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寧夏養老保險交15年每月領多少
寧夏養老保險交15年每月領240戶籍不滿8年的滿8年及以上每月領360元。
參保人繳費年限長領養老金待遇水平高,繳費標准高退休後也能多領養老金,跟所在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有直接關系。
具體如下:
1、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要達到15年才符合養老待遇申領條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已經達到15年的人員,在職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都應繳費;
2、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⑵ 今年寧夏養老保險有什麼新政策 我今年54歲,最近從農業戶遷入城市戶。現在無業,請問能否參加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老人」「中人」「新人」各不同
據國家勞動保障部測算,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後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生命周期表),按現行計發辦法,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後就沒有錢了。因此,這種不夠合理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應當改變。此次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改革。「新人」指1996年1月1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和調節金;「中人」指1995年12月31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調節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對「中人」1995年底以前沒有建立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積累額很少,導致個人賬戶養老金缺失的補償;「老人」指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對文件出台前,2006年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先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待新辦法出台後,再重新計算一次,少的給補發。
繳費年限不夠15年:不發給基礎養老金
寧夏原政策規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繳費年限滿10年退休時就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新辦法明確規定,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只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果本人申請自願延續參保繳費時間的,可以延續繳費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辦理延續參保繳費的人員要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延續繳費年限協議書》,延續繳費時間以後達到滿15年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逐步增加私企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0%調整到12%
近年來,私營企業成為寧夏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如何既減輕企業的繳費壓力,又調動企業參保繳費的積極性,保證寧夏私營企業的平穩發展?自治區勞動保障廳決定,逐步調整私營企業單位繳費比例。從2006年1月1日起,由現行的10%調整到12%,以後每1年提高兩個百分點,到2010年達到20%的全區企業統一費率。以2005年為對比基數,繳費比例每1年提高2個百分點,2006年增加繳費金額為560萬元左右。通過5年過渡期逐步增加企業繳費比例,既減輕了企業的繳費壓力,又保證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原始積累。
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比例調整為20%
國務院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繳費基數統一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而目前,寧夏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比例僅為18%%。根據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統計,2005年寧夏共有8.39萬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其中選擇以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有7.84萬人,占參保總人數的93.4%%,人均月繳費為132元。也就是說,寧夏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完全有能力接受繳費比例的調整。
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目前,我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發揮社會統籌的當期共濟作用,又要實現個人賬戶的未來積累。為了調整基本養老金的結構,使其更加合理。在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下,寧夏決定將個人賬戶的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經過改革,以寧夏職工繳費年限35年退休為例,改革前基本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是58.5%,其中20%為基礎養老金,38.5%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改革後目標替代率將達到59.2%,其中基礎養老金替代率增長為35%,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調整為24.2%,減輕了個人繳費的壓力。
新老辦法過渡期為5年:基本養老金按比例逐年遞增
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為新老養老保險政策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對比。按老辦法計算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基數截止到2005年底。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頂限制,分年度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即: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11年以後退休的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直接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新辦法實施後,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在轉制過渡期內,先按轉制的有關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再與本計發辦法進行銜接。事業單位的原固定職工因單位轉制為企業、由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保前原有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按每一年指數1.0×視同繳費年限確定。按國家規定辦理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和破產企業以及按國家政策提前退休人員,在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扣減基本養老金2%%的政策。但在過渡期內,新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進行待遇對比時,按原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然執行扣減2%的政策。
⑶ 我想知道寧夏自由職業交滿15年養老金,退休能拿多少
退休金的多少不僅跟你的繳費年限有關,還跟你的繳費金額、退休年齡、何時退休、當地歷年的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多少等因素有關,因此無法推測以後的退休金多少。
另外,各地的養老金計發方法不一樣,「農場司務長」的回答不準確,具體文件你可以看《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06]126號:
二、1996年1月1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1995年12月31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涉及知識分子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的有關政策繼續執行。
三、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准,以參保人員退休時自治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自治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四、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件)。
五、過渡性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參保人員退休時自治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過渡系數的連乘積。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自治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3%(知識分子1.43%)
六、調節金(原稱為附加養老金),2006年計發標准統一為110元,以後每年遞減11元,直至取消。
⑷ 寧夏60歲農民一次性補交15年養老保險 政策有嗎
有的來。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源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4)寧夏養老保險新政策2015年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繳納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規定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從改革一開始就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並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向省級統籌過渡。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安全。
3、規定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統籌基金;在同一制度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要在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
⑸ 寧夏回族自治區針對村…幹部養老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聘用制 幹部,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回險法》第答十條:職 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3、《社會保險法》中沒有任何條款規定,聘為幹部就可以不繳納養老保險金。
4、2015年1月14日,隨著《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正式發布,在中國存在了數十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終於退出歷史舞台。這就意味著我國在提升公平正義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以後無論是公務員、幹部、職工,都要繳納養老保險金。
⑹ 寧夏養老保險新政策
有,你可以去你們的社保局詳細問這件事
有過這種案例,不過各地區的政版策有差異,需要權你去當地政府部門問,以他們說的為准
另外,你都能一次性交15年了
有這筆錢,自己拿著花不好嗎?為什麼要交養老保險呢
自己花也算是養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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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寧夏2015年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多少
交費十五年,交滿就領錢,交多少領多少,一直領到九十九。生死都返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