分發揮私人養老體製作用,不應等到公共養金已經不能維持的時候再發展私人養老金。中國地區差異巨大,完全依賴全國統一的公共養老系統是不現實的,應該考慮實行減稅政策鼓勵私人養老金的發展,調劑各地區各收入階層對養老金需求的差異。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秘書長齊傳鈞表達了同樣的看法,「你問企業職工,很多人不了解企業年金是何物。他不知道爭取這個權利……現在基本上基本養老保險一隻腿獨大,企業年金、商業保險很小,缺腿,不平衡。」
「我認為中國的養老保險比較適合的模式是『盎格魯-撒克遜模式』,更准確地說是盎格魯-美利堅模式,就是美國模式,美國的養老保障制度模式有很多特點更加適合中國。」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認為,美國的養老保障制度「不是碎片化的,而是一個大一統的制度,公務員和企業工人都在一個制度里,總統和清潔工在一個制度里,全國只有一個制度,不存在不公平和特權的問題」。
「另外,美國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激勵性比較好,大家的退休年齡都自願延長。」鄭秉文舉例說,「我認識的一個美國教授,是養老金經濟學的教授,2010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時都70歲了才剛剛辦完退休手續。一個社保制度,如果可以促進勞動供給,有利於勞動力全國范圍的自由流動,對經濟發展有激勵作用。顯然,這樣的制度是更加適合中國。否則,如果一個社保制度,使大多數人爭先恐後地提前退休,滿大街打麻將的、跳舞的,都是五六十歲退休的,這個社保制度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就肯定是負面的。」

4. 誰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德國鐵血宰相俾斯麥,軍國主義的產物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社會意識的產物,是伴隨著近代大工業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的。它大體可分為成形、發展、成熟和改革四個時期。
(一)成形時期。德國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發源地,始於德國「鐵血宰相」俾斯麥時期。19世紀70年代,德國經濟不景氣,勞動人民生活每況愈下,工人勞動條件惡劣,為爭取改善這一狀況,工人運動愈演愈烈,嚴重威脅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的統治利益。俾斯麥政府被迫採用安撫政策,提倡通過國家立法興辦社會保障,以緩和階級矛盾。俾斯麥曾公開宣稱,社會保險是消除革命的投資,一個期待養老金的人是最守本分的人,也是最容易統治的人。在「社會改革」的旗號下,德國先後於1883年、1884年、1889年制定了三項法案,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並很快被西方各資本主義國家仿效。俾斯麥的社會保障立法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標志。
(二)發展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遭受到世界性經濟大危機的首次沖擊,失業、老年人的生活問題成為這次危機矛盾的焦點。為解決危機、刺激經濟復甦1935年3月14日,美國正式通過了《社會保障法》,使「社會保障」一詞正式在法案中出現,實現了形式與內容的統一。其後英國先後在1934年和1936年通過了《失業法》、《農業失業法》、《國民健康保險法》三部法律。在瑞典,也採用瑞典學派主張的通過國家調節經濟、消除失業的理論。而且,運用社會保障措施實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縮小收入差距,成為瑞典後來推行「福利國家」的理論基礎。
(三)成熟時期。二戰後,西方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為了維護資本主義統治,在庇古的福利經濟學和凱恩斯的國家干預經濟理論影響下,走上了所謂「福利國家」的道路。60年代美國已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英國首相艾德禮在1948年就公開宣稱,英國已進入了「從搖籃到墳墓」均有保障的福利國家行列。歐洲、北美洲、大洋洲、亞洲的一些其他發達國家,也相繼宣布實施「普遍福利政策」。這時期的社會保障,保障范圍擴大,管理也逐步科學化。
(四)改革時期。為了消除「普遍福利政策」帶來的弊端,資本主義國家在經濟政策上出現了保守主義1979年,英國政府率先對時候保障制度實施改革和調整,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進入改革時期。主要內容為:一是開源,開征社會保障稅,增加福利項目收費等;二是節流,主要是削減社會保障經費的支出,降低現行的社會保障待遇的標准等。

5. 德國實行的幾種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二戰後 , 德國對農業的發展不太重視 , 但出於民眾對食品安全廣泛關注的考慮 , 確保社會穩定 , 保障農產品能自給自足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 德國政府從上世紀 50 年代加大了對農業的保護與發展的支持力度 , 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才從事農業生產。建立完善的農民養老保險體制是其中的優惠政策之一。 當時, 德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比較嚴重 , 迫切需要實施農民養老金政策。而傳統的農民養老模式是由農民子女來負擔他們退休後的生活 , 政府不提供任何養老保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們觀念的轉變 , 當孩子長大之後 , 子女更願去城裡謀生 , 不願意接替父親的衣缽 —— 在農村務農 , 或者有的年輕人根本不願意承擔起贍養父母的責任。所以 , 政府急需出台一系列的相關政策 , 來解決農民養老問題。 經過探索 , 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三種模式 : 一是平等模式。這一模式是在上世紀 50 年代發展起來的。即農民在退休之前 , 每個農民繳納一筆費用 , 待其退休之後 , 政府支付他們同等的一筆退休金。但在這種模式下 , 政府存在過度支付的風險。 二是額外獎勵模式。上世紀 70 年代 , 農民的退休年齡從 65 歲降低到了 55 歲 , 等於農民提前放棄了土地生產 , 同時失去了生活收入來源 , 因此 , 政府會額外付給農民一筆養老金。這種模式仍然依賴於政府大量的財力投入 , 相對於第一種模式而言 , 政府的負擔並未減輕。 三是收入支付模式。進入上世紀 90 年代 , 政府對於退休農民養老金的支付 , 是根據農民和他妻子的收入決定的。由於收入是絕對數 , 所以需要支付的養老保險金也有固定的上限。但是 , 此種模式仍有弊端 : 第一 , 農民的家庭收入不好確定。第二 , 農民死亡 , 其妻子仍然享受政府原本給她丈夫的福利待遇 , 造成政府的養老金支付成本並沒有降低下來。 德國現行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是 「 付多少 , 用多少 」 的模式。即由年輕人出錢 , 老年人享用的一種方式。但是隨著人口出生率的不斷降低和老齡化趨勢的增強 , 由年輕人提供的這筆資金已經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 , 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錢來彌補其差額。因此 , 這種模式已經成為一種不斷消耗公共資源的模式 , 並且由於中央政府對這個模式的投入嚴重不足 , 大部分退休農民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目前 , 德國仍在尋求一種更為合理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6. 德國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優缺點

人口老齡化社會沒有優點。
德國是歐洲人口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超過五分之一的人口在65歲以上。在世界范圍內,其人口老齡化程度僅次於日本。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德國人口約為8180萬,其中只有不到七分之一的人口年齡小於15歲,該比例為歐洲最低,全球也只有日本的這一比例低於德國。按照目前的人口出生率,德國未來的人口問題將會越來越嚴重:40年之後人口數量將減少1200萬,低至7010萬人。

人口老齡化對德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影響不斷加深,社會結構也在發生變化。德國經濟增長的潛力削弱;公共財政負擔加重;社會保障資金將面臨空前危機;並由此導致城鄉差距拉大、失業率上升、社會心理問題等不良後果。2009年,230萬德國人需要護理,而這一數字在2030年將增至330萬人左右。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始系統應對老齡化的國家之一,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福利國家典範;2012年生效的法律規定,退休者的年齡將由過去的65周歲逐步過渡到67歲;總理默克爾領導的德國執政黨還起草了一份議案,擬向25歲以上有收入的人群徵收一份額外的「年齡稅」,讓這些年輕的工作者幫助國家應對迫在眉睫的養老壓力。

德國重度老齡化

德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步入老齡化社會。統計數據表明,1980年德國人平均年齡為37.1歲,比1970年增加了2.2歲(增6.3%)。而1970年的平均年齡34.9歲與1960年的平均年齡34.8歲相比之下幾乎沒有變化。1990年比1980年增加了1.7歲(增4.6%),2000年又比1990年增加了1.4歲。1980年至2000年平均年齡相對緩慢的增長原因,來源於外來人口和東西德統一。在這兩個因素消化之後,2010年比2000年再猛增了2.6歲。

德國是世界上老齡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2010年德國人平均壽命達79.80歲,其中男性達77.70歲,女性達82.74歲。據聯邦統計局2010年數字,60歲以上人口達2.17千萬,占總人口的26.6%,其中65歲以上人口為1.60千萬,占總人口的19.6%。2030年德國60歲以上的人口預測將達36.2%,2050年甚至將超過40.9%。現在德國人口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佔21%,預計到2030年,65歲以上的老年人將由目前約1600萬人增加到2400萬人;到2060年,這一比例將達到約34%。當前德國每5個人中有1個是超過65歲退休年齡的老年人,到2030年每4個人中就有1個65歲以上的老人,到2060年上升到每3個人中有1個。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在德國采訪期間,曾在法蘭克福街頭看見一對中年夫婦帶著5個孩子過馬路的溫馨場景,大的有10多歲,最小的還躺在手推車里。但德國同行苦笑搖了搖頭,他告訴筆者一句格言——「You can imagine the opposite 」,用來說明眼前的情景只是特例。事實上,在德國,看到的也確實是「相反的情形」:漢莎航空的空姐是「大嫂」;酒店裡的服務生是耄耋長者;租來車輛的駕駛員也多數是老年人。

德國人口自2003年以來就不斷減少,人口結構變遷的主要原因是出生率低下。據統計,現在德國婦女平均只生育1.4個孩子,2006年死亡人數比出生人數多14.4萬人,預計到2030年,德國總人口將由目前的8250萬人下降到7800萬人。伴隨著人口數量的下降,德國老齡化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聯邦統計局負責人索美指出,197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德國婦女不再做母親。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是:德西的托兒所數量不足,很多小學午後就關門。2008年,60歲以上婦女中11%沒有孩子,而這個比例在40到44歲年齡層的女性中是21%。據聯邦統計局稱,從現在起到2060年,德國人口將減少到6500萬—7000萬。老年社會越來越嚴重的同時,出生率又不斷下降,德國社會將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由於自然余額(出生人數與死亡人數的差額)呈負值,德國經濟面臨來自勞動力市場的巨大挑戰,未來十年增幅可能出現明顯回落。經合組織發布的《2012年德國經濟報告》指出,長期來看,德國經濟平均增長率將保持在1.5%的較低水平,10年後甚至可能降到1%,主要原因是人口迅速老齡化,以及隨之而來的潛在勞動力數量下降。

經合組織秘書長古里亞在報告發布會上說,德國未來要保持富足,需要在勞動力市場、稅制系統和能源政策上進行結構改革。

研究人員預計,2016年至2025年期間,經合組織每年就業人口平均增加0.5%,而德國同期就業人口將明顯減少。到本世紀30年代中期,德國15歲以下和64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將從目前的51%上升到74%。

經合組織經濟學家要求德國政府進行改革,提高就業人員數量,通過讓更多婦女從事全職工作和延長退休年齡等方式獲得專業人才。為此,德國需要在稅收和社會保障體繫上進行改革。例如,減少對單職工家庭的稅收優惠,同時投資建立服務好而價格低廉的幼兒園。

古里亞說,2012年德國經濟增長率預計僅為0.4%。未來德國經濟增長的支柱是加強內需和提高勞動力潛力。經合組織建議德國放鬆建築師和律師等一些服務行業的苛刻規定,不僅直接資助而且通過減免稅等方式推動科研開發。

勞動力也將形成缺口。盡管目前人口老化的有害效應因越來越多的婦女和老齡勞工參加工作而得到抵消,但德國六大經濟研究所之一的基爾研究所(IFW)研究員科思預言:「就業人數的減少從長期看將削弱德國經濟增長的潛力。增長率今後每年應在1.2%上下,而2000年是1.5%。」聯邦勞工局預計,德國到2025年的勞動力缺口將達到700萬,必須大規模引入外來人才。

退休的老人日益增多,將對公共財政產生影響。據德國聯邦統計局數據顯示,過去10年,德國大多數時候都處於人口負增長狀態。照此發展,越來越少的年輕人需要負擔更多的老人。目前德國需護理的老人約230萬人,其中150萬人以居家養老為主,另80萬人選擇機構養老。針對德國老齡化迅速的發展,世界著名的審計師機構Enrst&Young2011年9月的調查結論是,至2020年德國將有90萬人選擇機構養老。換句話說十年後需增加10萬個機構養老的床位,單獨此項投資就需177億歐元。

人口老齡化造成社保支出增加,社會保險體系的資金保障將面臨重大挑戰。位於柏林的人口與發展研究所所長科林霍爾茨表示:「隨著德國嬰兒潮一代步入退休年齡,德國的社會保障資金將面臨空前危機,如今的社會保障體系將因為缺少資金而無以為繼。即使出生率能有所提高,但新生兒的絕對數量還是會持續下降,因為育齡婦女的人數正變得越來越少。」

德國聯邦議會工作組最近提出一項「年齡稅」建議,即每個年滿25周歲的德國人按照收入比例繳納一定金額以建立儲備金,保障未來不斷上升的養老金支出。工作組的理由是,出生於20世紀五六十年代嬰兒潮時期的一代人將在2030年左右退休,屆時所需醫療和護理支出將大幅增加。

「年齡稅」的誕生來自於對老齡化社會社保支出不堪重負的擔憂,由於涉及復雜而敏感的政治和經濟公平問題,其可行性還有待論證。該提議還受到了來自執政黨和反對派的多重批評。

德國政府已經意識到,人口的老齡化不僅會導致國民經濟生產力下降,稅收負擔加重,帶來年輕人負擔加重、勞動力短缺等一系列問題,而且會加深社會代溝,出現更多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影響社會和諧。德國專業人才緊缺、養老院護理人員不足等現實問題表明,以老齡化為主要特徵的人口結構變遷已經開始對德國的社會經濟產生影響。有分析認為,德國今後幾年面臨的最大挑戰不是歐債危機和能源短缺,而是如何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問題。德國各部委正聯手制定一項「人口政策」方案,對德國如何應對人口老齡化進行長遠規劃。默克爾為此主持召開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專家會議,邀請各界代表共同商討對策。

德國前總理施羅德接受《商報》采訪時提出「2030議程」,指出要及時應對社會老齡化帶來的挑戰。他堅持將退休年齡延至67歲,提高女性在領導層的比例,並支持外來移民政策。提出「年齡稅」的工作組不僅強調社保基金的穩定,還提出了創造家庭友好型社會氛圍、倡導外來移民、僱傭更多女性和老齡職工等多方面措施。同時,提高出生率及女性在家庭和職業之間的平衡等根本問題,需要政府制定家庭友好和鼓勵生育的政策。據認為,法國的生育率好於德國的原因就在於其家庭政策的鼓勵與配合。

有人口專家認為,人口發展從多子的農業社會到老齡的工業社會一般經歷五個階段,在最後階段應該重新達到平衡。從當前的情況看,全球的工業國家仍在朝著老齡化社會發展,是否能夠達到理論中的新平衡,還有待事實檢驗。

在新加坡的一個會議上德國綠色環保城市弗萊堡市市長迪爾特·薩羅門(Dieter Salomon)談起了城市的未來。當被問及未來30年德國城市將會如何之時,他微笑著說:「不會有未來」。

市長先生並沒有誇張。幾十年以來,歐洲的人口增長是全球最緩慢的,生育率遠遠低於人口替換率,且比美國低了50%左右。假以時日,這種人口趨勢將造成災難性的經濟後果。到2050年,歐洲現擁有的7.3億人口將減少7500萬至1億人,其勞動力人口也將比2000年時減少25%。

德國是歐洲大陸的超級經濟體,逃脫人口「寒冬」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到2030年,德國每100個人中就有53個退休者,相比之下美國為30人。如此,德國將面臨巨大的債務危機——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成本將蠶食其現行節約/產出型經濟的成果。據美國企業研究所的尼克·愛波施塔特(Nick Eberstadt)稱,到2020年,德國債務本息佔GDP比重將會是目前希臘的兩倍。

政府的對策

德國是世界上最先建立公共養老體系的國家。早在19世紀末,當時的宰相畢斯麥就設立了養老保險,在整個20世紀的過程中先後誕生了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1995年的護理保險。總的來說,養老主要是由社會來承擔,公共養老金待遇也十分豐厚。自從護理保險問世以來,養老產業給社會提供了幾十萬的就業機會。

為了應對老齡化,德國在單一公共養老體系基礎上增加了積累性養老計劃。德國公共養老體系(GRV)採用現收現付制,所需資金來源於工薪稅和財政補貼,工薪稅稅率為19.5%,負擔約70%的公共養老支出。上世紀80年代後期,政府認識到老齡化將嚴重影響公共養老計劃的可持續性。德國於1992年啟動養老改革,主要政策包括修改養老待遇調整機制,避免養老待遇過快增長,控制提前退休,這些方法在減少養老支出的同時也降低了養老待遇。為了彌補養老待遇下降,德國建立了自願性質的完全積累養老計劃,個人繳費率為4%,政府給予稅收優惠。積累計劃的覆蓋面目前還有限。2004年,德國進一步修改確定公共養老金待遇的公式,新公式根據退休人口與繳費人口比例的變化自動調整公共養老金的待遇,在老齡人口比例上升時,公共養老金待遇會自動減少。

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三部分,後兩者又被稱為「補充養老保險」。隨著德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政府的養老負擔也在逐步增加。為此,德國政府在維持法定養老保險主導地位的同時,也採取措施鼓勵人們更多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在德國,法定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廣,既包括一般的養老金,也包括職業康復待遇、職業能力或就業能力喪失後的養老金等。原則上,所有雇員都是法定養老保險的義務參保人,自由職業者如醫生、律師、藝術工作者等一般參加私人養老保險。

法定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於僱主和雇員繳費,費率根據實際需要隨時調整,目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的19.5%,由僱主和雇員各負擔一半,當雇員月收入低於某一限額時,則由僱主單獨支付。此外,法定養老保險每年還獲得國家補貼,總額約占當年養老保險總支出的五分之一。養老金根據退休者退休時的工資和工齡長短計算,但最高不超過退休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的75%。

此外,德國還大力鼓勵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與法定養老保險不同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採取「直接支付原則」,即職工在工作期間積攢了多少企業養老保險,退休後他就能得到相應數額的養老金。職工繳納的企業養老保險占工資的比例每年由行業勞資部門和政府協商決定,且這部分養老保險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企業養老保險最初是作為福利向職工發放的。

從2002年起,德國頒布新法律,規定企業職工有權利要求僱主將一部分工資或者節假日獎金變成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組織形式及受保人等均可自由選擇。目前,德國的企業養老保險對勞動力的覆蓋率已經高達65%,成為養老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補充部分。

盡管德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屬於自願性養老保險,並由私人公司經營,但政府並非完全放手不管,而是對其進行宏觀調控。為了防止僱主因宣布破產而無法支付養老金的風險,德國設立了僱主組織的養老保險基金會作為擔保機構,規定開辦企業養老保險的僱主有義務向擔保機構投保,如果企業破產導致無法支付本企業的補充養老金,則由該基金會支付。

私人養老保險也是自願的,並且也能得到國家補貼。目前,德國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所支付養老金的比例大約分別為70%、20%和10%。德國政府希望,私人養老保險支付的養老金近期能提高到整個養老金的15%,中遠期達到25%至30%。這樣,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將有望從現在的補充地位逐步提升到與法定養老保險相近的支柱地位。

生育率降低和人口老齡化,給德國19世紀創建的養老保險體制帶來極大沖擊。德國的退休保險體制實行的是「轉攤方法」,也稱「代際合同」。具體說,就是由當前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用其所繳納的退休保險金來支付退休人員的退休金。

按照一般規律,最合理和有效的比例應該是每三個在職員工養活一個退休人員。而德國目前是每100個在職人員為44個退休者提供退休金。按照現在人口生育率和人口老齡化的發展進程,再過20年,每100名在職員工要養活78個退休者。到那時,想靠在職員工交納保險金來保障退休者的生活已不可能。

當德國19世紀初推行養老保險體制時,法定的退休年齡是70歲,而那時的平均壽命只有45歲。1956年德國政府進行養老金改革時,把退休年齡定為65歲。這幾年,德國人的平均退休年齡是65歲,但平均壽命已達到80歲。因此德國政府決定從2012年開始將退休年齡提高到67歲。

歐洲社會已對享受安逸的退休生活習以為常,一些福利國家更被視為歐洲大陸退休人士的樂園。盡管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現行制度即將破產,但老百姓關心的往往是眼前利益,反對延長退休時間。記者的一位德國朋友就認為,這個決定不符合實際因為在德國企業里,有三分之二的人在65歲之前就已經因身體等原因被迫離開了工作崗位。

另有一些學者認為,推遲退休年齡會擠壓年輕人的就業和晉升空間,延遲退休就是延長國家的新陳代謝周期。德國工會也批評說,該項改革措施無益於德國的老年保障體系,是變相的「縮減養老金計劃」。不管老百姓如何反對這一措施,但人們必須認識到,對現有福利體制進行改革是德國必須面臨的「痛苦現實」。

為了解決老齡化的問題,德國聯邦教育和科研部制訂了一項專門資助有關人口老齡化各領域研究的綜合科研計劃。德國教育和科研部部長安妮特·沙范在介紹這項名為「德國政府人口變遷研究日程」的計劃時說,這是德國首次專門就人口老齡化制訂跨學科研究計劃。德國政府計劃到2016年總共為該計劃投入4億多歐元。這項計劃涉及的課題既有社會科學領域的原則性問題,也包括旨在改善老年人生活的通訊、交通、建築新概念以及培訓、衛生保健等方面的具體技術問題。

沙范說:「我們要通過科研,推動有利於改善老年人生活質量和社會參與的新解決方案、產品和服務項目的開發。我們要為全社會的福祉去發掘至今仍潛藏的長壽社會的寶藏。」

德國教育和科研部在一份聲明中強調,德國未來不僅要妥善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挑戰,還應善於充分利用老齡化的機遇。比如面對未來年輕就業者逐步減少的現實,如何更好地發揮年長就業者的作用。研究計劃的一個資助方向就是促進企業界和教育界為類似問題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案。

福利國家的養老楷模

德國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和其它經濟領域一樣,德國聯邦政府原則上不直接介入「銀發經濟」的市場開發,但政策上給予充分支持:財政上支持需要護理的老人,稅務上支持護理企業。德國社會福利法共有十二卷,是名副其實的福利國家。

護理費用首先來源於護理保險,牽頭單位是衛生部。標准分別是:

居家養老:護理級別1,每月450歐元;護理級別2,每月1100歐元;護理級別3,每月1550歐元;

日間或夜間照料中心:護理級別1,每月450歐元;護理級別2,每月1100歐元;護理級別3,每月1550歐元;

短期托老所:護理級別1至3,每月1550歐元;

機構養老養老院:護理級別1,每月1023歐元;護理級別2,每月1279歐元;護理級別3,每月1550歐元;

老年痴呆症:每月2400歐元;

需要說明的是,護理保險的金額是建立在非全保基礎上。比如柏林的養老院對於護理級別2需每月3000千歐元費用,除去護理保險每月所付的1279歐元,自己必需交付剩餘的1721歐元。

如果個人無法交付如上所述的1721歐元,則國家根據個人收入的底線而作出相應的財政補貼。德國社會福利法第十二卷作出了財政補貼的規定,牽頭單位是民政福利部。

對於護理企業給予稅務優惠政策。德國目前企業征稅主要有兩項:銷售稅目前19%和贏利稅。企業贏利稅又分企業所得稅15%和企業營業稅約13%。對於護理企業則免銷售稅和營業稅,只交企業所得稅。

地方政府對於老年住區也會給予支持。由於德國聯邦制的特點,地方政府可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出政策上或財政上的支持。如慕尼黑地方政府針對地價極高的現狀,對建立小型老年住區給於政策上有力的支持,即所謂的慕尼黑模式——以建築指標換取相對便宜的地價用於公共事業。「慕尼黑圖得林老年住區」包含居家服務監護式公寓49套及108個床位的護理式托老公寓養老院,地方政府另給予每個床位16000歐元的一次性財政補貼。

居家養老和機構養老在德國是一個互補的關系。「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這一原則在德國基本上已實現。目前德國需護理的老人約230萬人,其中150萬人以居家養老為主,得到親戚朋友鄰居的幫助,他們的年齡平均在80歲以下。另80萬人選擇機構養老,通常在養老院生活的老人年齡一般在80歲以上。需護理老人的第一階段以居家養老結合社區服務為主,第二階段進入機構養老。

居家養老主要是以傳統居家上門護理為主,日間照料中心和短期托老所為輔所組成;居家上門護理,護理保險則按護理級別以固定的金額支持上門護理的服務。例如蕾娜范集團在德國許多地點提供上門護理服務,目前共服務顧客1600人。

通過上門護理服務的幫助,在洗漱早點完畢後,老人可去日間照料中心。在那兒通常有針對老年人的不同活動,如朗誦、剪紙、記憶訓練、下棋打牌和製作蛋糕等。回到家後的晚飯洗漱及上床,又由上門護理服務來完成。

在親戚朋友鄰居不在的情況下或自己剛從醫院回家需康復階段,老人可進入短期托老所。根據護理保險規定每年最多兩個月。

德國2010年有80萬人選擇機構養老,即進入養老院,十年後的2020年,預計有更多人進入養老院。老人普遍和子女分居,子女工作的壓力和對個人生活的追求以及出生率下降等,是機構養老在德國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據統計5年前平均每人在養老院的時間約2年,目前的停留期大大縮短了,估計在1年左右。換句話說,老齡化的發展對床位的需求應比預測的更大,只是周期性的縮短及上門護理服務業的發展才緩解了這一問題。

目前在德國共約12000養老機構,80萬個床位,也就是說每個養老機構不到70個床位。這與德國的人口密度和他們的生活品味有關。但出於競爭和成本壓力,現在新建的養老機構通常都在120床位以上,並且大多都建在城市。

養老院與居家養老的不同,在於24小時可以享受全包位服務:護理,日間生活和起居。例如蕾娜范集團把專業護理和酒店服務結合起來,在許多城市設立了以機構養老為主的「生活服務中心」。

近幾年來在德國又興起一種新型的居家養老模式——監護式公寓。因老人行動不便,新建的公寓無障礙,另附加一些服務老人的硬體設施,如電子信號器或電視監控器等,如需要護理則可預訂上門護理服務。

經驗表明,監護式公寓和養老院結合後,它受歡迎的程度更高,推廣也更快。老人們不僅所得到的服務項目大量增多,而且一旦卧床不起可直接進入鄰近的養老院。最具有代表性的是2008年開業的蕾娜范生活服務中心「柏林布赫」。其服務內容有護理式托老公寓養老院,日間照料中心,短期托老所,老年痴呆症護理中心及醫務精心護理中心。

由於人口老化和出生率降低的原因,據預測從2012年至2020年德國共需外加22萬護理人員。目前在護理行業工作人員約97萬人,專業人才極為缺乏的情形已有多年。針對廣泛的服務項目如老年護理、痴呆症護理、醫務精心護理等,通過舉辦專業講座,和保險公司或醫院進行交流,對護理人員不斷培訓和再培訓非常必要。

7. 德國有什麼政策,法律,措施來應對人口老齡化

一、改革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養老保險制度自957年以來, 一直實行著 年德國政府第一次承認了這種養老保險體系已無法支付足額的養老金,並推行了「里斯特」改革,將原來單一的法定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成 為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該項改革削減了第一支柱養老金,通過津貼和稅收減免,發展基金制的第二、第 三養老保險體系。

為了鼓勵補充養老金體系的建立, 德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激勵措施,例如:直接養老儲 蓄津貼、稅收抵免特別指出、延期納稅等此外,德國還延長了法定養老金繳費年限: 年齡滿63少工作35年才有權利提前退休, 但每提前退休一個 月就會扣除其退休金的 0.3%, 年滿 65 歲並且工作 45 年才有權退休並且不扣發養老金, 殘疾人則需要 年滿62 歲並且工作35 年才有退休的權利。

二、延長退休年齡。

為了保持一定的繳費人數,以保證足夠的養老金供給,德國政府不得不逐步提高退休年齡。 1997女性為60歲;2004 目前,德國已經決定將強制退休年齡從65歲提高到67 歲,現在兩個智庫正在研究,要把退休年齡再延後3年,到70歲歐洲執委會在去年7月也進行了類似研究, 預測歐盟的27 員國到2060年,可能需要把退休年齡延長至70歲。

三、教育改革。

自2010 年起,德國的高等院校將全面實施「博洛 尼亞進程」,本科學業時間為3 年,碩士學業時間一般為4個學期,博士學習時間由原來的5年縮短3~4年。其次,強化職業培訓,提高教育與職業相關性,培養能夠適應市場需要的人才。 2009 德國政府拿出近150 億歐元作為對大學和培訓機構的投資,2010 年又提出了新的措施: 與經濟聯合會和各州文化部簽署職業教育和專業技術人才接班 人國家公約,特別約定了職業教育數量目標。 德國 政府相信由此可以提高社會效益,延長人們一生中 的工作時間, 從而也延長了交納各種捐稅和保險費 的時間。

四、鼓勵移民。

通過勞動力市場一體化、 增加勞動力市場流動性,可以從其他勞動力供給較為充足的國家引進勞動 力來解決德國勞動力供給不足的問題。 因此,德國政府積極鼓勵移民,特別是吸引優質移民,通過同化和 整合移民來提高就業人員所佔的比例。 據統計,2010 年德國8200 萬人口中就有1500 萬是移民。德國已然 成為歐洲移民人口最多的國家。

五、鼓勵生育。

隨著新生兒的減少, 提高生育率已經成為德國的一項重要國策。根據2010 年聯合國人口發展報告,德國 人口自然增長率為-0.2%, 預計2010 年-2015 年每名 婦女的生育數僅為1.3。對此,《法蘭克福匯報》編輯希爾 馬赫爾博士說:「不生孩子已經嚴重影響了國家的競爭 力,它早晚會毀了德國。 」為了鼓勵生育,2010 德國政府又一次提高了用於兒童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有孩子的家庭將獲得每個孩子 100 歐元的額外補貼。

六、提供多種養老方式。

入住「專業護理老人院」是德國老人最普遍的一種選擇, 這些養老院擁有世界一流的硬體設備和人員管 理方式。 不過近年來,德國又興起了一種名為「老年之 家」的互助養老方式。 德國一些社會團體和地方政府也 探索出了包括「多代屋」在內的多種互助養老模式。

七、發展長期護理保險。

1995 日德國啟動了長期護理保險法案。長期護理保險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故保 險、失業保險四大險種之後的「第五大支柱」險種,所有醫療保險的投保人都要參加護理保險,保險資金由 政府、企業、個人和醫療保險機構四方負擔,政府承擔 1/3 以上。護理分為在宅和住院護理兩大類,按需要強度又可分為三類。 可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能在一定 范圍內解決老年人的長期照料問題。

8. 那個國家是世界上第一個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

德國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廣泛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已經形成體系完備、運行良好的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的社會保障的核心為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性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事故保險四個項目。
丹麥和德國同一年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所不同的是德國針對職工,丹麥針對全部人口,丹麥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

德國擁有世界歷史最悠久的全民醫療保險體系,始於1883年俾斯麥的社會保障法。德國政府依法提供廣泛的健康保險計劃,特定民眾如終身職員、自營業者、高收入雇員可選擇退出該計劃,並另投保私人保險,而在2009年以前,此類特定民眾得選擇不加入任何保險。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2005年,德國醫療衛生體系支出中,政府及個人分別負擔77%及23%,醫療支出約占國民生產總額11%;德國男性及女性預期壽命分別為77歲及82歲,居世界第20位;德國嬰兒死亡率較低,約千分之四。

2010年,主要死因為心血管疾病,佔41%,其次為惡性腫瘤,佔26%。2008年時,約有82,000人感染艾滋病,自1982年起已經有26,000人因艾滋病而死亡。

(8)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9. 在德國交多少年養老保險才能有養老金嗎

提前領的話, 領不到全額的, 比如 70%, 80%, 120%在交滿60個月的養老保險後,才能有權享受養老金。專
領取養老金的屬數額除了你的年薪之外, 還要具體根據你的繳納的年限來定.
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還是67歲.
養老保險如果上滿45年.
如果到退休年齡之後, 還在工作, 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往後順延的話, 會有額外%的補助作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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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世界上第一個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是哪一個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廣泛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已經形成體系完備、運行良好的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的社會保障的核心為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性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事故保險四個項目。
丹麥和德國同一年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所不同的是德國針對職工,丹麥針對全部人口,丹麥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以政府發布法令的方式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即1601的《伊麗莎白濟貧法》。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五十年代初。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險條例》,標志著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負傷、生育、醫療、退休、死亡和待業等。
1984年,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到改革階段。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從項目開始的,當以企業為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日益成為企業的負擔時,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了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嘗試。
經過30年的努力,建立起了以全體國民為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主要項目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醫療保險以及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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