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扣留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亦稱治安拘留,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它是行政處罰中較為嚴厲的措施,一般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情況,當警告和罰款等較輕的處罰不足以起到懲戒作用時採用。
行政拘留的裁決權通常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拘留期限通常不超過10天,對於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拘留期限可至15天。
行政扣留與行政拘留有什麼區別,一樣嗎?
扣留是指在證據確鑿之前,對涉嫌違法者的自由進行限制。而行政拘留是在證據確鑿並經過法定程序後,對違法行為人執行的處罰。行政拘留是在已經定罪並決定處罰後實施的,而扣留則是一種預防性措施,用於確保調查和取證的順利進行。
行政拘留胡旦伏是什麼意思,與治安拘留有和不同?
「行政拘留胡旦伏」這個表述可能是輸入錯誤或者理解上的混淆。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本質上是同一種處罰措施,只是叫法不同。兩者都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方式。
行政拘留(又叫治安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被行政拘留了
通常情況下,被行政拘留的人可能會被關押幾天。在拘留所中,拘留者之間可能會互相幫助和交流,以度過這段難熬的時間。行政拘留不會在個人檔案中留下記錄,因此對未來的工作和學習沒有影響。如果拘留者有特殊關系,可能會有人探望或允許其在辦公室打電話等。為了過得更舒適,拘留者可能需要一些本事或適當的安排。
另一方面,例如因無證駕駛摩托車被交警抓住的情況,如果沒有關系或資金來解決,可能會被拘留。如果當場支付一定金額給交警,可能會立即被釋放,避免拘留。
什麼是行政拘留但並不執行什麼意思?
「行政拘留但並不執行」意味著雖然法律上規定了對某些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實施行政拘留的處罰,但出於教育為主的原則,不實際執行拘留。這通常發生在特定的人群身上,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孕婦等。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不會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
3. 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4.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行政拘留14天是什麼意思 為什麼不拘留15天呢?
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但具體拘留時間取決於違法行為的性質。行政拘留的期限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是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來定。因此,行政拘留可以是1天、2天,甚至是15天,具體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和裁量。
什麼叫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
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用於對違反行政法規和其他行政法律的人進行懲戒,其本身具有懲罰性質。通常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情況。
刑事拘留則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措施,用於保護社會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或繼續犯罪。刑事拘留不具有懲罰性質,其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主要區別在於法律性質、適用對象、目的和羈押期限等方面。
關於行政法的問題,行政法規到底有沒有拘留權?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因此,行政法規本身不具有設定行政拘留的權利,因為行政拘留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行政拘留是什麼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之一,由公安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作為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的目的是懲罰和教育違法行為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天。
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有什麼區別?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在法律性質、適用對象、目的和羈押期限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 法律性質: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具有懲罰性質;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證措施,不具有懲罰性。
- 適用對象:行政拘留針對的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人;刑事拘留適用於涉嫌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 適用目的:行政拘留的目的是處罰和教育違法行為人;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 羈押期限: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刑事拘留對於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於特定情況的嫌疑分子最長可達37天。
B. 排除妨礙法院對於老年人怎樣強制執行
涉及被執行人是老人的案件難度較大,還是以勸解做工作為主,勸解不成的,才考慮強制執行。但由於超過70歲,依法不得對其人身採取拘留等措施,強制帶離還是法律允許的。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在行政法中屬於強制執行的方式,但在民法中屬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在排除妨害的案件判決後,如果已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該案就證明已經終結,依法是不可以再審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如果妨害人又繼續實施原妨害行為,可以再行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處對方排除妨害行為。排除妨礙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行為。排除妨礙請求權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在適用范圍方面,妨礙的適用范圍比妨害更為廣泛。妨礙是指對他人行使權利造成障礙,這種障礙不以產生實際損害為前提。妨害是指實施了某種侵害他人行使權益的行為,後果上已有某種損害結果的發生。在義務主體方面,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比排除妨害更廣泛。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不但包括實際侵權人還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務職能的主體。排除妨害的權利人僅能訴求實施侵害行為的實際侵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拘留但不執行,適用的法律條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歲以上的;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我國法律規定了三種拘留: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規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司法拘留。應當注意將三者加以區別。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