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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08-11 05:53:46

①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第一,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第二,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1、新農村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繳費的,具體繳費比例則是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2、根據2018年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顯示,2018年度的農村老人的基礎養老金有所上漲,我國多數農村地區的養老金已經由去年的每月70元漲到了現在的每月90元。具體的上調幅度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最低生活標准而定,部分地區已經調整至180元每月。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通過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參保范圍,達到規定年齡時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保險制度。一般繳費期是15年,但還是根據戶口所在地的社保局的規定去交費,時間是下半年。第三,60周歲以上新農村居民可申請老年生活補助對像及補貼標准1、農村補貼對象:具有本市戶籍的60歲以上農村低保、農村特困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和在鄉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80歲以上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農村失能老人和農村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天津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補貼標准:城鄉補貼標准一致,根據補貼對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劃分為輕、中、重度三個等級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分別為每人每月100元、150元和200元;護理補貼,分別為每人每月50元、50元、200元。服務補貼與護理補貼合並使用,每人每月為150元、200元和400元。居家養老服務(護理)補貼以服務券的形式支付給補貼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② 國家對居家養老的政策

法律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門發布《關於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意見》,推動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積極探索「物業服務+養老服務」模式,切實增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有效供給,更好滿足廣大老年人日益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著力破解高齡、空巢、獨居、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和長期照護難題,促進家庭幸福、鄰里和睦、社區和諧。

法律依據:《關於推動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意見》 二、明確有關補助支持政策。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可按規定享受有關扶持和優惠政策。將物業服務企業中從事養老工作的服務人員納入全省養老服務人才培訓提升行動,免費開展培訓。支持各地將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無償或者低償委託給符合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運營。對物業服務企業開辦的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按程序及時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范圍。鼓勵在老舊小區改造工作中,根據實際建設老年服務中心,交由物業服務企業運營,提高物業服務企業參與老舊小區物業服務積極性。

③ 國家養老保險新政策2022

1、政府加強托底保障,加大對基層養老服務設施、鄉鎮敬老院、市縣福利機構建設投入力度,優先兜底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失智老人基本養老服務需要,盡快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並通過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的設置,建立起風險分擔和防範機制,提升老人和養老機構應對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長照補貼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長照對象評估標准、並對政策執行效果進行監督。

2、簡化登記審批程序,降低社會力量創辦養老機構門檻,落實稅費減免、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積極性。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對民辦養老機構進行建設、運營、培訓補貼。大力推進運營體制改革,鼓勵公辦與民辦、機構與社區合作,推進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發展,盤活閑置養老資源,最大限度發揮機構社會效益。

3、積極回應社會養老需求,將社區居家養老作為主要發展方向。按就近方便、小型多樣、功能配套要求,加強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建設,加大醫療護理、康復輔具、文體娛樂、衣食餐飲等設施配套力度,為社區居家養老創造必要條件。支持鄉鎮五保供養機構改善設施,增強護理功能;依託農村社區服務站(點),建設日間照料機構、托老所、老年活動站。充分發揮城鄉社區老年協會作用,鼓勵和引導低齡老年人為高齡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務。

4、堅持供給需求協同推進,培育養老市場,豐富養老服務產品,促進老年群體消費,實現供需兩端有效銜接。加快醫養結合發展,統籌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布局,支持機構融合型、社區嵌入型、居家監護型等多種方式發展,滿足老人在養老過程中的醫療保健、康復護理需求。加強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建設,促進養老信息和資源互聯互通,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個性化定製服務。同時大力發展心理疏導、金融理財、法律咨詢、生活援助、社會參與等專業化精神慰藉服務。加強老年優待保障力度,建立高齡護理補貼制度,逐步提高補貼標准,讓老人擇優選擇服務。

5、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與促進城市就業、農村脫貧工作相結合,開展常態化的養老護理人員在職專業培訓,全面實現持證上崗制度,鼓勵大中專院校及技工學校畢業生、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從事養老服務業。建立培訓補貼和崗位補貼制度,依法落實各項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

6,加強養老服務業標准化建設,逐步制定完善機構建設、管理服務、安全生產、績效評估標准體系,運用行業准入、生產許可、合格評定、監督抽查等手段,提高養老服務業層次。加強市場監管,完善產權制度,放開定價機制,促進要素市場公平競爭,實現優化重組,提高養老服務產品質量。加強養老服務基礎數據統計,建立不同年齡段的老齡人口基本信息資料庫,為政府管理決策、政策研究、公眾信息查詢提供支持。

④ 蘇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協助家庭,為六十周歲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務。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包括日間照料中心、助餐點、助浴點、虛擬養老院等用於居家養老服務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堅持政府引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潔、代購代繳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體檢、醫療康復、家庭病床等醫療衛生和家庭護理服務;
(三)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服務;
(四)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教育培訓、心理咨詢、精神慰藉等服務。第五條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
(一)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費體檢;
(二)本市戶籍的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每戶每月享受不少於三小時免費生活照料服務;
(三)本市戶籍屬於政府養老援助對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護理的每戶每月享受不少於三十六小時、日常生活需要全護理的每戶每月享受不少於四十八小時免費生活照料服務;
(四)本市戶籍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五)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范圍,提高政府承擔費用標准。
政府提供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可以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第六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的費用。第七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二)統籌規劃、組織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檢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經費;
(四)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五)制定居家養老服務產業發展政策;
(六)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第八條市和縣級市(區)民政部門(以下簡稱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指導、規范、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商務、工商、文化、衛生計生、食品葯品監管、體育、環保、審計、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要求,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備專職、兼職養老服務工作管理人員,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十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對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調查;協助政府做好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志願服務等活動;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承接政府購買的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第十一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和標准,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新建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標准,已經建成的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二十平方米的標准,安排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並與社區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一般規劃在住宅區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沒有配置電梯的,所在樓層不得高於三層。
現有控制性詳細規劃不能滿足有關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標準的,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前,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
屬於國有資產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調整城鄉社區公共資源用途時,應當優先用於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⑤ 揚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發展,適應居家老年人養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城鄉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服務。第三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遵循政府主導、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急、日間照料、短期托養、代購代繳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體檢、保健、康復、護理、家庭病床、用葯指導等健康醫療服務;
(三)訪視陪伴、心理咨詢、情緒疏導、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法律咨詢、緊急救援等其他服務。第四條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和精神慰藉等義務。
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指導管理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二)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統籌規劃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推動頤養社區建設;
(五)完善扶持政策,構建居家養老現代服務產業體系,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六)加強對政府部門履行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職責的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六條民政部門主管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居家養老服務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組織開展老年健康服務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管理老年人醫保費用結算和推進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等相關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參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二)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將社會化、專業化服務引入社區以及家庭,並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居家養老服務扶持政策;
(四)實施為居家老年人志願服務登記制度;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宣傳居家養老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和引導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九條國家機關、新聞媒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當宣傳敬老、養老、助老傳統美德,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捐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第二章服務供給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養老服務平台,公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名錄、服務機構和服務項目等信息,提供養老政策咨詢、服務項目查詢、服務供需對接、服務質量評價等服務。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應當將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互通共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養老服務電話,受理居家養老服務有關咨詢、投訴舉報。
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醫療、社保、民政、金融、電信、郵政、生活繳費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事項,保留便捷的線下辦理渠道。

⑥ 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居家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城鄉社區為依託,家庭提供基礎服務,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社會服務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養老需求的服務形式。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家庭保潔、助餐、助浴、輔助出行、代購代繳;
(二)體檢、醫療、護理、康復、救援、臨終關懷;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情緒疏導;
(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
(五)指導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旅遊休閑等活動;
(六)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服務。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供個人繳費補貼;
(二)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孤寡老年人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三)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費常規體檢,為特困供養老年人提供免費醫療護理服務;
(四)為經濟困難且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據失能程度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護理服務;
(五)為八十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發放津貼,對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給予特殊照顧;
(六)為七十周歲以上行動不便、患病殘疾老年人提供上門辦證和公證服務;
(七)提供遺囑公證、房產公證、追索贍養費等法律援助服務;
(八)高齡、失能老年人達到規定人數的社區,提供日間照料等服務;
(九)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服務。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逐步擴大執行獨生子女政策和屬於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老年人享受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統籌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善工作機制,並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三)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養老財政保障機制;
(四)將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五)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
(六)統籌規劃、按標准配置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
(七)制定服務標准,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路建設;
(八)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九)建立街道、社區為老年人服務公益性崗位補貼制度;
(十)支持老年學校的建設和管理;
(十一)制定具體措施,開展居家養老服務職業化教育。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和改革、規劃、財政、城鄉建設、房產、公安、司法、國土、國資、物價、食品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教育、體育、旅遊、文化廣電新聞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導和督促相關部門、社會團體依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二)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行業的相關制度;
(三)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評估制度和行業標准,並納入社會誠信建設體系,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評估制度,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
(四)評估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服務補貼標准以及居家養老服務組織享受的相關優惠待遇;
(五)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管理服務平台,提升居家養老服務和管理水平。

⑦ 南昌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城鄉社區為依託,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間托養、助餐、助醫、助潔、助浴、助行、助購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體檢、醫療康復、保健指導、健康教育等醫療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情緒疏導、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緊急救援、安全指導、文化娛樂、體育健身、心理咨詢、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務。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老年人的需求為導向,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盡責、市場運作、保障基本、適度普惠、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養老服務財政保障機制;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水平;
(四)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規劃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五)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七)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規范、標准,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養老服務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開發區、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財政、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房產、生態環境、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稅務、教育、文化旅遊、體育、大數據、國有資產管理、投資促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和落實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
(二)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服務質量評估等工作;
(三)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協助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四)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志願者登記工作,並配合做好志願者表彰和回饋工作。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獨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巡訪台賬;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管理和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三)協助建立基層老年人協會、居家養老志願者服務隊伍,開展互助養老、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
(四)教育和推動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贍養、扶養義務。第九條民政、教育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宣傳,弘揚孝文化,倡導好家風,營造全社會尊老、愛老、孝老、助老的氛圍。第十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扶養義務。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費用。

⑧ 什麼是居家養老保險

個人購買養老保險的條件:養老保險保險是五險中的一種,養老保險最低繳納年限為180個月這算為年限大致為15年。養老保險交的年限較多的在領取退休金時則可以多領取費用。養老保險的繳納是允許間斷性繳納的,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單獨辦理養老保險需帶上身份證、戶口簿。個人購買養老保險的申辦材料:1、首次參保的,攜帶戶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近期一寸照片2張。2、續接繳費的,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等相關資料。原單位參與過繳費的人員在辦理個人繳費後,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與其原來在用人單位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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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機構養老,社區養老和居家養老的區別

機構養老、社區養老和居家養老的區別如下:
1、兩個概念不同。 社區養老不是家庭養老,而是社區里在家養老,社區養老不是社會養老,是機構養老服務引入社區,實施社區在家養老,吸收了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模式的優勢和可操作性,將家庭養老和機構養老與社區集中結合起來;
2、兩種服務不同。社區養老服務通過政府支持、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逐步建立以養老家庭為核心、社區服務為基礎、專業服務為基礎的服務體系,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娛樂。居家養老的主要服務是生活護理、醫療服務和精神護理服務;
3、兩者的特點不同。社區養老的特點是,讓老年人住在自己家裡,在他們繼續得到家人照顧的同時,相關的服務機構和社區的人們為老年人提供現場服務或照顧服務。居家養老的特點是系統由「家庭養老平台」和智能終端組成,智能終端通過有線或無線終端與老年人尋呼機相連;
4、兩者的服務對象不同。居家養老主要由政府購買服務驅動,其服務對象僅限於小范圍,「三無」老人,其費用主要由政府承擔。一些地方鼓勵老年人購買自己的服務,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而社區養老主要針對社區中的老年人,或者獨自在家的老年人等;
5、兩種服務的內容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⑩ 沈陽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為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基本需求,以政府為主導,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協助家庭,提供的社會服務。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站、農村互助幸福院等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獨生子女發生三級以上傷殘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家庭。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托、日托、助餐、助潔、助浴、助行及代購代繳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管理、疾病防治、醫療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情緒疏導、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緊急救援服務;

(五)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服務;

(六)維權法律服務。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在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五的資金用於養老服務業,並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完善與養老相關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水平;

(四)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統籌編制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按標准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五)逐步將居家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六)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規范、標准,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綜合監管和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

(七)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八)培育養老服務產業集群,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實施品牌戰略;

(九)加強對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並將其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開展職業化教育和培訓;

(十)探索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產品,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護理保障需求;

(十一)明確各部門職責,制定工作標准,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績效考核,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第六條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是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房產、文化旅遊廣電、衛生健康、市場監督、醫療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民政部門監督、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二)組織、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服務;

(三)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養老服務扶持政策;

(四)推行城鄉社區為老志願服務登記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八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檔案;

(二)配合社會力量運營、維護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保障其正常運行;

(三)協助政府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方進行監督和評議,收集社區居民、村民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四)組織開展互助養老等活動;

(五)定期走訪探視高齡、獨居、空巢、殘疾等老年人;

(六)支持基層老年人協會等社區社會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健身等活動;

(七)開展其他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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