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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養老金制度改革的理論與政策研究

發布時間:2021-02-03 04:23:35

㈠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初探

我國深化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分析
我國正迅速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養老壓力日益增加。雖然近年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對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養老保險制度在適應市場化、社會化、法制化等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借鑒國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我們提出了深化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措施是彌補隱性負債,做實個人賬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委託給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增值;積極推進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制度安排上重視家庭保險的基礎作用。
我國在較短時期內完成了人口再生產模式的轉變,即實現了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長率的人口再生產模式。與這種變化相伴隨的則是老年人口比例迅速提高,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在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以及養老保險制度尚處在轉型期的情況下,人口結構的急劇變化給養老保險事業帶來許多新的難題,也給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一些消極的影響。因此,根據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特徵,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都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基本判斷與特徵
按照國際公認標准,65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7%以上,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10%以上就進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統計,截止2000年底我國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1.2998億,占總人口的10.46%;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也有8827萬,占總人口的7%。按照國際通行的年齡結構類型劃分標准,這兩個指標都表明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與一些已經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人口老齡化呈現以下一些特徵:
1.老齡人口增長速度快
現在我國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接近1.3億,預計今後40年間將以年平均4%的速度遞增,大大超過總人口的年平均1.68%增長速度,也高於世界人口平均增長速度和歐美各國的人口增長速度。我國65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從1982年的5%左右增加到2000年的7%左右,經歷了18年。而同樣的比例增長英國用了80多年,日本用了40多年,瑞典用了40多年。從人口老齡化水平由7%左右上升到14%左右所需的時間來看,法國為130年,瑞典為85年,美國為70年,德國為45年,中國為30年,日本為25年,這充分說明中國人口老齡化增長速度很快,增長速度僅次於日本。
2.經濟欠發達,負擔重
負擔重是因為我國人口未富先老。美國、日本和歐洲的人口出生率都在不斷下降,並逐漸向人口老齡化社會和消費主導型經濟過渡,雖然經濟增長率在降低,但經濟仍然繁榮。我國的情況有所不同,一方面經濟發展水平低,另一方面人口在以非正常的速度增長,跳過了西方國家經歷過的建立中產階級的漫長過程。一般發達國家進入老齡化社會時,人均GDP一般在5000美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到8000美元以上。相比之下,到2003年我國人均GDP僅為1000多美元,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很大。
3.老齡人口呈高齡化特徵
我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表明,在老齡人口總體增長的同時,老齡人口的高齡化特徵也日益明顯,其中8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老人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快於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總體平均3%的增長速度。預計到2050年左右,80周歲及以上高齡老人將增加到8800萬人,占老年人口的比重將上升到20%。
二、我國人口老齡化的背景及產生的社會影響
盡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總體國力日益增強,但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還是一個經濟欠發達國家,未富先老的人口結構缺乏強有力的經濟支撐,使我國經濟過早地受到沖擊,也給尚不健全的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首先,因為我國人口老齡化是在經濟和社會發展還處在相對薄弱的條件下迅速發生的,龐大的老年人口數量和急劇增長的老年人口規模對正在發展的經濟帶來了沉重的壓力。發達國家的人口老齡化多是在經濟高度發展以後才出現的,人均GDP一般在5000美元以上,相比之下,2003年我國人均GDP僅為1000多美元。老年人口的增長,特別是高齡老年人口的增長,無疑會增加消費性支出和供養性開支,增加對醫療、保健以及生活照料等服務的需求;增加對居住、交通工具以及各種公共設施的特殊需求。這些都會對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
其次,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是以我國經濟制度發生深刻轉型和社會經濟全面深入發展為背景的,結構調整與新舊制度銜接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家庭規模和結構變動引發的代際關系在供養方式、居住方式、照料方式、交通和溝通方式等方面正在發生動搖,而新的養老制度與模式尚未完善,這就使得人口老齡化的發生以及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更具有挑戰性的意味,也使得國家在處理經濟發展的各種復雜矛盾的同時,必須兼顧洶涌而至的人口老齡化浪潮及其伴隨的各種老年人口問題,而解決問題的一個主要途徑就是進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三、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前的傳統制度階段;80年代中期以後的社會統籌試點及實施階段;1995年3月以後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階段。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三個階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義的是1995年3月《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發布後付諸實施的三項原則規定,其中心內容是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轉變。從1997年開始,我國加快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這一階段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最快、成效最為明顯的時期。
近幾年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後,各地認真組織落實,基本上實現了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統一和規范,實現了新老制度的銜接和平衡過渡。1998年,國務院決定將鐵路、電力、郵電、石油等11個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理順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增強了省級統籌功能,對確保養老金發放起到積極作用。
(2)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2003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550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0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164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860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518萬人和252萬人。全國企業參保人數為13882萬人,比上年增加603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0325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3557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395萬人和208萬人。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始終把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中心工作,狠抓落實。通過各渠道籌措落實資金、夯實工作基礎、建立月報和重點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失時機地啟動了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確定了100個城市進行試點,分片召開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座談會,並派出工作組進行督導,經過努力,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2002年,全國有143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管理率達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人數達到293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萬人,社會化管理率達到84.5%。
(5)建立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幾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完善養老金調整機制,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已從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長了50%。在歷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都注意了向退休早、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部分人員傾斜,較好地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
(6)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進展順利。2000年,國務院制定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並於2001年7月在遼寧省進行試點。試點主要內容是調整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應對老齡化積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
(7)基本養老保險金征繳工作成效顯著。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3680億元,比上年增長16%。其中征繳收入3044億元,同比增長19.3%;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53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74.3億元。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3122億元,同比增長9.8%。期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2207億元。

㈡ 用新公共管理的理論分析我國現行的養老制度

給您提供一些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因此應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啟動的消息。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基於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復雜、模式多樣,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兩大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分為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兩種,共計有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工四種養老保障模式。這些養老保障模式費用來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獨立,缺乏銜接,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碎片化」的制度設計,無助於體現公平公正,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養老保險的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革弊圖新已呈必然之勢。

(一)「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導致待遇差距。

至上個世紀90年代,企業完成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則未列入改革范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從而形成了養老資金來源上的「雙軌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養老金與當地社會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掛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是由國家和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核計發放。養老金的繳費和發放體制上存在的「雙軌制」,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差距逐漸拉開,退休前收入基本相當的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退休後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兩倍甚至更多。事業單位職工特別是公務員養老被視為「游離」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種「超穩定」、「超水平」養老方式的特殊群體。處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制邊緣的農民工養老,由於繳費門檻高、跨區域轉移難及15年的繳費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現實問題,實際上根本起不到養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佔在城鎮就業的2.3億農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淤塞了社會成員的職業流動。

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公務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差別,不僅導致了他們退休後的待遇差距,還在相當程度上淤塞了這兩類職業之間的人員流動。企業職工調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無法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並加劇了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職業壁壘,嚴重妨礙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動。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如果要離開,由於沒有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沒有個人養老保險金積累,原本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又沒有了,明智的選擇當然是留在行政單位不動;公務員選擇離開和退出原來工作單位,同樣意味著他將失去將來的養老保障;由於涉及相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政府機構在辭退公務員問題上顧忌重重,導致公務員退出機制不暢,形成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使「城保」陷入財務困境。

由於一些企業繳費不足和我國人口老齡化步伐加快,我國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首先,由於傳統養老體制沒有提供資金積累,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制不得不面臨著龐大的資金缺口難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情況,2005年我國城市養老金缺口2.5萬億元,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達到6萬億元。

其次,在養老金缺口嚴重存在的情況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只好挪用個人賬戶積累來填補養老金缺口,因此從一開始,新體制就面臨著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並隨著時間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達到360多億元,到了2005年底,「空賬」已達8000億元。

再次,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2007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總人口的8.1%,2020年達到11.2%,到本世紀40年代將達到峰值3.2億人,占總人口的22%。隨著勞動年齡人口比例下降,我國社會的養老負擔將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出現最早且老齡化程度最嚴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贍養比為1.48:1,致使當年基金收支缺口達50億元。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契機,應藉此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跨越戶籍制度的藩籬,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奠定基礎,也為2020年實現「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條件。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有助於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是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或是農民工,各人均應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二)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比重。

實行全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困難是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問題。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按照企業模式計發」,就引發了是「提高企業養老金水平」還是「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的爭議。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農民工也納入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體系,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給付的差距似乎更難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鎮待遇標准,農民居民養老金收入顯然提高,但是來自於農民的繳費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財務必然是不可持續的;降低原有城鎮待遇標准,使得全體參保人員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間取齊,農民工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適當提高,城鎮居民退休收入卻大幅下降。突破這一瓶頸的重要途徑是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比重。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水平,加強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比重和作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

我國也需要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結構調整,進一步縮減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同時賦予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根據我國現實和國際經驗,可以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替代率由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58.5%降低為20%,略高於社會救濟的水平但能夠保障退休職工最低的基本生活,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養老保險的門檻,有利於推動廣大農民工加入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城鄉全覆蓋的社會保障目標;而農民工的加入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於解決城鎮勞動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財務困境。在適當的時候,基本養老的責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擔,國家給每一個退休的老人發一份吃飯的錢,真正實現「社會統籌國民化」。

(三)大力發展企業(職業)補償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顯然不是降低養老金水平,而是調整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和養老金待遇的結構,將原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分責任轉移出來,由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承擔。為了彌補統一制度後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須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尤其是企業(職業)年金。實際上,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但是,由於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屬於自願性的,缺乏相關政策規范,因此其覆蓋面和規模還很小,發展緩慢。

做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一是將縮減基本養老保險後企事業減少的繳費比例增加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二是將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剝離出來,合並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使擴大後的企業(職業)補充保險,達到養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終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為主體、輔之以一定的自願性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養老保險新體系。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和累積制,每個人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賬號,具有便攜性,有利於勞動力在不同職業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在待遇給付上,在企事業和個人繳費與未來受益之間建立密切的精算聯系,在設定的封頂線之下,較高的費基便可獲得較高的退休金,可以體現不同發展水平、不同群體、甚至不同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如此一個各得其所、多繳多得、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職業)補充養老制度,可以激發企事業和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對企事業而言,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也是增強凝聚力的一種手段,有助於提高職工對企事業的歸屬感,促進企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㈢ 養老保險理論意義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高愛娣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因此應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啟動的消息。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基於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復雜、模式多樣,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兩大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分為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兩種,共計有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工四種養老保障模式。這些養老保障模式費用來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獨立,缺乏銜接,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碎片化」的制度設計,無助於體現公平公正,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養老保險的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革弊圖新已呈必然之勢。

(一)「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導致待遇差距。

至上個世紀90年代,企業完成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則未列入改革范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從而形成了養老資金來源上的「雙軌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養老金與當地社會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掛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是由國家和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核計發放。養老金的繳費和發放體制上存在的「雙軌制」,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差距逐漸拉開,退休前收入基本相當的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退休後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兩倍甚至更多。事業單位職工特別是公務員養老被視為「游離」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種「超穩定」、「超水平」養老方式的特殊群體。處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制邊緣的農民工養老,由於繳費門檻高、跨區域轉移難及15年的繳費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現實問題,實際上根本起不到養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佔在城鎮就業的2.3億農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淤塞了社會成員的職業流動。

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公務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差別,不僅導致了他們退休後的待遇差距,還在相當程度上淤塞了這兩類職業之間的人員流動。企業職工調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無法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並加劇了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職業壁壘,嚴重妨礙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動。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如果要離開,由於沒有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沒有個人養老保險金積累,原本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又沒有了,明智的選擇當然是留在行政單位不動;公務員選擇離開和退出原來工作單位,同樣意味著他將失去將來的養老保障;由於涉及相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政府機構在辭退公務員問題上顧忌重重,導致公務員退出機制不暢,形成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使「城保」陷入財務困境。

由於一些企業繳費不足和我國人口老齡化步伐加快,我國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首先,由於傳統養老體制沒有提供資金積累,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制不得不面臨著龐大的資金缺口難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情況,2005年我國城市養老金缺口2.5萬億元,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達到6萬億元。

其次,在養老金缺口嚴重存在的情況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只好挪用個人賬戶積累來填補養老金缺口,因此從一開始,新體制就面臨著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並隨著時間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達到360多億元,到了2005年底,「空賬」已達8000億元。

再次,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2007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總人口的8.1%,2020年達到11.2%,到本世紀40年代將達到峰值3.2億人,占總人口的22%。隨著勞動年齡人口比例下降,我國社會的養老負擔將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出現最早且老齡化程度最嚴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贍養比為1.48:1,致使當年基金收支缺口達50億元。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契機,應藉此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跨越戶籍制度的藩籬,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奠定基礎,也為2020年實現「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條件。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有助於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是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或是農民工,各人均應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二)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比重。

實行全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困難是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問題。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按照企業模式計發」,就引發了是「提高企業養老金水平」還是「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的爭議。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農民工也納入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體系,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給付的差距似乎更難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鎮待遇標准,農民居民養老金收入顯然提高,但是來自於農民的繳費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財務必然是不可持續的;降低原有城鎮待遇標准,使得全體參保人員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間取齊,農民工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適當提高,城鎮居民退休收入卻大幅下降。突破這一瓶頸的重要途徑是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比重。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水平,加強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比重和作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

我國也需要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結構調整,進一步縮減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同時賦予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根據我國現實和國際經驗,可以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替代率由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58.5%降低為20%,略高於社會救濟的水平但能夠保障退休職工最低的基本生活,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養老保險的門檻,有利於推動廣大農民工加入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城鄉全覆蓋的社會保障目標;而農民工的加入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於解決城鎮勞動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財務困境。在適當的時候,基本養老的責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擔,國家給每一個退休的老人發一份吃飯的錢,真正實現「社會統籌國民化」。

(三)大力發展企業(職業)補償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顯然不是降低養老金水平,而是調整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和養老金待遇的結構,將原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分責任轉移出來,由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承擔。為了彌補統一制度後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須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尤其是企業(職業)年金。實際上,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但是,由於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屬於自願性的,缺乏相關政策規范,因此其覆蓋面和規模還很小,發展緩慢。

做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一是將縮減基本養老保險後企事業減少的繳費比例增加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二是將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剝離出來,合並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使擴大後的企業(職業)補充保險,達到養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終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為主體、輔之以一定的自願性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養老保險新體系。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和累積制,每個人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賬號,具有便攜性,有利於勞動力在不同職業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在待遇給付上,在企事業和個人繳費與未來受益之間建立密切的精算聯系,在設定的封頂線之下,較高的費基便可獲得較高的退休金,可以體現不同發展水平、不同群體、甚至不同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如此一個各得其所、多繳多得、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職業)補充養老制度,可以激發企事業和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對企事業而言,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也是增強凝聚力的一種手段,有助於提高職工對企事業的歸屬感,促進企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㈣ 關於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內外研究概況

研究目的及意義

社會保障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已成為世回界各國在社會經濟發展答中需要解決的優先目標。在歐洲,失業率一直居高不下;在北美,新科技革命的迅猛發展,造成大量的結構性失業;在亞洲,東南亞金融危機使千百萬工人失去工作,形成失業風暴。1995年,在哥本哈根召開的社會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上,就業問題被列為三大主題之一。在會議通過的《共同宣言》和《行動綱領》中,要求各國政府將促進就業和控制失業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優先目標。

㈤ 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研究的同名圖書

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是在傳統現收現付制養老金制度面臨不可持續發展的財務困境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作為一種新型的養老金制度模式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並對世界范圍內養老金制度的改革和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1993年中國首次提出建立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並逐步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型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體制使得養老金個人賬戶出現空賬,且空賬規模不斷擴大。隨著城鎮基本養老金制度的進一步改革,以及企業年金和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如何做實城鎮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如何有效管理養老金個人賬戶基金,已成為中國養老金體系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和當前亟需解決的首要問題。 導論
第一節研究意義
第二節文獻綜述
一、概念界定
二、國外研究文獻綜述
三、國內研究文獻綜述
第三節研究目標及主要內容
一、研究目標
二、主要內容
三、需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第一章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產生及概念
一、養老金制度的發展
二、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產生的背景
三、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概念
第二節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基礎理論
一、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產生的理論支點
二、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收支平衡原理
第三節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特徵
一、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優缺點
二、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風險特徵
第四節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發展及類型
一、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發展
二、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類型
第五節個人賬戶制度在養老金體系中的地位
一、學術界:個人賬戶制與現收現付制之爭
二、世界銀行:倡導多支柱養老金體系中的個人賬戶制
三、全球概覽:個人賬戶制在世界養老金制度中的地位
第六節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與宏觀經濟
一、個人賬戶制度對宏觀經濟的影響
二、宏觀經濟狀況對個人賬戶制度的影響
第二章單一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國際實踐
第一節智利個人賬戶制度
一、智利個人賬戶制度的概況
二、智利個人賬戶制度的管理框架
三、智利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運營
四、對智利個人賬戶制度的評價與啟示
第二節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
一、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概況
二、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管理框架
三、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投資運營
四、對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評價與啟示
第三節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一、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概況
二、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管理框架
三、香港強制性公積金的投資運營
四、對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評價與啟示
第三章多元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國際實踐
第四章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國際比較
第五章中國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發展歷程
第六章中國養生老金個人賬戶制度主要問題剖析
第七章中國養老金個賬戶制度的發展
參考文獻
後記

㈥ 如何理解更加公平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

對更加公平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理解:

一、強調社會保障制度要「更加公平」

是基於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和基本價值取向,在國民收入分配的各個環節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而作為再分配重要手段的社會保障則應更加註意公平。當我們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之後,就注意妥善處理市場效率和社會公平之間的關系。

在這一階段,人民群眾的公平性訴求越來越強烈。在社會保障領域,越來越多的群眾從當初要求享有基本保障轉向要求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群體之間的收入關系均衡、平等、公正和透明。這種訴求應當看作是一種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

二、強調社會保障制度要「更加公平」

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障領域深化改革的方向。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仍然有許多不足,特別是相當一部分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沒有參保,比如養老保險還有將近2億符合條件的人員沒有納入到覆蓋范圍,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全面改革,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運行,「待遇差」矛盾比較突出。

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也還不夠順暢,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進而影響了市場對人力資源的配置效率。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更加公平」,所謂「更加」,既是對前一時期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公平性取向的一種肯定,又是在此基礎上針對突出矛盾提出的改革的更高要求。

(6)可持續養老金制度改革的理論與政策研究擴展閱讀:

如何推進社會保障建設事業:

一、 統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必須妥善處理改革之後各類人員養老保障權益問題。從實質上來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鍵就是如何實現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銜接,確保改革之後有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水平不受到顯著影響。

其中,對於改革後的原有在職人員(即「中人」),在參保繳費之後,可考慮採取必要的過渡辦法,維護這類人員退休後的養老保障權益,以實現改革之後新舊制度的平穩銜接。、

二、 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實行全國統籌

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方面,應當加快推進其中的基礎養老金實行全國統籌。這將有利於在全國各地區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基本統一,並根本解決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及其權益保障問題,提高基金承受能力和資金使用效率。

三、 積極推動城鄉醫保制度與管理的整合

為解決目前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設、管理分割的問題,國務院已明確要求整合城鄉醫保,實行統一的制度與管理。在我國將城鄉基本醫療保險進行整合與統一,也符合國際醫療保障管理體制的主流趨勢。

四、 適時適度降低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率

應當首先考慮在適當時機適度降低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減輕企業的人工成本負擔,這樣將有利於企業發展和促進就業。在「十二五」期末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實行全國統籌之後,可以適當降低單位養老保險費率。

此外,針對多年來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結余過多的問題,除通過修訂《失業保險條例》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在促進就業方面的支出范圍之外,還應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㈦ 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研究的基本結論

中國公共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須從如下兩個方面著手:其一,審慎考察公共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實施條件。目前中國尚不具備消化轉製成本的融資條件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的資本市場條件,建議實施公共養老金名義賬戶制度。同時中國個人賬戶制度的精算機制和信息系統建設尚不健全,就業市場存在歧視老年人的狀況。因此,應在實施名義賬戶制的基礎上,加強精算機制和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有利於老年人就業的積極政策,為制度運行提供有力支撐。其二,理性看待公共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功能。作為公共養老金制度的一種模式,個人賬戶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實現制度內的財務平衡,並不能發揮社會統籌養老金機制的互助共濟作用。過於倚重個人賬戶計劃的公共養老金制度體系無法有效地發揮確保國民養老權益、解除國民養老後顧之憂的作用。所以,一國公共養老金制度體系的建設應該確保社會統籌層次在其中的一定比例,協調好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規模的結構。當前,中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繳費率為參保者本人繳費工資的8%,企業繳費率一般不得超過其工資總額的20%,大部分省市已經達到20%,二者規模的結構比率大約為40%,這一比率是否合理,也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㈧ 關於養老保險國家又出台什麼新政策了嗎具體一點!!

1、從2015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再提高10%,迎來第11連漲,預計將近8000萬退休人員專受益。
2、同時,屬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為27.3%,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此外,2015年起還將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標准。國務院決定,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標准再次提高60元,達到人均380元。新增資金重點用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減輕困難家庭就醫費用負擔。

㈨ 養老金在什麼條件下可以繼承我以前都不知道可以繼承的事。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回位工作人員養老答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方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另外,職工如果未領夠139個月即死亡,養老金余額可繼承。

(9)可持續養老金制度改革的理論與政策研究擴展閱讀

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㈩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 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對於農村養老保險這塊,達到退休年齡的,有2種解決辦法:
(一)老人可以不交(但子女必須參保);

(二)或者老人採取一次性交清兩種處理方式,是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的。

所以你不在同一個戶口簿,那麼老人就需要申請參保且交清所欠費用之後才可以申請退休金待遇。

其交納是根據當地農民去年的純收入為基數,分5個檔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原則上是交得多,對應將來就可以領得越多。

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組成。基礎養老金國家補貼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繳費總額+利息)/139月,個人帳戶根據本人交納的檔次決定,所以每月具體領取多少,根據本人交納多少決定。

也是按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原則進行,這只是養老補助,同時也需要採取其它的方式來輔助解決養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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